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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仲裁協議(一)仲裁協議的概念與特征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共同意思表示。特征(1)其主體設計兩個方面。(2)其客體和內容有同一性。(3)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協議。(4)其效力范圍具有廣泛性。(5)其性質具有復雜性。(二)仲裁協議的形式形式(1)事先仲裁協議與事后仲裁協議。(2)明示仲裁協議和默示仲裁協議。(3)仲裁條款和其他書面方式的仲裁協議。存在形態(1)典型規范的書面仲裁協議。(2)存在于函電中的仲裁協議。引用性書面仲裁協議。二、仲裁協議的內容(一)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丁的仲裁委員會。(二)仲裁協議的約定內容(1)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規則。(2)涉外仲裁中適用的實體法律。(3)仲裁裁決的效力。(4)仲裁費用的負擔。(三)擬訂仲裁協議應注意的問題(1)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時要表達明確。(2)仲裁事項應有可仲裁性,即屬于仲裁的適用范圍。(3)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的選擇要客觀、明確。(4)仲裁協議不得違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強制性規定。三、仲裁協議的效力(一)對當事人的效力(1)當事人就協議事項的訴權受到限制。(2)當事人可提請的范圍受到限制。(3)對當事人課以隨附義務。(二)對仲裁機構的效力(1)授權效力。(2)對行使仲裁權范圍的限制效力。(3)對仲裁裁決內容實現的保證力。(三)對人民法院的效力(1)排除人民法院對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的管轄權。(2)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所作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四)仲裁條款的獨立性(1)性質上的獨立性。(2)效力上的獨立性。四、仲裁協議的無效(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1)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2)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無效。(3)因內容要件不合格而無效。(4)因不符合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而無效。(二)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1、仲裁協議異議的情形(1)對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異議。(2)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異議。2、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提出的條件(1)由當事人提出異議(2)須向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出(3)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3、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1)完全有效的仲裁協議(2)自始無效的仲裁協議(3)可補救的仲裁協議(4)得撤消的仲裁協議4、對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法律后果(1)對確認有效的仲裁協議由仲裁庭受理(2)對確認無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不得受理,但可以就爭議起訴。第六章、證據一、證據的概述(一)證據的概念與特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特征(1)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二)證據的分類理論分類(1)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3)本證和反證證據的種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二、證明對象與舉證責任(一)證明對象,是指仲裁活動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又稱待證事實。證明對象(1)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意義上的法律事實(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意義上的法律事實(3)證據事實(二)舉證責任,是指仲裁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無法舉證時應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分擔原則(1)誰主張,誰舉證(2)舉證責任倒置(3)舉證責任的免除。第七章、期間與送達一、期間(一)仲裁期間,是指仲裁機構、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必須遵守的期限和期日。廣義的仲裁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狹義的仲裁期間僅指期限。(二)期間的種類(1)法定期間(2)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3)指定期間(三)期間的計算計算規則(1)期間以時、月、年計算(2)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3)期間以月、年計算的,可以日為起算點和結算點(4)期間屆滿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譯介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5)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二、送達(一)送達的概念與特征仲裁中的送達,是指仲裁機構將仲裁文書依照一定程序和方式,送交給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一項仲裁行為。送達的特征(1)其主體是仲裁機構(2)其對象是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3)其內容是各種仲裁文書(4)送達必須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二)送達的方式方式(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郵寄送達(4)電文送達(5)轉交送達三、仲裁時效的概念(一)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既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二)仲裁時效的種類(1)普通仲裁時效(2)特殊仲裁時效(三)仲裁實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仲裁實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的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駛請求權提起仲裁時,暫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待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時效繼續進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仲裁時效的延長,是指仲裁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權利人因特殊情況而未能行駛權利,仲裁機構可以適當延長時效期間。第八章、仲裁費用一、仲裁費用概述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仲裁,依法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的一定數量的費用,仲裁費用包括兩部分: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二、仲裁費用的種類及征收(一)案件受理費及其征收,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時,依照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的征收采取預交的方式,即根據爭議數額的大小,依率計征。(二)案件處理費及其征收案件處理費,是指在仲裁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案件處理費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實際支出來收取。第九章仲裁參加人一、仲裁當事人(一)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仲裁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仲裁協議依法以自己名義參加仲裁程序,并接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仲裁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仲裁當事人的特征:(1)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程序(2)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3)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4)當事人之間必須發生了仲裁協議所約定事項的爭議。(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1)申請仲裁權與答辯權(2)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辯論權(5)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6)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

權利:(7)自行和解和請求調解的權利(8)發問的權利(9)請求補正仲裁裁決的權利(10)申請撤消仲裁裁決的權利(11)申請執行的權利義務:(1)正當行使自己權利的義務(2)遵守仲裁秩序的義務(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義務(4)交納仲裁費用的義務。二、仲裁代理人(一)仲裁代理人的概念與特征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特征:(1)必須以被代理人的的名義進行仲裁活動(2)代為進行仲裁活動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3)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4)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二)仲裁代理人的種類法定代理人1、法定代理人的概念2、法定代理人的范圍(1)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2)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3、代理權限與消滅(1)權限,全權代理(2)消滅,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了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了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失去被代理人的親權或者監護權。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的概念2、委托代理人的范圍,律師;其他人員。3、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與消滅(1)權限,一般代理權;特殊代理權。(2)消滅,仲裁程序終結;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喪事行為能力;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第十章仲裁的申請與受理一、仲裁的申請(一)仲裁申請的概念仲裁申請,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發人和其他組織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協議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的行為。(二)仲裁申請的條件仲裁申請條件:1、實質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收案范圍。2、形式條件:書面形式。仲裁的受理(一)仲裁受理的概念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條件,從而決定受理的行為。(二)仲裁申請審查與受理審查內容:仲裁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受理后果:仲裁委員會取得對爭議案件的仲裁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了當事人的資格。三、仲裁答辯和反請求(一)仲裁答辯仲裁答辯,是指被申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即針對仲裁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所提出的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進行答復和抗辯的行為。答辯方式:書面答辯內容:實體方面;程序方面。(二)反請求反請求即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原仲裁請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牽連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仲裁申請人仲裁請求的獨立請求。反請求特征:當事人地位的獨立性;反請求的獨立性;反請求目的的對抗性;反請求時間的限定性;反請求事實、理由的牽連性。條件:反請求應由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只能向原仲裁委員會提出;反請求應在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第十一章保全制度一、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一)財產保全的概念及作用財產保全,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前,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提交,有關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請人對特定財產進行處分的措施。條件:爭議案件應當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案件;須具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須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應向受理申請的種菜委員會提出。(三)財產保全的范圍和措施范圍:請求的范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四)財產保全的程序與解除程序: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裁定;執行。解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撤回財產保全申請;被申請人的復議成立。(五)神情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賠償被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仲裁中的證據保全(一)證據保全的概念證據保全,即在仲裁程序開始后,仲裁庭收集證據之前,遇有法定情形時,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提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證據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以保存證據證明力的活動。(二)證據保全的條件條件:證據須存在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被保全的證據須具有證明性;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給有關的人民法院。(三)證據保全的措施及效力措施:因證據種類的不同而不同。效力:等同于原始證據的證明力。第十二章仲裁庭一、仲裁庭概述(一)仲裁庭的概念仲裁庭,是指由當事人選定或者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對當事人提請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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