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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局部礦山井巷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213的規定。GBJ213-90共分為十章,5萬6千多字。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施工準備;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四章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復;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七章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第八章立井井筒裝備;第九章輔助工作;第十章工業衛生;一、一般規定1、巷道的施工,應一次成巷,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凡需支護的巷道,掘進工作面與永久支護間的距離,應根據圍巖情況和使用機械作業條件確定,但不應大于40m;二、水溝應與永久支護同時完成;三、平巷的永久軌道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但鋪設道碴的時間可根據現場條件決定;四、傾斜巷道永久軌道應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鋪設。注:地質、施工條件特別復雜的,或需要屢次支護的巷道例外。井巷施工一般規定2、巷道的支護可采用錨噴支護、金屬支架、砌石旋、木支架,但宜優先采用錨噴支護。3、通過松軟破碎地層的大斷面巷道,宜采用導硐法施工。4、長距離巷道的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當無永久工程可利用時,可在人行道一側、圍巖條件好的位置,設置施工用的臨時硐室,硐室的間距宜大于100m;二、單軌巷道無永久車場可利用時,宜每隔150m設一個調車場;三、風筒宜選用長節風筒,其吊掛應平、直、牢固;四、平巷中的風筒,宜設放水咀。井巷施工一般規定5、巷道臨時停工時,臨時支護應緊跟工作面,并詳細檢查巷道的所有支護,確保復工時不致冒落。

停工時間超過3個月,或雖不超過3個月,但水大或巖石易于風化時,應將全部已掘進巷道的永久支護做好。6、井底車場巷道的測量放線,應對設計圖紙進行方位和高程閉合計算,當設計的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時,應會同設計單位核實并修改圖紙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應及時繪制實測導線圖和縱剖面圖,當發現偏差時,應隨時調整。井巷施工一般規定7、巷道的施工必須標設中線及腰線,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用激光指向儀指示巷道掘進方向和標高時:1.指向儀的設置位置和光束的方向,應根據經緯儀和水準儀標定的中線和腰線點確定,中線和腰線點每組不宜少于3個,組間的距離宜大于30m;2.指向儀的設置應平安可靠,儀器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宜小于70m,每次使用前應以中線和腰線檢查激光光束。二、用經緯儀標設直線巷道方向時,宜每隔30m設中線一組,每組不應少于3條,其間距不宜小于2m;三、用水準儀標設巷道坡度時,宜每隔20m設置3對腰線點,其間距不宜小于2m;四、巷道沿傾斜礦層頂板或底板的施工,傾斜巷道可只掛中線,水平巷道可只設腰線;五、巷道掘進每隔100m應對中線和腰線進行一次校核。井巷施工一般規定1、光面爆破的爆破參數,宜符合以下規定:一、炮孔的深度為1.8~3.5m;二、周邊炮孔的間距為350~600mm;三、周邊炮孔的密集系數為0.5~1.0;四、周邊炮孔的藥卷直徑為20~25mm;五、當采用2號巖石硝銨炸藥時,周邊炮孔單位長度的裝藥量:軟巖為70~120g/m,中硬巖為200~300g/m,硬巖為300~350g/m。巷道掘進2、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噴射混凝土的原材料:1.應選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其標號不得低于325號。受潮和過期結塊的水泥嚴禁使用;2.應采用堅硬干凈的中砂或粗砂,細度模數宜大于2.5,含水率不宜大于7%;3.應采用堅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其粒徑不宜大于15mm;4.不得使用含有酸、堿或油的水。二、混合料的配比應準確。稱量的允許偏差:水泥和速凝劑應為±2%,砂、石應為±3%;三、混合料應采用機械攪拌。強制式攪拌機的攪拌時間不宜少于1min,自落式攪拌機的攪拌時間不宜少于2min,人工的攪拌必須攪拌均勻;

巷道掘進四、混合料應隨拌隨用,不摻速凝劑時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h,摻速凝劑時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0min,在運輸過程中應嚴防雨淋、滴水及大塊石頭等雜物混入,裝入噴射機前應過篩;五、噴射前應清洗巖面。噴射作業中應嚴格控制水灰比:噴砂漿應為0.45~0.55,噴混凝土應為0.4~0.45。混凝土的外表應平整、濕潤光澤、無干斑或滑移流淌現象,發現混凝土的外表枯燥松散、下墜、滑移或裂紋時,應及時去除補噴。終凝2h后應噴水養護;六、速凝劑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混凝土的初凝時間不應大于5min,終凝時間不應大于10min;七、當混凝土采取分層噴射時,第一層噴射厚度:墻50~100mm,拱30~60mm;下一層的噴射應在前一層混凝土終凝后進行,當間隔時間超過2h,應先噴水濕潤混凝土的外表;八、噴射前應埋設控制噴厚的標志;九、噴射作業區的環境溫度、混合料及水的溫度均不得低于5℃,噴后7d內不得受凍;十、噴射混凝土的回彈率,邊墻不應大于15%,拱部不應大于25%。巷道掘進3、錨桿支護,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根據設計要求并結合現場情況,定出錨桿的孔位;二、錨桿的孔深和孔徑應與錨桿類型、長度、直徑相匹配,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三、孔內的積水及巖粉應吹洗干凈;四、錨桿的桿體使用前應平直、除銹、除油;五、錨桿尾端的托板應緊貼壁面,未接觸部位必須楔緊,錨桿體露出巖面的長度不應大于噴混凝土的厚度;六、錨桿必須做抗拔力試驗,其檢驗評定方法按附錄五的有關規定執行。巷道掘進4、鋼筋網噴射混凝土支護,應符合以下規定:一、鋼筋使用前應去除污銹;二、鋼筋網與巖面的間隙不應小于30mm,鋼筋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20mm;三、鋼筋網應與錨桿或其它錨定裝置聯結牢固;巷道掘進1、巷道竣工后,應檢查以下內容:一、標高、坡度和方向、起點、終點和連接點的坐標位置;二、中線和腰線及其偏差;三、永久支護規格質量;四、水溝的坡度、斷面和水流暢通情況。2、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實測平面圖,縱、橫斷面圖,井上下對照圖;二、井下導線點、水準點圖及有關測量記錄成果表;三、地質素描圖、柱狀圖和礦層斷面圖;四、主要巖石和礦石標本、水文記錄和水樣、氣樣、礦石化驗記錄;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和試塊試驗報告。工程驗收2、巷道起點的標高與設計規定相差不應超過100mm。3、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敷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鋪軌:1.軌距不得小于設計規定3mm,不得大于設計規定5mm;軌道中心線與設計的偏差不得超過50mm;雙軌軌道的中心距離不得小于設計規定,不得大于設計規定20mm;2.軌道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其局部允許偏差應為±1‰;3.軌道的接頭應平整,其上下及內側偏差均不應超過2mm,螺栓、夾板必須齊全。在直線上,兩側鋼軌的接頭應對齊;在彎道上,兩側鋼軌的接頭必須錯開,其錯開長度宜為鋼軌長度的1/3~1/4;4.鋼軌接頭的間隙,在直線局部不得超過5mm,曲線局部不得超過8mm。當采用焊接時,焊縫不得有裂紋;5.直線段兩軌軌面的水平偏差,不應大于5mm;

工程驗收6.彎道曲軌應符合曲線彎度,外軌超高,內軌加寬,雙軌中心距加寬,均應符合規定數值。其允許偏差:外軌超高應為+5mm,-2mm;內軌加寬應為+5mm,-2mm;雙軌中心距加寬應為±20mm。兩軌之間應設拉桿固定;7.架線電機車的軌道回流線,應符合設計規定。二、道岔:1.鋪設的道岔應符合設計要求,并與線路的軌型一致。道岔根本軌起點與設計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為±300mm;2.岔尖必須緊貼每塊滑板,岔尖趾部必須緊靠根本軌,其間隙不得超過2mm,岔尖不得高出根本軌,但也不得低于根本軌2mm;3.護軌與主線或支線鋼軌的高度應一致,位置應符合設計。轉撤器應操作靈活。三、道碴和軌枕:1.軌枕間距的允許偏差,應為±100mm,軌道中心線與軌枕的中心線宜一致;2.曲線軌道的軌枕應與曲線半徑方向一致;

工程驗收3.道碴應采用碎石或卵石,其粒徑宜為20~60mm,不得混有軟巖、煤塊、礦石、木塊等;4.道床應平整,軌枕埋入道碴的深度,應為軌枕厚度的1/2~2/3,軌枕底面下的道碴厚度,不應小于100mm。第6.6.5條水溝深度和寬度的允許偏差應為±30mm,其上沿的高度允許偏差,應為±20mm。水溝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局部允許偏差,應為±1‰,并保證水流暢通。水溝蓋板應齊全、平整穩固。第6.6.6條架線電機車的導線吊掛高度,不得低于設計規定,亦不得超過設計規定60mm,并應符合以下數值:導線距巷道頂或棚梁之間不得小于200mm,距金屬管線之間不得小于300mm。第6.6.7條架線電機車的導線左右偏移;板式或環式集電弓,不應大于設計規定20mm;滑輪或滑塊集電弓,不應大于設計規定10mm。第6.6.8條巷道底板應平整,局部凸凹深度不應超過設計規定100mm。巷道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其局部允許偏差應為±1‰。工程驗收2、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施工前應組織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的規格質量。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包括:一.編制依據;二.工程概況;三.勞動組織;四.主要工程施工方案;五.施工進度方案;六.保障措施〔進度、質量、平安等〕;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平安出口,平安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平安出口。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平安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熟悉平安出口。6、豎井梯子間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8m;——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錯開布置,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寬度不小于O.4m,梯蹬間距不大于O.3m;——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完全隔開。7、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以下要求:----有效寬度,不小于1.Om;——有效凈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為10°~15°時,設人行踏步;15°~35°時,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時,設梯子;——有軌運輸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宜設鞏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8、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以下規定:——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7m;——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8m;——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Om;----井底車場礦車摘掛勾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0m;----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m。9、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m,在直線段不超過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干凈、無障礙物。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軌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局部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6m。二、豎井掘進2、豎井施工時,應采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應設置臨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井蓋門。井蓋門兩端應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應鞏固嚴密。卸碴設施應嚴密,不允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作業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應拴綁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內。不應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3、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之前,應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人員。移動吊盤,應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應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蓋嚴,并經檢查確認可靠,方準作業。4、以下情況,作業人員應佩帶平安帶,平安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撤除保護巖柱或保護臺;——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維修或撤除設備;——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作業;——乘坐吊桶;——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井筒施工時的吊泵作業;——在暫告結束的中段井口進行支護、鎖口作業。5、用吊桶提升,應遵守以下規定:——關閉井蓋門之前,不應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吊桶上方應設鞏固的保護傘;——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翻開和關閉;——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絲繩應設穩繩裝置;——吊桶內的巖碴,應低于桶口邊緣O.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應牢固綁在吊桶梁上;——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應檢查一次;——吊桶運行通道的井筒周圍,不應有未固定的懸吊物件;——吊桶應沿導向鋼絲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或吊盤下面無導向繩局部,其升降距離不應超過40m;——乘坐吊桶人數應不超過規定人數,乘桶人員應面向桶外,不應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裝有物料的吊桶,不應乘人;——不應用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待出車平臺的井蓋門關閉、吊桶停穩后,人員方可進出吊桶;——井口、吊盤和井底工作面之間,應設置良好的聯系信號。6、用抓巖機出碴,應遵守以下規定:——作業前詳細檢查抓巖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爆破后,工作面應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盲炮,才準進行抓巖作業;——不應抓取超過抓巖機能力的大塊巖石;——抓巖機卸巖時,人員不得站在吊桶附近;——不應用手從抓巖機葉片下取巖塊;——升降抓巖機,應有專人指揮;——抓巖機臨時停用時,應用絞車提升到平安高度,井底有人作業時,不應只用氣缸上舉抓巖機。7、豎井施工時,應設懸掛式金屬平安梯。平安梯的電動絞車能力應不小于5t,并應設有手動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假設采用具備電動和手動兩種性能的平安絞車懸吊平安梯,那么不必設手動絞車。8、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均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通達井口。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出的信號,應有明顯區別,并指定專人負責。

應設井口信號工,整個信號系統,應由井口信號工與卷揚機房和井筒工作面聯系。9、井筒延深時,應用鞏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巖柱,將井筒的延深局部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采出巖柱或撤出保護盤,應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并經主管礦長批準方可施工。1、斜井、平巷地表局部開口的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筑擋墻。三、斜井、平巷掘進3、斜井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井口應設與卷揚機聯動的阻車器;——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應分別設保險杠,并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30~50m設一躲避硐;——井下設和聲光兼備的提升信號。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無軌設備施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施工中應遵守、、和的規定;——使用無軌移動設備施工,應遵守的規定;——井下無軌移動設備作業,應保證剎車系統、燈光系統、警報系統齊全有效。1、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以下規定:——架設的工作臺,應牢固可靠;——及時設置平安可靠的支護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6m;——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和溜碴間等設施,梯子間和溜碴間用隔板隔開;上部有護棚的梯子可視作梯子間;四、天井、溜井掘進——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穿,貫穿前宜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局部通風措施;——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應給出貫穿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溜碴間應保存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礦巖量,不應放空。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五、井巷支護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不應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護坑木,應進行防腐處理;——支架架設后,應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兩幫的空隙應塞緊,梁、柱接榫處應用扒釘固定;——斜井支架應有下撐和拉桿;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間應架設撐柱;——柱窩應打在穩定的巖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加固;——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4、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以下規定:——砌碹前撤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后應將頂、幫空隙填實;——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設碹胎,金屬碹胎各節點應用螺栓連結,木碹胎的各節點應牢固可靠;——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3倍支撐重量的平安系數;——碹胎的下弦,不應支撐工作臺。5、豎井砌碹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豎井的永久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永久性支護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用普通鑿井法穿過表土層、松軟巖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應緊靠工作面,并應加固;圈后背板要嚴密,并及時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巖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現險兆,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豎井的砌碹,應保持碹壁平整、接口嚴密;巖幫與碹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并用砂漿灌實;碹外有涌水時應用導管引出,砌碹完畢,應進行封水。6、噴錨支護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守GB50086的規定;——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形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砂漿錨桿的眼孔應清洗干凈,灌滿灌實;——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平安措施;——錨桿的托板應緊貼巷壁,并用螺母擰緊;——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應將噴槍口朝下,不應朝向人員;——在松軟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應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應預先做好防水工作;——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7、膠結充填體中的二次掘進,應待膠結充填體到達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前方準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平安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六、井巷維護和報廢3、維修斜井和平巷,應遵守以下規定:——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后撤除工作地點的支架,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每次撤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撤除,一次應不超過兩架;——撤換松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片幫區,應在支架之間加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清理浮石時,應在平安地點操縱工具;——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并設警戒和明顯標志;——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應有人。4、維修豎井,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以下規定:——應在鞏固的平臺上作業,平臺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工作平臺與中段平巷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作業人員應系好平安帶;——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7、修復廢舊井巷,應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周圍構筑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確認平安方司施工。8、修復被水淹沒的井巷時,對陸續露出的局部,應及時檢查支護,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涌出。1、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柵欄或金屬網,并應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翻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應設繞道,人員不得通過提升間。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應設有標志、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七、防墜3、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業,以及在相對于墜落基準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點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平安帶,或者在作業點下方設防墜保護平臺或平安網。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第二局部地下開采一、一般規定1、地下采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

2、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均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平安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通。平安出口應穩固,并根據需要設置梯子。3、礦柱回采和采空區處理方案,應在回采設計中同時提出中段礦房回采結束,應及時回采礦柱,礦柱回采速度應與礦房回采速度相適應;礦柱回采應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專門的平安措施。4、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性。5、溜礦井不應放空。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不應放人井內,以防堵塞。溜井口不準有水流入;人員不應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應經主管礦長批準。6、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人員不應進入懸拱,立槽下方危險區進行處理。7、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平安前方準作業。回采作業,應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平安方準進行。不應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面積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在井下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阻礙處理浮石的作業。井下潛在或已發生危及作業人員健康或平安的危險狀態,而當班作業結束前來不及消除時,應由當班負責人作好書面記錄,內容包括危險狀況和所采取處理措施。下一班負責人在本班作業人員開始位于危險區的作業前,應確認上一班的記載內容,并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作業人員提醒危險狀況、已采取的處理措施、為消除危險狀態應做的工作。8、應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9、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以下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平安地點;——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10、采用留礦法、空場法采礦的礦山,應采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采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11、礦井停電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井下不應爆破,內燃設備應停止作業。

12、井下爆破,應遵守GB6722的規定。1、采用全面采礦法、房柱采礦法采礦,回采過程中應認真;檢查頂板,處理浮石,并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適宜的礦柱。二、采礦方法2、采用橫撐支柱法采礦,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的強度,一端應緊緊插入底板柱窩;搭好平臺方準進行鑿巖;人員不應在橫撐上行走;采幅寬度應不超過3m。3、采用分段法采礦,應遵守以下規定:——除作為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場碉柱內開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宜相對應,規格也宜相同。4、采用淺孔留礦法采礦,應遵守以下規定:——開采第一分層之前,應將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擴完,并充滿礦石;——每個漏斗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應停止其上部作業,并經妥善處理,方準繼續作業;——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應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范圍內不應上下同時作業;——每一回采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在保證鑿巖工作面平安操作所需高度,作業高度不宜超過2m。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以下規定:——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平安措施,應在設計中規定;——放頂前應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平安;——放頂時,人員不應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應有一個寬度不小于O.8m的平安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應及時采取加固措施;——放頂假設未到達預期效果,應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放頂后,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應待上層頂板巖石崩落并穩定后,才準回采下部礦層;——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且應不小于20m;——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O.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巖爆破,強制崩落;——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于10°的,撤柱順序不限。7、采用無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以下規定:——回采工作面的上方,應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蓋巖層,以保證回采工作的平安;假設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巖石量達不到所規定的厚度,應及時進行強制放頂,使覆蓋巖層厚度到達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離應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錯動范圍之外,且應不小于20m;——分段聯絡道應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各分段回采完畢,應及時封閉本分段的溜井口。8、采用分層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以下規定:——每個分層進路寬度應不超過3m,分層高度應不超過3.5m;——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應保持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5m以上;——崩落假頂時,人員不應在相鄰的進路內停留;——假頂降落受阻時,不應繼續開采分層;頂板降落產生空硐時,不應在相鄰進路或下局部層巷道內作業;——崩落頂板時,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開采第一分層時,不得撤出支柱;——頂板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進行強制放頂;——鑿巖、裝藥、出礦等作業,應在支護區域內進行;——采區采完后,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假頂;——采礦應從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進行,以免形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面;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應在分層內與另一天井相通;——清理工作面,應從出口開始向崩落區進行。9、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以下規定:——應編制放礦方案,嚴格進行控制放礦;應使崩落面與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間的空間高度適當,防止產生空氣沖擊波傷害人員和破壞設施;——雨季出礦應采取相應的平安措施,防止暴雨產生泥石流傷人;——盡量少用裸露藥包進行二次破碎。10、采用充填法回采,應遵守以下規定:——采場應有良好的照明;順路行人井、溜礦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風井,均應保持暢通;——采用上向分層充填法采礦,應預先進行充填井及其聯絡道施工,然后進行底部結構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創造良好的通風條件;當采用脈內布置溜礦井和順路行人井時,不應整個分層一次爆破落礦;——每一分層回采完畢后應及時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個分層回采完畢后應嚴密接頂;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層均應接頂密實;——在非管道輸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員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時,各工序之間應有通訊聯絡;——順路行人井、放礦井,應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墊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懸空;采場下部巷道及水溝堆積的充填料,應及時清理;——充填料應無毒無害;——采用下向膠結充填法采礦,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應清理干凈;----用組合式鋼筒作順路天井(行人、濾水,放礦)時,鋼筒組裝作.業前應在井口懸掛平安網;——采用人工間柱上向分層充填法采礦,相鄰采場應超前一定距離;——礦柱回采應與礦房回采同時設計。11、回采礦柱,應遵守以下規定:——回采頂柱和間柱,應預先檢查運輸巷道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采用膠結充填采礦法時,應待膠結充填體到達要求強度,方可進行礦柱回采;——回采未充填的相鄰兩個礦房的間柱時,不得在礦柱內開鑿巷道;——所有頂柱和間柱的回采準備工作,應在礦房回采結束前做好(嗣后膠結充填采空區除外);——除裝藥和爆破工作人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未充填的礦房頂柱內的巷道和礦柱回采區;——大量崩落礦柱時,在爆破沖擊波和地震波影響半徑范圍內的巷道、設備及設施,均應采取平安措施;未到達預期崩落效果的,應進行補充崩落設計。12、地下原地浸出采礦,應保持抽液量與注液量根本平衡,加強對監測井的觀測,防止酸性溶液滲到溶浸區以外,污染地下水。污染嚴重的,應停止其溶浸作業,并做好后續的處理工作。13、地下原地爆破浸出,應遵守以下規定:——布液系統應防止跑、冒、滴、漏,防止酸液傷人;——采場拉底空間形成后,應在底部鋪設不小于O.5m厚的混凝土隔層,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層上應鋪一層防水防酸隔離層;——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輸送應密閉,宜采用管道輸送;——采場礦堆溶浸結束并濾干后,應及時進行清水洗堆和中和處理,直至流出液pH值到達7~8;——浸出結束,應嚴密封堵通往采場的通道。三、采礦機械第三局部通風防塵一、井下空氣

1、井下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應不低于20%,二氧化碳應不高于O.5%。2、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風源含塵量,應不超過O.5mg/m3。3、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應不超過GBZ2的規定。

4、含鈾、釷等放射性元素的礦山,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應符合GB4792的規定。表7采掘作業地點氣象條件規定干球溫度℃相對濕度%風速m/s備注≤28不規定0.5一1.0上限≤26不規定0.3~0.5至適≤18不規定≤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6、采掘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應符合表7的規定,否那么,應采取降溫或其他防護措施。

8、井巷斷面平均最高風速應不超過表8的規定。表8井巷斷面平均最高風速規定井巷名稱最高風速m/s專用風井,專用總進、回風道專用物料提升井風橋提升人員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進、回風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運輸巷道,采區進風道采場151210864二、通風系統1、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對于自然風壓較大的礦井,當風量、風速和作業場所空氣質量能夠到達的規定時,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應根據生產變化,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并繪制全礦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應標明風流的方向和風量、與通風系統別離的區域、所有風機和通風構筑物的位置等。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時,應專門編制通風設計和平安措施,并經主管礦長批準執行。2、礦井通風系統的有效風量率,應不低于60%。

3、采場形成通風系統之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

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得通過采空區和塌陷區,需要通過時,應砌筑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

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和風流暢通,不應堆放材料和設備。4、進入礦井的空氣,不應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放射性礦山出風井與人風井的間距,應大于300m。從礦井排出的污風,不應對礦區環境造成危害。5、箕斗井不應兼作進風井。混合井作進風井時,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以保證風源質量。

主要回風井巷,不應用作人行道。6、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處的污風,應引入回風道。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應不超過O.5%(按體積計算)。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10、風橋的構造和使用,應符合以下規定:——風量超過20m3/s時,應設繞道式風橋;風量為10~20m3時,可用磚、石、混凝土砌筑;風量小于lOm3/s時,可用鐵風筒;——木制風橋只準臨時使用;——風橋與巷道的連接處應做成弧形。三、主扇1、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續運轉。當井下無污染作業時,主扇可適當減少風量運轉;當井下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當主扇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2、每臺主扇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3、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lOmin內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轉反風時,其反風量應到達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采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一臺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主扇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4、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四、局部通風

1、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2、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lOm;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lOm,抽出風筒的人口應滯后壓人風筒的出口5m以上。3、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確保空氣質量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應連續運轉。

4、停止作業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假設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認平安方準進入。5、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防止車碰和炮崩,并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五、防塵措施

1、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缺水地區或濕式作業有困難的地點,應采取干式捕塵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2、濕式鑿巖時,鑿巖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巖除塵的要求。3、爆破后和裝卸礦(巖)時,應進行噴霧灑水。鑿巖、出碴前,應清洗工作面10m內的巷壁。進風道、人行道及運輸巷道的巖壁,應每季至少清洗一次。4、防塵用水,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質應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應不大于150mg/L,pH值應為。貯水池容量,應不小于一個班的耗水量。5、接塵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的阻塵率應到達Ⅰ級標準要求(即對粒徑不大于5μm的粉塵,阻塵率大于99%)。第四局部防排水一、一般規定1、存在水害的礦山企業,建設前應進行專門的勘察和防治水設計。勘察和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防治水設計應為礦山總體設計的一局部,與礦山總體設計同時進行。2、水害嚴重的礦山企業,應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在基建、生產過程中持續開展有關防治水方面的調查、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二、地方防水1、應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和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的現狀和規劃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并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統。

2、每年雨季前,應由主管礦長組織一次防水檢查,并編制防水方案。其工程應在雨季前竣工。3、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業場地的地面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應以歷史最高洪水位為防護標準修筑防洪堤,井口應筑人工島,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4、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導致地表塌陷時,應事前將塌陷區的居民遷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進行疏放水。5、礦區及其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泄水溝;泄水溝應避開礦層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不能修筑溝渠時,可用泥土填平壓實;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裝水泵排水;——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筑防水堤壩;河流穿過礦區的,應采用留保安礦柱或充填法采礦的方法保護河床不塌陷,或將河流改道至開采影響范圍以外;----漏水的溝渠和河流,應及時防水、堵水或改道;——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應引出礦區;----雨季應設專人檢查礦區防洪情況;——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應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不應往塌陷區引水;——有用的鉆孔,應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井、探礦井、鉆孔和平硐等,應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影響礦區平安的落水洞、巖溶漏斗、溶洞等,均應嚴密封閉。6、廢石、礦石和其他堆積物,應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和河道。三、井下防水

1、礦山企業應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應查明礦坑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雨的水力關系,判斷礦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2、對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流砂層、各類地表水體、沼澤、強含水層、強巖溶帶等不平安地帶,應留設防水礦(巖)柱。防水礦(巖)柱的尺寸由設計確定,在設計規定的保存期內不應開采或破壞。在上述區域附近開采時,應事先制定預防突然涌水的平安措施。3、一般礦山的主要泵房,進口應裝設防水門。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防水門的位置、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

同一礦區的水文條件復雜程度明顯不同的,在通往強含水帶、積水區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區域的巷道,以及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應設置防水門。

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4、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那么,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上下、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5、探水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檢查鉆孔附近坑道的穩定性;——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他水路;——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巷道及其出口,應有良好照明和暢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對斷面大、巖石不穩、水頭高的巷道進行探水,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平安措施方案。6、鉆鑿探水孔時,假設發現巖石變軟,或沿鉆桿向外流水超過正常鑿巖供水量等現象,應停止鑿巖。此時,不應移動鉆桿,除派人監視水情外,應立即報告主管礦長采取平安措施。在可能出現大水的地層中探水時,探水孔應設孔口管及閘閥,以便控制水量。7、相鄰的井巷或采區,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險,那么應在井巷或采區間留出隔離平安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確定。8、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預兆,如出現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產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主管礦長,采取措施。如果情況緊急,應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9、探水、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專門設計進行;放水量應按照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進行控制。放水鉆孔應安裝孔口管和閘閥,緊急情況下可關閉。10、對老采空區、硫化礦床氧化帶的溶洞、與深大斷裂有關的含水構造進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業時,為預防被水封住的、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氣體逸出造成危害,應事先采取通風平安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燈具。發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泄出,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11、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企業,應考慮礦床疏干問題。直接揭露含水體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應先建好水倉、水泵房等排水設施。地下水位降到平安水位之前,不應開始采礦。12、裸露型巖溶充水礦區、地面塌陷發育的礦區,應做好氣象觀測,做好降雨、洪水預報;封堵可能影響生產平安的、井下揭露的主要巖溶進水通道,應對已采區構建擋水墻隔離;雨季應加密地下水的動態觀測,并進行礦井涌水峰值的預報。13、井筒掘進時,預測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3/h,宜采用預注漿堵水。巷道穿越強含水層或高壓含水斷裂破碎帶之前,宜先進行工作面預注漿,進行堵水與加固后再掘進。四、井下排水設施

1、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應裝設防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m以上。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其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O.5m(潛沒式泵房除外)。

3、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h的正常涌水量。水倉進水口應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礦的礦井,水進入水倉之前,應先經過沉淀池。水溝、沉淀池和水倉中的淤泥,應定期清理。一、一般規定6、應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計井下消防水管系統。

7、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積應不小于200m3。管道規格應考慮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護的豎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硐室,應設置消防水管。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時,應每隔50-100m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塊礦石,工作面不應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及時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區;

——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

——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并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第六局部職業危害防治一、管理和監測

1、礦山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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