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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朝陽區稅務開業登記朝陽國稅開業登記1.設置登記(單位納稅人)一、業務概述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治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差不多情形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治理的一項差不多制度,也是納稅人差不多納入稅務機關監督治理的一項證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稅務登記治理方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汽油、柴油消費稅治理方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房屋、土地、車船情形登記表》(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不提供相應證明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7.納稅人跨縣(市)設置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1)企業差不多情形表(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講明(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置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置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咨詢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七、工作標準和要求1.受理審核(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治理,關于不屬于本轄區治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5)按照納稅人識不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不號碼;(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錄入登記差不多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8)關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治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治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按照核查情形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2.核準、發放證件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3.資料歸檔2.設置登記(個體經營)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治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差不多情形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治理的一項差不多制度,也是納稅人差不多納入稅務機關監督治理的一項證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治理方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聯合辦證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形登記表》,2份(聯合辦證需提供)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合伙企業)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伙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置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咨詢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治理,關于不屬于本轄區治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不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不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差不多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關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治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治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按照核查情形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應享受工本費減免優待的納稅人憑有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3.設置登記(臨時經營)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治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差不多情形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治理的一項差不多制度,也是納稅人差不多納入稅務機關監督治理的一項證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治理方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咨詢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其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咨詢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治理,關于不屬于本轄區治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不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不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差不多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關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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