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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補償
憲法與行政法學
一、行政補償概述〔一〕行政補償的概念〔二〕行政補償的特征〔三〕行政補償的性質〔四〕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五〕行政補償的理論根底〔六〕行政補償原那么〔七〕行政補償制度的分類二、我國行政補償的現狀〔一〕國家補償制度的法律體系〔二〕國家補償制度的主體〔三〕國家補償的范圍及標準〔四〕國家補償的方式〔五〕國家補償的程序4、
目錄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行為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進行的給付救濟。行政補償可以從行為和制度兩個層面去界定:從行為層面上說,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行為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通過行政機關給予補償救濟的行為;從制度層面上說,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行為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通過行政機關給予補償救濟的制度。〔紅皮書教材〕行政補償可以概括為:行政主體為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通過合法行使的職權行為或是其附隨效果,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特別損失的情況下,應當依據公平原那么,運用多種方式,對受到損失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補償的制度。〔辛旭東,熊文昭等〕〔一〕行政補償的概念
〔二〕行政補償的特征1.行政補償的前提是國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導致特定個人、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或特定個人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2.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而補償義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任何個人均不負有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給付行政補償的義務,且不發生行政追償問題。3.行政補償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組織,對象的特定性是行政補償的一個重要特征。4.行政補償,以個人組織所受的直接損失為限,合法權益受損的個人組織不得根據其受損權益大小或國家社會因之防止損失或以獲益大小而提出超出現實損失之外的補償要求。
5.行政補償通常是在實際損失發生之后進行,但也可以在實際損失發生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預先進行,而行政賠償及其他類型的賠償只能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由于損害的發生,對受害人而言是始料不及的,故而不存在當事人雙方在損害發生之前達成賠償協議并給付賠償金的可能性。6.行政補償的依據就有多樣性,除法律法規規章外,也可以是政策或標準性文件,行政賠償那么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7.行政補償費用一般不單獨在國家財政中列支,也不實行集中管理,而由具體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分散管理。
8.行政補償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是生產生活和就業方面的優待或優惠。9.行政補償的數額標準大多采用公正、相當、適當的規定。〔三〕行政補償的性質〔來源:行政補償的性質分析〕一是責任說1.行政責任說。認為行政補償是因為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失,依法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所受損失予以彌補的責任。【教材上不贊同:嚴格講行政補償不屬于行政責任】
2.特殊行政責任說。認為行政補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責任,其特殊性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1〕該責任不以違法為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對其合法行為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依法負損害補償責任;〔2〕該責任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對其無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要對相對人依法負過錯責任;〔3〕該責任不以因果關系為構成要件,〔并非無因果關系,只是補償不深究因果關系〕,對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對損害負結果責任;〔4〕該責任也不以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侵權行為為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對特定相對人因公共設施或社會公共事業而蒙受損失,要依法付公平責任;
3.例外責任說。行政補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沒有侵權行為和違法的情況下由于合法的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彌補一般應以法律規定為限,因而是一種例外責任。其構成要件有三:一是造成公民法人損害的行政行為是合法行為或無過錯行為。二是承擔補償責任一般必須以法律規定為前提。三是因行政行為受到的侵害必須是特殊的非普遍的。
4.法律責任說。該說認為行政補償是國家行使公權力非過失責任中的中斷,“社會義務面前平等原那么的責任〞。有學者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因中斷,社會義務面前平等原那么而導致的損害均應該得到補償。只有社會給予了特殊的和非正常的損害才有權得到損害補償。5.危險責任說。該說認為"國家補償的支付"無疑是基于某種國家責任的承擔。這種責任一般稱之為國家的危險責任。它是與公務的違法.過失全無牽涉但卻被成認的責任。6.狹義責任說。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一種具體方式,是行政主體實現行政目標的手段之一,如果把責任局限在分內應做的事這一意義上,也可以說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承擔的一種責任。7.民事責任說。認為行政補償是另外的民事責任,并不具有對行政行為的責難。二是行政行為說補償行政行為說。認為行政補償是基于行政機關的一種“積極義務〞而實施的補救性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說。將行政補償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開袋將其納入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加以研究。【方世榮】三是法定義務說
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主體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一切行為所賦課的一種現代國家的法定義務。行政補償的性質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之規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失時對其給予補償的一種現代國家的法定義務。四是責任和行政行為雙重性質說
該說認為行政補償性質應當界定為即是行政主體一種特殊行政責任,也是行政主體一種補償性具體行政行為。〔四〕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1.起因不同。2.范圍不同。行政補償的范圍要明顯的小于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包括直接損失、精神損失、一些國家也支持間接損失。3.標準不同,行政補償的標準分散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而行政賠償的具體標準在國家賠償法這種規定。
4.承擔責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錢賠償為行政補償的承擔方式還包括其他物質權益的補償,比方換房換地,工作,就業安置等,而行政賠償沒有,其他物質權益性賠償。5.程序不同,行政補償損失可以發生之前先行補償,然后再作出行政行為;也可以做出行政行為之后再對損失進行補償。而行政賠償不同,必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前提,沒有損害,就不可能有賠償。〔五〕行政補償的理論根底1.既得權保護說2.公共負擔平等說3.結果責任說4.特別犧牲說5.社會保險論6.社會協作論7.人權保障論
國家賠償的理論根底:1.主權在民說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3.法律擬制說4.公共負擔平等說5.國家危險責任說6.社會保險說。國家賠償的理論根底
1.主權在民說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3.法律擬制說4.公共負擔平等說5.國家危險責任說6.社會保險說。〔六〕行政補償原那么
1.法國———“公正補償〞法國是國家責任最興旺的國家,也是行政補償制度確立最早的國家。早在1789年,后來成為法國憲法序言的?人與公民權利宣言?中就宣布“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顯系必要時,且在公平而且預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1804年通過的?法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共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補償不在此限〞的規定又重申了?人與公民權利的宣言?這一根本精神。由此可見,“公正補償〞是法國行政補償制度所依據的根本原那么。2.德國———“公平補償〞德國的行政補償制度是公用征收制度的伴生物。公用征收補償的原那么經歷了由“完全補償〞到“相當補償〞,再到目前的“公平補償〞。19世紀時,自由主義思潮彌漫整個歐洲,這種“自由法治國家〞的理念也反映在所有權絕對和征收補償的原那么上,各邦對公用征收的補償,皆采完全補償原那么。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時,由于現代市場經濟對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的取代,財產權利觀也發生劇烈變化。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便拋棄了私有財產權絕對、不受任何限制的理念,轉而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并以相當補償原那么取代了完全補償原那么。二戰后,1949年德國根本法在利益衡量根底上最終又確立了的公平補償原那么,實定法上多以“交易價值〞作為補償標準,實際上就是對完全補償原那么的回歸。低于市價的補償只能在例外情形下〔如立法機關有特別立法〕,法院才能成認。3.美國———“公平合理補償〞在美國,土地完全商品化,其憲法的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補償,私有財產不得為公共所收用〞。根據憲法規定,只有用于公共目的,而且必須有公平的補償,政府才能行使征收權。公平合理的補償是美國公用征收的根本前提。根據美國財產法,公平補償是指補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的未來盈利的折扣價格。這說明美國的征收補償原那么名為公平補償或合理補償,實際也是完全補償。4.日本———“正當補償〞?日本國憲法?規定,因公用征收及公用限制對私人財產造成財產上的特別損失時,必須予以正當補償。所以日本憲法層面上的征收補償原那么是“正當補償〞。日本理論界對于“正當補償〞的涵義有完全補償說、相當補償說和折衷說三種解釋。完全補償說認為,“補償必須將不平等復原為平等,即對于所產生損失的全部進行補償〞。50年代時,此說完全占上風,無論是最高裁判所的判決還是?土地收用法?都確立了完全補償原那么。目前日本的大局部學者均贊成完全補償說。而日本現在的相當補償說也是以完全補償為原那么,只是限于社會改革立法等例外的存在合理理由時,才認為較低額的相當補償便夠了。折衷說那么是把完全補償之情形與僅須相當補償即足夠之情形區分開來考量,實質上也是屬于相當補償說的一種。基上所述,日本憲法確立的正當補償原那么,其真實含義就是完全補償,因為相當補償說只是主張在一些特別情形下,可以進行相當補償。而在學說上或者判例上,完全補償說已成為共識。值得一提的還有,在20世紀末獨聯體國家制定的憲法中,完全補償說也為不少國家所確認。如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對財產應當“等價補償〞,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規定給予“充分補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那么規定“照價補償〞的原那么。對域外行政補償根本原那么的思考———“完全補償〞的回歸
從上述內容中不難看出,在行政補償制度開展過程中,“行政補償的原那么經歷了從完全補償到不完全補償再到完全補償的否認之否認過程〞。雖然各國在憲法層面上明確規定了“適當補償〞、“公平補償〞、“正當補償〞和“合理補償〞等不完全補償原那么,但從這些原那么的實質內涵和實際的運用效果來看,卻都是對完全補償原那么的回歸,視完全補償為一般情形,只有在一些特別合理的情形之下,才可進行相當補償。也就是說,從世界行政補償原那么的演變趨勢看,對于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都對相對人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所以,作為一個以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為目標的中國和立法上應具備的超前性,可確立“完全補償〞作為行政補償的根本原那么。〔七〕行政補償制度的分類征收征用補償:包括一般的征收征用行為和因公權力行使所引起的附隨性征收征用行為引起的補償。具體是指行政主體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相對人財產所有權,或對相對人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予以征收征用,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或者因行政主體的合法公權力行為的附隨效果給相對人財產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失,從而予以補償的行為。一般征收征用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征收企業補償、移民補償、專利公用征用補償、緊急征收或征用補償等;附隨性征收征用行為如修建大壩造成農田、建筑物、林木被淹沒,因保護野生動物而遭受損害等,對于這些行為,一般也視為構成對財產等權益的征收征用。信賴關系補償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改變或撤回已經生效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基于憲法的財產權保障原那么,以及人民對國家法秩序和政府信譽的信賴,對于因此而給相對人造成的權益損失,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如行政規劃行為的信賴利益保護,行政指導行為的信賴利益補償,以及行政許可行為的信賴利益保護等。特別負擔補償特別負擔補償的內容比較復雜,與前兩者以及無因管理補償是基于合法行政行為或相對人行為所引起的補償不同,特別負擔補償是基于結果責任的補償,這是一個兜底性類型,它直接運用了特別犧牲原理,從個人利益的特別受損之結果出發,根據一定的邏輯因果關系,推導出行政補償之需要。在這一類型之下,包括了財產權限制之特別犧牲補償,公共設施致損之特別犧牲補償,以及其他公益性特別犧牲補償都可以納入其中。其中,財產權限制之特別犧牲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對私人財產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超出了私人應當承受的限度而到達特別犧牲之程度,從而應當予以補償。如對自然保護區內森林采伐權的限制補償;國家指定某處民宅為受保護古建筑,不得隨意撤除、改建等。公共設施致損之特別犧牲補償是指因政府營造之公共設施正常行使或運營之原因導致相對人權益遭受損失引起的補償。如政府的垃圾處理站發出的惡臭,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商家經營及導致地產貶值,燃燒垃圾致使臨近農民農作物遭受熱氣煙熏而枯萎等。無因管理補償是指公民為政府行政事務提供管理遭受損失時,由政府給與補償。如公民協助公務或見義勇為行為而遭受人身或財產等權益損失。公法上無因管理行為的行政補償需要注意與行政獎勵區分開來,如果僅有協助公務、見義勇為等無因管理行為,而沒有遭受損失,那么應適用行政獎勵;如果遭受損失,尤其是損失比較嚴重時,那么應適用行政補償。在對行政補償予以類型化界定時,我們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公權力行使行為,一是因違法但無責行政行為,如違反相鄰關系保護原那么發給建筑許可證,致使相鄰人財產遭受損害的;二是因錯誤、失誤行政行為,如因公務員失誤,將已被否決的地鐵規劃圖紙當作最終核準的規劃圖紙發布給新聞機構,導致相對人受到新聞誤導而高價購置規劃地鐵沿線土地或房產,后政府機關宣布撤回已發布之方案,遂致價格暴跌;三是因行政不作為行為,如工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筑公司開業申請人已超出法定期限,但遲遲不作出登記決定,導致申請人因建筑材料短期暴漲而遭受重大本錢損失,對于諸如此類的情況如何處理?從我國目前立法來看,對于這種介于違法和合法之空檔的情況根本上沒有立法予以規制,實踐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是置之不理。但事實上,從結果責任來分析,相對人的損失又確實與公權力之行使相關,對此,筆者建議將其納入行政賠償的范疇,在將來修改國家賠償法時進行擴大解釋,由國家負責對相對人予以賠償。基于引起國家補償的事由,對國家補償制度進行分類
1.國家實行征收或征用所導致的補償。2.公民、組織因協助公務遭受損害所導致的補償。3.公民、組織或地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遭受特別損害所導致的補償。4、國家的其他合法行為所導致的補償。1.國家實行征收或征用所導致的補償。
基于征收的補償主要有:對私有房屋征收的補償〔?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對投資、企業征收的補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外資企業法?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對文物征收的補償〔?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對集體土地、集體草原征收的補償〔?農業法?第七十一條、?草原法?第三十九條〕;對財產性權利征收的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中的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條中的海域使用權、?草原法?第三十九條中的承包經營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中的房屋使用權〕。基于征用的補償主要有:因執行戒嚴任務的需要,征用財產的補償〔?戒嚴法?第十七條〕;因國防發動的需要,征用財產的補償〔?國防法?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征用財產的補償〔?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因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征用財產的補償〔?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因應災、救災的需要,征用財產的補償〔?防震救災法?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二十條、?防洪法?第四十五條〕;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征用財產的補償〔?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征用人力、勞力的補償〔?防洪法?第四十五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二十條〕。基于征收或征用的補償主要有:對公民私有財產征收或征用的補償〔?憲法?第十三條〕;對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補償〔?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2.公民、組織因協助公務遭受損害所導致的補償。
主要包括:公民、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遭受損害的補償〔?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公民、組織因參加撲救火災遭受損害的補償〔?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民用運力國防發動義務遭受損失的補償〔?民用運力國防發動條例?第三條〕。
3.公民、組織或地方因公共利益需要遭受特別損害所導致的補償主要包括:因保護生態的特殊要求,土地治理者遭受損害的補償〔?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條〕;因水工程建設移民遭受損害的補償〔?水法?第二十九條、?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七條〕;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野生動物遭受損失的補償〔?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因輸出自然資源而遭受損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補償〔?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因蓄滯洪水遭受損失的補償〔?防洪法?第七條第三款〕。4、國家的其他合法行為所導致的補償
比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遭受損害的補償〔?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五條〕;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損害的補償〔?國防法?第五十五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相對人遭受損害的補償。〔?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因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補償〔?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從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中規定的國家補償事由來看,因征收或征用導致的補償最多,其他的補償事由也在不斷開展。最近幾年,學界要求對因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以及因刑事犯罪而遭受損害的相對人給予國家補償的呼聲日見高漲,值得重視。另外,在有些國家,刑事補償是國家補償的重要類型。如?日本國憲法?第40條規定:“任何人受到拘留或拘禁后,獲得無罪判決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國家補償。〞根據該條,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刑事補償法?。該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本法律不阻礙應受到補償之人,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刑事補償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可能產生競合,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救濟渠道。二、我國行政補償的現狀
〔一〕國家補償制度的法律體系〔二〕國家補償制度的主體〔三〕國家補償的范圍及標準〔四〕國家補償的方式〔五〕國家補償的程序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國家補償法?,國家補償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標準之中,根本上形成了一個包括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不同效力等級的國家補償標準體系。憲法主要是對國家補償的宣示性、原那么性規定;法律主要是對各個具體領域中國家補償的規定;行政法規那么有的是對法律已有的補償規定的具體化,有的是在法律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對國家補償所作的創制性規定。
〔一〕國家補償制度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關于國家補償的法律標準大致如下所述:1.憲法層面:?憲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2.法律層面:?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戒嚴法?第十七條,?國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行政許可法?第八條,?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外資企業法?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條,?防震救災法?第三十八條,?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第四十七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防洪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水法?第二十九條,?農業法?第七十一條,?草原法?第三十九條,?礦藏資源法?第三十六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3.行政法規層面:?民用運力國防發動條例?第三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二十條,?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七條。〔二〕國家補償制度的主體
1.有的法律并不明確規定補償主體。如?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2.有的法律規定國家為補償主體。?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3.有的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為補償主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4.有的法律規定具體單位(包括行政機關和企事業組織)為補償主體。如?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三〕國家補償的范圍及標準
1.我國國家補償法律標準中,大局部是財產損失的補償,有的也規定了人身損害的補償,但是,沒有精神損失補償的規定。2.我國國家補償法標準中,有的明確規定了只補償直接損失,不補償間接損失。如?國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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