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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核驗規則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人民交通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核驗規則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海法規[2008]000號文公布

自2008年09月01日峰施北京總目錄(修改部分)總貝IJ第1篇檢驗與發證第1章通則第2章檢驗第3章 簽發貨船適航證書的檢驗第8章 簽發客船適航證書的檢驗第9章 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的檢驗第13章簽發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檢驗第14章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的檢驗第15章簽發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的檢驗第16章簽發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檢驗附錄送審圖紙目錄第3篇載重線第1章通則第2章核定干舷的條件第3章干舷計算第4篇船舶安全第1章通則第2T章構造一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第2-2章構造一防火、探火與滅火第3章救生設備第6章貨物裝運第6-2章危險貨物的裝運第7章完整穩性第9章 船舶安全營運管理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結構與設備第2章 防止油類污染規定第3章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定3第5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定第7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定第6篇高速船第1章通則第3章 艙室布置與脫險措施第5章消防第6章救生設備第7章 遙控、報警與安全系統第8章電氣裝置第9章航行設備第14章防污染第7篇船員艙室設備第1章通則第2章 船員艙室設備與其他第8篇 乘客定額及艙室設備第1章通則第2章載運乘客條件第4章乘客定額標準第9篇 客滾船附加安全要求第5章船舶安全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總貝IJ-1-總則8生效與適用新增8.7如下:"8.7如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行政管理規定指明適用于建造中的船舶或現有船舶,則應予滿足。11定義新增11.2(15).(16)和(17)如下:“(15)機動船:系指籍助于機械推進裝置航行的船舶。(16)非機動船:系指機動船以外的船舶,包括雖設置機械推進裝置,但其僅用于船舶作業狀態(非航行狀態)作局部調整船位或船舶被拖帶時作輔助推進用途的船舶。(17)敞口集裝箱船:系指一種特殊設計的集裝箱船,其一個或多個貨艙沒有設置艙口蓋。”-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第1篇檢驗與發證-3-第1章通則一般規定適用范圍2006修改通報的1.1.7改為1.1.8O新增1.1.7如下:“1.1.7船長小于20m的海船應符合本局《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規定?!睓z驗機構.1 執行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的人員或組織及其職權和職責.1.1中“12.2(5)”改為“11.2(5)\4法定證書證書*原法規及其2006修改通報的4.1.1(1)至(16)改為:“(1)海上貨船適航證書;(2)海上客船適航證書;(3)海上船舶噸位證書;(4)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證書;(5)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6)海上船舶載重線證書;(7)海上船舶乘客定額證書;(8)海上船舶免除證書;(9)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10)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4-(11)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12)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13)海上高速船安全證書;(14)海上船舶浮船塢安全證書;(15)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16)海上船舶船員艙室設備證書;(17)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船舶檢驗5.1申請1.2(2)用以下文字替代:“(2)改變船舶證書所限定的用途、客船等級或航區時;”5.3.1中的附加檢驗之后增加“、特別定期檢驗”。-5-第2章檢驗1檢驗類型新增1.7如下:“L7特別定期檢驗:達到或即將到達規定屬于老齡船舶①的檢驗,即每年進行年度檢驗時應增加特別的檢驗項目,對其相應證書有關換證檢驗要求的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完成特別定期檢驗后,頒發新證書。”2檢驗范圍新增加2.8如下:“2.8特別定期檢驗按相應證書的換證檢驗要求進行?!?檢驗間隔期新增3.5如下:“3.5初次特別定期檢驗應在在屬于老齡船舶時的年度檢驗到期日前后三個月內完成,隨后的特別定期檢驗在證書的到期日前后三個月內完成。”4證書1(1)中“及”改為“、”,并在“2.5”和“所述”的文字之間插入“和2.8”。新增4.2(14)如下:“(14)符合特別定期檢驗要求的船舶,新證書有效期限不超過1年。”新增4.2(9)如下,原(9)?(14)依次改為(10)?(15):“(9)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按現行有效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6-第3章簽發貨船適航證書的檢驗2初次檢險1(2)新增?如下,原???依次改為???:“?確認消防設備(如手提式/大型滅火器、手提式泡沫槍裝置、緊急逃生呼吸裝置、消防員裝備等)符合規定的要求;”1(2)的?)新增(r)>(s)和(t)如下:“(r)液貨艙輔助透氣裝置的檢查;(s)液貨泵艙內保護設備的檢查(包括溫度傳感裝置、通風照明聯鎖裝置、監測碳氫化合物氣體濃度的系統、艙底水位監測裝置等);(t)確認惰性氣體系統?!痹?.1(2)?和2006修改通報的?分別改為?和?3年度檢驗1(12)用以下文字替代:“(12)核對消防用品和緊急逃生呼吸裝置的數量和存放位置;”1新增(34)和(35)如下:“(34)檢查液貨艙輔助透氣裝置;(35)檢查惰性氣體系統?!?7-第8章簽發客船適航證書的檢驗2初次檢驗2.1(2)⑧用以下文字替代::“⑧確認固定式滅火系統;檢查消防設備(如手提式/大型滅火器、手提式泡沫槍裝置、緊急逃生呼吸裝置、消防員裝備等)的配備;”-8-第9章 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的檢驗2 初次檢驗2.1(2)新增⑦如下:“⑦確認“簡易撤離分析和程序”(當有要求時)?!薄?9-新增第13章如下:“第13章簽發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檢驗一般規定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章規定適用于裝運危險貨物的所有國內航行海船。.2簽發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中間檢驗;(4)換證檢驗。3檢驗間隔期按第2章有關規定。1.4檢驗要求按本章2,3,4,和5的有關規定。2初次檢驗1圖紙審查載運危險貨物設備和裝置,其圖紙和設計的審查:(1)確認船舶擬載運危險貨物及其要求的船舶類型、裝貨處所、載運形式(散裝或包裝)及其相應的要求;(2)審查載運危險貨物裝貨處所的防火布置圖;(3)審查裝運危險貨物的特殊要求布置圖,包括供水、電氣設備和敷線、探火及失火報警、通風、貨艙艙底排水系統、人員保護、手提滅火器以及噴水系統或灌水系統等要求。載運危險貨物設備和裝置,在建造期間和安裝后的檢驗和試驗項目:(1)檢查危險貨物裝貨處所的防火布置,符合特殊要求和符合批準的圖紙;(2)檢查載運危險貨物的特殊要求布置,包括核查供水、電氣設備和敷線、探火和失火報警、通風、貨艙艙底排水系統、人員保護包括防護服和便攜裝置的配備、手提滅火器和以及噴水系統或灌水系統的檢查和試驗;(3)核查載運危險貨物所需的證件、記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須知等資料;-10-(4)檢驗合格后簽發“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3年度檢驗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和其他記錄的檢查:(1)核查船舶適航證書的有效性;(2)核查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性及船上備有符合證明的副本;(3)核查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有效性。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關于設備和裝置項目的檢查:(1)確認危險貨物裝貨處所的防火布置和特殊要求未發生變化;(2)檢查載運危險貨物的特殊要求布置,包括核查供水(試驗遙控消防泵的效用,或檢查消防泵總管充壓壓力)、電氣設備和敷線、探火和失火報警、通風、貨艙艙底排水系統、人員保護包括防護服和便攜裝置的配備、手提滅火器以及噴水系統或灌水系統;(3)檢驗合格后,應在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上簽署;(4)如果檢驗表明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不合格,應要求船東立即采取糾正措施若未采取糾正措施應撤銷證書并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機構。4中間檢險4.1.1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和其他記錄的檢查:(1)按3.1.1的規定。4.1.2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關于設備和裝置項目的檢查:(1)按3.1.2(1)和(2)的規定;(2)危險貨物裝貨處所(包括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內各種開口關閉制裝置的操縱功能進行試驗;(3)檢驗合格后,應在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上簽署;(4)如果檢驗表明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不合格。應要求船東立即采取糾正措施若未采取糾正措施應撤銷證書并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機構。-11-5換證檢驗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關于設備和裝置和其他記錄的檢查:(1)除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有效性外,檢查船舶適航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及船上備有符合證明的副本的有效性。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關于設備和裝置項目的檢查:(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設備和裝置的檢查按4.1.2(1)和(2);(2)核查載運危險貨物所需的證件、記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須知;(3)檢驗合格后,簽發海上船舶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12-新增第14章如下:“第14章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的檢驗一般規定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應進行對除油船以外的貨船所規定的各種檢驗,并滿足本法規各篇對特種用途船舶的適用規定。”-13-新增第15章如下:“第15章簽發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的檢驗一般規定簽發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中間檢驗;(4)換證檢驗。檢驗要求按本章2、3、4和5的有關規定。初次檢驗.1初次檢驗應包括:(1)圖紙的審查,包括:①船舶擬定裝運有毒液體物質清單;②泵系;③掃艙系統;④洗艙系統和設備;⑤水下排放布置;⑥用于清除殘余物的通風設備;⑦用于易凝固和高粘度物質的加熱系統;⑧程序和布置手冊。(2)在建造期間和安裝后的檢驗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①確認泵系和掃艙系統合格,確認船上已設有足夠數量的便攜式管子或彎頭(如有要求時);②用水試驗,確定掃艙后的剩余量;③確認設在船上的洗艙機工作正常,且洗艙機是按程序和布置手冊規-14-定和認可的圖紙安裝的;④確認洗艙水加熱系統(如有要求時)是按認可的圖紙安裝的;⑤確認用于便攜式洗艙機的洗艙開口的數量和位置符合認可的圖紙;⑥確認水下排放出口符合認可的圖紙;⑦確認在公用排放管的水線以上開口,設有隔離裝置;⑧如使用變量泵,通過實際試驗驗證其排放率,能按程序和布置手冊的規定予以控制;⑨確認定量泵的排放流量裝有限制流量的裝置;⑩確認記錄裝置(如設置)的運行合格,并通過實際流量試驗,驗證精度在士15%或更好;0確認用于清除殘余物質的通風設備,已按認可的圖紙安裝,并工作正常,確認用于清除殘余物質的通風設備的便攜式風扇驅動介質的壓力,能達到所要求通風量的要求;O確認用于易凝固和高粘度物質的加熱系統,已按認可的圖紙安裝。(3)確認船上配有所需的各種文件,包括:①程序和布置手冊;②貨物記錄簿;③用于列入防止油污證書上的類油物質的排油監控裝置已予核準;④有關裝載和破損穩性資料和數據;⑤“船上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或“船上防止海洋污染應急計劃”。2初次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簽發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3年度檢驗1年度檢驗應包括:(1)目視檢查,確認泵吸和管系,包括掃艙系統(如設置),以及相關設備保持認可時的狀態:(2)目視檢查洗艙管路,確認洗艙機械的型號、容量、數量和布置保持認可狀態;(3)目視檢查洗艙水加熱系統;-15-(4)盡可能目視檢查水下排放布置;(5)確認控制殘余物質排放率的裝置保持認可狀態;(6)確認流量指示裝置是可操作的;(7)確認清除殘余物質的通風設備保持認可狀態;(8)盡可能目視檢查,用于易凝固和高粘度物質的加熱系統;(9)確認任何液貨艙高位報警系統是可操作的;(10)確認符合列入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中的任何附加要求。3.2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核查已備有所需文件。3年度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在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上簽署。4中間檢驗1中間檢驗應包括:(1)按本章3.1和3.2的規定;(2)從貨物記錄簿中證實泵系和掃艙裝置已有效地排空液貨艙,并工作完全正常;(3)如可能時,確認排放出口處于良好狀態;(4)確認記錄裝置(如設置)的操作合格,并通過實際流量試驗證實其精度在土15%之內或更好;(5)確認用于清除殘余物質的通風設備是合格的,確認用于清除殘余物質的通風設備的便攜式風扇驅動介質的壓力能達到所要求的風扇能量。2中間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在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上簽署。5 換證檢驗1換證檢驗應包括:(1)本章4.1的規定;-16-(2)確認泵和掃艙系統合格,并確認船上有足夠數量的可攜式管子或彎頭(如有要求時);(3)用水進行試驗,確定掃艙后的剩余量;(4)確認設在船上的洗艙機工作正常,是符合程序和布置手冊中規定,且按批準的圖紙安裝;(5)確認洗艙水加熱系統(如要求時)是按批準的圖紙安裝;(6)確認用于便攜式機械的洗艙開口的數量和位置符合批準的圖紙;(7)確認水下排放出口處于良好狀態并符合批準的圖紙;(8)確認在公用排放管系的水線以上開口設有隔離裝置;(9)使用可變量泵時,通過實際試驗,驗證其排放率,能按程序和布置手冊的規定予以控制;(10)確認定量泵排放流量裝有限制裝置;(11)確認用于清除殘余物質的通風設備,按批準的圖紙安裝并工作正常;(12)確認用于易凝固和高粘度物質的加熱系統,按批準的圖紙安裝。5.2換證檢驗完成合格后,應簽發新的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17-新增第16章如下:“第16章簽發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檢驗一般規定簽發海上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中間檢驗;(4)換證檢驗。檢驗要求按本章2、3、4和5的有關規定。2初次檢險1初次檢驗應包括:(1)圖紙的審查,應包括:①使用消耗臭氧物質的系統布置;②船上焚燒爐布置(如適用)。(2)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后的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①確認使用消耗臭氧物質的裝置安裝和運行良好,且無消耗臭氧物質泄漏;②確認對所有規定應備有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發動機,已按《NOx技術規則》第2.2節要求進行了檢驗發證:(a)如采用發動機參數檢查方法,按《NOx技術規則》6.2要求,進行船上核查檢驗;(b)如采用的是簡化的方法,按《NOx技術規則》6.3要求,進行船上核查檢驗;③如設有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裝的船上焚燒爐,應:-18-(a)確認每臺焚燒爐安裝正確且運行良好;(b)確認警告和指示牌已經固定在明顯的位置或焚燒爐附近;(c)確認焚燒爐上已經固定標示了制造廠名稱,焚燒爐型號/類型和功率(熱單位/每小時);(d)確認下列報警裝置安裝正確且運行良好,以及安全裝置處于良好和完全可運行狀況:(i)煙道廢氣高溫報警裝置和關閉裝置;(ii)燃燒溫度控制和關閉裝置;(iii)燃燒室負壓;(iv)熄火保護控制、報警和關閉裝置;(v)所有視覺和聲響報警裝置工作良好且能指示其故障原因;(vi)失電報警裝置和自動關閉裝置;(vii)填充裝置;(vin)燃油低壓報警/關閉裝置;(ix)應急關閉開關和電動隔離裝置;(x)聯鎖裝置。(e)確認每個燃燒室都安裝正確、泵和過濾器下的承滴盤。(3)初次檢驗還應包括對船上的證書有效性和文件的檢查:本章3.1(1)所列的文件,但3.1(1)③中規定的燃油供應記錄單除外。2.2初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海上船舶防止大氣污染證書》。3年度檢驗1年度檢驗應包括:(1)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并核查下列文件:確認根據《NOx技術規則》的第2章2.1規定,每臺應經證明的發動機均有《防止發動機造成大氣污染國際證書(EIAPP)》;確認船上的每臺發動機都配有經認可的技術案卷;確認船上有燃油供應記錄單,且船上留存有燃油油樣;確認船上每臺焚燒爐都有IM0《型式認可證書》;-19-當采用發動機參數檢查法對船上的NOx進行核查時,確認每臺發動機都配有一本規定的發動機參數記錄簿;確認每臺2008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裝的焚燒爐都有配有相應的使用說明。(2)消耗臭氧物質的年度檢驗包括:確認在2008年9月1日以后,除船上安裝了第5篇第7章2.1.2所述的設備和裝置外,沒有再安裝其他新的消耗臭氧物質的設備和裝置;確認2020年1月1日以后沒有再安裝含有HCFCs的裝置;③盡實際可能地檢查設備和裝置的外部情況,確保其維護良好,以防止臭氧消耗物質泄放。(3)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的年度檢驗包括:①如采用了發動機參數檢查法:(i)檢查技術檔案中的發動機文件證明資料,以及發動機參數記錄簿,以盡實際可能核查技術檔案中發動機的功率、負荷和限值/限定情況;(ii)確認從上次檢驗以來,未對發動機進行過超出技術檔案中許可選項和范圍值的改裝或調定;(iii)按技術檔案中的規定進行檢驗;②如采用簡化法:(i)檢查技術檔案中的發動機證明文件;(ii)確認測試程序系經主管機關的認可;(iii)確認分析儀、發動機性能傳感器、環境狀況測量設備、和其他測試設備的型號正確,且已按IM0制定的《NOx技術規則》的要求進行了調試;(iv)確認船上測試測量的核查時,采用了發動機技術規則中規定的正確的試驗循環;(v)確保試驗時進行了燃油的取樣,并送交分析;(vi)與試驗并在試驗結束后,確認送審一份試驗報告副本;③如采用直接測量和監測法:-20-(i)檢查發動機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檔案,并核查直接測量和監控手冊已經主管機關批準;(ii)應遵循再直接測量和監測法中應核查的程序,以及認可的船上監測手冊中的數據。(4)硫氧化物的年度檢驗應包括:①核查燃油供應單,以證明使用了硫含量合格的燃油;(5)焚燒爐的年度檢驗包括:①確認根據外觀檢查,焚燒爐情況良好且無煙氣泄漏;②確認警告和須知板上的內容都清晰可見,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或接近焚燒爐的地點;③確認焚燒爐上已經固定標示了制造廠名稱,焚燒爐型號/類型和功率(熱單位/每小時);④確認焚燒爐外殼的隔絕裝置情況良好;⑤盡實際可能確認下列報警裝置和安全設備狀況良好并運行完全正常';(i)廢氣高溫報警裝置和關閉裝置;(ii)燃燒溫度控制和關閉裝置;(iii)燃燒室負壓;(iv)火焰控制裝置、報警裝置和關閉裝置;(v)所有視覺和聲響報警裝置工作良好且能指示故障原因;(vi)失電報警裝置和自動關閉裝置;(vii)填充裝置;(viii)燃油低壓報警裝置/關閉裝置;(ix)應急關閉開關和電子隔離裝置;(x)聯鎖裝置;⑥確認每個燃燒室、泵和過濾器下的承滴盤的安裝正確。.2年度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在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上簽署。4中間檢驗1中間檢驗應包括:-21-按本章3.1的規定;4.2中間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在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上簽署。5換證檢驗1換證檢驗應包括:(1)按本章3.1的規定;(2)確認焚燒爐的(如需要,可通過模擬試驗或等效試驗確認)下列報警裝置和安全設備運行良好:①廢氣高溫報警裝置和關閉裝置;②燃燒溫度控制裝置和關閉裝置;③燃燒室負壓;④火焰保護控制、報警和關閉裝置;⑤所有視覺和聲響報警裝置工作良好且能指示故障原因;⑥失電報警裝置和自動關閉裝置;⑦填充裝置;⑧燃油低壓報警/關閉裝置;⑨應急關閉開關和隔離裝置;⑩聯鎖裝置。2換證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簽發新的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22-附錄送審圖紙目錄2簽發貨船適航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2.1(8)改為:“(8)防火控制圖(對小于500總噸的貨船和液貨船,可改送消防設備布置圖);”4簽發防止油污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4.8中“船上油污染應急布置圖(備查)”改為“船上油污染應急計劃”。6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1(8)改為:“(8)防火控制圖;”新增6.1(19)及(20)如下:“(19)救生設備布置圖;(20)高速船操作手冊(包括撤離程序)。”新增“10簽發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如下:“10簽發海上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類別和擬定載運處所或區域清單;供水系統包括消防泵的遙控啟動及排量和布置圖;圍蔽裝貨處所內電氣設備和布線圖;圍蔽裝貨處所內火災探測系統圖;圍蔽裝貨處所的通風布置圖;6裝運包裝閃點低于23℃的易燃液體,以及易燃氣體和在可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散裝固體危險貨物的圍蔽裝貨處所通風布置圖;裝運易燃液體危險貨物和有毒液體危險貨物的圍蔽處所的艙底水系統圖;-23-圍蔽裝貨處所的防火布置圖;9露天裝貨區域和開式滾裝裝貨處所及非裝運危險貨物裝貨處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滅火設備布置圖;開式滾裝裝貨處所和不能封閉的閉式滾裝裝貨處所的固定式水噴灑系統圖及相關資料;人員保護設備資料;滾裝裝貨處所的分隔要求資料?!毙略觥?1簽發海上船員艙室設備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如下:"11簽發海上船舶船員艙室設備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船員艙室布置圖;船員艙室設備說明書(應包括船員艙室的用途、尺寸、家具、通風、取暖、衛生設施及供水系統的布置情況等)(備查)?!毙略觥?2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如下:“12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對運載不超過50名特殊人員(含乘客)的特種用途船,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同本附錄2。對運載超過50名特殊人員(含乘客)的特種用途船,簽發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同本附錄5。對特殊人員(含乘客)少于50人或小于1000總噸的特種用途船,防火控制圖可改送消防設備布置圖?!毙略觥?3簽發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如下:“13簽發海上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13.1船舶擬定裝運有毒液體物質清單;-24-泵系布置圖;掃艙系統布置圖;洗艙系統和設備布置圖;水下排放布置圖;用于清除殘余物的通風設備布置圖;用于易凝固和高粘度物質的加熱系統布置圖;程序和布置手冊?!毙略觥?4簽發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如下:“14簽發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使用消耗臭氧物質的系統布置。船上焚燒爐布置(如適用)。”-2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

第3篇載重線-26-第1章通則一般規定中“本篇規定適用于國內航行的20m及以上的民用排水型海船”由下列文字替代:“本篇規定適用于國內航行的為長度20m及以上的民用排水型海船”2中“中國船級社的《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改為“中國船級社的適用規范”2定義1由下列文字替代:“2.1 本篇有關定義如下:(1)長度:長度(L)應取為量自龍骨板上緣的最小型深85%處水線總長的96%,或沿該水線從首柱前緣至舵桿中心的長度,取大者。對于無舵桿的船舶,長度(L)取為最小型深85%處水線總長的96%o③如在最小型深85%處水線以上的首柱外形為凹入的,則該水線總長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緣都應在該水線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點垂直投影在該水線上的點量起(見圖2.1)。④龍骨設計成傾斜的船舶,其計量本長度的水線應和最小型深的85%處的設計水線平行,該水線由繪一平行于船舶(包括呆木)的龍骨線并與下圖中干舷甲板型舷弧線相切的切線得到,此時最小型深為在切點處從龍骨板上緣量至干舷甲板舷側處橫梁上邊的垂直距離(見圖2.2)。-27-圖2.2(2)垂線:首尾垂線應取自長度(L)的前后兩端。首垂線應與在計量長度的水線上的首柱前緣相重合。(3)船中:船中是長度(L)的中點。(4)寬度: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寬度(B)是船舶的最大寬度,對金屬船殼的船舶是在船中處量至兩舷肋骨型線,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處量至兩舷船殼的外表面。(5)型深:①型深是從龍骨板上緣量至干舷甲板舷側處橫梁上緣的垂直距離。對木質和混合材料結構船舶的垂直距離則是從龍骨槽口的下緣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狀是凹形,或裝有加厚的龍骨翼板時,此垂直距離是從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內延伸線與龍骨側邊相交之點量起。②有圓弧形舷緣的船舶,型深應量到甲板和船側型線延伸的交點,將舷緣當作方角設計。③如干舷甲板為階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過決定型深的那一點,型深應量到從該甲板較低部分甲板與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準線。(6)計算型深(D):計算型深(D)是船中處型深加干舷甲板邊板的厚度。對于圓弧形舷緣半徑大于寬度(B)的4%或上部舷側為特殊形狀的船-28-舶,計算型深(D)系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計算型深,此截面兩舷上側垂直并具有同樣的梁拱,且上部截面面積等于實際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積。(7)方形系數:①方形系數(C)由下式確定:°LBdx式中:V-對于金屬船殼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體積,不包括附體;對于其他材料船殼的船舶是量到船體外表面的排水體積,兩者均取自力處的型吃水;d)—最小型深的85機②計算多體船的方形系數時,應取用本條⑷定義的全寬(B),而不是單個船體的寬度。(8)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處從甲板線的上邊緣向下量至相關載重線的上邊緣的垂直距離。(9)干舷甲板:①干舷甲板通常是最上層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開口設有永久性關閉裝置,其下在船側的所有開口設有永久性水密關閉裝置。下層甲板作為干舷甲板由船東選擇并經本局同意,可將-下層甲板指定為干舷甲板,但該甲板至少在機器處所與首、尾尖艙艙壁之間應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前后連續甲板,并且橫向也是連續的。(a)當該下層甲板為階梯形時,甲板最低線及其平行于甲板上部的延長部分取為干舷甲板。(b)當一下層甲板設計為干舷甲板時,就干舷的核定條件和計算而言,該干舷甲板以上的船體部分作為上層建筑處理。干舷是從這層甲板算起。(c)當下層甲板設計為干舷甲板時,在貨艙范圍內,這種干舷甲板的結構最低限度應在船側和在通至上甲板的每一水密艙壁處設有適當的框架結構桁材。這些桁材的寬度應適合于方便安-29-裝,并應考慮船舶的結構和操作情況。桁材的任何布置也應能滿足結構上的要求。不連續干舷甲板,階梯形干舷甲板(a)如果干舷甲板的凹槽延伸到兩舷側且長度超過1m,則該露天甲板的最低線及其平行于甲板上部的延伸部分取為干舷甲板(見圖2.3)o(b)如果干舷甲板的凹槽未延伸到兩舷側,則甲板上部取為干舷甲板。(c)如果露天甲板以下的一層甲板指定為干舷甲板且其設有未從一舷側延伸至另一舷側的凹槽,只要露天甲板上的所有開口設有風雨密關閉裝置,則該凹槽可以不計。(d)應適當考慮露天凹槽的排水系統和自由液面對穩性的影響。(e)(a)至(d)的各項規定不擬用于挖泥船、開底泥駁或設有大開口艙的其他類似船舶,對這類船舶的每一種均需要單獨考慮。丁一*.c 也索(D)千艇甲版平行到圖2.3(10)上層建筑:①上層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從舷邊跨到舷邊或其側壁板離船殼板向內不大于船寬(B)的4虬②封閉的上層建筑是一種具備下列設施的上層建筑:(a)結構堅固的封閉艙壁;(b)這些艙壁的出入開口(如有時)設有符合第2章2.1要求的門;(c)上層建筑側壁或端部的所有其他開口設有有效的風雨密關閉裝

置。橋樓或尾樓不應視為封閉的,除非當端壁開口封閉時,有

通道供船員隨時自全通的最上層露天甲板或更高甲板上的任

何一處用其他方式前往這些上層建筑內的機器處所和其他工-30-作處所。③上層建筑的高度是指在船側從上層建筑甲板橫梁頂到干舷甲板橫梁頂的最小垂直高度。④上層建筑的長度(S)是指上層建筑位于長度(L)以內部分的平均長度。⑤橋樓:是指不延伸到首垂線或尾垂線的上層建筑。⑥尾樓:是指自尾垂線向前延伸到首垂線后某一位置的上層建筑。尾樓可以起始于尾垂線后的某一位置。⑦首樓:是指自首垂線向后延伸到尾垂線前某一位置的上層建筑。首樓可以起始于首垂線前的某一位置。⑧全上層建筑:全上層建筑是最低限度自首垂線延伸到尾垂線的上層建筑。⑨后升高甲板:是指自尾垂線向前延伸的上層建筑,一般而言,其高度小于標準上層建筑高度,并有完整的前艙壁(非開啟式舷窗設有帶有效風暴蓋,人孔蓋用螺栓固定)(見圖2.4)。如果前艙壁因設有門和通道開口而不是完整的,則該上層建筑應視為尾樓。(11)上層建筑甲板:上層建筑甲板是構成上層建筑上部邊界的甲板。(12)平甲板船:平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沒有上層建筑的船。(13)風雨密:風雨密是指任何海況下水都不會透入船內。(14)水密:水密是指能夠在任何方向上具有以適當程度抵抗所須承受的最大水壓頭壓力而防止水透過結構的能力。(15)阱:阱是暴露于露天的甲板上水能聚積起來的區域。阱視為由甲板結構的兩個或多個邊界圍成的甲板區域。-31-第2章核定干舷的條件2開口關閉設備與密性2.1封閉上層建筑的門2.1.2后新增2.1.3如下:“2.1.3除非另經本局同意,否則門均應向外側開啟以增加對海水沖擊的保護?!?2艙口、升降口和通風筒的位置.2.1(2)用以下文字替代:“(2)“位置2”一在位于從首垂線起船長的四分之一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個標準上層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層建筑甲板上。在位于從首垂線起船長的四分之?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兩個標準上層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層建筑甲板上。”2.6機艙開口2.6由下列文字替代:“2.6 機艙開口2.6.1在“位置1”和“位置2”的機艙開口應有適當的構架和用足夠強度的鋼質艙棚有效地圍閉,如果艙棚沒有其他結構保護,其強度要作特殊考慮。上述艙棚的出入口,應裝設符合本章2.1.1要求的門,如果在“位置1”,門檻應至少高出甲板600mm,如果在位置2,應至少高出甲板380mln。在上述艙棚中的其他開口,應設有同等的罩蓋,永久附裝在它的適當位置上。2.6.2對核定的干舷小于第3章B型船舶1.1.1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機艙棚沒有其他結構保護,則應裝設雙道門(即符合本章2.1.1要求的內門和外門),且內門門檻高度應為230mm,外門門檻高度應為600mm。2.6.3干舷甲板或上層建筑甲板上露天部分的任何機爐艙頂棚、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的圍板,應合理地和切實可行地高出甲板。一般情況下,須向機艙連續供風的通風筒應裝設符合2.8.3要求的有足夠高度的圍板,而不必裝設風雨密關閉裝置。須向應急發-32-電機艙連續供風的通風筒,如果在穩性計算中計入其浮力或視其為通向下層的防護開口,則應裝設符合2.8.3要求的有足夠高度的圍板,而不必裝設風雨密關閉裝置。2.6.4如因船舶大小和布置而使得要求不切合實際情況,并有其他適當的布置可確保不間斷地為這些處所提供適當的通風。本局可以同意機艙和應急發電機艙通風筒圍板取較小的高度,但應按照2.8.4裝設風雨密關閉裝置。2.6.5機爐艙頂棚開口應裝設鋼質的或其他相當材料的堅固罩蓋,永久附裝在它們的適當位置上,并能保證風雨密?!?.7干舷甲板和上層建筑甲板的開口2.7由下列文字替代:“2.7干舷甲板和上層建筑甲板的開口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閉上層建筑內的人孔或平的小艙口,應用能達到水密的堅固罩蓋關閉。除使用間隔緊密的螺栓緊固外,罩蓋應永久地附裝于開口處。在干舷甲板上,除貨艙口、機艙開口、人孔和平的小艙口以外的開口,應有封閉的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強度相當和風雨密的升降口來防護。類似地,在露天的上層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頂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處所或封閉的上層建筑以內的處所的任何此種開口,應用堅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來保護。通向或通往前往下層的梯道的上述升降口或甲板室的門口應按2.1.1的要求裝設門。作為替代措施,如果甲板室內的梯道被封閉在設有符合2.1.1的要求的門的結構堅固的升降口內,則外門不必風雨密。在高度小于標準高度的后升高甲板或上層建筑上,甲板室高度等于或大于標準后升高甲板高度,則甲板室頂部的開口應設有可接受的關閉裝置,但是,如果該甲板室的高度至少為一個標準上層建筑高度,則該開口不必用本條規定的堅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來保護。高度小于標準上層建筑高度的甲板室上,甲板室頂部的開口可以用類似方式處理。在位置1,升降口門口的門檻,在甲板以上的高度應至少為600mm,在位置2,則應至少為380mm。7.5如果按照第1章2.1(10)②在上層甲板上設有補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則進入橋樓或尾樓的門檻高度應為380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應按此-33-處理。如果未在上層甲板設有出入口,則干舷甲板上甲板室門口的門檻高度應為600mm。如果上層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關閉裝置不符合2.1.1的要求,則內部甲板開口應視為露天的(即位于開敞甲板上)?!?.9空氣管9.2用以下文字替代:“2.9.2 空氣管應裝設自動關閉裝置?!毙略?.9.3如下:“2.9.3 液貨船上可使用壓力真空閥(PV閥)。”2.10貨艙舷門和其他類似開口2.10用以下文字替代:“2.10貨艙舷門和其他類似開口2.10.1干舷甲板以下船舷兩側的貨艙舷門和其他類似開口應裝設門,其設計應確保與周圍外板有相同的水密性和結構完整性。除本局另行許可外,這些門均應向外開啟。上述開口的數目應為符合船舶設計意圖和正常工作需要的最低數目。2.10.2 除經本局另行準許外,2.10.1中所述開口的下邊緣不得低于船側干舷甲板的平行線,該線最低點在最高載重線上邊緣以上至少230mm。2.10.3 如果準許貨艙舷門和其他類似開口的下邊緣布置于低于2.10.2的規定,則應另行設置專門裝置保持水密完整性。2.10.4設置同等強度和水密性的第二道門是一種可接受的布置,但在兩道門之間的艙室中應設有滲漏探測器。從該艙室向艙底排水應布置為由便于使用的螺旋閥控制。外門應向外開啟。2.10.5 首門及其內門、舷門、尾門及其密封的設置應符合本局認可的組織或適用國家標準的要求及其提供的相當安全水平?!?.11 泄水孔、進水孔和排水孔2.11用以下文字替代:-34-“2.11泄水孔、進水孔和排水孔泄水孔、進水孔和排水孔布置的一般要求(1)除2.11.2規定者外,從干舷甲板以下處所或從裝有符合本章2.1要求的門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層建筑和甲板室內通過船殼的排水孔,均應裝設堅固的和易于到達的設備,以防水浸入船內。通常每一獨立的排水口應有一個自動止回閥,并且備有從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關閉它的裝置。如果排水管船內一端位于夏季載重線以上超過0.01L,則排水口可以有兩個自動止回閥而不需要直接關閉裝置。如果上述垂直距離超過0.02L,則可以使用單一的自動止回閥而不需要直接關閉裝置。操縱直接關閉閥的裝置應便于使用,并在操縱位置設有表示該閥是開或閉的指示器。(2)可允許使用一個自動止回閥和一個從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閘閥來代替一個自動止回閥及其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的直接關閉裝置。(3)如果要求有兩個自動止回閥,則為了便于在營運條件下進行檢查,船內端的閥應易于到達,(即該船內端的閥應位于熱帶載重線高度以上)。如果這是不切合實際的,則只要在兩個自動止回閥之間設置一個就地控制的閘閥,船內端的閥就不必裝設在熱帶載重線以上。(4)如果衛生排水孔及泄水孔在機器處所范圍內通過船殼排向舷外,則可允許在船內端裝設-一個止回閥,同時在船殼上裝設一個就地操縱的直接關閉閥。該閥的控制設備應位于易于到達的位置。(5)當核定木材干舷時,排水孔船內端的位置應與夏季木材載重線相關。(6)對止回閥的要求僅適用于船舶正常營運時保持開啟的排水孔。對在海上保持關閉的排水孔,可允許使用從甲板上操縱的單一螺旋閥。(7)表2.11.1給出了泄水孔、進水孔和排水孔可接受的布置。.11.2如干舷甲板邊緣在船舶左或右橫傾5°時未被淹沒,才可允許從用于載貨的封閉上層建筑引出通過船殼的泄水孔。否則,泄水應引向船內。.11.3在人工操縱的機器處所,與機器運轉有關的海水主、副進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刂圃O備應便于使用,并應在操縱位置設有表示該閥是開或關的指示器。.11.4開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論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處,或在夏季載重水線以上小于600mm處穿過船殼,均應在船殼上設有止回閥。除2.11.2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足夠厚度,此閥可以省略(見以下2.11.7)。.11.5由未裝設符合本章2.1要求的門的上層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應通-35-到舷外。.11.6所有外板上的附件和本條要求的閥應用鋼、青銅或其他經批準的韌性材料制成。不允許采用普通生鐵或類似材料制成的閥。本條所涉及的一切管系,應用鋼或經認可的其他相當材料制成。.11.7泄水管和排水管:(1)對泄水管和排水管如無足夠厚度要求:對外徑等于或小于155mm的管子,厚度應不小于4.5mm;對外徑等于或大于230mm的管子,厚度應不小于6mm。外徑尺寸如為中間值,厚度應由線性內插確定。(2)對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有足夠厚度要求:對外徑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子,厚度應不小于7mm;對外徑為180mm的管子,厚度應不小于10mm;對外徑等于或大于220mm的管子,厚度應不小于12.5mm。外徑尺寸如為中間值,厚度應用線性內插法確定?!毙顾?、進水孔和排水孔可接受的布置表2.11.1來自干舷甲板以卜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閉處所排水從其他處所排水一般要求:2.11.1,對于舷內端位于SWL以上W0.01L通過機艙的排水口替代措施(2.11.1),對于舷內端舷外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450mm或SWL以上W600mm2.11.4其他2.11.5位于SWL以上,0.01L位于SWL以±>0.02L符號:V管子的舷內端/管子的舷外端>管子終止在開敞甲板上0無直接關閉裝置的止回閥干

&有直接關閉裝置的就地控制]止回閥 I*就地控制閥 II遙控正常厚度

特別厚度注:表中SWL系指夏季載重線。-36-2.12舷窗刪去原2.12.新增2.12至2.13如下:“2.12垃圾滑道2.12.1可允許使用兩個從滑道的工作甲板上控制的閘閥代替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直接關閉的止回閥,但應符合以下要求:(1)低位閘閥應從干舷甲板以上位置控制。兩個閥之間應裝設一個連鎖系統;(2)滑道船內端應位于船舶在相應于夏季干舷的吃水處向左舷或右舷橫傾8.5。所形成的水線以上,但應在夏季水線以上不小于1000mm。如果船內端在夏季水線以上超過0.01L,則只要船內的閘閥在營運情況下始終便于使用,該閥可不要求從干舷甲板上控制;(3)作為替代措施,可以在滑道的船內端設置一個較鏈式風雨密蓋及一個排放蓋板代替上面的和下面的閘閥。風雨密蓋與蓋板應裝設一個連鎖裝置,以使蓋板在風雨密蓋關閉前不能啟動。2.12.2整個滑道,包括蓋,應采用有足夠厚度的材料制成。2.12.3閘閥的控制器和/或錢鏈式蓋上應清楚地標明“不使用時,保持關閉”。2.12.4對客船,如果滑道的船內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或,對適用破損穩性要求的貨船,如果滑道的船內端位于平衡水線以下,則:(1)船內端錢鏈式蓋/閥應為水密;(2)閥應為裝設在最深載重線以上便于使用位置的螺旋止回閥;(3)螺旋止回閥應從艙壁甲板以上位置控制并裝設有開啟/關閉指示器。閥的指示器上應清楚地標明“不使用時,保持關閉”。2.13舷窗,窗和天窗13.1舷窗和窗連同其玻璃、窗蓋*和風暴蓋(如裝設),應按經批準的設計,并具有堅固的結構。不允許采用非金屬框架。13.2舷窗的定義為面積不超過0.16m?的圓形或橢圓形開口。面積超過0.16m2的圓形或橢圓形開口應作為窗處理。13.3窗的定義為一般呈方形的開口,在其每個角隅具有一個與方窗尺度相適應的圓弧過渡,以及面積超過0.16n?的圓形或橢圓形開口。*“窗蓋”裝設在窗和舷窗的內側,而“風暴蓋”在便于使用的情況下裝設在窗的外側,可以是較鏈式或拆卸式。-37-13.4下列處所的舷窗應裝設錢鏈式內側窗蓋:(1)干舷甲板以下的處所;(2)第一層封閉上層建筑內的處所;和(3)在干舷甲板上保護通往下層的開口或穩性計算中計入浮力的第一層甲板室。窗內蓋如設在干舷甲板以下,應能水密關閉和緊固,如設在干舷甲板以上,應能風雨密關閉和緊固。13.5舷窗不應設在這樣的位置上,即其窗檻低于船側處的干舷甲板平行線,該線的最低點在夏季載重線(或夏季木材載重線,如已核定)以上的距離為船寬B的2.5%或500mm,取較大者。13.6如果要求的破損穩性計算表明,舷窗在進水的任何中間階段或平衡水線會被淹沒,則舷窗應為非開啟型。13.7窗不應裝設在下列位置:(1)干舷甲板以下;(2)封閉上層建筑第一層的端壁或側壁;或(3)穩性計算中計入浮力的第一層甲板室。2.13.8如果上層建筑保護通往下層開口的直達通道,或在穩性計算中計入浮力,則該第二層上層建筑側壁上的舷窗和窗,應裝設能夠風雨密關閉和緊固的較鏈式內側窗蓋。2.13.9如果第二層上層建筑保護向下通往2.13.4中所列處所的直達通道,則其側壁以內的邊艙壁上的舷窗和窗應裝設較鏈式內側窗蓋,或如果該窗易于到達時,則應裝設能夠風雨密關閉和緊固的永久性附裝的外部風暴蓋。2.13.10第2層或以上的上層建筑的居住艙室艙壁和門,將舷窗和窗同直接通往下層的通道相分隔開,或該第2層上層建筑在穩性計算中計入浮力,可同意該居住艙室艙壁和門替代裝設在舷窗和窗上的窗蓋或風暴蓋。2.13.11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標準高度的上層建筑甲板上的甲板室,如果后升高甲板或上層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后升高甲板標準高度,就對于窗蓋的要求而言,可視為在第二層。2.13.12如同對舷窗和窗的要求一樣,固定式或開啟式天窗的玻璃厚度應與其尺寸和位置相適應。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應予以防護以免機械損壞,如果設在位置1或位置2,則應裝有永久性附連的窗蓋或風暴蓋。”-38-3排水設備與船員保護設施3用以下文字替代:“3排水設備與船員保護設施排水舷口1.1 最小排水舷口面積:(1)如果舷墻在干舷甲板或上層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則應采取足夠的措施以迅速排出甲板積水和放盡積水。(2)除本條(3)和3.1.2的規定外,如果阱處的舷弧是標準的或大于標準的,干舷甲板上每個阱內在船舶每側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積(制應按下式算得。在上層建筑甲板上的每個阱的最小面積應為按下式算得面積的一半:如阱內舷墻長度為(/)20m或以下:A=0.7+0.0351m2如1超過20m:A=0.071 m2在任何情況下,所取之/值不必大于0.7Lo如果舷墻平均高度大于1.2m,則所需面積對每0.1m高度差,按每米防長增加0.004m20如果舷墻平均高度小于0.9m,則所需面積對每0.1m高度差,按每米階長減少0.004m20(3)對沒有舷弧的船舶,則按本條(2)算得的面積應增加50虬如果舷弧小于標準舷弧,此百分數應用線性內插法求得。(4)船中設有寬度至少為船舶橫梁80%的甲板室且沿船側的通道寬度不超過1.5m的平甲板船,形成兩個阱。應根據各阱長度為每一個阱按要求設置排水舷口面積。(5)如果船中部甲板室前端設有完全橫過船寬的屏板艙壁,露天甲板即分成兩個阱且甲板室的寬度可沒有限制。(6)后升高甲板上的阱應作為干舷甲板上的阱處理。(7)裝設在油船露天甲板貨油總管和貨油管系四周,高度大于300mm的槽溝扁鋼應作為舷墻處理。排水舷口應按本條規定布置。附設在排水舷口上供裝卸操作時使-39-用的關閉裝置的布置應使其在海上時不會軋住。3.1.2如設有凸形甲板的船舶不符合第3章2.2.4(5)要求;或者如在分立的上層建筑之間設有連續或大體連續的艙口側圍板,排水舷口的最小面積應按下表計算:艙口或凸形甲板的寬度與船舶寬度比值排水舷口面積與舷墻總面積比值40%或小于40%75%或大于75%20%10%介于中間寬度比值的排水舷口面積,應用線性內插法求得。3.1.3按照3.1.1要求的舷墻上排水面積的效能取決于橫過船甲板的自由流通面積。甲板上自由流通面積是艙口之間、艙口與上層建筑、甲板室之間向上至舷墻實際高度的凈縫隙面積。舷墻上排水舷口面積應相對于凈自由流通面積按以下確定:(1)如在設想艙口圍板是連續的情況下,自由流通面積不小于由3.1.2算得的排水面積,應認為由3.1.1算得的最小排水舷口是足夠的。(2)如自由流通面積等于或小于由3.1.1算得的面積,舷墻上最小排水面積應按3.1.2確定(3)如自由流通面積比由3.1.2算得的面積小,但比由3.1.1算得的面積大,舷墻上最小排水面積應按下式確定:夕=E+£-£m2式中:E一由3.1.1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積;Fz—由3.1.2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積;和£—艙口端部和上層建筑或甲板室之間向上至舷墻實際高度的通道和縫隙總的凈面積。3.1.4 當船舶干舷甲板上的上層建筑或上層建筑甲板的任一端或兩端都是開敞的而由開敞甲板上的舷墻形成阱時,上層建筑內的開敞處所應有適當的排水設施。船舶每?側開敞上層建筑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積(4)和露天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積(4)應按照以下步驟計算:(1)確定阱的總長(Z),等于舷墻圍成的開敞甲板長度(4)與開敞上層建筑內公共處所長度(7S)之和。(2)確定4:-40-按3.1.1并假定標準高度舷墻,計算長度為Z的開敞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積(4);如適用,按3.1.1(3)對沒有舷弧的船舶進行修正,乘以系數1.5;對封閉上層建筑端壁開口寬度(以)調整排水舷口面積,乘以系數④對阱的總長中由開敞上層建筑圍成的部分調整排水舷口面積,乘以系數:-(A/1Y式中4和4定義見3.1.4(1);對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離,調整排水舷口面積,對于在干舷甲板以上大于0.5&者,乘以系數:0.5(VA)式中:A—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離;As 個標準上層建筑高度。(3)確定4:開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積(4)應按⑵①計算,用計算排水舷口名義面積(/),然后用下列面積修正方法之一(取適用者)對舷墻的實際高度(4)進行調整:對舷墻高度大于1.2m:4=4((―-1.2)/0.10)(0.004) m2;對舷墻高度小于0.9m:4=7.((4-0.9)/0.10)(0.004) m2;對舷墻高度為L2m和0.9m之間,不作修正(即4=0);然后如⑵②和⑵⑤規定,對無舷弧(如適用)和高出干舷甲板的高度,用以和九調整經修正的排水舷口面積(4=/'+4)。(4)沿開敞上層建筑范圍內的開敞處所的每一側和開敞阱的每一側應分別提供開敞上層建筑的最終排水舷口面積(4)和開敞阱的最終排水舷口面積(4)。(5)上述關系用下列方程予以概括,其中假定人,即4和4之和大于20m:開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積4:4=(0.07A+4)(舷弧修正)(0.5hjA);-41-開敞上層建筑的排水舷口面積4:4=(0.077,)(舷弧修正)(VZ)(1-(7./7J2)(0.54/A);如果人等于或小于20m,按照3.1.1,基本的排水舷口面積為4=0.7+0.035排水舷口的下邊緣應盡實際可能接近甲板。所需排水舷口面積的2/3應分布在阱內最接近舷弧最低點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所需排水舷口面積的三分之一應沿剩下的阱長平均分布。在舷弧為零或舷弧很小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層建筑甲板上,排水舷口面積應沿防長平均分布。舷墻上所有排水舷口,應用間距約為230mm的欄桿或鐵條保護。如排水舷口設有蓋板,則應有足夠空隙以防堵塞。錢鏈的銷子或軸承應用耐腐材料制成。蓋板不應裝設鎖緊裝置。3.2船員保護作為船員起居處所的甲板室,其強度應經認可。3.2.2所有露天甲板四周應裝設欄桿或舷墻。舷墻或欄桿的高度應至少離甲板1m,當此高度妨礙船舶正常工作時,可準許采用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適當的防護措施,并經認可。3.2.3裝設在上層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欄桿應至少有三檔。欄桿的最低一檔以下的開口應不超過230mm,其他各檔的間隙應不超過380mm。如船舶設有圓弧形舷緣,則欄桿支座應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應裝設至少有二檔的欄桿。欄桿應符合以下規定:(1)應按約1.5m間距裝設固定式、移動式或較鏈式撐柱。移動式或較鏈式撐柱應能鎖定在直立位置;(2)至少每第3根撐柱應用肘板或撐條支持;(3)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鋼絲繩代替欄桿。鋼絲繩應用螺絲扣繃緊制成;(4)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許在兩個固定撐柱和/或舷墻之間裝設鏈索來代替欄桿。為保護船員進出他們的住所、機艙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任何其他處所,應為3.3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備適當的設施(以欄桿、安全繩、步橋或甲板下通道等形式)。-42-任何船舶所裝運的甲板貨物的堆裝,應使在貨物堆裝處進出船員住所、機艙和船上重要操作所用的所有其他部位的任何開口能被關閉和緊固以防止進水。如在甲板上和甲板下均沒有方便的通道,應在甲板貨物以上設置欄桿或安全繩來保護船員。3船員安全通道3.1應至少按表3.3.1規定的以下措施之一為船員提供安全通道:3.2表3.3.1所指可接受的裝置定義如下:(a)一條盡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風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凈開口至少為0.8m寬,2m高),該通道連接和通達各有關處所。(b)在上層建筑甲板面或以上的船舶中心線處或盡實際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線處的一個結構堅固的固定步橋,用以提供一個至少寬0.6m且表面防滑的連續平臺,在其全長范圍內兩側裝設欄桿。欄桿應至少高1m,并按3.2.3的要求設三個開檔,其間應設檔腳板。一固定走道,寬度至少為0.6m,設在干舷甲板平面上,并由兩排欄桿和間距不大于3m的撐柱組成。欄桿的橫檔數和間距按3.2.3要求。在“B”型船上,可同意將高度不小于0.6m的艙口圍板作為走道的一側,但在艙口之間應設有兩排欄桿。一直徑不小于10mm的鋼絲安全繩,由間距不大于10m的撐柱支持,或一附設在艙口圍板上并在艙口之間延續的有支撐的單根扶手或鋼絲繩。一固定步橋:①位于上層建筑甲板面或以上;②位于船舶中心線處或盡實際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線處;③位于不至于妨礙容易穿過甲板工作區域處;④提供一個至少寬1m的連續平臺;⑤由防火和防滑材料構成;⑥在其全長范圍內兩側裝設欄桿,欄桿應至少高1m,開檔應按3.2.3要求,并由間距不大于L5m的撐柱支持;⑦每側設置擋腳板;⑧有開口通往甲板,如適合,配有梯子,開口間距應不大于40口;-43-和⑨如果所橫穿的露天甲板的長度超過70m,在步橋處應設置間距不超過45m的遮蔽設施。每個這種遮蔽設施應至少能容納一人,且其結構應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風雨密防護。設在船舶干舷甲板而中心線處或盡可能靠近中心線處的固定走道,其技術規格和本條(e)對固定步橋所列一樣,但擋腳板除外。在核準載運散裝液貨的“B”型船上,當艙口圍板和所設艙口蓋的高度相加不小于1m時,艙口圍板可接受成為走道的一側,但艙口之間應裝設兩排欄桿。-44-船員通道可接受的布置 表3.3.1船型船內通道的位置核定的夏季干舷按照核定干舷的類型可接受的布置***A型B-100型B-60型B型船學和運以所油化妒體財的四除*、品氣輸外有通往船中住艙的通道尾樓和橋樓之間,或尾樓和甲板室(內有居住艙室或航行設備,或兩者兼有)之間《3000mm(e)(e)(c)(i)(e)(f)(i)(a)(b)(c)(i)(c)(ii)(c)(iv)(d)(i)(d)(ii)(d)(iii)(e)(f)(i)⑴(ii)(f)(iv)>3000mm(e)(e)(c)(i)(c)(ii)(e)(f)(i)1.2通往首尾兩端的通道尾樓和船首之間(如無橋樓)橋樓和船首之間,最甲板室(含居住艙室或航行設備,或兩者兼有)和船首之間,或若為平甲板船,船員艙室和船舶首尾端之間<3000mm(c)(i)(e)(f)(>)(c)(i)(c)(ii)(e)⑴⑴(D(ii)(c)(i)(c)(ii)(e)(f)(i)⑴(ii)>3000mm(c)(i)(d)(i)(e)(f)(>)(a)(b)(c)(i)(c)(ii)(d)⑴(d)(ii)(e)(f)(i)⑴(ii)(a)(b)(c)(i)(c)(ii)(c)(iv)(d)(i)(d)(ii)(d)(iii)(e)(f)(i)(0(ii)(f)(iv)油船*、化學品船*和氣體運輸船*通往船首的通道尾樓和船首之間,或甲板室(含居住艙室或航行設備,或兩者兼有)和船首之間,或若為平甲板船,船員艙室和船舶首端之間<(Af+HJ**(a)(e)(f)(i)(f)(v)>(Af+Hs)**(a)(e)(f)(i)(f)(ii)2.2通往船尾的通道若為平甲板船,船員艙室和船端之間如124中對其他船型所要求的*油船、化學品船和氣體運輸船分別同第5篇第2章1.2.1(4)、第4篇第1章2.1(6)和(7)的定義。**Ar:按A型船舶計算所得的最小夏季干舷,而不論實際核定的干舷類型。Hs:第33條定義的上層建筑標準高度。***布置(a)至(f)在以下3.3.2說明。位置(。-?)在以下3.3.3說明。3.3.3如合適,上述3.3.2(c),(d)和(f)布置的許可橫向位置為:-45-(i)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線處;或裝設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線處的艙口上;(ii)裝設在船舶每一舷;(iii)裝設在船舶一舷,但每?舷應有供安裝的設備;(iv)僅裝設在船舶的一舷;(v)裝設在盡可能靠近中心線的艙口的每一側。3.3.4其他如裝設鋼絲繩,應配置螺絲扣以保證其繃緊。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鋼絲繩代替欄桿。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許在兩個固定撐柱之間裝設鏈索來代替欄桿。如設撐柱,每第3根撐柱應用肘板或撐條支持。移動式或較鏈式撐柱應能鎖定在直立位置。凡遇障礙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應配置能通行的設施。一般情況下,步橋或甲板面走道的寬度應不超過1.5m。3.3.5 對船長小于100m的液貨船,分別按上述3.3.2(e)或(f)裝設的步橋平臺或甲板面走道的最小寬度可減小至0.6mo4核定A型船舶干舷的特殊條件法規及其2006年修改通報的4.4.1用以下文字替代:“4.4.1設有舷墻的“A”型船舶,至少應在露天甲板的一半長度內,設置柵欄欄桿或其他相當的排水設備。面積為舷墻總面積的33%,位于該舷墻下部的排水舷口可允許作為相當的排水設備。舷側頂列板的上邊緣應盡實際可能降低?!?核定頂推船一駁船綜合體干舷的特殊條件2006年修改通報的6.1中“(如頂推船干舷甲板最低點低于該水線d)”用“(如頂推船干舷甲板最低點低于水線山)”替代。-46-第3章干舷計算2千舷修正2.2前新增2.1-1如下:“2.1-1 干舷甲板凹槽修正2.1-1.1如干舷甲板上有一凹槽,且其不延伸到船兩側,則未考慮該凹槽所算得的干舷應修正相應的浮力損失。該修正值應等于凹槽的體積除以85%最小型深處船舶的水線面面積所得之值(見圖2.1T.1)。1-1.2修正值應加到所有其他修正完成后所得的干舷值上去,但船首高度修正除外。1.3如上述修正了浮力損失后的干舷大于根據量至凹槽底部的型深所確定的最小兒何干舷,則可以使用后者。干舷增加的修正值等于:IXbXd,0.85D處的水線面面積”5 最小船首高度5.2用以下文字替代:“2.5.2對航行于近海航區、沿海航區和遮蔽航區的船舶,其最小船首高度可按5.1要求分別減小10%、20%和35%?!眲h除法規及其2006年修改通報的2.5.3。原2.5.4、2.5.5分別改為2.5.3、2.5.4。-47-3最小季節干舷1.1用以下文字替代:“3.1.1夏季干舷尸按下式計算:/=如+£+£+工+工式中:F.-基本干舷,mm;按本章1.1規定計算;£——方形系數對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1規定計算;£——干舷甲板凹槽對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IT規定計算;久——有效的上層建筑和凸形甲板對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2規定計算;£、——非標準舷弧對干舷的修正值,mm;按本章2.3規定計算?!?4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8年修改通報第4篇船舶安全-49-本篇中“排水海船”改為“排水型海船”,“排水船舶”改為“排水型船舶”。第1章通則1適用范圍1.1中“本篇適用于國內航行的20m及以上的排水海船?!备臑椤氨酒m用于國內航行的船長為20m及以上的排水型海船,船長的定義按各章的定義或規定。”1.3用以下文字替代:"1.3船舶安全還應符合本法規總則、第1篇和第3篇的適用規定?!?定義新增2.1(13)至(16)如下:“(13)特種用途船:系指因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載有12名以上特殊人員(包括乘客)的機械自航船舶。適用本法規的特種用途船舶包括以下類型:①從事科研、考察及測量的船舶;②用于海事人員訓練的船舶;③不從事捕撈的鯨魚及魚類加工船;④不從事捕撈的其他海洋生物資源加工船;⑤設計特點和作業方式與①?④相類似的其他船舶;特殊人員系指船上除乘客或船員或1周歲以下兒童外,與上述船舶的特殊用途有關的或在船上進行特殊工作而乘載于船上的所有人員。在本法規中特殊人員的數量作為參數出現時,應包括船上所載的乘客(不得超過12人)。(14)半潛船:系指由第3篇第5章1.1定義的船舶。(15)頂推船-駁船組合體:系指由一艘頂推船和一艘駁船組成具有如下特征的船隊:頂推船借助于一種除纜繩、鏈索或其他索具以外的機械聯結裝置,使得在整個營運航程中,頂推船與駁船始終保持所述聯結狀態。頂推船一駁船組合體包括絞接式頂推船-駁船組合體和固定式頂推船-駁船組合體。-50-(16)近海供應船:系指主要從事運送物品、材料和設備至近海設施上,并在船舶前部設計有居住處所和橋樓、在船舶后部有為在海上裝卸貨物的露天裝貨甲板的船舶。(17)船上人員:系指乘客、船員和特殊人員(如有時)的統稱。”2006年修改通報中3.3(1)③中“舟山海域”改為“舟山海域的遮蔽航區”。-51-第2-1章構造一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1分艙與穩性1.1至1.1.6用如下文字替代(其中包括對2006年修改通報中1.1.1和1.1.4的修改):"1.1.1本節適用于客船和貨船的分艙與穩性。2除1.1.1規定外,下列客船的分艙與穩性應滿足本局《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4篇第2T章B部分的有關要求:I級客船;(2)船上人員500人及以上的II級客船;(3)船上人員1000人及以上的HI級客船。1.3對某些新型或特殊型式客船在執行某些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切實際時,經本局同意可免除某些要求,但應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4無論何時建造的貨船,如改裝成客船,就于開始改裝之日起作為客船看待。1.1.5雙體客船的破損穩性應滿足本章1.7的要求。1.6除客船外,干貨船和其他各類船舶的破損穩性應滿足本章1.8-1至1.8-7的要求?!?006年修改通報中1.8用如下文字替代:"1.8-1干貨船的分艙與穩性?(適用于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1.1適用范圍(1)除另有規定外,本部分(1.8-1)適用于船長(£s)100m及以上的干貨船和裝載甲板貨的本法規第3篇第3章所述的B-60船舶和B-100船舶,但不適用于不裝載甲板貨的本法規第3篇第3章所述的B-60船舶和B-100船舶。(2)以下提到的規則系指本部分(1.8-1.1至1.8T.10)所包含的整套規則。(3)對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組船舶,如果能達到與本規則同等的安全程度,可以接受變通的布置。"應與本局接受的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A.684(17)決議《關于SOLAS公約中100m及以上貨船的分艙和破損穩性規則的解釋》一起使用。-52-1.8-1.2定義除另有規定外,就本規則而言:(1)分艙載重線:系指用以確定船舶分艙的水線。(2)最深分艙載重線:系指相應于核定的船舶夏季吃水的分艙載重線。(3)部分載重線:系指空船吃水與最深分艙載重線之間差值的60%。(4)船舶分艙長度(Zs):系指船舶處于最深分艙載重線時限制垂向浸水范圍的甲板及其以下部分最大投影型長度。(5)船長中點:系指船舶分艙長度的中點。(6)后端點:系指分艙長度的最后一點。(7)前端點:系指分艙長度的最前一點。(8)船寬(8):系指在最深分艙載重線或其下的船舶最大型寬。(9)吃水(④:系指在船長中點處從船型基線至所述水線間的垂直距離。(10)某--處所的滲透率(〃):系指該處所浸水容積與浸沒容積之比。1.3要求的分艙指數R(1)本規則旨在給船舶規定一個最低的分艙標準。(2)擬提供的分艙程度應由下式所要求的分艙指數R來確定:=(0.002+0.0009L5)1/3式中:Ls 船舶分艙長度,mo1.4達到的分艙指數A(1)按本條計算所得的達到的分艙指數A應不小于按本條(2)計算所得的要求的分艙指數R。(2)船舶達到的分艙指數/應按下式計算:a=Zpe式中:,——表示所考慮的每一個艙或艙組;R一表示所考慮的艙或艙組可能浸水的概率,不考慮任何水平分隔;S,—表示所考慮的艙或艙組浸水后的生存概率,包括任何水平分隔的影響。(3)在計算/時應采用水平縱傾。(4)該總和僅包括那些有助于增加達到的分艙指數A值的浸水情況。(5)上述公式所表示的總和應計及整個船長范圍內單個艙或兩個或更多相鄰艙-53-浸水的所有情況。(6)若設有邊艙,邊艙浸水的所有情況應加入公式所表示的總和中;此外,邊艙或艙組和其相鄰的內側艙或艙組之間同時浸水的所有情況也應加入總和,此時假定一矩形穿透擴展至船中心線但不包括中心線處艙壁的破損。(7)破損的垂向范圍假定為從基線向上擴展至水線以上或更高的任一水密水平分隔。然而,如果一個較小范圍的破損會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則須假定為該范圍。(8)如在假定浸水艙范圍內設有管子、管弄或隧道,其布置必須保證累進浸水不會擴展到那些假定浸水的艙室以外的其他艙室。然而,如果證實累進浸水的影響能被容易地控制并且不損害船舶的安全,則可允許較小的累進浸水。(9)在根據本規則進行浸水計算時,只需假定船殼有一個破洞。1.8-1.5因數口的計算(1)采用下列注釋,根據不同的情況按本條①計算因數R:為=從£$的后端點到所考慮的艙室后端最前部的距離;涇=從£$的后端點到所考慮的艙室前端最后部的距離;土4五4

--12

£EE=£+與一1J=E「E\J'=J-E,如220J'=/+£,如£<048最大無因次破損長度=竺,但不大于0.24。Ls破損位置沿船長的假定分布密度。=L2+0.8E,但不大于1.2破損位置沿船長的假定分布函數b=0.4+0.25E(1.2+a)Jy=T-maxP=々/max4=04工(3耳=>2_匕,如y<1-54-g=y-』,如其他情況;3y3y44F,=乙一匕,如y<12 3 12F2=^--^+-,其他情況。2 312①每一單個艙的因數口按以下規定:(a)當所考慮的艙延伸至整個船長£s:Pi=1(b)當所考慮的艙的后端點與£s的后端點重合時:Pi=F+0.5op+q(c)當所考慮的艙的前端點與公的前端點重合時:pt=1-F+0.5ap(d)當所考慮的艙的兩端位于船長公的前后端點以內時:Pi=ap(e)在應用(b)、(c)和(d)公式時,當所考慮的艙室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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