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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COMMERCIAL

LAW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

破產程序的開始對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會產生各種不同的影響,因而立法有必要就程序

的開始設定必要的條件。比如,哪些人有破產能力,

出現什么破產原因時可以提出破產申請,哪些人有權

提出破產申請,不同的申請人是否適用相同的申請要

件,如何確定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管轄規則,法院對破

產申請應當怎樣進行審查,對破產申請的不同處置能

夠產生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法院決定受理破

產案件后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產生哪些法律效力,債權

人應當如何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如何獲得確認等,

都是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環節應當解決的問題。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本章導語章節目錄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破產程序開始的要件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管轄

法律效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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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第一節破產程序開始的要件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4本節內容概要

本節首先討論了破產程序開始要件的法律概念及學理認識,重點研究了破產能力要件和破產原因要件的法律概念、立法例以及學理爭論。本節知識點01.破產程序開始的要件概說02.破產能力要件03.破產原因要件本節關鍵詞

破產程序開始要件;破產能力要件;破產原因要件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5一、破產程序開始的要件概說

破產程序開始的要件又稱破產條件,是指啟動或者進入一項破產程序應當具備的各種條件。破產

程序開始的要件通常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產申請的提出、破產申請人適格、接受申請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轄權等;后者主

要指債務人有破產能力并且存在破產原因等。

在國外破產法理論中,有關破產程序開始的實質要件爭議的焦點在于,除了公認的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這兩項要件之外,是否同時把“無破產障礙的存在”、“復數債權人的存在”、“債務人有積極財產可供分配”等作為構成破產程序開始的實質要件。由此形成了破產程序開始的“二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五要件說”。6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二、破產能力要件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7(一)破產能力(二)破產能力的涉及范圍(三)我國的立法規定三、破產原因要件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8(一)破產原因(二)不同法系的規定(三)我國立法的規定(四)破產界限標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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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第二節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管轄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9本節內容概要

本節主要探討破產申請的主體構成、破產案件的法定形式以及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管轄移送等問題。本節知識點01.破產申請的主體02.破產申請的形式03.破產案件的管轄本節關鍵詞破產申請;破產案件管轄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0一、破產申請的主體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1

破產程序的開始,應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申請。

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時方可提出破產申請,而債務人則可以在瀕臨破產,也就是有可能出現破產原因之時,便可提出破產和解或者破產重整的申請。

原則上,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均為其享有的權利,但清算中的企業法人資不

抵債時,清算人負有提出申請的義務。二、破產申請的形式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2

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三、破產案件的管轄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3(一)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二)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三)破產案件管轄權的轉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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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第三節破產申請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4本節內容概要

本節討論了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破產保全與破產凍結的法律概念和立法規定,破產債權申報的法定內容和程序以及破產案件受理產生的法律效果。本節知識點01.破產申請的受理02.破產保全與破產凍結03.破產債權的申報04.破產案件受理的其他法律效力本節關鍵詞

破產申請;破產保全;破產凍結;破產債權;法律效力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5一、破產申請的受理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6

(一)破產申請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并由人民

法院受理后,才產生破產程序開始的效力(二)相關法律規定二、破產保全與破產凍結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7(一)破產保全(二)破產凍結三、破產債權的申報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8(一)破產債權的申報(二)債權的申報期間(三)我國的相關規定四、破產案件受理的其他法律效力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19

破產程序旨在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總括執行來

達到公平清償債務的目的。破產能力是指債務人能夠被宣告破產的資格。

就破產能力問題,各國傳統立法上大致存在商人破產主義和一般破產主義兩種立法體例。現代社會,隨著商人這一商事主體與其他民商事主體的漸趨重合,各國新制定和修改的破產法出現了一體改行一般破產主義的立法趨勢。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0破產能力涉及的范圍主要包括:法人的破產能力問題;特殊行業以及特殊企業,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和公用企業的破產能力問題;自然人尤其是作為消費者的自然人的破產能力問題;外國人的破產能力問題。由于各國對私法人尤其是營利性私法人的破產能力多持肯定

態度,這里僅對自然人的破產能力作一介紹。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1

新《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但該法一方面沒有規定合伙企業自身能否提出破產申請,另一方面也沒有規定合伙企業尤其是有限合伙企業能否適用破產清算以外的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程序。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2

破產原因是指就債務人存在的,能夠對債務人開始破產程序的原因和根據。因為它是衡量債

務人是否陷入破產的界限,故又稱為破產界限。

一般說來,破產原因的核心內涵就是不能清償。所謂不能清償,又可稱為支付不能或無力清償,是指債務人對于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的債務不

能實施清償的客觀狀態。但在衡量債務人究竟

是否構成不能清償之時,又存在不同的判斷標

準。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3

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

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

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

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

整。”該法第7條同時規定:“債務人有本法

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

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

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

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清算。”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4新《企業破產法》采用的破產界限標準在于:其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不抵債;其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符合兩項標準中的一項,就等于債務人達到了破產界限。具體來講: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申請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時,只要債務人符合了《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標準即可。債務人自身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的,只要符合《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即可;提出破產和解申請亦同。解散后的法人,僅僅適用《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的“資不抵債”的標準即可。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5

破產案件只能由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破產案件地域管轄的普遍原則。

將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確定為債務人住所地的理由,主要在于:其一,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故破產案件無如一般民事案件中的所謂原告、被告之分,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轄原則。其二,破產案件一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便于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理、變價和分配。其三,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通常人數眾多,無法確定由某一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就自然人破產案件的管轄,國外立法往往規定,債務人為自然人的,以其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依照戶籍所在地等無法確定時,可以以破產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般由先收到破產申請的法院管轄。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6

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同樣可適用一般民商事案件管轄權轉移的相關規定,即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般民事案件管轄權的移轉限于上下級法院之間,即只能用來突破級別管轄的規則。但按照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案件管轄權的移轉也可突破地域管轄的規則,也就是說,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隨著我國一些連鎖超市、證券公司、住宅商品房開發公司、母子公司等特殊破產案件的增多,管轄權移轉的現象可能會更加普遍。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8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債務人為對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的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29

為防止破產財產的流失,《企業破產法》第15條做出了如下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處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1

所謂自動凍結(automatic

stop/stay),是指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之后,所有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行為及其他對債務人的財產構成消極影響的行為均應中止的一項制度。

自動凍結的目的在于通過禁止所有意圖對債務人提出請求或者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執行的行為以達到解救債務人和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的目的,它的效力還在于保證管轄法院統一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處理,保證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置于破產法院的統一安排之下。這種“關門閉戶”的效力往往延續到解除凍結或者對財產實施分配時為止。自動凍結在破產預防程序中的功能主要在于阻止個別執行行為對債務人營業繼續進行所可能造成的影響。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2

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債務人也不得對個別債權

人的債務實施清償,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當統

一納入破產管理人的管理之下。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3

破產債權的申報是指擁有實體法上的合法債權的債權人,在程序開始后的一定期間內,向法院(或其指定的機構)申明債權并由此作出的依照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債權申報的意義主要表現為:是債權人取得破產程序當事人地位,相應地取得破產程序參與權和分配請求權的必經程序。債權申報的提出可昭示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4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6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第二十章破產申請與破產案件的受理37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并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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