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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的訂立第一節合同與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
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特徵第一,平等主體第二,目的和宗旨。第三,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二)合同的種類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3.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及其特點
1.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
2.合同法的特點
(二)依據合同法確立的合同法律關係
1.合同關係的主體
2.合同關係的內容3.合同關係的客體
第二節訂立合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二、自願原則三、公平原則四、誠實信用原則五、合法原則第三節訂立合同的方式
要約承諾一、要約
要約的概念
要約的有效條件
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失效
(一)(三)(四)(五)(六)(二)(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式。我國《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二)要約的有效條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5.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
(三)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四)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五)要約的撤回與撤銷1.要約的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後,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2.要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
(
六)要約失效第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第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第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第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二、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與應具備的條件
(二)承諾的方式
(三)承諾的期限
(四)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一)承諾的概念與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的概念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二)承諾的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承諾的期限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如果要約並沒有規定期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四)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1.承諾遲延。所謂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
承諾的遲延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通常的遲延。這種遲延是指承諾人沒有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承諾。我國《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二是特殊的遲延。這種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沒有遲發承諾的通知,但因為送達等原因而導致遲延。我國《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承諾撤回。所謂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第四節訂立合同採用的形式與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訂立合同採用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1.合同書2.信件
3.數據電文(二)口頭形式(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和品質
(四)價款或者報酬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五節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含義
格式條款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解釋
一二三第六節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與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情形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四)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的履行與保全第一節合同履行的原則二、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全面履行原則第二節合同履行的規則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
(一)協議補充規則
(二)依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規則
(三)依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規則二、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到合同履行的主體。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履行合同債務和接受履行的人。
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
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在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接受履行時,第三人亦為履行主體。
但是,債權人指定由第三人代其接受履行的,不得因此而使債務人增加履行費用的負擔。
第三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二、後履行抗辯權三、不安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
1.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義務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二、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後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節合同的保全
代位權撤銷權代位權撤銷權二
一一、代位權
代位權的概念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與費用的負擔
二、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限於法律上的處分。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案例分析
某信託投資公司與神豐公司於1999年1月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該投資公司借款300萬元給神豐公司,期限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至1999年10月底。直到2000年1月,神豐公司仍未歸還此筆借款。經查賬,神豐公司賬上資金僅有80萬元,不足以清償借款。又獲悉,神豐公司曾借款300萬元給宏發公司,約定1999年7月還款,遲遲未還,也未見神豐公司催討。投資公司於是向法院起訴,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神豐公司對宏發公司的債權。法院審理過程中,又有申泰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提出神豐公司欠該公司100萬元,若投資公司代位獲償,該300萬元由投資公司與申泰公司按比例獲償。
問題: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該項糾紛?第一節合同的生效第二節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與生效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含義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情況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第一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成立與生效(一)合同成立與生效含義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二、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條件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一)合同成立與生效含義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含義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依法確定當事人之間特定的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成立的要件
(1)合同主體必須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合同主體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還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階段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1)兩者的概念和性質不同
(2)構成要件不同
(3)產生的效力與承擔的責任性質不同
二、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條件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第二節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含義
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情況
一、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義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於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情況(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無代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四)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兩種特殊情況
1.表見代理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一、無效合同二、可撤銷合同三、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一、無效合同(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二)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點1.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特點。
(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二)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可撤銷合同(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徵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所謂可撤銷合同又稱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2.可撤銷合同的法律特徵。(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分析
常鑫瓷質磚有限公司——羅新——蘇州市設立辦事處,並租用一間倉庫。價值20餘萬元的瓷質磚存放在蘇州倉庫內。房東蘇州市鋼銅雕刻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陳鴻玉相識,聯營未獲同意。結識蘇州市保達貿易商行承包人賈金龍,進行過業務洽談,生意未做成。委託陳鴻玉代為保管貨物及幫助發貨。陳鴻玉與賈金龍:蘇州市鋼銅雕刻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蘇州市保達貿易商行簽訂了一份代銷常鑫公司瓷質磚協議,並於2000年2月3日至5日從羅新租用的倉庫中運走價值人民幣101836.25元的多種規格的瓷質磚。蘇州市保達貿易商行僅付給陳鴻玉貨款28500元,且該款已被陳鴻玉用於開辦公司。常鑫瓷質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原告常鑫瓷質磚有限公司以代理權糾紛起訴,要求被告羅新、陳鴻玉及第三人蘇州市保達貿易商行賠償損失。
問題: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什麼?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二、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承攬合同的性質。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於基本建設工程2.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條件3.建設工程活動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4.建設工程合同要式性概念特點二、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一)(二)(一)發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人的權利(1)簽訂合同的權利。
(2)發包人的檢查權。
2.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1)不得肢解發包。
(2)依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批準訂立合同。(3)發包人負有及時檢查隱蔽工程的義務。(4)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準確的資料,並不得隨意變更計畫。(5)及時驗收與支付價款的義務。(6)因發包人致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發包人負有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的義務。(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2)依據合同法第283條、284條、285條之規定,有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權利。(3)有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的權利。
2.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應當親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2)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的檢查。(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第二節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與勘察合同的概念勘察合同的內容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一)(二)(三)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建設工程設計與設計合同的概念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內容
(三)雙方責任
(四)違約責任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組成
(一)(二)(三)(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具體工程專案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工程保修等工作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一種,是雙務有償合同,也是諾成合同。
當事人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來確定雙方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第一,合同標的的特殊性。第二,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第三,合同風險較大。第四,合同內容的複雜。第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廣。(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組成
1.協議書2.通用條款3.專用條款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第一節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檔應包括的內容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投標檔的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檔作廢的情形評標委員會一、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檔應包括的內容
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招標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等;已批準的專案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經濟技術要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招標檔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投標檔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投標檔送達的截止時間;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二、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投標檔的要求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專案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建築方案設計檔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檔。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檔要求編制投標檔。投標檔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一)(一)(一)(一)三、建設工程設計投標檔作廢的情形
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作廢:投標檔未經密封的;無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簽字的;無投標人公章的;註冊建築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四、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最優方案的選擇與評標報告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一2個中標候選方案。招標人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第二節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專案的招標勘察設計專案的投標勘察設計專案的開標、評標和中標一二三一、勘察設計專案的招標招標條件
依法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情況
專案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勘察設計招標檔應具備的內容(一)招標條件
依據《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3.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專案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專案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可以對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實行總承包招標。
(二)依法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情況
依據《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專案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如採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工程建設專案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採用公開招標,將影響專案實施時機的。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專案勘察設計的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專案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搶險救災的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技術複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已建成專案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專案功能配套性的(四)勘察設計招標檔應具備的內容
1.投標須知2.投標檔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3.專案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4.勘察設計範圍,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5.勘察設計基礎資料;6.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7.投標報價要求;8.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9.評標標準和方法;10.投標有效期。第三節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招標工程建設專案的投標違法招標投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二三一、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招標招標人與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經批準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專案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專案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內容
(一)招標人與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施工招標人
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3)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4)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二)經批準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專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專案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專案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專案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內容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招標專案的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檔或者資格預審檔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檔或者資格預審檔收取的費用;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二、工程建設專案的投標
投標人與投標檔
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的情形
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開標、評標和定標
(一)投標人與投標檔投標人的概念投標檔應包括的內容
投標函;
投標報價;
施工組織設計;
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保證金投標檔的提交(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的情形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專案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1234(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檔,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洩露標底;
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四)開標、評標和定標開標評標定標
三、違法招標投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21種情況由同學自己總結談談如何防範這些情況
用心準備第四節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
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投標投標檔的不予受理與廢標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違反建設專案貨物招標與投標的罰則
一二三五四一、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一)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人及招標活動的組織
(二)依法進行貨物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貨物招標的方式
(四)資格審查
(五)貨物招標檔一般包括的內容
(一)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人及
招標活動的組織
1.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人
2.招標活動的組織
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二)依法進行貨物招標的工程建設
專案應當具備的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專案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3.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4.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三)貨物招標的方式
1.公開招標。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專案,其貨物採購應當公開招標。2.邀請招標。依據《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①貨物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②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③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資格審查
1.資格預審與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檔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2.資格預審檔一般包括的內容⑴資格預審邀請書;⑵申請人須知;⑶資格要求;⑷其他業績要求;⑸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⑹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二、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投標(一)投標人
工程建設專案貨物的投標人是回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投標檔一般包括的內容
1.投標函;
2.投標一覽表;
3.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4.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5.投標保證金;
6.有關資格證明檔;
7.招標檔要求的其他內容。
(五)貨物招標檔一般包括的內容
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投標檔格式;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
三、投標檔的不予受理與廢標不予受理的情形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五、違反建設專案貨物招標與投標的罰則
(一)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罰則(二)對評標過程的違法行為的罰則(三)中標人的違規行為的罰則
四、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二)履約保證金
違約責任第一節違約責任及其構成要件一、違約責任的概念與特點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三、免責事由—不可抗力第二節違約行為形態一、違約行為形態的概念及其分類意義二、幾種違約行為形態第三節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
第四節責任竟合一、責任竟合的概念及其特徵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原因三、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一、繼續履行二、採取補救措施三、賠償損失四、支付違約金五、定金責任第一節違約責任及其構成要件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與特點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二)違約責任的特點1.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約行為
(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三、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第二節違約行為形態預期違約實際違約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一、預期違約
(一)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點
預期違約的概念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的特點
(二)預期違約的兩種形態
明示毀約
默示毀約二、實際違約
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來以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遲延履行在廣義上包括債務人的給付遲延和債權人的受領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
部分履行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著不足。
(三)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1.雙方違約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其依據合同所應盡的義務。
2.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第三節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
一、繼續履行
(一)繼續履行的概念和特點(二)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
三、賠償損失
(一)賠償損失的概念和特點(二)約定損害賠償(三)賠償全部損失的原則(四)損害賠償的限制
二、採取補救措施四、支付違約金五、定金責任
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
第一節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概念和特點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權利與責任完成監理業務時間的延長與監理合同的變更和終止關於監理報酬、費用、獎勵與保密的規定一、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概念和特點(一)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概念
(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特點
(一)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監理人就委託的工程專案管理內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特點1.監理合同的主體是委託人與監理人。
2.監理合同的標的是監理服務。
3.工程監理的工作。4.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專用條件
三、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雙方當事
人的義務、權利與責任
(一)監理人義務
(二)委託人義務
(三)監理人權利
(四)委託人權利(五)監理人責任
(六)委託人責任第二節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採購合同
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採購合同的概念與特點建設專案材料採購合同工程建設專案設備採購合同一二三第三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點借款合同的種類一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二)借款合同的特點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提供錢款的的一方成為貸款人,向對方借款,接受錢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二)借款合同的特點借款合同的標的是金錢。
金錢是可消耗物,即消費物,同時金錢又是特殊的種類物,金錢佔有的轉移不必有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就能發生金錢佔有的轉移。二、借款合同的種類
(一)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第四節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一二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其內容(二)租賃合同的特徵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其內容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12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租賃合同的特徵
1.租賃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2.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3.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4.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二、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出租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第五節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一二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結合在一起有機構成的新型獨立合同。2.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的。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4.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務合同、有償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一)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二)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三)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四)租賃期滿租賃物的歸屬
第六節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徵承攬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一二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承攬合同的特徵
1.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2.承攬人應當獨立完成工作。3.定作物的特殊性。4.承攬合同為諾成、有償合同。二、承攬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一)承攬人的義務與責任1.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2.對提供的材料進行檢查和接受檢查的義務3.交付成果的義務 4.負有妥善保管承攬物的義務5.負有保密的義務6.共同承攬人的責任(二)定作人的義務與責任1.中途變更的損失賠償2.定作人的協作義務3.支付價款的義務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賠償第七節運輸合同一、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點二、貨運合同三、多式聯運合同一、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有客運合同、貨運合同與多式聯運合同。
(二)運輸合同的特點
1.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2.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3.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4.運輸合同標的是運輸行為。二、貨運合同與三、多式聯運合同二、貨運合同三、多式聯運合同(自學)第八節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點二、保管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點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2.保管合同原則上是實踐合同,但也不排除諾成合同的情況3.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的合同4.保管合同轉移保管物的佔有5.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二、保管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保管人的義務(二)寄存人的義務
第九節倉儲合同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點倉單倉儲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的法律特點包括:第一,保管人是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第二,倉儲物為動產。第三,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第四,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
二、倉單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三、倉儲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保管人的義務
(二)存貨人的義務
招標投標基本原理第一節招投標法概述一、招標投標的基本含義二、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必要性
三、我國出臺的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法規簡介四、我國招標投標法的適用範圍五、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一、招標投標的基本含義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時,達成交易的一種方式。
在這種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採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發佈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投標邀請書等方式,發出招標採購的資訊,提出招標採購檔,由各有意提供採購所需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供應商、承包商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書面提出回應招標檔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招標方按照規定的程式從眾多投標人中擇優選定中標人,並與其簽訂採購合同。
採用招標投標的交易方式在國外已有二百年的歷史。
我國採用招標投標交易方式起步較晚,是改革開放以後才興起的事物。二、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必要性
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
推行招標投標的力度不夠,不少單位不願意招標或者想方設法規避招標是招標投標程式不規範,做法不統一,漏洞較多,不少專案有招標之名而無招標之實。招標投標中不正當交易和腐敗現象比較嚴重,招標人虛假招標、私泄標底,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之間,中標人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吃回扣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招投標活動的行政干預過多,如強行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中標人。一些地方和部門搞地方、部門保護主義,限制公平競爭等非正常現象。這些問題亟待通過立法進行解決。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第21號國家主席令發佈,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三、我國出臺的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法規簡介
同學們自己查找資料,收集我國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四、我國招標投標法的適用範圍招標投標法的適用範圍
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
(一)招標投標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招投標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1.這裏的“境內”,從領土的範圍上說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是由於我國實行“一國兩制”,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3的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招標投標法沒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的附件3中,因此,招標投標法不適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2.投標法只適用於中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適用於國內企業到中國境外投標。國內企業到中國境外投標的,應當適用招標所在地國家(地區)的法律。
3.我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資餘來源屬於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包括:123五、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二)公平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1.資訊公開
2.開標的程式公開
3.評標的標準和程式公開
4.中標的結果公開
第二節招標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方式招標檔一般應包括的內容一、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
(一)招標人
我國《招投標法》第8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正確理解招標人定義,應當把握以下兩點:第一,招標人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自然人則不能成為本法意義上的招標人。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專案、進行招標。(二)招標代理機構
我國《招投標法》第13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仲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須依法設立。招標代理機構須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仲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有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編制招標檔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符合招投標法規定條件的專家庫等。(三)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工程建設專案與工程招標代理
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招標的代理。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仲介組織;(2)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5)具備編制招標檔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6)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的不同
1.發佈招標資訊的方式不同。
2.潛在投標人的範圍不同。
3.公開的程度不同。(一)(二)(三)三、招標檔一般應包括的內容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招標檔應當包括招標專案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專案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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