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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案例分析3相關建議4模擬與實戰訓練3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游鑫、張睿、郭衛三人創辦的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在經歷了創業初期的艱難后逐漸擺脫困境,并因為一款游戲的開發成功獲得巨大收益,公司購買了一處公寓專門用以辦公,并完成了公司住址的變更登記。按照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占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2016年10月8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與C市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以下簡稱人民路農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由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為三人好友設立的“愛鞋之家”公司因貸款形成的20萬元債務,以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向人民農行出具了關于同意此次擔保的股東會決議,當日,該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抵押登記。實際上,三人并未召開股東會會議,也沒有形成關于對外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2018年10月25日,人民路農行與愛鞋之家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愛鞋之家公司向人民路農行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11個月。上述借款期滿后,愛鞋之家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本金。人民路農行向法院起訴,提出如下請求:1、請求愛鞋之家公司還本付息;2、請求愛鞋之家公司未按期償還上述款項,對其不能清償部分,人民路農行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變賣或折價款在人民幣20萬元限額內優先受償。C市E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請求。
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公司不服該判決,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未真正召開股東會為由。向C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C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以案說法問題:人民路農行與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公司的主張,哪一個更合理?未召開股東會: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是否有效?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劃分02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召開程序03董事會的組成與召集程序0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一般職權劃分(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一般職權劃分《公司法》以四個條款劃分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基本職權范圍。簡言之,第三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基本職權,第四十六條和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董事會的十項基本職權。(2)公司對外投資與擔保的決定權限《公司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與擔保的特殊規則。(3)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則的沖突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2.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召開程序(1)股東(大)會的類型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2)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股東會與股東大會召集程序對比表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3.董事會的組成與召集程序(1)董事董事的種類禁止擔任董事的情形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2)董事會的召集與主持兩類公司董事會召集、主持程序對比表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1)決議不成立之訴《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定了決議不成立的情形訴訟主體: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提起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2)決議無效之訴決議作為一種法律行為,自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決議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具體規定了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訴訟主體: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提起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3)決議可撤銷之訴(4)輕微瑕疵的裁量駁回制度股東基于程序瑕疵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若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人民法院應裁量駁回。(5)決議瑕疵訴訟的外部效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PARTTHREE案例分析3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本案中的核心爭議點表面上看起來是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問題,實際為公司決議效力被否定后的外部效力問題。也可以將這類問題的分析分為兩個層次:1.首先判斷決議機關是否有權作出相關對外擔保的決議2.若是無權,則需要再判斷可否基于抵押權人的善意而適用表見代表規則,也即判斷第三人善意的標準問題。3.若是有權,則需再判斷該決議之效力是否存在瑕疵。若無瑕疵,抵押權人當然可主張抵押權的實現;若有瑕疵而至決議失效,則又需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六條來判斷抵押權人是否屬于善意。就本案而言,抵押權人人民路農行與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且亦對公司對外擔保所需的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必要的審查,應當認定其為善意相對人。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擔保之決議雖因會議并未召開且未實際決議而不成立,但決議的無效并不影響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與善意相對人基于該決議所簽訂的《抵押合同》之效力。故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成立并生效,人民路農行的主張應得到支持。案例分析PARTFOUR相關建議4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事實上,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對外擔保時的善意相對人判斷標準并不一致,而針對這一問題的專門司法解釋也遲遲未見出臺。《九民紀要》以7條的規則(第17-23條)對這一問題加以了解釋,其中明確了對于善意債權人善意的判斷標準:“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相關建議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此外,本節還需關注的內容在于公司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劃分問題。其中主要可能出現的爭議點在于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修改章程或直接決議的方式將部分公司法規定自己行使的職權委托給董事會行使,或者通過上述方式將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搶奪”到自己手中。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模式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劃分放在一起規范,并沒有對上述問題直接給予回答,學術界對此也有支持、反對與折中三種學說。我們傾向于采用折中說,即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模式下,股份公司一般應當嚴格禁止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或直接決議的形式變更公司法關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劃分;對于有限公司(尤其是部分較小的有限公司),基于公司人合性的考慮和商法的效率原則,或可允許一部分的上述修改職權的行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的法院認可了部分有限公司通過章程修改某些職權劃分條款的效力,上述行為也是具有極大法律風險的。當然,決議本身的效力問題也是公司訴訟的爭訟熱點問題,請讀者根據第五部分模擬與實戰訓練自行總結歸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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