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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確保機械設備正常運轉,防止和杜絕重特大平安機械事故的發生,愛護國家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機械設備運用原則

1.按機械設備規定的性能指標運用,嚴禁不合理運用機械。

2.運用機械時要保證人身及機械平安,嚴禁機械設備超負荷運轉。

3.機械運用的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油料應符合規定,電壓等級必需滿意運用要求。

4.機械操作人員必需聽從施工員的正確指揮,確保工作質量,與施工員親密協作,剛好完成任務。

5.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和在用,提高其利用率,以滿意施工現場生產所需。

三、工作職責

1.物資設備部,對全項目的機械設備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項目機械設備需用安排申報。

2.物資設備部對項目機械設備進行協調、調配,辦理設備進出場和租賃手續。

3.物資設備部應建立健全各種機械設備臺帳,做好機械修理和運轉記錄,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機械設備運用要求

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阻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持證上崗。

2、機械管理人員,應熟識各種機械平安操作規程和機動車交通平安法規。

3.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留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4.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仔細剛好做好各級保養工作,常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5.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應執行交接班制度,仔細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6.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協作作業人員必需按規定穿戴勞動愛護用品。

7.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平安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識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平安規則。

8.機械必需根據出廠運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實力和運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運用,嚴禁超載作業或隨意擴大運用范圍。

9.機械上的各種平安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剛好修復。平安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運用。

10.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覺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解除故障后方可運用。

12.依據施工狀況,對不再運用的機械設備申請報停,辦理調出手續。

12.建立健全機械設備的卡片、臺帳和技術檔案,每臺設備必需掛牌作業,注明統一編號,機械設備名稱、技術性能、機長、操作規程。全部機械設備統一標識。

13.為了保證施工生產機械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平安,定期檢查機械設備的運用性能,確保生產平安。

14.留意機械防雨、防洪及防風工作,要實行措施防止機電設備及輸電線路因洪水及風災造成的損失。

15.各類機械運用和操作人員,應做到撊勤、四懂、三即:勤學習、勤檢查、勤保養,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嫻熟操作、會修理、會排故障。

五、特種設備平安管理要求

1.特種設備運用單位應當運用符合平安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運用前,運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平安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xxx及運用修理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在投入運用前或者投入運用后xxx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物資設備部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常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發覺異樣剛好處理。投入運用前應由項目部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試吊合格并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發證后方能運用。

4.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接著運用。特種設備存在嚴峻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平安技術規范規定運用年限,應當賜予剛好報廢。

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樣狀況,運用單位應當剛好報請物資設備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退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運用。

6.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7.物資設備部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平安教化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平安作業學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平安規章制度。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覺事故隱患或者其他擔心全因素,應當馬上向平安環保部、設備物資部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馬路工程建設實際狀況,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國省道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激勵馬路工程施工進行專業化分包,但必需依法進行。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其次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根據本方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平安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剛好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困難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平安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需是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分包條件

第九條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條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閱歷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第十一條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別性技術要求、特別工藝或者涉及專利愛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三條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需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意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平安、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工程實施前,將經監理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四條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平安、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根據本方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擔當賠償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五條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平安和進度等實施有效限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擔當連帶責任。

第五章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禁止將承包的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違法分包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意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七)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八條根據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相互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且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選購 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選購 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選購 時,必需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其次十條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供應履約擔保。分包人供應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供應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供應。

其次十一條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其次十二條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則

其次十三條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方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其次十四條本方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方法所稱發包人,是指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托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方法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托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方法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本方法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方法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本方法所稱專項工程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分包資格中的相應工程內容。

其次十五條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

其次十六條承包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承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擔當全部責任。勞務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經培訓后上崗。

其次十七條本方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說明。

其次十八條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平安和高速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平安,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當進行,保持高速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平安行業標準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平安標記)》(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記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湖北京珠高速馬路養護修理施工平安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和“平安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平安”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忱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平安。

其次章施工管理

第四條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需遵守本方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平安與生產工作同時安排、布置、檢查和總結,并結合實際狀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湖北京珠高速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馬路養護修理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平安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方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本方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平安的挖掘占用馬路、穿(跨)越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修理、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修理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平安警示標記和平安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記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急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平安標記服。

第九條道路施工須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記;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記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途;須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狀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工作規程

第一節進場審批

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湖北省高速馬路施工作業平安管理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需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記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供應的申請資料和平安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馬路施工作業平安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依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平安作業方案,并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平安標記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平安保證金,平安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剛好通報并限期補齊保證金。

(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后發放《湖北京珠高速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為便利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其次節平安管理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平安管理體系,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支配下,組織平安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馬路工程養護、施工平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學問。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的平安管理員經過平安教化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平安員》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平安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平安;平安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平安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殊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平安標記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記或設施應剛好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三節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平安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記設置、人員、車輛平安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作業交通標記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平安行業標準(道路作業交通平安標記)》(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平安標記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準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平安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施工人員應嚴格聽從管理,嚴禁酒后上路施工(特殊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需按要求著平安標記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平安標記。

第十八條用于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需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心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別狀況須在中心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準,同時必需有專職作業平安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狀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后應剛好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平安員指揮,或無平安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其次十條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其次十一條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狀況的,必需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后撥付作業單位。

其次十二條現場施工平安管理必需有專項平安日志,由平安管理人員具體記錄平安管理狀況,以及發覺的平安隱患和實行的措施等。

其次十三條施工單位因為特別緣由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后,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完工驗收

其次十四條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后的平安設施驗收、簽字。

其次十五條對于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三章罰則

其次十六條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平安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稍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并賜予相應的處理。

其次十七條有下列稍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覺賜予警告;其次次發覺類似狀況,扣除50元工程平安保證金:

(一)未穿標記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記、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剛好扶正的或更換的。

其次十八條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平安保證金,其次次扣除1000元工程平安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平安保證金并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記、標牌或標記、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三)經過執法機構批準須要打開中心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后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管、指揮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剛好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后施工現場不剛好復原原狀的;

(七)不聽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其次十九條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退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啟中心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接著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馬路逆向行駛的;

(六)平安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平安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

(七)對違反本方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記和設施等狀況,視情節賜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平安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擔當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4

為加強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堅持基本建設程序,搞好馬路建設工作,依據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并結合我國馬路基建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方法。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凡屬新建的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馬路工程項目均應執行本方法的規定。用養路費改造原有馬路的工程項目,可視工程規模狀況,參照本方法執行。

其次條為了多快好省地進行馬路建設,全部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都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如下:

1.依據長遠規劃或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探討;

2.依據可行性探討,編制安排任務書(也稱設計安排任務書,下同);

3.依據批準的安排任務書,進行現場勘測,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

4.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設安排;

6.進行施工前的各項打算工作;

7.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及開工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

8.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的規程和規定,堅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記錄,建立技術檔案;

9.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竣工驗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審批制度的前提下,可依據詳細狀況進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項目可依據詳細狀況適當并免一些程序。

第三條可行性探討是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為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安排任務書的編制供應重要依據。全部的大中型項目,都應進行可行性探討。可行性探討,應通過現場調查和必要的勘探,對擬建項目所涉及的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環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原則問題進行全面探討論證。通過多方案的比選,得出技術、經濟可行,效益高,投資少,工期短的方案(內容可參照交通部[82]交字237號文的規定)。

二、安排任務書

第四條安排任務書地確定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測和編制設計文件的重要依據。馬路建設項目要依據工程可行性探討報告和現場踏勘,編制建設項目安排任務書。安排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依據和重要意義;

2.路途或獨立大橋的建設規模及修建性質;

3.路途走向和主要限制點,獨立大橋的主要特點;

4.工程技術標準和主要技術指標;

5.按幾階段設計,各階級完成時間;

6.建設期限和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的建議,分期修建的應提出每期的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

7.設計、施工、科研力氣的原則支配;

8.附路途示意圖及工程數量、鋼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數量、投資、三材估算等只在上報任務書時列入,以供審批時參考;上級下達任務書時可不列入)。

第五條安排任務書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交通廳(局)編制上報。交通部投資的跨越省、市、自治區的干線馬路或特別性項目,由交通部編制上報,或由交通部會同有關省、市、自治區共同上報。

第六條安排任務書的審批權限。

1.大型項目: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提出審查看法,報國家計委審批;具有特別性或特殊重大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看法后報國務院審批。

2.中型項目: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提出審查看法后,報國家審批,或由國家計委托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3.小型項目:交通部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審批。地方投資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交通部和地方聯合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地方投資的各類項目,在報國家計委的同時,抄送交通部備查(大、中、小型項目劃分標準附后)。

第七條安排任務書經批準后,如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路途走向等主要內容有原則變更時,應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三、設計文件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依據批準的安排任務書和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勘測設計。大型工程項目,測量時須進行中間檢查,測量完畢應進行現場驗收。測量驗收由建設項目所在的建設單位主持。

1.馬路建設項目一般均應采納兩階段設計,即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編制方法規定);特大工程和技術困難的特大橋梁,在初步設計之前,還應增加方案設計;技術比較簡潔和方案明確的小型項目,在修建任務緊急狀況下,可采納一階段設計。

2.設計文件是支配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按細心設計的原則,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每個建設項目都要有設計總負責人,對設計質量全面負責。每項設計都要進行仔細調查探討,反復比較,確定合理的設計方案。

3.設計單位在設計中,要貫徹勤儉建國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結合我國的經濟、技術條件,吸取國內外成熟的先進經濟,并主動采納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使設計文件達到經濟合理。

第九條設計文件的審批權限

1.大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提出審查看法,報國家計委審批;特大、特別項目,由國家計委報請國務院審批。地方投資的項目,在報國家計委審批時,抄送交通部備查。

2.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批準文件抄送國家計委備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區聯合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

3.小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審批,交通部投資的項目托付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審批時,應將審批結果報交通部核備。

4.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由建設項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或施工單位主管工程局會同設計單位、建設銀行審批。施工圖預算必需限制在批準的概算范圍之內。

第十條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批準的概算總額要嚴格限制,不許隨意突破。施工單位在補充調查和施工過程中,如發覺設計上有明顯不合理或錯誤時,應主動向設計單位提出。對不增大總概算,不降低技術標準的一般性修改(如路途限制點不影響,長度在3公里范圍以內;小橋涵洞的位置及結構型式等,經設計單位同意,并經該項工程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即可修改。如設計方案和技術標準等有原則變動和總概算有增加時,必需報經設計文件批準機關批準,方可修改。

四、基本建設安排

第十一條馬路工程建設項目,沒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不得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年度安排。未列入年度安排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施工。

列入年度安排的建設項目,應盡快落實施工單位、勞動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等。

第十二條要維護國家安排的肅穆性,各級領導必需仔細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的年度安排經國家批準后,須要增加投資額或調整項目時,必需經國家計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區計委(按投資隸屬關系)批準。

第十三條列入年度安排的項目,必需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級領導部門要堅持對安排執行狀況的定期檢查制度,通過檢查分析,找誕生產上的薄弱環節,實行有效措施,保證安排的完成。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按業務報表報送系統)報送安排的執行狀況。

第十四條檢查安排完成狀況,應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實物工程量為考核依據,并應檢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及其投資效果和施工周期等狀況。

五、施工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需細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務后,要盡快做好各項打算工作。首先要組織力氣核對設計文件,進行補充調查和施工測量,編好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要支配好施工所需的勞力、材料、機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應等工作。施工中涉及與其他部門有關的問題,應事先聯系,簽訂協議。

一般狀況下,施工打算工作沒有做好,施工隊伍不得大量進入現場。

第十六條大中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需由施工單位提出開工報告,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按投資隸屬關系)核備。

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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