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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信托合同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管控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

管控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管控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

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景龍國際公寓本次項目股權投資

信托合同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2、受托人: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玉柏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路110號

聯系電話:023-6903597169035972

為投資于北京中建森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景龍國際公寓本次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

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管控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管控暫行辦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

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

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景龍國際公寓本次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

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管控、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本次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管控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中建森嵐

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管控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

運用本次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管控、運用、處分信托資

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管控、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管控、運用、處分信托

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管控、運用風險申明

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重慶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

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

受托人根據《景龍國際公寓本次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景龍信托計劃)及本合

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管控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本次項目公司的股權,通

過景龍國際公寓本次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管控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景龍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

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本次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

根據信托文件管理管控、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2月7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

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K10216530003。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管

控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

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

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

管理管控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

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相關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

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

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

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

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第七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

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管控和

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

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管控,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管控、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

托財產的管理管控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

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

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帳戶:

戶名: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

帳號: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景龍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管控、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托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管控、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景龍信托計劃資金)x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

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本次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

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景龍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管理管控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

即表示同意加入景龍信托計劃。

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管控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管控的義務,

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管

控。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管控的其他

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

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景龍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X(信托資金?景龍信托計劃資金)X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景龍信托計劃資金x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式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景龍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帳戶(簡稱信托

利益劃付帳戶)。

第十二條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帳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

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

信托財產帳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管控、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

利率風險、管理管控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管控、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

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管控、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

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

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管控職責、管理管控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

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

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

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管控、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

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

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

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

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管控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

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管控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

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

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

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醛劃轉信托帳戶的資金,不得辦理

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管控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

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

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

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管控、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

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

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管控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管控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

予以賠償;未予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管控費;

(3)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

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

理管控,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管控運用、處分及收支

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

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

回應得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

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

第十七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

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

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受托人指定地

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1%。的費率分別向

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

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

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景龍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景龍信托計劃的財產

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

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3、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的相關規定,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

責任.

4、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確屬特殊情況,信托

合同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

同簽訂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上所涉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賠償的各項費用。

第十九條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

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相關能力、破產、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時,信托不終止,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發生,本信托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3)信托被解除;

(4)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

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

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并報經信托財產的權利歸

屬人同意。

第二十條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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