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我國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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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我國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主要內容:1掌握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開展歷程;2了解工傷保險制度的革新試點閱歷;3掌握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開展的基本特點、存在效果以及開展趨向。本章重點:掌握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開展的基本特點、存在效果以及開展趨向。本章難點:〔無〕第一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樹立與開展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樹立1951年政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休息保險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包括工傷、死亡遺屬等社會保險在內的全國性一致法規,其中對工傷保險的范圍、待遇都做了詳細的規則;1953年經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休息保險條例假定干修正的決議?,進一步擴展了社會保險的實施范圍,提高了假定干休息保險的待遇規范。與此同時,國度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也以單項法規的方式逐漸樹立:1950年外務部發布了?革命任務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規則了傷殘死亡待遇;1952年、1953年和1955年3次對這個條例停止了修正,提高了待遇水平。1957年衛生部制定并公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置方法的規則?,確定了將嚴重危害工人、職員安康,嚴重影響消費、職業性比擬清楚的職業中毒、塵肺病等14種與職業活動有關的疾病正式引人職業病的范圍(即〝法定職業病〞,同時初次將職業病列入工傷保險的范圍。20世紀50年代這一系列法規的公布,構建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事先企業的工傷保險(或稱之為休息維護)僅適用于國有企業和城鎮團體企業,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和康復待遇、因工傷殘撫恤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幾次革新在我國,工傷保險立法始于50年代初。爾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開展和經濟體制、經濟結構的改動,工傷保險制度閱歷了逐漸開展和革新的進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初次立法及其適用時期〔20世紀50—80年代〕革新探求時期〔20世紀90年代〕嚴重開展時期〔進入21世紀以來〕等三個階段。〔一〕初次立法及其適用時期〔20世紀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休息保險條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訂〕。這部休息保險綜合法規對各項休息保險待遇作了明白的規則,并將工傷保險列在各項保險項目之首。該條例關于工傷保險的制度構成做了原那么性的規則。例如:在保險費的征繳方面確立了雇主責任原那么;在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方式方面,確立了休息保險基金與雇主分擔責任的原那么;在工傷待遇方面,包括了醫療和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局部,并確立了支出保證與失業保證相結合的原那么。依據?休息保險條例?的規則,事先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公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協作社運營的廠、礦,以及鐵路、運輸、郵電、工礦、交通事業和公營修建公司等;實施對象包括了上述企業職工、學徒工、暫時工和試用人員。1953年1月,休息部制定了?休息保險條例實施細那么?,其中對工傷保險等效果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則。同期還公布了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管理章程、衛生部制定的職業病名單和管理規則等一系列配套規章。爾后,國務院及休息部、衛生部等主管部門又屢次就我國工傷保險的實施做了補充規則。1957年2月衛生部公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置方法的規則?,將危害職工安康比擬嚴重的14種職業病歸入工傷范圍,享用因工傷殘和死亡的相關待遇。1978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在職的暫行方法?,對退休、在職工傷人員的待遇做了調整。1987年衛生部、休息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結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置方法的規則?,將職業病劃分為職業中毒、塵肺、物理要素職業病、職業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類,共99種。?休息保險條例?是在我國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制定的一部維護休息者權益的行政法規。自該條例規則并實施工傷保險制度以來,關于保證企業工傷職工權益、安寧社會和促進經濟開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諸多缺乏或較大的缺陷,諸如:工傷認定范圍過窄且不規范,待遇規范偏低而不契合基本保證和補償的要求,傷殘等級鑒定缺乏一致規范和鑒定機構不健全,缺乏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無機結合等等。自1966年末尾的〝文明大革命〞,使曾經顛簸運轉了15年的社會保險體系遭到政治沖擊而解體。工傷保險制度也進入了非正常的時期。在這一時期,擔任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管理的中華全國總工會被中止活動,社會保險體系在中央政府微觀管理層面上出現〝真空〞;〝文革〞的發作,打破了企業正常的繳費機制,原有的社會保險制度無法正常運轉。1969年2月,財政部收回?關于公營企業財務任務中幾項制度的革新意見〔草案〕?,要求〝公營企業一概停業提取休息保險金,企業的退休職工、臨時病號工資和其他勞保開支在營業外列支。〞其結果是,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行為及其責任衰變為企業行為和責任。爾后,雖然?休息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則依然是企業處置工傷效果的法律依據,但由于休息保險基金被取消,工傷保險費用在企業之間的大批調劑也不復存在,使得我國的工傷保證險機制喪失了其應有的社會性和互濟性功用,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共濟制度蛻變為雇主責任制度。工傷者的醫療待遇、經濟補償待遇和工資待遇全部由企業擔負。企業的工傷風險難以分散,抵御風險的才干十分軟弱。〔二〕工傷保險制度革新的探求時期〔20世紀90年代〕革新開放以來,尤其在經濟結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進程中,經濟體制、休息工資、用人制度、生活費水平等發作了龐大的變化。原有的工傷補償制度掩蓋范圍窄、缺乏社會互濟和分散風險功用、工傷認定規范模糊、缺乏降低工傷事故發作率的有效手腕、不利于休息力合理活動等的弊端也日益顯露,難以順應社會和經濟開展的要求。樹立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已勢在必行。1.中央自主停止的工傷保險革新嘗試80年代末90年代初,休息部在研討休息、工資和社會保險三大制度革新總體思緒的進程中,逐漸明白了工傷保險制度革新應〝完成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職業康復的無機結合,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更好地保證職工權益,促進職業平安衛生和社會安寧〞的指點思想和主要原那么,并提出了革新的目的,即:擴展工傷保險掩蓋面和保險范圍,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制定評殘規范和健全休息鑒定制度,采取差異費率和浮動費率的方式樹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保險事業實行社會化管理。與此同時,我國局部地域自主地末尾了工傷保險革新的嘗試。革新較早的地域有海南省海口市、遼寧省丹東市、深圳特區、福建省三明市和蔣樂縣等。這些地域的休息部門在外地政府指導下,積極探求、制定革新方案,并經外地政府同意后發布試行。但由于缺乏立法措施、沒有一致的評殘等級規范,不時處于緩慢的開展形狀。直至90年代初期,休息部末尾著手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草案〕〞和工傷評殘規范,[24]對各地的工傷保險制度革新起到了一定的推進作用。海南省人大于1993年12月審議經過?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并于1994年1月末尾在全省推行工傷保險。1993年全國有500個市縣展開了工傷保險制度革新,參與工傷保險的職工1103.5萬人,1996年有1326個市縣3102.6萬人參保。4年間,參保人數添加了181%。隨著各地工傷保險制度革新的不時實際和開展,工傷保險制度和相關的規范也日趨成熟,傷殘職工和因工死亡人員的家眷的權益基本失掉了保證。但是,在工傷保險制度革新中存在著三個突出效果:一是基金統籌層次偏低,工傷保險費實行市縣〔區〕級統籌,相互之間不能調劑,抗風險才干相對較弱;二是因工傷保險制度缺乏立法保證,不具有強迫約束力,掩蓋面主要集中在國有和團體企業,大部格外資、港澳臺及私營企業不愿參與;三是工傷保險促進平安消費管理的功用沒有充沛發揚,差異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沒有真正完成。由于上述效果的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工傷保險的開展。2.?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的實施進入90年代,我國逐漸確立了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革新目的,經過前十年的革新,我國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曾經或許正在發作嚴重的改動。隨著經濟和社會情勢的開展變化,樹立與完善休息和社會保證立法的迫切義務便提上了議事日程。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同意?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方案綱要?提出了〝要努力革新工傷保險制度〞的義務。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經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假定干效果的決議?提出了社會保證制度革新的總體思緒和框架,其中包括〝普遍樹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1994年公布的?休息法?,把工傷保險制度作為五項社會保險之一規則上去,并適用于我國境內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與之構成休息關系的休息者。這些都是革新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1996年8月,在總結各地試點閱歷的基礎上,休息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同年3月,國度技術監視局公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水平鑒定?〔GB/T16180—1996〕。標志著對多年沿用的舊的工傷保險制度末尾了一次片面的革新。?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在我國初次把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三項工傷保險的義務結合起來,明白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義務:其一,實行社會統籌,變〝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分散工傷事故風險,使企業處于對等競爭的位置。其二,擴展實施范圍,打破〝全民執行、團體參照〞的局限,把工傷保險掩蓋面擴展到各類企業及全體職工。其三,規范待遇項目和規范,使工傷處置有所遵照,維護有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增加工傷爭議。其四,實行工傷保險與平安消費相結合的原那么,樹立工傷預防機制,其中最重要的手腕是實行行業差異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這些工傷保險革新的重要打破,為工傷保險事業的開展注入了新的生機。截止2002年底,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消費樹立兵團實施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參保人數4406萬人,比1998年添加了625萬人,5年來年均增長率為3.31%。2002年,參保人數中享用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總計34.86萬人,其中:享用傷殘待遇人數26.51萬人,享用職業病待遇人數2.35萬人;因工死亡0.63萬人,供養直系親屬5.37萬人。較好地維護了工傷職工的權益。但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在實施中還存在一些效果:首先是立法層次較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作為部門規章,其強迫力較弱,缺乏片面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威望。主要表現是:各中央展開工傷保險的進度先后不一,掩蓋范圍和保證水平良莠不齊,天津、上海和西藏尚未實行社會統籌,對非國有企業約束力不強;近幾年職工參保人數基本上在4300萬左右徘徊,參保率未到達城鎮職工的50%。其次是制度不規范。全國僅海南省和廣東省由中央人大立法,公布了工傷保險地方法規,[25]其他地域多以政府部門的規則或規章實施;不少省份僅是原文照轉,沒有結合外地實踐狀況制定詳細實施意見。因此出現了一系列管理的效果:一是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不到位,甚至工傷保險無專人管理;二是認定順序不健全,工傷非工傷界定不嚴厲,各地掌握的規范不一致,工傷爭議較多,處置難度大;三是分散風險的社會化機制未充沛發揚作用,一些應該由統籌基金開支的保險項目仍由企業擔負;四是差異費率不規范。第三,掩蓋面依然過窄。掩蓋范圍仍主要集中在國有和團體企業,絕大少數地域工傷保險不包括鄉鎮企業。而城鎮團體企業、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大少數沒有參與保險。一些高風險的行業或大型企業沒有歸入社會統籌。在未參與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中,大局部國有企業仍在繼續執行休息保險制度規則的工傷待遇。非國有企業的職工那么缺乏必要的保證,對工傷職工只支付極低補償金的現象仍少量存在。特別是在外資、私營、鄉鎮企業,職工缺乏休息維護、訂立〝生死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第四,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全國各中央普遍實行以市縣為單位的基金統籌,調劑力度小,抗風險才干弱。一方面,由于產業散布不平衡,一些高風險度行業〔如采礦、化工等〕企業集中的市縣費率過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更大范圍的資金調劑,各市都想留有足夠的資金以防范大事故后的補償,一些地域因此將某些必要的待遇掃除在保險項目之外,形成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過高。第五,差異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沒有完全構成。有些地域沒有依照不同行業特征和事故發作的管理確定差異費率,而是復雜地按國有、團體、其他類型企業或工業、商業等類型確定不同費率,浮動費率也沒有真正浮動起來。目前各地實行的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功用仍停留在經濟補償和分散風險上,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相結合的機制還未充沛發揚作用。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工傷保險制度革新探求,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三〕工傷保險制度革新的嚴重開展〔進入21世紀以來〕1.我國職業平安與衛生保證法律體系初步構成早期的工傷保險制度是針對工人賠償而樹立的。但是,預先的賠償無法改動和消弭損害的理想,無法遏制職業損傷事情的蔓延,也有力改動因失能而招致受損傷者及其家庭在社會生活中日益邊緣化的結局。現代工傷保險的功用已不只僅限于對工傷者給予賠償,而是把它與工傷預防和片面康復結合起來。職業衛生與平安保證的水平,曾經成為一個國度社會開展與提高水平的標志。進入21世紀以來,國度為保證休息者的權益,加快了職業損傷保證方面的立法步伐,發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安消費方面,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消費法?〔2002年〕、?國務院關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責任清查的規則?〔2001年〕、?風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2002年〕、?運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休息維護條例?〔2002年〕以及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等特定范圍平安消費方面的條例。在職業病防治方面,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以及?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職業安康監護管理方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置方法?、?職業病危害要素分類目錄?、?第一批國度職業衛生規范??職業病目錄?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2001—2002年〕。在?職業病目錄?中,我國法定職業病由原來的9類99種添加到10類115種。我國職業平安與衛生保證法律框架已初步構成。2.?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及其意義2001年9月,休息保證部依據國務院的立法方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送審稿〕?呈送國務院。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組織下,條例送審稿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度經貿委、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等30多個中央單位以及北京、上海、廣東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屢次聽取企業、醫療機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經過數十次協諧和討論,構成了?工傷保險條例〔草案〕?。國務院指導也屢次聽取起草任務狀況匯報。2003年4月,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經過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以國務院令第375號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還制定發布了?工傷保險條例?的假定干配套規章或政策文件,各中央結合外地的實踐狀況制定了相應的中央性法規。?工傷保險條例?是在總結我國樹立休息維護法律制度幾十年以來的實際閱歷、特別是貫徹?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假定干年來的閱歷的基礎上,從經濟結構和失業方式多樣化變化的理想狀況動身,參照有關國際法和國際通行準那么,制定的一部規范職業損傷保險關系的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增強了強迫力和約束力;擴展了適用范圍,將境內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集體工商戶歸入其中;把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法規的方式固定上去;明白了用人單位和職工的責任,迷信地規范了相關的規范和任務順序。?工傷保險條例?的公布,是我國社會保證法制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工傷保險制度革新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開展階段,關于保證職工權益、促進平安消費、維護社會動搖具有重要作用。經過臨時開展,職業損傷保險曾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立法最為普遍、開展最為完善的社會保險險種,構成了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假定干通行原那么,主要有:雇主責任原那么,無過失賠償原那么,賠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那么,迷信鑒定規范和因工原那么。其中〝雇主責任原那么〞可謂職業損傷保險的立法淵源和實際基石。在雇主責任原那么下,職業損傷保險出現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權益與義務的不對等性。即雇主承當全部繳費和賠償的義務,受雇者享有取得完全賠償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亦表達了上述原那么和特征。首先,國度強迫雇主為休息者提供職業損傷賠償。其次,工傷保險適用于一切雇主和受雇者,說明職業損傷的預防和救援是各類雇主的普遍義務。第三,國度以社會保險方式,強迫雇主之間樹立〝分散風險、互償損失〞的風險分散機制和共濟機制,保證休息者應當取得的賠償不受用人單位支付才干的限制,不因用人單位盈余、破產、解散和存續形狀的變卦而增加或中綴。第四,雇主雙方繳費,表達了雇主雙方責任原那么,以及雇主的直接責任和完全責任。第五,雇主對職業損傷事情不只承當過失責任而且承當無過失責任〔如因職工的疏忽而發作的損傷、在途事故等〕,表達了無過失原那么及雇主的相對責任。第六,當工傷認定有爭議時,雇主負有舉證責任,表達了舉證責任倒置原那么。此外,?平安消費法?和?職業病防治法?規則,雇主須對職業損傷事情承當保險責任以外的責任:因消費平安事故遭到損害的從業人員、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取得賠償的權益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26]并有多項條款規則了雇主關于消費平安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預防所應承當的義務,以及違犯法律所應承當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與近年來相繼公布實施的?平安消費法??職業病防治法?構成了相互關聯的職業平安維護和救援法律體系,它們規范了我國在職業平安方面的勞工規范,是我國境內一切用人單位必需遵照的法定義務。在我國,一個以?職業病防治法??平安消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為主體,以國度法律制裁的強迫力為后臺,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內的,事前預防、事中維護、預先補償相反相成的職業平安與衛生保證法律體系已初步構成。其中,平安消費法律規范側重于消費活動中事故損傷的事前預防和休息維護,職業病防治法律規范側重于消費進程中職業病特殊危害的預防和休息維護,工傷保險法律規范針對休息者在職業活動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損傷的理想為休息者提供預先的補償。三個方面互為補充、相互銜接、相反相成,是我國休息法律體系中十分重要的組成局部。1、1957年9月黨的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調整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在這一段時期也停止了比擬多的調整。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明白或調整了因工掛彩、局部喪失休息才干的職工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職工工傷殘疾補助費、殘疾水平變卦后的補助費用、因工掛彩在職職工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到外地治療的各項費用以及住院治療時期的膳食費等候遇項目。在工傷保險范圍方面,對學徒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效果重新做出了規則,另外明白了職工因工傷亡或非因工傷亡如何劃分的效果。在死亡撫恤方面,對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傷殘鑒定時期死亡以及在任務時間任務地點突然發病死亡的處置方法停止了規則。在職業病方面,明白了一些職業病確實定方法,并添加了職業病類別。2、1966-1976年的"文明大革命":社會保險已成為"企業保險",社會保險的統籌調劑職能徹底喪失,形成企業間擔負畸重畸輕,職工工傷或因工死亡后,要么得不到及時而妥善的處置,嚴重影響企業職工消費積極性;要么由于規范的廢止而使一些"鬧工傷"的家眷不合理地失掉高額甚至超高額"補償",減輕了企業的擔負。"文明大革命"完畢以后:我國進入了以經濟樹立為中心的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建任務也被提到了議事日程。這一時期主要是對過去某些不合理的規則做了一些調整:擴展了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規范和增強了對工傷保險管理任務;進一步明白了工傷保險待遇規范;對職業病類別和待遇停止了添加和調整。第二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革新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革新勢在必行我國20世紀50年代?休息保險條例?規則的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對休息者在休息進程中發作的人身傷亡或職業病提供醫療、支出補償及撫恤。這一制度的實施對確保休息者的合法權益、動搖社會、促進消費開展曾起過積極的作用,但其后的"企業保險"及我國社會經濟的嚴重變化,說明該制度已不能順應情勢開展的需求,革新勢在必行。主要弊端:在"企業保險"的制度下,工傷保險的人、錢、事全部由企業擔任,小企業、微利盈余企業、租賃承包企業很難應付工傷事故,外資企業更不情愿對工傷職工及其家眷的生活一包究竟,致使許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得不到落實。工傷保險實行"企業保險"的弊端表達在以下幾方面:1實施范圍較窄這種企業自保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業執行"、"團體企業參照執行"。2."企業保險"難以分散休息風險發作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就是企業及其職工的"休息風險"。企業參與社會保險,經過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分散和化解風險。我國休息保險基金制度樹立后,沒有進一步開展和健全,在"文明大革命"中又被取消了,使工傷保險變為沒有基金保證的"企業保險"。3.待遇規范偏低原工傷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自己規范工資計發的,基本上還是五六十年代的規范,那時國度實行的是"低工資高失業制度"。革新開放以后,職工支出提高了,工傷待遇規范占工資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臨時以來待遇沒有正常的調零件制,傷殘待遇及死亡撫恤待遇就顯得太低。傷殘職工及死亡者遺屬原本就屬于社會最困難的特殊群體,在此狀況下,他們的基本生活難以失掉保證,待遇的不合理性主要表如今以下方面:待遇項目不完全,缺乏一次性補償;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沒有明白規則各項目隨工資或物價水平的增長而變化,使工傷職工生活水平相對降低;原制度中待遇水平未表達"傷殘越重,補償越優"的原那么,沒有在待遇水平方面構成合理的階梯結構;不能很好表達賠償原那么;護理費過低,難以雇到護理人員;沒有按物價及生活費用指數上升而調整待遇的機制。4.工傷認定、評殘規范、醫療終結規范和休息鑒定制度不健全工傷認定是職工享用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但是,工傷往往由企業認定,其規范性、公正性不夠。沒有全國一致的評殘規范,企業參照軍人傷殘規范評殘不順應企業工傷評殘的需求,評殘順序也不健全,其結果是不能完全起到工傷保險對工傷職工提供補償的作用。5.沒有工傷預防機制,不能充沛發揚工傷保險促進事故預防的積極作用工傷保險是對職業風險停止保險,有必要采取增加事故的措施。但我國過去所實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其任務重點只限于事故后的賠償,而沒有展開事故前的預防任務,這既不契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一致的原那么,也沒有完全起到增加職業風險的"保險"作用,因此是不完善的。因此,在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加快工傷保險制度的革新,減速工傷保險立法的進程,已是勢在必行。二、我國工傷保險革新試點階段1988年休息部掌管研討社會保險革新方案,構成了工傷保險革新框架,即: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樹立工傷保險待遇隨物價變化相應調整的制度;適當提高喪葬費、撫恤費并樹立一次性撫恤制度;樹立工傷保險基金,逐漸實現基金的社會化管理;工傷保險基金遵照"以支定收,留有儲藏"的原那么;確定費率差異,活期調整。1988年年底,休息部召開全國休息廳局長會議,要求各地做好工傷保險革新的預備任務,選擇有條件地域停止工傷保險制度革新試點。1989年以后,海南省海口市,遼寧省東溝縣、鐵嶺市、錦州市,廣東省東莞市、深圳市,福建省將樂縣、霞浦縣,吉林省延吉市等10多個縣、市在各省休息局及外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先后展開了工傷保險革新試點。20世紀90年代初,有關工傷保險革新的一系列法規、政策的出臺,為革新的進一步深化做好了充沛的預備。到1993年上半年,全國已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90個市縣停止了工傷保險制度革新試點任務,有7萬家企業、900萬職工參與了該項革新。試點革新取得了初步效果:擴展了保險掩蓋面;適當調整了工傷保險待遇;實行差異費率,樹立工傷保險基金;由政府組織工傷保險事業,逐突變"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政府立法,依法辦事。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公布、試行階段隨著革新試點地域的逐漸擴展、推行,全國性工傷保險革新的機遇曾經成熟。1996年休息部頒發266號文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以下簡稱?試行方法),于同年10月起在全國試行。至此,革新在全國展開。全國少數地域依照?試行方法?的要求結合外地實踐狀況停止工傷保險革新。革新的基本做法是,圍繞樹立基金制度調整工傷待遇,擴展實施范圍,實行社會化管理。這也是新舊制度之間最大的區別。?試行方法?實施以來,工傷保險革新任務發作了龐大的變化,取得了階段性效果:1樹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制度。各地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那么籌集工傷保險基金,以地(市)、縣為單位,集中調劑和運用。2.實行差異費率。所謂差異費率,即依據各行業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水平的類別,規則不同的費率規范。還規則了內行業差異費率的基礎上對單個企業實行浮動費率。其目的是應用經濟杠桿的作用,促進企業樹立健全平安消費的自我約束和鼓舞機制。從工傷保險角度,初步樹立起事故預防機制。實行差異費率和浮動費率及采取平安獎勵措施后,1997年以后曾經出現事故下降的趨向。3.工傷保險的掩蓋面擴展到各種一切制的各類企業和休息者,與休息法的實施范圍相分歧。發揚了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共擔風險的作用,處置了企業之間擔負工傷費用畸輕畸重的效果。4.調整并一致了待遇結構。逐漸規范了各地的革新方法,一致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待遇規范,使各地有章可循。過去的工傷保險只是從保證和維持基本生活動身。?試行方法?不只調整了活期撫恤待遇,而且關于工傷職工添加了一次性經濟補償。5.提高傷殘待遇的總體水平。在一定水平上處置了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偏低的效果,進一步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6.制定了因工評殘規范,完成了關于喪失休息才干鑒定的規范化、制度化。企業職工傷殘喪失休息才干水平分為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才干;5,6級為大局部喪失休息才干;7,10級為局部喪失休息才干。第三節現行工傷保險管理與實際?試行方法?的實施,對維護休息者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還遠不能順應迅速開展的情勢的需求,因此,需制定新的工傷保險法規。2003年4月:我國首部工傷保險立法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2004年1月1日起該條例充沛表達了以人為本的原那么,表達了對廣闊休息者的維護。?條例?的出臺和實施,改動了工傷保險范圍臨時以來只要部門規章而沒有立法的局面,增強了對休息者合法權益的保證功用,構成了一個以休息法為龍頭、以?條例?為中心的工傷保險法律體系,為樹立健全有中國特征的比擬完善的社會保證法律體系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石。?條例?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失掉了進一步完善。作為我國社會保證體系樹立中的重要一步,這個條例逾越?試行方法?之處在于,它由一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上升為國務院簽署的行政法規,立法的威望性、法律效能大大提高,它對規范工傷保險制度,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進一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條例?逾越了原來的?試行方法?(一)擴展掩蓋面,最大限制地維護休息者的合法權益1.對"職工"的概念做出明白界定?試行方法?對"職工"未做出明白界定,?條例?做出了明白的規則,同時指出〝與用人單位存在休息關系(包括理想休息關系)的各種用工方式、各種用工期限的休息者〞都涵蓋其中。2.擴展了工傷保險權益主體范圍?條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集體工商戶的雇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休息關系的各種用工方式、各種用工期限的休息者,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則享用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二)工傷認定范圍擴展將"在任務時間和任務場所內,因任務緣由遭到事故損傷"的狀況延伸到"從事與任務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任務遭到事故損傷"的狀況;同時添加了"視同為工傷"的三種情形。(三)舉證責任倒置,明白了企業責任?條例?規則,用人單位未在規則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央求,在此時期發作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擔負。職工或許其直系親屬以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以為是工傷的,也就是出現了工傷爭議后,將由用人單位承當舉證責任。這一規則在明白了企業責任的同時,大大提高了爭議處置的效率,同時也有力地維護了作為工傷糾紛中弱勢一方即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四)明白了賠償責任?條例?規則了用人單位分立、兼并、轉讓的,以及用人單位實行承包運營的或職工被借調等狀況的工傷保險責任,同時充沛思索了弱勢休息者群體的權益,規則了當"無營業執照或許未經依法注銷、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許撤銷注銷、備案的單位的職工"以及被"合法運用的童工"等發作事故后的工傷保險責任,保證了事故的受益人可以迅速失掉賠償。(五)休息才干鑒定愈加迷信?條例?改動了過去單一由行政部門成立休息才干鑒定委員會的做法,鑒定委員會還包括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等方面的代表,同時樹立休息才干鑒定專家庫。還規范了休息才干鑒定的順序,這不但提高了透明度和威望性,而且防止了能夠由此引發的品德風險。樹立"公示制度",任務愈加透明化。(六)規則了嚴厲的法律責任,設立了必要的政策"高壓線"?條例?規則,經辦機構應當活期發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及時向休息保證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將參與工傷保險的有關狀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條例?還規則,任何組織和團體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揭發。休息保證行政部門對揭發應當及時調查,依照規則處置,并為揭發人保密。?條例?為休息保證行政部門任務人員和經辦機構各自規則了3個"禁區",規則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關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許其直系親屬的騙保等行為,也規則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條例?實施任重而道遠由于我國工傷保險實施時間不長,各地經濟開展水平差異較大,加之工傷保險經辦力氣缺乏,立法尚有待完善,因此,片面貫徹實施?條例?任重而道遠。第一,國度需求盡快確立雇主對雇員任務平安提供有效保證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與法律責任,第二,在實施細那么中加大對不遵守規則的企業,特別是企業法人的經濟處分力度,現階段必需以強硬的懲罰措施來制止無視平安消費、輕視勞工生命的現象。第三,在樹立工傷保證制度時,我國在現階段不能夠完全仿照興旺國度正在做的預防、賠償和康復三結合形式,但以工傷賠償為中心樹立起工傷保證制度應當是可行的。國度可以先樹立多元化工傷保證制度:如針對國有單位真正片面推開工傷社會保險;針對高風險行業如采礦業,可以思索與其他行業分開,實行行業統籌,財政加大補償力度,主要用于事故預防;事業單位與企業工傷保險合二為一;非國有單位或條件尚不成熟的地域、行業,特別是關于一些規模小、人員活動頻繁的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強迫其投保集團人身不測損傷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并對其投保的狀況停止監視。第四,無論是一元化的工傷保證制度布置還是多元化的工傷保證制度布置,均須迅速掩蓋到全體受雇休息者,即一切職業休息者。第五,以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相補充的方式有效地滿足受益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六,在完成近期目的時,農民工的工傷保證制度應盡快予以確立。為確保條例的實施,有關部門還應盡快出臺實施細那么和系列配套法規、規范。工傷保險推行的宗旨:就是保證因任務遭受事故損傷或許患職業病的職工取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三、各地實施?條例?狀況簡介1北京市:2003年12月出臺?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方法?(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規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集體工商戶和與之構成休息關系的休息者,應當遵守?條例?和本方法"。"市休息保證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平安消費監視管理部門,依據工傷保險費支出、工傷發作率和職業病危害水平等狀況,制定全市費率浮動方案。經辦機構依照費率浮動方案,確定各用人單位費率浮動層次"。同時,北京市休息社會保證局委托稅務、審計等機構對全市一切企業參保及繳費狀況停止調查統計,最大限制地保證休息2.天津市:?天津市工傷保險假定干規則?于2003年11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規則"有雇工的集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2004年1月1日起參與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應當依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10%提留儲藏金,其滾存總額超越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本市發作工傷保險基金缺乏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嚴重事故時,經市休息保證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用儲藏金支付。儲藏金缺乏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3.山東省?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方法?于2003年11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該?試行方法?依據該省經濟開展的詳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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