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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公法-復習重點國際法概論簡述國際法的概念與特征。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那么、規那么和制度的總體。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
〔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
〔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什么是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的淵源有哪些?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作為有效法律標準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指國際法的標準第一次出現的處所。主要淵源:〔1〕國際條約;〔2〕國際習慣;〔3〕一般法律原那么。輔助淵源:〔1〕司法判例;〔2〕國際權威學者的學說;〔3〕國際組織的決議。什么是國際習慣?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是什么?國際習慣是各國在反復實踐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成文的行為規那么。構成要素:〔1〕通例之存在——“物質因素〞,客觀因素;〔2〕通例被各國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法律之確信——“心理因素〞,主觀因素。簡述國際法的編纂及分類。國際法的編纂是指把不系統和不成文的國際法規那么編成條文化和系統化的法典。分類:〔1〕非官方編纂〔民間編纂〕:私人或非官方學術團隊的編纂;〔2〕官方編纂〔政府間的編纂〕:即由國際外交會以或政府間國際組織進行的編纂。5、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與實踐?理論:〔1〕一元論:同屬于一個法律體系,但分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派。①國內法優先:國際法效力低于國內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②國際法優先:國際法效力高于國內法,國內法效力是國際法賦予的。〔2〕兩元論:國家法與國內法都是法律,都是國家法的主權意識行為。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是國家主權意志的對內表現,其對象是國家之內的人民,而國際法是國際主權意志的集體表現,其對象是國際關系中的國家本身。實踐:〔1〕關于條約,應遵循國際法的原那么,即條約必須遵守原那么和內政不容干預原那么;國際法條約在國內法中的實踐主要有轉化、并入和混合式三種方式。〔2〕關于習慣,英國嚴格區分國際法的條約和習慣規那么;美國法律對國際習慣的適用無明文規定,但美國憲法規定條約如同憲法,為最高國內法律;德國規定法院可以直接適用國際習慣,其效力在國內法之上。6、國際法的社會根底是什么?近代國際法開展中的重大事件有哪些?社會根底:〔1〕假設干國家同時存在;〔2〕這些國家進行交往與協作而形成各種國際關系。重大事件:〔1〕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召開,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格老秀斯1625年出版《戰爭與和平法》,系統地闡述了國際的主要內容。為近代國際法的建立奠定了根底;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特別是1789年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對近代國際法開展的影響是巨大的。第二章國際法根本原那么什么是國際法的根本原那么?什么是強行法?國際法根本原那么與強行法的關系是怎樣的?國際法的根本原那么:即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適用于國際法的一切領域的、構成國際法根底的原那么。強行法:指必須絕對執行的法律標準,是與任意法相對應的一個概念。關系: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法的根本原那么應屬于強行法的范疇,而不是任意選擇的法律標準。國際法的根本原那么與強行法在確認程度和效力的性質上有相同之處,但不能完全等同。根本原那么不等于強行法,反之亦然。根本原那么是適用于一切國際法領域的一般指導原那么,而強行法那么有可能是某個特定國際法部門的具體規那么。和平共處五項原那么的內容有哪些?它們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如何?內容:〔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2〕互補侵犯;〔3〕互不干預內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處。地位:和平共處五項原那么是國際法根本原那么的重要組成局部。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它們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如何?根本原那么:〔1〕會員國主權平等;〔2〕善意履行國際義務;〔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4〕不使用武力;〔5〕集體協作;〔6〕確保非會員國遵循憲章原那么;〔7〕不干預別國國內管轄事項。地位: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七項根本原那么標志著國際法根本原那么體系趨于完善。國際法根本原那么各項具體內容是什么?具體內容:〔1〕國家主權原那么。即尊重各國主權或各國相互尊重主權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根本原那么。主權是國家的固有權利,是國家的重要屬性。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其根本內容表現為三個方面:=1\*GB3①對內表現為最高權;=2\*GB3②對外表現為獨立權;=3\*GB3③對抗侵略的自衛權。〔2〕不干預內政原那么。每個國家都有平等的主權,每個民族都有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任何國家或任何國際組織都無權以任何方式去干預其他國家在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的事物。
〔3〕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那么。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國,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國,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侵犯另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4〕民族自決原那么。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權采取國際法確認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
〔5〕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那么。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當通過和平的方法予以解決。不能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法來解決爭端。
〔6〕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那么。一個國家應當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那么和規那么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當的各項義務。國際法的國家〔主體〕什么是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的主體有哪些?國際法的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義務能力的集合體。國際法的主體:〔1〕國家〔主要〕;〔2〕國際組織;〔3〕非國家的獨立政治實體;〔4〕個人。什么是國家?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哪些?國家是指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領土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組織和對外獨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實體。構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確定的領土;〔3〕政權組織;〔4〕主權。國家的根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根本權利: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管轄權。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干預的權利。平等權,是指各個國家在國際上的地位平等的權利。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而具有的權利。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待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根本義務:尊重別國的上述根本權利,不得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得干預別國內政,用和平方法解決與別國的爭端和藹意履行國際義務。這是國際法根本原那么和《聯合國憲章》所要求的必須遵守的義務。結合伊拉克戰爭,評國際法上國家的自衛權。2003年3月10日,因為伊拉克未執行安理會要求伊拉克銷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一系列決議,英美兩國基于“行使自衛和保衛國際社會“之目的,發動了對伊拉克的軍事行動。《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在確認自衛權的同時,對自衛權也作出如下限制:〔1〕國家遭到實際武力攻擊;〔2〕自衛只能在安理會采取維護措施之前進行;〔3〕將采取的自衛措施立即向安理會報告,并且不得影響安理會采取必要行動。然而,此次美英發動的伊拉克戰爭,其借口之一即是行使所謂的“自衛權〞。美國總統小布什將這種“自衛權〞鼓吹為先發制人的自衛權。從《聯合國憲章》精神的角度來看,二者之間存有根本區別。后發制人自衛權以存在客觀武力攻擊為先決條件,而先發制人自衛權以存在主觀威脅為先決條件。因此,所謂的先發制人自衛權是非法的,而英美的軍事行動也就不屬于合法自衛的范疇,從而也就違背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那么。行使自衛權是國際關系中是禁止使用武力原那么的唯一例外,因此更應當謹慎使用。然而在現代國際關系實踐中,總有國家借“自衛〞之名行“侵略〞之實。因此就更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國際法律制度,特別是進一步完善聯合國集體平安機制,以標準自衛權的合法行使。什么是國家成認?如何評價構成說與宣告說的觀點?國家成認是指既存國家以一定方式對新國家或新政府出現這一事實確實認,并說明愿意與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行為。構成說是指新國家只有經過成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這一學說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1〕新國家是先于并獨立于外國的成認而實際存在的,并不是由于成認才被創造出來的;〔2〕新國家一經出現,就享有主權和由此而引申出來的根本權利;〔3〕按照構成說會出現一個新國家同時是國際法主體,又不是國際法主體的自相矛盾的情況。宣告說是指國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國際法主體資格并不依賴于其他任何國家的成認,成認僅是一種對新國家已經存在這一既存事實的宣告。宣告說主張,國家一旦產生,便自然地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享有國際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獨立于別國的成認而存在。法律上成認與事實上成認的后果如何?有何區別?法律上成認的后果:〔1〕實現成認國與被成認國或政府間關系的正常化,雙方結束敵對狀態,可以建立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2〕使成認國和被成認國能夠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協定;〔3〕成認被成認國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效力;〔4〕成認被成認國國家財產和行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權,以及處理在國外財產的權力。事實上成認的后果:〔1〕互派領事或商務代表;〔2〕締結非政治性條約;〔3〕成認被成認國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效力;〔4〕成認被成認國國家財產和行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權,以及處理在國外財產的權力。區別:〔1〕法律上成認本身并不等于建交;〔2〕事實上成認一般不直接引起正式外交關系的建立;〔3〕法律上的成認原那么上具有溯及力,即國家或國際組織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成認,可追溯至新國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時,即對于新國家或新政府被成認前的法律和法律行為也認為有法律效力。什么是有效統治原那么?有效統治原那么又稱“有效控制原那么〞、“實效原那么〞,以是否實行有效統治為成認新政府的條件和根據的一種成認理論。只要新政府已在本國實行有效統治,便可成認之。所謂“有效統治〞,是指新政府實際控制本國大局部地區和有效地行使統治權,并得到居民慣常服從,從而有可能代表國家,獨立進行國際交往,承當國際權利與義務。這一學說與“成認宣告說〞同出于成認理論上的“事實主義〞,而與成認政府考慮其起源和法律根據的“法統主義〞相對立,符合民族自決和不干預內政的原那么精神。國家繼承的類型有哪些?繼承的一般規那么是什么?國家繼承是指一國由于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的該國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被別國所取代的法律關系。類型:依據繼承的對象,分為條約、國家財產、國家債務、國家檔案等的繼承。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把國家繼承問題分成三個工程,即關于條約的繼承、關于條約以外事項〔國家的財產、債務和檔案〕的繼承、關于國際組織成員資格的繼承。〔引起國家繼承的原因主要有:獨立、合并、別離、分立、局部轉移。〕一般規那么:〔1〕條約的繼承:政治性條約不予繼承;與領土、資源相關的條約予以繼承;經濟性條約酌情繼承。國家財產的繼承:一個標準,即被轉屬的國家財產與領土之間有關聯;兩個原那么,即隨領土轉移原那么和實際生存原那么。國家債務的繼承:除國家合并和新獨立國家繼承外,一般通過協議和按照公平原那么來解決國家債務的轉屬問題。國家檔案的繼承:除新獨立國家作為繼承國的這一特殊情況外,其余各種類型的國家繼承,首先由繼承國與被繼承國協議解決國家檔案的轉屬,如無協議,那么按國家檔案與所涉領土有關聯原那么,確定檔案的轉屬。由于檔案的不可分割性,在解決其轉屬時,應注意保持檔案的完整,但其他繼承國有復制權。第四章國家責任1、什么是國家責任?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國家責任:廣義上分為國際責任和國內責任,狹義上就是指國際責任,即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所應承當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1〕主觀要件:即某一不法行為可歸于國家而成為國家行為。〔2〕客觀要件:即國家的行為違背了國際法義務并造成損害后果。〔3〕因果關系:其內容包括行為的實施、行為的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可歸責于國家的行為有哪些?〔1〕立法機關的不法行為;〔2〕國家行政機關的不法行為;〔3〕司法機關的不法行為;〔4〕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的不法行為;〔5〕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不法行為;〔6〕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一國支配的機關的不法行為;〔7〕私人的不法行為問題;〔8〕叛亂或革命起義運動的行為問題;〔9〕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3、國家責任形式有哪些?〔1〕限制主權;〔2〕恢復原狀;〔3〕賠償;〔4〕抱歉;〔5〕停止不法行為。4、什么是國際損害責任?簡述國際損害責任的內容與新開展。國際損害責任是指國際法律責任主體在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中造成損害所應承當的國際責任。國際損害責任的危害具有跨國性,其活動通常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因其活動本身都是現行國際法允許或未加禁止的,因而被認為是合法的活動,并且受害國有權要求加害國給予合理賠償。新開展:〔1〕損害責任制度主要是由二戰后簽訂的少數責任公約和一些條約或公約中的責任條款構成的,如《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賠償公約》、《核動力船舶經營人的責任公約》等。〔2〕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那么草案》對國際損害責任的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5、簡述國家責任的新開展。〔1〕在近代國際法中,國家責任的內容和規那么,是完全由西方列強強加給弱小國家,以到達侵略和奴役的目的的。〔2〕在現代國際法中,國家責任的內容和規那么也有了新的開展。主體、范圍和內容、根據、責任的形式擴大。第五章國際法上的居民1、簡述國籍取得的方式及我國國籍法規定國籍取得與喪失的規定。國籍取得的方式:〔1〕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其國籍稱作原始國籍:=1\*GB3①依血統,屬人主義;=2\*GB3②依出生地,屬地主義;=3\*GB3③血統兼采出生地主義,混合主義。〔2〕以傳來的方式取得國籍,其國籍稱作繼有國籍:歸化、選擇、婚姻、收養、認知、入贅、自愿申請、國家繼承、接收公職、強制入籍等。中國國籍的取得:〔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中國國籍的喪失:〔1〕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參加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2〕中國公民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注意: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2、簡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外國人處于居住國的屬地管轄權之下,必須遵守居住國的法律。他根據居住國關于外國人地位的規定,承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他還應履行對其國籍國效忠及其他義務。當其權利受到侵害并滿足相關條件時,有權請求國籍國的外交保護。3、外國人出入境和居留的規定有哪些?〔1〕外國人入境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1\*GB3①持有有效護照并獲得入境簽證。也稱為“護照簽證制〞。=2\*GB3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關平安、衛生等方面的檢查。〔2〕對于外國人的出境,一般要求其辦理出境手續,依法付清捐稅或債務,了結訴訟。外國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帶走其私人合法財產。國家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令外國人限期離境或將其驅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無端濫用。〔3〕對于外國人的居留,任何國家或其國民都不得主張必然有在另一國的居住權。外國人的居留應該辦理申請和批準手續,以規定的地區、期限、目的和方式居留。一般將外國人的居留根據時間長短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但期間的劃定各國法律規定各異。外國人在居留國的居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由居留國的法律規定。4、什么是引渡?引渡的一般原那么有哪些?論我國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問題。引渡即一國將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執行處分的國際司法協助行為。引渡的一般原那么:〔1〕“雙重犯罪原那么〞或“相同原那么〞;〔2〕政治犯不引渡原那么;〔3〕罪行特定原那么;〔4〕雙重審查原那么。我國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問題:〔1〕缺乏與某些國家間的引渡條約,尤其是興旺國家,而非法獲取大量資金的重大經濟罪犯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歐美等西方興旺國家。〔2〕死刑問題,我國刑法中目前對于某些經濟犯罪仍可判處死刑。實踐中,假設我國堅持對外逃經濟罪犯主張死刑,通常會受死刑不引渡原那么的制約,遭到被請求國拒絕而難以引渡。5、什么是庇護?庇護的一般原那么有哪些?庇護是指領域庇護,也稱領土庇護,即國家對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國追訴或受迫害而前來要求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給予法律保護,并拒絕將其引渡給另一國的行為。庇護不僅指不引渡。庇護的一般原那么:〔1〕行使庇護權是一國之主權,各國應相互予以尊重;〔2〕給予庇護的理由,由給予庇護的國家決定;〔3〕國際犯罪不得庇護;〔4〕給予庇護之國家不得準許享受庇護之人從事違反聯合國憲章宗旨與原那么之活動。6、簡述國際法上的難民及法律地位。難民:基于一種可以證明成立的理由,由于種族、宗教、國籍、身為某一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畏懼遭受迫害留并身在其本國之外,并由于這樣的畏懼而不能或不愿意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一個無國籍的人,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懼而不愿意返回該國的人。法律地位:低于本國人,高于無國籍人。7、評我國不成認雙重國籍制度。我國《國籍法》中不成認雙重國籍的根本原那么和規定并未過時,而應繼續予以堅持。主要理由是:〔1〕人人都有國籍而且應只有一個國籍,已成為公認的國際法原那么。〔2〕《國籍法》集中反映了中國政府處理雙重國籍的一貫政策和多年的實踐和經驗.〔3〕不成認雙重國籍有利于中國處理和開展與有關國家之間的關系.〔4〕允許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對中國國家利益有害而無益,在政治上無益于中國的對外關系,在經濟上不會給中國帶來更大的好處。〔5〕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除回國和在國內時取得某些便利外,對其本人并無太大好處,相反他們由于必須同時向兩個國籍國履行義務而處于困境。第六章國際法上的領土1、簡述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方式。傳統方式:〔1〕先占;〔2〕時效;〔3〕添附;〔4〕割讓;〔5〕征服。現代方式:〔1〕民族自決;〔2〕公民投票;〔3〕恢復權利和收復失地。2、先占與時效有什么區別?區別:先占是指國家有意識地對無主地實行有效占領,即“無主土地〞的取得。時效是指一國占有他國某塊土地后,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受干擾地占有,即取得該土地主權的方式。先占屬于合法占領,而時效一般是非法占領;先占的取得對象是“無主土地〞,而時效的取得對象是“有主土地〞。3、邊界與邊境有什么區別?劃界方法與規那么有哪些?邊境制度包括哪些內容?區別:邊界也稱國界,是確定一國領土范圍的界限,它是一個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閉曲面。而邊境是指鄰近邊界、國界的區域范圍,一般來說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前者是一個封閉曲面,后者是一定的區域范圍。劃界方法與規那么:〔1〕定界;〔2〕標界;〔3〕制定邊界文件。“保持占有原那么〞,即“成認現狀原那么〞。邊境制度的內容:〔1〕界標的維護;〔2〕邊境公共效勞合作;〔3〕邊境資源利用及環保合作;〔4〕邊境事件的處理等。4、論釣魚島是中國領土。先占:無主地〔1〕先發現;〔2〕有效控制。——同時第七章國際法海洋法1、各海域的劃界及法律地位如何?〔九大海域: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內水:沿岸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至海岸線的水域,是國家領水的組成局部,具有與國家陸地領土相同的地位,完全處在一國管轄之下,非經該國許可,他國船只不得進入。領海:領海是沿海國領土主權向海洋擴展的局部。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l2海里,是國家領土的一局部。沿海國的主權及于領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應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外國飛機未經許可不得飛越他國領海上空。毗鄰區:毗連區是指領海以外鄰近領海的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沿海國在毗連區內可以為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轄權。為了執行法律,沿海國有權從毗連區開始對違法者行使追趕權。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連接領海的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建造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及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平安的管轄權力。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它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遵守沿海國有關的法律和規章。群島水域:群島水域是指群島國以連接最外緣島嶼的直線所包圍的水域群島國的主權及于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資源。在整個群島水域內,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權。群島國可在這水域內指定適當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對外國船舶和飛機通過,但行使此種權力的外國船舶和飛機不得對群島國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是指連接兩面公海或兩面專屬經濟區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海洋法公約》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可以通過和飛越,沿岸國不應阻礙和不應予以停止,但可為通過制定法律和規章。通過中的外國船舶和飛機必須加以遵守,這制度稱為“過境通行制〞。但如果國際航行海峽有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連接領海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由島嶼構成而在島嶼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樣方便的航道,那么不適用過境通行制而運用無害通過制。大陸架: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一局部,即一國陸地領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大陸架的寬度是從領海基線量起直到大陸架的邊緣,假設自然延伸缺乏200海里,可擴展到2OO海里,假設超過2OO海里,那么不應超過350海里,或不應超過2500米等深線外100海里。沿海國有在其大陸架上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任何國家未經沿海國同意不得在該沿海國的大陸架上從事開發資源的活動,對大陸架享有主權權利,但并不影響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相望或相鄰國家之間的大陸架界限,直由有關國家以協議劃定,求得公平解決。公海:是指海洋上除了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公海不能由任何國家占有,在其中實行公海自由制度,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飛越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設施的自由和科學研究的自由。公海自由制度適用于所有國家,包括內陸國。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該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占為已有或主張權利。區域內的資源由國際海底管理局進行管理,采用平行開發制。在該區域內活動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管理局公平分配。2、簡述北海大陸架案及確立的原那么。北海大陸架案:西德與丹麥、荷蘭在北海大陸架的劃界問題上發生了爭執。上述國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簽訂了《德荷條約》和1965年6月9日簽訂了《德丹條約》。在這兩個條約中確定了彼此間的局部邊界線,但它們無法就這些點以外的邊界線達成任何協議。因為,西德認為,在習慣國際法中沒有等距離原那么,而且用這種方法劃分北海大陸架疆界對西德來說是極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線向內彎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離原那么來劃分大陸架對它很不利,只能給予它較為狹窄的大陸架區域,面積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麥和荷是同那么分別占10%和11%。而丹麥和荷蘭那么堅持認為,1958年《北海大陸架公約》第6條“等距離+特殊情況〞規那么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但是,德國僅是該公約的簽字國,而不是批準國。1966年三國進行了進一步的談判而未能使問題獲得解決。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別同丹麥、荷蘭簽訂特別協定,將劃分北海大陸架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國際法院在1969年對此案進行了最后判決。確立的原那么:〔1〕國際法院在分析《大陸架公約》第6條的法律效力時,詳細論述了習慣國際法規那么形成的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為研究習慣法規那么形成問題提供了有力的論據。
〔2〕國際法院明確指出大陸架的法律根底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向連底的自然延伸,這個結論成為確定大陸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的理論根底。
〔3〕國際法院提出的劃界原那么,即根據公平原那么考慮一切有關情況通過協議解決的原那么,在實踐上已得到許多國家接受。可以說這個原那么已成為一個形成中的習慣規那么了。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大陸架的概念及劃界有什么規定?概念: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一局部,即一國陸地領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劃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領海基線〕起,自然的大陸架寬度缺乏200海里,通常可擴展到200海里,或擴展至2500米水深處〔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陸架寬度超過200海里而缺乏350海里,那么自然的大陸架與法律上的大陸架重合;自然的大陸架超過350海里,那么法律的大陸架最多擴展到350海里。4、什么是無害通過?什么是過境通行?無害通過與過境通行的聯系與區別是什么?無害通過:是由《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一項適用于沿海國領海內的船舶通行制度。具體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平安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連續不停地通過沿海國的領海而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過境通行: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的術語。指外國船舶和飛機自由地〔不僅是“無害地〞〕通過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是完全處在沿岸國的領海范圍以內〕,由公海的一個海域或一個專屬經濟區到公海的另一個海域或另一個專屬經濟區的航行。但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大陸和該國的一個島嶼所形成,而在該島嶼向海峽方面有一條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同樣便利的航路可用,那么不得在該海峽作此種航行。聯系:〔1〕都要求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不得對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2〕都必須遵守沿岸國的法律法規。區別:〔1〕適用的范圍不同:a.過境通行適用于公海與專屬經濟區的一局部與公海和專屬經濟區的另一局部之間的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b.無害通過適用于領海。〔2〕航行的主體不同:a.過境通行制度適用于所有船舶,不管商船或軍艦;而無害通過根本適用于商船,關于軍艦的無害通過在國際上有爭議;b.過境通行既適用于船舶也適用于飛機,而無害通過僅適用于船舶,飛機沒有無害通過的權利;c.潛水艇在行使無害通過權時,必須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幟,而在過境通行時沒有此種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3〕是否可以被沿海國終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國可以終止外國船舶在本國領海的無害通過;b.過境通行權不受沿海國的阻礙或中止。5、什么是登臨權?什么是緊追權?緊追權的行使要具備哪些條件?登臨權:即臨檢權,是指一國軍艦對公海上的外國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除外〕,有合理根據認為其有海盜、販奴、從事未經許可的播送、沒有國籍等嫌疑的,享有登臨該船的權利,并可檢查該船懸掛的旗幟及船舶文件,甚至進行搜查。這是船旗國專屬管轄的例外。緊追權:是指沿海國當局如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的權利。緊追權的行使條件:〔1〕從內水或領海開始〔公約擴大到內水、領海、群島水域、毗鄰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2〕立即緊追和不得中斷;〔3〕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標志清楚的政府用船舶飛機進行;〔4〕被追逐船舶進入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5〕假設無正當理由,應賠償被追逐船舶因此所造成的任何損害。沿海國的軍艦、軍用飛機和經授權的政府船舶,對其管轄海域內違反有關法律和規章的外國船舶有進行追逐、緝捕的權利。6、中日東海大陸架爭端評析。評析:“自然延伸〞還是“中間線〞原那么中日兩國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癥結在于:是按“自然延伸〞標準采用“公平原那么〞劃界,還是按“距離〞標準采用“中間線〞方法劃界。就東海海域而言,中國認為東海大陸架無論從地形、地貌、地質上都與中國大陸有著連續性,是中國大陸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國大陸的大陸架終止于沖繩海槽。日本主張中日東海劃界應無視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具體的劃界方法應按照等距離標準以“中間線〞確定界線。〔1〕從大陸架權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那么優越于“距離標準〞。〔2〕從劃界原那么上,“中間線〞方法缺乏法理依據,公平原那么才符合國際法精神。第八章國際空間法1、簡述空氣空間法律地位。空氣空間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個局部,一局部是國家領空;另一局部是國家領空以外的空氣空間,它是各國自由航行的空間;國家領空是國家主權支配下的空間。
〔1〕國家領空的地位:
國家領空是國家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氣空間,是國家領土的組成局部,國家對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權,它包括國家對領空資源排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和對領空及其內的人、物、事的管轄權,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GB3①領空資源的開發利用;=2\*GB3②制定航空法律規章;=3\*GB3③保存國內載運權;=4\*GB3④設立空中禁區。
〔2〕領空以外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極和各國專屬經濟區之上的空氣空間,它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范圍,各國有自由飛行權,但要遵守有關的國際法律法規。2、簡述關于國際民用航空平安的三個公約及內容的區別與聯系。1963年《東京公約》1970年《海牙公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及補充議定書非法行為管轄權起訴或引渡3、什么是空中劫持?國際法關于空中劫持在引渡方面的規定是什么?空中劫持是指在航空器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非法干擾、劫持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或準備采取此類行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平安,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1963年的《東京公約》規定,在航空器內所犯的罪行,為引渡的目的,應看作不僅是發生在罪行發生的地點,而且也是發生在航空器登記國領土上。因此,如果一締約國同登記國訂有引渡條約,應將該罪犯引渡給登記國。1970年的《海牙公約》規定,空中劫持應被認為是包括在各締約國間現有引渡條約中一種可引渡的罪行。“如不將此人引渡,那么不管罪行是否在其境內發生,應無例外地將此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以便起訴。該當局應按照本國法律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簡述外空條約體系。〔1〕1967年《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的原那么條約》〔《外空條約》〕——“外空憲章〞。〔2〕1968年《營救協定》、1972年《責任公約》、1975年《登記公約》以及1979年《月球協定》等。它們奠定了外層空間法的根底,以其為核心形成了外層空間法律體系。〔3〕我國是除了《月球協定》之外的所有公約的締約國。外空活動應遵循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根本原那么:〔1〕共同利益原那么;〔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那么;〔3〕不得據為己有原那么;〔4〕和平利用原那么;〔5〕救援宇航員原那么;〔6〕外空物體登記和管轄原那么;〔7〕國際責任原那么;〔8〕保護空間環境原那么;〔9〕國際合作原那么。簡述外空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1)國家對其外空活動承當國際責任,并應保證本國活動的實施,符合國際法的規定。不管這種活動是其政府部門或非政府實體從事。非政府實體的外空活動,應得到其國家的批準和連續監督。(2)《責任公約》對于空間物體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公約,損害賠償應由該物體的發射國承當。這里的發射國包括:發射或促使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以及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發射〞包括未成功的發射在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共同發射空間物體時,對所造成的損害應承當共同或單獨的責任。(3)發射國對其空間物體在地球外表或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損害,應負有賠償的絕對責任。發射國對于其空間物體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對于其他國家的空間物體,或所載人員或財產造成損害,負有賠償的過錯責任。(4)發射國的空間物體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地方,對另一發射國的空間物體造成損害,并因此對第三國或第三國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損害時:如果是在第三國的地球外表或對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那么前兩國對第三國負絕對責任;如果對地球外表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國外空物體或所載人員財產造成損害,那么前兩國依各自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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