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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6廣東技術師范學院研究生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加強管理與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研究開發能力的人才。第三條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備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第二章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五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三助一輔(”助教、助研、助管、學生輔導員)工作,參加學生團體及科技文娛體育等活動;(三)在學校規定的范圍內,申請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第六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四)按規定準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錘煉思想政治素質;(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七條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校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宗教活動。第九條研究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第十條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一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提供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輔”工作崗位,由聘用單位根據研究生每月工作考勤情況,按月核發酬金。第十二條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必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第十三條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必須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第十四條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第四章獎勵與處分第十五條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學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表彰和獎勵,采用方式有:表揚(口頭和通報),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勵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第十六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根據其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適應的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第十七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參照有關條款,加重處分:(一)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二)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誣陷他人;(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四)在本校已受過處分或有違紀行為,再次違紀;(五)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違紀處理工作;(六)作為集體違紀事件組織策劃者;(七)同時有種以上違紀行為;(八)故意拖欠賠款、退贓;(九)其它應從重處分的情形。第十九條違紀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一)能主動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錯態度好,真誠悔改,有立功表現;(二)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三)其它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的情形。第二十條學生有遵守國家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維護安定團結的義務。有下列行為者應給予相應的處分:(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等,對策劃者、組織者給予留校查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骨干分子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二)通過現有的各種傳播媒介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分裂祖國、破壞祖國統一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視聽,制造混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團,從事非法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五)組織開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一條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一)依法判處管制、拘役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其中被處以行政、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二條泄露國家機密、學??萍汲晒蚣夹g機密,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三條以各種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一)偷盜、騙取、冒領公共財物價值不足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二)偷盜、騙取、冒領公共財物價值在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三)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具有非法侵占公共財物行為者,雖未獲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四)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五)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六)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共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第二十四條損壞公共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應給予下列處分:(一)由于過失損壞公共財物,造成嚴重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二)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二十五條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下列處分:(一)策劃:.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打架造成人員受傷或損壞公共財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帶領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肇事者,從重處罰,造成后果,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打架:.動手打人未傷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先動手打人者,從重處理。(三)袒護:.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偽證:.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因偽證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或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六)持械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七)受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八)一人有上述款以上行為的,分別裁決,加重一級處分。(九)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第二十六條違反社會風紀,情節嚴重者,給予下列處分:(一)非婚同居或發生婚外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二)騷擾、猥褻異性,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二十七條觀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下列處分:(一)聚眾觀看淫穢書畫、網頁、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涂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九條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除對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一)未經批準,私自占用學生宿舍者;(二)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人,或將床位轉讓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三)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四)擾亂宿舍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五)破壞宿舍公共衛生,經教育不改者。第三十條違反網絡管理規定,危害網絡安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一)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或信息系統,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三)濫用計算機網絡資源,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侵犯他人通訊自由、通訊秘密或其它合法權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四)在網絡上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一條 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一)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三)考試協同作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四)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五)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第三十二條一學期內,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離校者,按曠課處理,累計天數達到:(一)天以上天以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二)天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第三十三條其他違反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定者,給予下列處分:(一)偽造證件、證明或成績單,假冒他人簽名,盜用印章,提供虛假材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二)轉借學生一卡通、醫療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以及嚴重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六)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七)酗酒鬧事并造成嚴重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三十四條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國家、學校財產造成較大損失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第三十五條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三十六條畢業生逾期不離校,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學生宿舍者,給予記過處分;在離校前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有關條款,給予警告直至取消畢業生資格,并按退學處理。第三十七條受處分者,取消或剝奪以下資格:(一)當年獎學金評選和其他評優資格;(二)當年獲得的優秀(先進)個人稱號。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沒有列舉的其它研究生違紀行為,而確需給予處分的,可以參照《廣東技術師范學院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第三十九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一)對于給予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其所在二級學院(部、所、中心)查證并做出決定,報研究生處備案;(二)給予研究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其所在二級學院(部、所、中心)查證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二級學院(部、所、中心)領導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上報,由研究生處復查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領導討論決定。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三)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二級學院(部、所、中心)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二級學院(部、所、中心)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可責成該二級學院(部、所、中心)重新審議;(五)違紀事件涉及不同二級學院(部、所、中心)的學生時,由研究生處負責與有關二級學院(部、所、中心)協調處理;(六)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第四十條違紀處分的管理:(一)處分生效后,由二級學院(部、所、中心)將處分決定及時送達學生本人;(二)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二級學院(部、所、中心)或班級范圍內公布;(三)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受處分學生本人檔案。第四十一條處分的解除與撤消:(一)留校察看以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所、中心)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時解除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者,經本人申請,二級學院(部、所、中心)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研究生受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經考察,有顯著進步者,可解除其處分;(三)解除處分的權限、報批程序與處分的權限、報批程序相同;(四)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必須在處分決定做出后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第四十二條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機會:(一)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二)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三)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如有意見,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學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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