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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DB14/TXXXX—XXXX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規范第1部分:項目法人本文件規定了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質量管理活動的內容和要求,包含了質量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及職責、資源管理、質量風險管理、招標采購及合同管理、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監理質量管理、施工質量管理、工程驗收、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評價與改進、信息和檔案管理。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各類型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質量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50326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SL176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22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481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文件編制規程SL734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SL631~639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3.2項目總體質量目標針對整個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在質量方面制定的目標,涵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等質量目標。3.3項目相關方2DB14/TXXXX—XXXX參與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或其利益因項目實施受到影響的單位或個人,一般包括項目參建單位、監管部門、項目法人組建單位、融資單位等。3.4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為實現項目質量目標,保證工程質量而建立的,由項目各質量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包含了項目法人質量管理體系、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保證體系,以及其它參建單位根據其質量責任建立的項目質量管理體系。3.5質量管理制度按照質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適用于一定范圍的質量管理活動要求。質量管理制度應規定質量管理活動的內容、職責、程序、方法、要求等。3.6資源完成項目所需的人員、設施、設備、材料、基礎設施和工具等。3.7首件工程采用同一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藝施工的第一個單元(工序)工程或部分工程。3.8質量行為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參建各方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所進行的活動。3.9工程實體質量工程滿足國家和水利行業相關標準及合同約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使用、外觀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特性總和。4基本規定4.1.1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首要責任,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4.1.2項目法人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工程建設。4.1.3項目法人應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組織招標或采購,保證合理工期、造價,不得任意壓縮工期和造價。4.1.4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質量管理需要,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工程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并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的各項質量活動進行總體策劃。4.1.5項目法人應按照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策劃結果,組織工程各參建單位開展質量管理活動,并對工程質量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價,持續改進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保障工程質量。4.1.6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檔案。5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策劃和建立3DB14/TXXXX—XXXX5.1一般規定5.1.1項目法人應按照GB/T50326的規定,對項目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策劃,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對工程質量實施標準化管理。5.1.2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策劃應按照總體策劃、工作質量策劃、項目實施策劃,分層次、有組織的實施。5.1.3項目法人應遵循持續改進的原則,對工程質量管理活動的風險和機遇進行識別和評價,并制定風險應對措施,實現工程質量管理的改進和工程實體質量的提升。5.2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5.2.1項目法人應制定質量方針并形成文件,質量方針應體現工程質量管理的宗旨和戰略方向。5.2.2項目立項文件批準后,項目法人應制定項目總體質量目標,項目總體質量目標應符合下列要求:a)與項目質量方針一致;b)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相關要求;c)滿足項目批復文件要求;d)可測量、檢查、考核。5.2.3質量目標實施應符合下列要求:a)分解項目總體質量目標,建立項目法人各相關職能部門、崗位和參建單位的質量目標,參建單位質量目標應在合同文件中明確;b)簽訂工程質量管理目標責任書,落實質量目標實施責任人;c)制定質量目標考核辦法,定期檢查和考核目標完成情況;d)定期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評審,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5.3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總體策劃5.3.1項目法人應建立覆蓋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a)分析影響實現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內外部因素;b)理解與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的項目相關方的需求及期望;c)確定質量目標;d)確定質量管理過程及相互關系;e)確定質量風險和機遇及應對措施;f)確定質量管理過程控制方法、要求及程序;g)分配各質量管理過程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質量管理制度;h)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5.3.2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范圍應覆蓋項目法人對內部各層級、各職能部門、崗位和工程各參建方的質量管理,策劃成果應納入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應明確對承包方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工作制度要求。5.3.3項目法人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應涵蓋以下方面內容:a)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管理;b)組織機構設置和職責分配;c)資源管理;d)質量風險管理;e)招標采購及合同管理;4DB14/TXXXX—XXXXf)勘察設計質量管理;g)監理質量管理;h)施工安裝質量管理;i)工程質量認定;j)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評價與改進;k)工程質量驗收。5.3.4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b)質量管理體系范圍及說明;c)崗位職責文件;d)質量管理制度;e)質量管理所需的法律法規文件、規程規范、技術標準文件;f)質量管理工作計劃;g)外來質量相關文件;h)質量管理工作記錄。5.4工作質量策劃5.4.1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質量目標控制的需求,實施項目管理工作質量策劃活動。項目工作質量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a)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b)明確質量管理崗位職責;c)制定質量管理制度;d)設定質量管理流程;e)建立崗位考核機制。5.4.2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建設項目特點,對各質量管理過程制定質量管理工作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印發。5.4.3項目法人宜制定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質量管理制度:a)質量責任制;b)質量工作考核制度;c)質量風險管控制度;d)合同履約檢查制度;e)監理質量管理制度;f)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制度:1)勘察設計過程質量管理制度;2)施工圖審查制度;3)設計變更管理制度;4)現場服務管理制度。g)施工質量管理制度:1)重要技術文件審批制度;2)首件工程驗收制度;3)施工質量檢查制度;5DB14/TXXXX—XXXX4)工程質量缺陷管理制度。h)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制度;i)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制度;j)質量月報制度;k)工程驗收制度;l)質量檔案資料管理制度。5.4.4質量管理制度應明確下列內容:a)目的和工作內容b)實施的部門、崗位及相應的質量職責、權限;c)執行制度需引用的文件清單,含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清單等;d)工作程序和標準;e)質量活動記錄要求、表格;f)制度的審核、批準和修訂要求及程序。5.5項目實施策劃5.5.1項目法人應組織編制工程質量管理計劃。分年度實施的工程,應編制年度質量管理計劃。5.5.2工程質量管理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b)組織機構、質量職責和權限;c)項目質量管理溝通與協調;d)質量控制點的設置;e)質量創優、創獎;f)勘察設計質量管理;g)監理質量管理;h)招標(采購)質量管理;i)施工質量管理;j)試運行質量管理;k)驗收質量管理;l)質量分析和改進;m)文件和資料及記錄的管理。5.5.3項目法人應依據工程質量管理計劃,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實施策劃文件進行審批。5.5.4項目法人應積極主導水利工程開展質量創優、創獎活動和QC小組活動。項目質量創優宜符合下列規定:a)明確質量創優目標和創優計劃;b)精心策劃和系統管理;c)制定高于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控制準則;d)確保工程創優資料和相關證據的管理水平。5.6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5.6.1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印制成冊或制訂成電子文檔,配發給各有關部門、崗位、參建單位。6DB14/TXXXX—XXXX5.6.2項目法人應組織學習、宣貫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有關管理人員應熟悉和掌握工程質量總體目標、本部門質量目標、崗位職責,以及為完成本職工作應遵循的基本規定。5.6.3項目法人應按照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要求開展質量管理活動,各級管理人員應按照要求履行相應質量職責,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并記錄相關質量過程。5.6.4項目法人應定期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內部檢查、評審和持續改進。6組織機構及職責6.1一般規定6.1.1項目法人組織機構應與工程項目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6.1.2項目法人應明確各層級、部門、崗位的管理范圍、職責和權限。6.2組織機構6.2.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完成項目法人組建。6.2.2項目法人組建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的要求。項目法人一般可設置工程技術、計劃合同、質量安全、財務、綜合等內設機構。6.2.3項目法人應牽頭成立由各職能部門及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的工程質量管理領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規范項目質量管理工作。6.3質量管理職責6.3.1項目法人應建立覆蓋質量管理各層級、部門、崗位的質量管理責任體系,并形成文件。質量管理職責應與管理需求相一致。6.3.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及施工準備階段,項目法人應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a)招標選擇勘察設計單位;b)向有關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c)組織或參與編制可行性研究(有條件的)、初步設計報告及其它有關成果;d)協助主管部門完成前期工作報批等工作;e)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組建現場建管機構,并任免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f)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招投標;g)組織開展施工圖審查。6.3.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管理階段,項目法人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a)審查各參建單位質量管理體系;b)辦理質量監督及開工備案手續;c)向有關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d)做好測量基準點移交、施工圖會審、設計交底、“四新”技術標準確認等技術準備工作;e)報送工程項目劃分、外觀質量評定標準、新增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法人驗收計劃;f)審核分包單位資質,審批參建單位主要管理人員變更;g)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重要技術文件;h)組織解決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i)組織首件工程驗收;j)組織工程質量例會,評估項目工程質量狀況;7DB14/TXXXX—XXXXk)按規定履行設計變更手續;l)保證自行采購的工程材料、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m)現場施工質量檢查、檢測;n)接受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稽察、巡查等各類監督檢查;o)組織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p)對項目法人質量管理人員及各參建單位質量工作進行考核。6.3.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及后評價階段,項目法人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a)認定各階段工程質量等級,主持法人驗收;b)配合竣工驗收委員會做好政府驗收工作;c)做好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和移交;d)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后評價管理工作。6.3.5項目負責人應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a)組織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策劃;b)落實工程質量總體質量目標實現所需的資源;c)確保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融入項目管理體系;d)組織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評審,確保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預期結果。6.3.6工程質量管理領導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a)質量目標管理;b)改進工程質量管理體系;c)指導、檢查、改進、協調工程質量管理工作;d)處理工程質量問題。6.3.7項目法人應與各參建單位簽訂工程質量目標責任書,責任書應明確各方的質量責任、考核標準和獎懲規定。6.3.8項目法人應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具體應滿足下列要求:a)項目法人及各參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b)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和有關情況。c)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水利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7資源管理7.1一般規定7.1.1項目法人應確定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所需要的人員、基礎設施和運行環境等資源。7.1.2項目法人應提供并配置各種質量管理資源,控制質量管理資源的使用過程。7.1.3項目法人應對資源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總結改進。7.2人力資源7.2.1項目法人應確定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崗位任職條件,配備相應人員,使質量管理人員在質量意識、培訓、經驗、能力等方面滿足規定要求。8DB14/TXXXX—XXXX7.2.2項目法人配備的人員數量、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技術職稱、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的有關要求。7.2.3項目法人應定期識別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需求,制訂質量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7.2.4項目法人對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應包含下列內容:a)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及質量意識;b)質量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范;c)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d)專業知識、質量管理要求;e)崗位工作標準;f)其它。7.3過程運行環境7.3.1項目法人應配備開展質量工作所必須的辦公場所、設備、軟件、通信、交通工具和勞保用品。7.3.2工程建設合同中的質量、技術標準明確、統一,合同界面責任清晰明了,合同工期、工程造價、標段劃分合理、合同環境利于保證工程質量。7.3.3項目法人應以合同管理為核心,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各參建單位質量管理責任、管理流程、溝通機制。7.3.4項目法人應按合同要求為參建單位提供施工進場條件、有關技術、測量、安全等資料。7.4監視和測量資源7.4.1項目法人應明確工程監理質量控制的范圍和要求,并對監理服務質量進行檢查、評價。7.4.2項目法人應委托檢測機構或成立現場試驗室開展質量檢測活動。試驗資質、人員、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設備狀態應滿足國家行業有關規定。8質量風險管理8.1一般規定8.1.1項目法人應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質量風險控制職責,對項目質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8.1.2項目法人應確定項目質量風險控制目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明確參建各方的質量風險控制職責。8.1.3項目法人質量風險管理應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宜分階段實行動態管理。8.2質量風險識別及評估8.2.1項目法人應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策劃的基礎上,依據合同約定對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階段的風險進行識別,形成項目質量風險源識別清單。8.2.2項目法人宜在以下方面進行質量風險源識別:b)技術風險c)管理風險d)環境風險9DB14/TXXXX—XXXX8.2.3項目法人應在項目風險識別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項目質量風險評估應遵循下列程序:a)收集與質量風險有關的信息;b)確定質量風險源和風險評估標準;c)分析質量風險源發生風險的概率、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d)評估質量風險源風險等級;e)采用適用的風險評價方法確定項目整體風險水平。8.3質量風險控制8.3.1項目法人應根據風險源質量風險等級,分級制定管控措施,對重大質量風險的風險源應制定應急預案。8.3.2項目風險控制過程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確定質量風險控制指標;b)確定風險控制方法和工具;c)對風險源進行動態監測,并更新風險等級;d)識別和評估新的風險,提出應對措施和方法;e)風險預警;f)組織實施應對措施、專項方案或應急預案;g)評估和統計風險損失。8.3.3項目法人應采取下列措施應對質量風險:a)風險規避;b)風險減輕;c)風險轉移;d)風險自留。8.3.4項目法人應對項目質量風險管理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和監控,及時對工程質量風險進行預警。8.3.5項目法人應對質量風險管控效果進行評估和持續改進。9招標采購及合同管理9.1一般規定9.1.1項目法人應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進行招標、采購。9.1.2招標、采購宜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綜合實力強、信譽良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的參建單位??梢栽谡袠宋募忻鞔_質量創優目標和獎懲措施,鼓勵優質優價。9.1.3采購工作應符合有關合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技術、質量和服務標準。9.1.4項目法人應依法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文件中應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9.2招標管理9.2.1項目法人應組織對招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文件應滿足以下質量要求:a)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文本;b)招標文件的編制方法、主要內容和技術要求應滿足SL481的規定;DB14/TXXXX—XXXXc)項目招標范圍應與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內容一致,標段劃分、工期安排應科學合理;d)招標文件技術條款、招標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內容應一致,相互對應;e)技術條款采用的材料和工藝的質量標準、施工安裝技術要求、工程等級、防洪和安全標準等條款均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程規范;f)招標文件中材料、設備及工程質量的檢查、檢驗和驗收標準應明確。9.2.2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組織開展招標活動。9.3采購管理9.3.1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立項、設計文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和采購管理制度編制材料、設備采購計劃。采購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a)采購工作的范圍、內容及管理標準;b)采購材料、設施設備的數量、技術標準、質量規范、檢驗標準;c)供應方的資質審查要求;d)采購控制目標及措施。9.3.2項目法人應確保采購質量控制目標的實現,對供應方下列條件進行有關技術和商務評審:a)經營許可、企業資質;b)相關業績與社會信譽;c)人員素質和技術管理能力;d)質量要求與價格水平。9.3.3項目法人應明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進場驗收、移交、保管、不合格品處置標準。9.3.4項目法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驗收與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a)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應經檢驗合格,滿足設計及相關標準的要求。b)檢驗產品使用的計量器具、產品的取樣和抽驗應符合標準的要求。c)進口產品應確保驗收結果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按照規定辦理報關和商檢手續。d)采購過程應按規定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或驗收,對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項依據合同和法規要求進行處置。9.4合同管理9.4.1項目法人應進行合同評審,評審應包括下列質量有關規定:a)合同相對方應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當事人應具有簽訂該合同的法定權利和行為能力,接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項、權限等。b)合同文件組成和內容應齊全、完整,合同應采用標準文本;合同條款應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合同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c)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應明確,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d)合同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合同不應存在壓低合同價格、壓縮合同工期等明顯缺乏公平公正的條款。e)合同應充分論證項目潛在的政策、市場環境、工程技術及質量等多方面風險,質量風險規避條款合理、可行。9.4.2項目法人應依據合同評審和談判結果,按程序和規定訂立合同。9.4.3合同實施前,項目法人應對工程質量管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交底。交底應包括下列內容:DB14/TXXXX—XXXXa)合同的主要技術和質量條款內容;b)合同實施計劃及質量責任分配;c)合同實施的主要質量風險;d)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及合同待定問題;e)其它應交底的合同事項。9.4.4合同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對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質量相關檢查應滿足下列要a)對合同質量責任履約情況進行全面收集、分類處理,查找合同實施中的偏差。b)定期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質量偏差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通報合同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c)根據質量偏差結果制定合同糾偏措施和方案,經授權人批準及相關方認同后實施。9.4.5項目法人應對分包單位的履約能力進行審核,審核應包括下列內容:a)經營許可和施工資質;b)財務狀況、工程業績與社會信譽;c)人員結構、職業資格和素質;d)施工機具與設施;e)專業技術和施工管理水平;f)協作、配合、服務和抗風險能力。9.5合同工程變更管理9.5.1項目法人應對參建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明確審查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參建單位召開工程變更審查專題會。9.5.2項目法人應對工程變更進行質量有關審查,變更應滿足下列要求:a)工程變更的依據和程序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技術標準及合同要求。b)工程變更應不降低工程設計標準,不減少工程使用壽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儲備;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影響工程完建后的功能、運行與管理。c)工程技術方案應技術可行、措施可靠、經濟合理、質量安全標準明確。9.5.3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具體應包括: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b)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它特性;c)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d)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e)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f)增加或減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關鍵項目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一定數量百分比。9.5.4當工程變更內容涉及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修改時,項目法人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履行設計變更手續,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10勘察設計質量管理10.1一般規定10.1.1項目法人應對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勘察設計過程、勘察設計成果進行檢查和審核,確??辈煸O計文件深度滿足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DB14/TXXXX—XXXX10.1.2項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咨詢單位或組織專家對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審查。10.1.3設計成果應滿足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質量標準和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維修性的要求。10.2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檢查10.2.1項目法人應對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的制定及分解;b)勘察、設計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情況;c)質量責任制建立情況;d)質量管理制度制定情況;e)質量控制文件編制及審批情況;f)勘察、設計所需資源保障情況。10.2.2項目法人應對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工作的規范性、合法性以及分包單位的履約能力進行審查。10.2.3勘察、設計過程中,項目法人應定期對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的實現情況;b)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勘察、設計人員到崗情況;c)各級勘察、設計人員崗位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d)各項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e)勘測、設計大綱實施情況;f)勘測、設計成果文件審批情況;g)勘測、試驗儀器設備和設計軟件配備、維護情況。10.2.4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應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規范第2部分:設計單位》的有關要求。10.3勘察過程質量控制10.3.1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勘察大綱進行審查,勘察大綱應滿足下列質量要求:a)勘察大綱階段目標和任務應明確,勘察工作依據的規程規范應全面準確;b)勘察內容、技術要求、工作方法和勘探工程布置圖滿足規范及合同要求;c)質量保證措施應合理可行。10.3.2項目法人應對工程測繪、勘探取樣、工程物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勘察作業過程,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開展質量檢查。勘察作業應滿足下列質量要求:a)各階段勘察工作范圍、內容、方法應符合規范、合同和勘察大綱要求;b)勘察人員應按勘察作業指導書開展作業活動;c)勘測、試驗的儀器、設備使用狀態、使用條件應滿足規范要求;d)勘察工作中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具有可追溯性。10.3.3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各階段勘察成果及成果論證材料進行評審,確??辈旆秶热萆疃?、成果質量滿足合同及規范要求。10.3.4項目法人應要求設計單位參加勘察成果驗收,對勘察范圍、勘察深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給出明確結論。10.4設計過程質量控制DB14/TXXXX—XXXX10.4.1項目法人應對設計過程進行檢查監督,監督設計單位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開展設計方案論證比選等工作,確保設計達到規范要求的工作深度。10.4.2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初步設計報告質量進行審查,初步設計報告質量評定應滿足SL521要求。10.4.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項目法人應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論證,并督促設計單位根據論證意見進行補充、修改、優化。經項目法人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10.4.4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研究、落實初步設計審查意見中確定需要解決的問題。審批后的初步設計報告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10.4.5項目法人應組織招標設計成果文件審查,成果文件應滿足下列要求:a)招標設計成果文件應按照國家現行規程、規范的規定進行繪制和編制。b)招標設計成果文件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設計要求的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c)招標設計圖紙應在具體結構形式、設備選型、施工質量標準、工程技術特點和技術要求、工程量等方面達到施工詳圖的設計深度。10.4.6項目法人應組織進行施工圖審查,審查應明確審查意見,施工圖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施工圖設計文件應落實初步設計審批文件要求;b)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c)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包括基礎和結構體系應安全、可靠;d)施工圖是應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10.4.7項目法人應明確設計變更程序,對提交的設計變更應在功能、技術、質量與安全標準、經濟等方面進行審核,并提出明確批復意見。10.5現場服務10.5.1項目法人應按合同要求對現場設代機構或設計代表服務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包括現場服務體系、現場服務、設代月報報送等方面。10.5.2施工期間,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勘察單位的地質編錄、監測、評價和隱蔽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檢10.5.3項目法人應按合同要求審批設計單位提交的施工圖供圖計劃,確保圖紙供應滿足施工需要。10.5.4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10.5.5項目法人應要求設計單位參加工程項目劃分、外觀質量評定標準制定工作,明確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重要隱蔽部位和關鍵部位。10.5.6項目法人應要求設代機構或設計代表參與工程質量領導機構組織的質量檢查、質量會議,對當前施工情況進行設計評價。10.5.7項目法人應要求設計單位參與工程驗收,提交設計報告,設計報告中應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評價,明確評價結論。10.6勘察設計質量工作考核10.6.1項目法人應依據合同約定、質量目標責任書和考核辦法,對勘察、設計質量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10.6.2勘察、設計質量工作考核的內容應包括:a)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及運行;DB14/TXXXX—XXXXb)勘察、設計成果質量;c)現場服務質量;d)有關勘察、設計有關質量問題處理。10.6.3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質量義務,勘察、設計成果不滿足合同約定或國家強制性標準,給項目法人造成損失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追究其相應責任。11監理質量管理11.1一般規定11.1.1依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必須實施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依法委托監理單位對其施工質量進行全面監督管理。11.1.2實施水利工程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受委托的工程監理企業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施工企業。11.1.3項目法人應依據監理合同及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對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其監理工作進行考核。11.1.4項目法人應按合同要求為監理機構提供監理工作所需文件資料。11.1.5項目法人應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11.2監理質量控制體系11.2.1開工前,項目法人應對監理機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的制定及分解;b)監理組織機構及人員配置;c)質量責任制建立情況;d)質量管理制度制定情況;e)質量控制文件編制及審批情況;f)監理工作所需資源保障情況。11.2.2施工過程中,項目法人應定期對監理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的實現情況;b)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到崗情況;c)各級監理人員崗位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d)各項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e)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實施情況;f)施工圖紙簽發、技術文件審批情況;g)旁站、巡視、核驗、檢測等監理開展情況;h)監理通知、指示的發布及閉合情況;i)監理例會、專題會議等溝通協調開展情況。11.2.3監理質量控制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應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規范第3部分:監理單位》的有關要求。11.3監理質量工作考核DB14/TXXXX—XXXX11.3.1項目法人應根據監理合同、質量目標責任書和考核辦法,對監理質量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獎懲。11.3.2監理質量工作考核內容應包括:a)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及運行;b)施工現場質量控制;c)質量問題處理。11.3.3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不按規定檢查,給項目法人造成損失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追究其相應責任。12施工質量管理12.1一般規定12.1.1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合同約定為施工提供所需的施工用地、施工進場條件、施工圖紙等必要條件,辦理質量監督、開工備案等手續。12.1.2項目法人應依據施工合同及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對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建立、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施工單位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考核。12.1.3項目法人應對現場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12.2開工準備12.2.1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有關規定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手續。12.2.2項目法人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移交測量成果文件,辦理測量基準點的交接手續。項目法人提供的測量控制基準點精度應滿足測量規范和施工要求。12.2.3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并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監督機構確認。12.2.4項目法人應組織參建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和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及標準分,并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12.2.5項目法人應對規范中未涉及的單元(工序)質量評定標準,組織編制新增單元(工序)質量標準及評定表格,并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12.3開工審批12.3.1項目法人應對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進行審查、批準。12.3.2項目法人應對監理單位提交的開工資料及現場施工準備情況進行核查,滿足開工條件后應批準工程開工,委托監理機構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12.3.3工程開工后,項目法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同時提交相關備查資料。12.4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檢查12.4.1開工前,項目法人應對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建立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的制定及分解;DB14/TXXXX—XXXXb)施工現場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c)委托的質量檢測單位或現場試驗室資質、能力;d)質量責任制建立情況;e)質量管理制度制定情況;f)質量保證文件編制及審批情況;g)現場施工所需資源保障情況。12.4.2施工過程中,項目法人應對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目標的實現情況;b)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等主要質量管理人員到崗情況;c)各級質量管理人員崗位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d)各項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e)工地試驗室、測量儀器設備、特種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f)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試驗操作規程等質量保證文件執行情況;g)設計圖紙、規程規范等技術標準執行情況;h)施工質量自查發現問題及閉合情況。12.4.3施工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應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規范第4部分:施工單位》的有關要求。12.5首件工程驗收12.5.1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質量管理需要,制定首件工程驗收計劃。12.5.2首件工程施工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工程實體質量、外觀質量及施工資料進行驗收。12.5.3首件工程驗收不合格或存在質量缺陷,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單位分析原因、改進施工工藝、完善質量保證措施,符合要求后重新組織驗收。首件驗收未通過,不得進入后續施工。12.5.4后續施工中,項目法人應開展施工過程質量檢查和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及時掌握工程質量動態,控制后續工程質量不低于首件工程質量。12.6工程質量例會12.6.1項目法人應定期組織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召開質量例會,掌握當前工程質量狀態,研究解決當前存在的質量問題,質量例會可與其它會議合并進行。12.6.2工程質量例會應包括下列內容:a)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落實情況,分析未完事項原因;b)聽取監理機構對施工質量控制、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檢查情況匯報;c)分析當前工程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12.6.3工程質量例會應形成會議紀要,紀要應明確各事項的匯報情況、存在問題、問題整改、改進措施等內容。12.7施工質量檢查12.7.1項目法人應按質量管理計劃,對施工質量控制點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記錄應以書面形式反饋責任單位。12.7.2項目法人應采取日常巡檢、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邀請DB14/TXXXX—XXXX有關專家對工程質量進行專項檢查。12.7.3工程質量管理領導機構應每季度組織一次質量監督抽查,工程管理部門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質量檢查。12.7.4施工現場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質量;b)施工技術人員、作業人員配備;c)施工機械、設備型號、性能;d)施工工藝、施工參數、施工方法;e)施工作業環境;f)施工質量檢驗;g)工程實體質量。12.7.5項目法人實體質量抽檢宜優先采用無損檢測方法,抽查樣本應具有代表性,宜包含各類質量控制點的實體質量,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質量檢測應進行見證取樣,對檢測不合格部位、材料進行加密檢測。12.7.6項目法人應根據質量檢查與檢測情況、施工質量風險評價情況對工程質量實行動態管理,對發現可能影響工程安全的質量隱患,調整質量風險等級,提出預警及防控措施。12.8質量問題處理12.8.1項目法人應建立質量問題消缺臺賬和質量缺陷備案臺賬。12.8.2項目法人質量檢查發現的各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問題,應按合同要求采取處罰措施,并監督跟蹤后期質量行為的規范性。12.8.3質量檢查檢測發現的材料不合格項目或工程實體質量問題,項目法人應明確整改標準,質量問題整改應滿足下列要求:a)應滿足《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不合格項目處理有關規定b)應建立質量問題整改臺賬,制定整改方案,方案應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標準和時限。c)整改驗收記錄中整改責任人應簽字確認整改情況,質量問題驗收結論應明確,整改及驗收過程的影像等整改印證資料應齊全、真實,準確。d)整改回復報告應說明每一項質量問題的整改過程、驗收結果、預防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等情況,并附整改照片和驗收記錄。12.8.4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法人應按水利工程事故處理有關規定,及時將事故情況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或配合主管部門調查組調查,組織有關單位制定處理方案。12.9施工質量工作考核12.9.1項目法人根據施工合同約定、質量目標責任書和考核辦法,對施工質量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12.9.2施工質量工作考核應包括下列內容:a)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b)合同約定質量義務、質量技術標準執行情況;c)現場施工質量;d)質量問題處理。12.9.3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質量義務,給項目法人造成損失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法DB14/TXXXX—XXXX律及合同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13工程驗收13.1一般規定13.1.1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工程驗收有關規定,制定驗收計劃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工作。13.1.2項目法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階段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認定,并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13.1.3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不得將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13.2工程質量認定13.2.1項目法人應根據SL176、SL631~639和設計文件要求,對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認定。13.2.2項目法人質量等級認定應核查以下資料:a)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表;b)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清單和設計變更清單;c)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實體檢測統計表;d)評定單元工程質量的施工單位質檢員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e)質量評定資料,含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備查表、“三檢”表、測量成果、地質編錄等資料;f)施工單位原材料、中間產品、混凝土(砂漿)、工程實體質量檢測資料,現場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應附母體試驗室授權文件;g)金屬結構、啟閉機、機電產品質量證明、檢驗及試運行、試驗資料;h)監理單位對原材料、中間產品、混凝土(砂漿)、工程實體質量的平行檢測資料;i)監理單位對單元(工序)質量檢驗項目的平行就檢驗資料,旁站、巡視檢查記錄;j)安全監測資料,含安全監測設備率定、質量評定及安全分析報告等;k)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的平行檢測資料、旁站記錄等;l)質量缺陷或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及驗收資料。13.2.3質量評定與檢測資料應滿足下列要求:a)真實、齊全、完整、具有可追溯性;b)簽字(蓋章)齊全、有效;c)檢驗項目齊全,檢驗結論明確;報告出具規范。d)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聯合驗收簽證單意見明確。13.3工程試運行13.3.1項目法人應確定試運行管理人員,制定工程試運行管理制度和試運行方案,提供工程試運行所需的各種資源。13.3.2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工程試運行人員進行培訓。13.3.3項目法人應組織對工程試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應包括試運行質量情況和安全監測情況。13.4法人驗收13.4.1項目法人應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人員組成及資格應符合驗收有關規定。DB14/TXXXX—XXXX13.4.2工程驗收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內容及驗收成果應符合驗收有關規定。13.4.3驗收鑒定書應格式規范、內容完整、依據充分、結論明確,具體應滿足以下要求:a)工程驗收鑒定書應采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附錄中的規范格式。b)驗收鑒定書各章節內容應表述全面,與工程質量相關設計技術指標、關鍵施工過程、質量評定及檢測情況、工程試驗、試運行及安全監測等情況應作詳細說明。c)驗收結論的依據應充分,包含質量評定及驗收規程規定的所有必要條件。d)驗收鑒定書的驗收結論應明確,驗收依據的參建單位工作報告、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技術鑒定等報告的質量結論應明確。13.4.4工程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驗收鑒定書應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13.5階段驗收13.5.1工程階段驗收應包括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加的其他驗收。13.5.2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13.5.3階段驗收之前,項目法人應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工程驗收情況、現場準備情況,以及驗收所需的方案、預案、規程編制、批復情況。具備驗收條件時,及時向驗收主持單位提出申請。13.5.4項目法人應參加階段驗收,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單位在階段驗收鑒定書上簽字。13.5.5項目法人應按照驗收意見和建議,完成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及驗收工作。13.6專項驗收13.6.1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按國家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專項驗收申請報告,并做好有關準備和配合工作。13.6.2專項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驗收主要內容、驗收程序以及驗收成果性文件的具體要求等應執行國家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13.7竣工驗收13.7.1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13.7.2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的,項目法人應根據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要求和項目的具體情況,提出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的項目、內容和數量,經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核定。13.7.3申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竣工驗收自查,自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a)檢查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b)檢查工程建設情況,評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c)檢查歷次驗收、專項驗收的遺留問題和工程初期運行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d)確定工程尾工內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e)對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f)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自查工作報告。13.7.4項目法人應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合同約定等要求,監督有關責任單位完成驗收遺留問題和DB14/TXXXX—XXXX尾工的處理工作。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性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13.8工程保修13.8.1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程質量保修期。13.8.2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項目法人或運行管理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保修完成后,應按確定的處理標準組織驗收。14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評價與改進14.1一般規定14.1.1項目法人應定期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評價質量管理體系的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實施改進。14.1.2項目法人應通過對質量管理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判斷項目質量管理狀況和質量目標實現程度,識別需要改進的領域和機會,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14.1.3項目法人宜采用信息技術和手段,提高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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