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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置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一、稅收優惠政策內容(一)增值稅和營業稅1、 對安置殘疾人(“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即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2、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3、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4、 兼營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5、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6、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二) 企業所得稅1、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 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3、 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 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增值稅、營業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三)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由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四)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五)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三、應注意的事項(一) 申請減免稅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 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不需提供);2、 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3、 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4、 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5、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 退稅減稅辦法1、增值稅和營業稅(1)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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