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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仲裁委員會
裁決書
(2001)×市勞仲裁字第37號
申訴人。昌××,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漢族,××省××市人,現住××市××路9號。
委托代表人。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電子(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市××工業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法務部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被訴人人事主管。
申訴人××因不服辭退、經濟補償與被訴人××公司發生爭議,向本會申請仲裁。本會受理后,依法指定獨任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申訴人昌××及其代理人曾××、被訴人代理人××、××到庭參加,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訴人訴稱。我在被訴人質檢部任工程師,后被訴人以我違反規定使用電腦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有向我支付當月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故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當月工資1000元、補償1個月工資1909.40元、經濟補償金3818.8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1909.40元經濟損失2000元、生活補助費700元、交通費200元和住宿費200元,并由被訴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
被訴人辯稱。申訴人在被我公司開除后,一直未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沒有發放工資是申訴人的責任;申訴人私自修改電腦ip地址,隨意上網,導致公司無法正常工作,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的規定,方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只要求其中午交班時在崗,沒有實行24小時工作制,且我行每月支付加班費200元給申訴人,申訴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不合理;申訴人在營業處隨意留宿外人、搞卡拉ok,為此其同事和周圍群眾向我方投訴,其行為嚴重違反我行工作制度和嚴重影響我行的形象,申訴人對此應負全部責任,申訴人是季節性用工,按有關規定在當時是不屬強制性繳交社會保險金的范圍。
經查。申訴人于1995月份進入被訴人處,被安排到××營業所任保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申訴人日工資為18元。2000年8月份,被訴人收到投訴稱申訴人晚上留宿外人及搞卡拉ok。當月24日晚上9時許,被訴人派人檢查申訴人所在營業所,發現申訴人的兒子在營業所二樓看電視,申訴人為等待其妻來接孩子而未關營業所的拉閘大門。次日,被訴人以申訴人違規接待和留宿他人、嚴重違反其值班規定為由,對申訴人作開除處理。
再查:申訴人星期天照常上班,晚上在營業所二樓住宿;申訴人的工資已結算和支付,申訴人2000年6、7月份的工資均為558元,被訴人每月另發200元夜班費給申訴人;被訴人以申訴人是季節性用工為由未為申訴人辦理繳交社會保險手續;被訴人《保衛值班人員職責》第9條規定:“營業終了,關門后不得隨便開門,不準外單位人員進入,晚上遇有安全檢查,不管什么人,都必須由保衛部經理或行領導陪同,判明情況后,方可進門進行檢查,否則,一律拒絕入內檢查”。
以上事實有申訴人工資表、被訴人《安全檢查記錄單》、《保衛值班人員職責》和庭審筆錄為證,可以認定。
本會認為。被訴人聘用申訴人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在勞動關系續存期間依法為其辦理繳交社會保險手續;申訴人在休息日值班,被訴人應當依法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給申訴人;申訴人作為金融系統的保衛工作人員,違反被訴人有關規定,在晚上接待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及打開被訴人營業所大門,對被訴人財產安全構成了危險,已嚴重違反了被訴人的勞動紀律,其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會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第25條、第44條、第72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裁決:
被訴人應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訴人2000年7、8月份休息日加班工資及25%的賠償金共1449.20元,為申訴人補交2000年1月1日至
2000年8月25日期間應由被訴人負擔的社會保險金和滯納金(應由申訴人負擔部分由申訴人自行負擔)。
本案受理費、處理費xx元由申訴人和被訴人各負擔一半,申訴人預交仲裁費不予退回,由被訴人在執行本案時直接支付250元仲裁費給申訴人。
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按本裁決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
二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勞動仲裁裁決書
xx市仲裁委員會
裁決書
(2001)×市勞仲裁字第37號
申訴人。昌××,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漢族,××省××市人,現住××市××路9號。
委托代表人。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電子(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市××工業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法務部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被訴人人事主管。
申訴人××因不服辭退、經濟補償與被訴人××公司發生爭議,向本會申請仲裁。本會受理后,依法指定獨任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申訴人昌××及其代理人曾××、被訴人代理人××、××到庭參加,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訴人訴稱。我在被訴人質檢部任工程師,后被訴人以我違反規定使用電腦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有向我支付當月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故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當月工資1000元、補償1個月工資1909.40元、經濟補償金3818.8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1909.40元經濟損失2000元、生活補助費700元、交通費200元和住宿費200元,并由被訴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
被訴人辯稱。申訴人在被我公司開除后,一直未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沒有發放工資是申訴人的責任;申訴人私自修改電腦ip地址,隨意上網,導致公司無法正常工作,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的規定,方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只要求其中午交班時在崗,沒有實行24小時工作制,且我行每月支付加班費200元給申訴人,申訴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不合理;申訴人在營業處隨意留宿外人、搞卡拉ok,為此其同事和周圍群眾向我方投訴,其行為嚴重違反我行工作制度和嚴重影響我行的形象,申訴人對此應負全部責任,申訴人是季節性用工,按有關規定在當時是不屬強制性繳交社會保險金的范圍。
經查。申訴人于1995月份進入被訴人處,被安排到××營業所任保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申訴人日工資為18元。2000年8月份,被訴人收到投訴稱申訴人晚上留宿外人及搞卡拉ok。當月24日晚上9時許,被訴人派人檢查申訴人所在營業所,發現申訴人的兒子在營業所二樓看電視,申訴人為等待其妻來接孩子而未關營業所的拉閘大門。次日,被訴人以申訴人違規接待和留宿他人、嚴重違反其值班規定為由,對申訴人作開除處理。
再查:申訴人星期天照常上班,晚上在營業所二樓住宿;申訴人的工資已結算和支付,申訴人2000年6、7月份的工資均為558元,被訴人每月另發200元夜班費給申訴人;被訴人以申訴人是季節性用工為由未為申訴人辦理繳交社會保險手續;被訴人《保衛值班人員職責》第9條規定:“營業終了,關門后不得隨便開門,不準外單位人員進入,晚上遇有安全檢查,不管什么人,都必須由保衛部經理或行領導陪同,判明情況后,方可進門進行檢查,否則,一律拒絕入內檢查”。
以上事實有申訴人工資表、被訴人《安全檢查記錄單》、《保衛值班人員職責》和庭審筆錄為證,可以認定。
本會認為。被訴人聘用申訴人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在勞動關系續存期間依法為其辦理繳交社會保險手續;申訴人在休息日值班,被訴人應當依法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給申訴人;申訴人作為金融系統的保衛工作人員,違反被訴人有關規定,在晚上接待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及打開被訴人營業所大門,對被訴人財產安全構成了危險,已嚴重違反了被訴人的勞動紀律,其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會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第25條、第44條、第72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裁決:
被訴人應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訴人2000年7、8月份休息日加班工資及25%的賠償金共1449.20元,為申訴人補交2000年1月1日至
2000年8月25日期間應由被訴人負擔的社會保險金和滯納金(應由申訴人負擔部分由申訴人自行負擔)。
本案受理費、處理費xx元由申訴人和被訴人各負擔一半,申訴人預交仲裁費不予退回,由被訴人在執行本案時直接支付250元仲裁費給申訴人。
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按本裁決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
二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
范文二:勞動仲裁裁決書XX省XX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xx勞人仲(白云)案[20xx]456813號
申請人:xxx,男,漢族,1901年13月3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4535435434354353。
住址。XX省XX縣區XX縣區。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
地址。第一工業區27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于2051年13月52日訴至本委,經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52年2月31日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
1、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支付申請人2051年3月10日至2018年2月53日的工資00000元;
3、支付申請人2050年4月12日至2051年3月9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0000元;
4、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000元;
5、支付申請人律師費5000元。
本委查明。申請人提交了2055年4、5月份考勤卡及離職證明各一份,欲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及被申請人違法解除申請人的事實。被申請人對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于離職證明中加蓋的印章與被申請人公司的公章存在明顯差異,同時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由于本案的處理必須要以被申請人提交的離職證明作為定案依據,本委詢問被申請人是否就申請人提交的離職證明中的印章進行司法鑒定,被申請人表示庭后兩個工作日內回復,但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任何書面回復,本委視為被申請人放棄鑒定。故本委對申請人提交的離職證明予以采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當庭未提交任何書面證據。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勞動關系明確,且該關系屬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范疇,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都應得到保護。
關于20553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3日拖欠工資差額的請求。申請人主張其每月工資數額為5000元,申請人的該主
張未違常理,予以采信。因被申請人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及時足額支付了申請人上述期間的工資等事實,屬于舉證不能,理應依法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故本委對申請人主張的工資數額裁如所請。
關于20155年4月12日至2051年3月11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本案中,被申請人無法證明其與申請人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提交相關勞動合同簽收備案登記資料,本委對其主張雙方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本委認為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裁如所請。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由于被申請人未能提交申請人存在違規情形的相關證據,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屬錯誤的企業行政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元【5000元/月×
1.5個月×2倍】。
關于律師費的請求,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
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據此本委依照申請人的請求標的與本委裁決金額的比例核算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律師費用為5000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XX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200年0月10日至2000年00月00日的工資30000元。
三、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2000年4月00日至2000年3月0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500元。
四、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000元。
五、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律師費5000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二〇三七
書
年七月七記員:日
范文三:勞動仲裁裁決書仲裁員:董康康、陳曉曦、薛文
書記員:李悅案例2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桂林勞人仲案字[2011]第567號
申請人:張三,男,1989年12月生,漢族,現住廣西桂林XX縣區11路
被申請人:東萬設備公司,住所地:廣西XX市XX縣區法定代表人:李四,系該單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simonfive,均系該單位法律顧問。
申請人因工資、辭職問題爭議一案,于2011年9月25日向本委申請仲裁。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系被申請人單位的員工,2011年8月7日,申請人應聘到東萬設備公司,并于東萬設備公司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同時簽訂了“使用員工工資、獎金制度”協議。協議約定:申請人應聘任潤滑油的銷售工作,基本工資為1000元,獎金在公司所派任務完成的情況下每桶提取10元。如果未完成銷售任務每月結款10桶潤滑油,公司有權給予處罰或者不發試用期基本工資,申請人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便開始上班,由于任職期間我未能推銷出潤滑油,公司拒絕向申請人支付工資。9月18日,申請辭職。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法定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事實是東萬設備公
司關于“試用員工工資、獎金制度”的協議本身不合法,當屬無效,不應受法律保護。東萬設備公司因我的銷售任務未完成而扣我的工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求事項。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任職期間49天的工資共1600元,并且批準申請人辭職。
被申請人辯稱:
2011年8月7日,張三應聘到我東萬設備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并非如申訴人所說的只是簽訂了試用期合同。公司根據銷售人員的薪酬模式-純業務提成制,申訴人在工作期間未能推銷出潤滑油,所以公司不發給其提成。公司并非未支付申訴人所說的工資,更沒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而且根據協議規定工資應為1000元,申訴人無理要求1600元。根據XX市2011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申訴人的試用期工資為1000元,并沒有違反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所以申訴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東萬設備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因此,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本委受理此案后,即依法由仲裁員董康康擔任首席仲裁員,薛文,陳曉曦擔任仲裁員,與書記員李悅組成仲裁庭,于2011
年9月25日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委查明。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協議書》、考勤卡,申請人辭職時間為9月18日;被申請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績效考核表》、《工資條》、《考勤表》、員工曠工通知單,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裁決的證據。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有效,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的工資未低于XX市最低工資標準,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約定未完成工作任務不發提成工資符合法律規定,申訴人每天按時上下班,基本工資經核實已經發放,因申訴人銀行卡問題未收到。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更充實。
所以我宣布最終裁決結果。被申請人駁回申請人的申訴。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期限,一方當事人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仲裁員:董康康,薛文,陳曉曦
XX市XX縣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悅
范文四:買賣合同仲裁裁決書范本×××仲裁委員會
裁決書
[2011]×××仲裁字第號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模具/部件采購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和申請人向本會提交的仲裁申請,受理申請人就上述合同糾紛所提出的仲裁申請。本案審理程序適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
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已向被申請人送達了仲裁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組庭通知》、《仲裁規則》和《×××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等材料。
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鑒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仲
裁員。根據本會《仲裁規則》之規定,本會主任指定×××為本案仲裁員,于×××年×月×日組成本案仲裁庭。
×××年×月×日,仲裁庭開庭審理本案。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陳述了自己的主張,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并協助仲裁庭核對了本案的有關事實證據。被申請人經合法途徑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據《仲裁規則》的規定對本案作了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現將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見和裁決結果分述如下:
案情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名×××)系業務往來單位,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加工生產手機部件模具及根據模具加工生產產品。雙方的《模具/部件采購協議》約定,模具的付款方式為在合同生效后5日內支付模具價款的30%作為訂金,在首樣確認后15日內支付中期的30%的款項,在量產5k套后的15日內付清尾款40%;約定部件的付款方式為月結30天,如延期付款,申請人有權追討利息,利率以銀行貸款利率而定;并約定如發生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采購訂單中再次約定付款方式為月結30天,如發生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每次接到訂單后,申請人均能按期完成。×××年×月×日,被申請人出具付款聯絡函,確認尚欠申請人加工費總額為×××元,并要求打
折,申請人沒有同意。此后,被申請人付款極不情愿,截至申請仲裁日,被申請人仍欠申請人人民幣×××元未付。期間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拒不支付。2009年,被申請人的名稱先后由×××公司變更為×××公司、×××公司,經營地址也作了變更。
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裁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元,并支付自×××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每月千分之八算,暫計至×××年×月×日為人民幣×××元);
2、裁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被申請人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或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
×××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模具/部件采購協議》,該協議與本案有關的約定是:被申請人采購申請人為其定制的部件,并承擔為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開模費用;模具的付款方式為在合同生效后5日內支付模具價款的30%作為訂金,在首樣確認后15日內支付中期的30%的款項,在量產5k套后的15日內付清尾款40%;約定部件的付款方式為月結30天,如延期付款,申請人有權追討利息,利率以銀行貸款利率而定。
上述《模具/部件采購協議》簽訂同時,申請人又與被申請人簽訂《保密協議》,約定雙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購協議》時,遵守有關保密義務。
×××年×月×日至×××年×月×日間,被申請人向
申請人發出采購訂單,對須采購的部件品名、數量和價格作了具體約定。申請人按《模具/部件采購協議》和采購訂單的要求交付了相關貨物。×××年×月×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付款聯絡函,確認未付申請人貨款總額為×××元。
另查,被申請人企業名稱在《模具/部件采購協議》和采購訂單履行期間發生變更,其原名為×××公司,×××年×月×日改為×××公司,×××年×月×日又改為×××公司。但是,×××年×月×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上述付款聯絡函,仍使用簽署《模具/部件采購協議》及《保密協議》時所使用的合同專用章。
以上事實有《模具/部件采購協議》、采購訂單、送貨單、對賬單及附件、廠外聯絡單、付款聯絡函、被申請人的企業信息查詢資料和《保密協議》等為證。
仲裁庭意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案事實及有關的證據材料,仲裁庭對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作出判定,對本案形成以下意見。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為主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模具/部件采購協議》體現了平等自愿原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確認。
二、申請人按約為被申請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購協
議》所約定的貨物,已履行合同義務。被申請人拖欠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被申請人經依法通知既不作書面答辯又不出庭,視為自動放棄抗辯的權利,應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申請人所提的支付貨款的仲裁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依據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應償還所欠申請人的貨款。
五、申請人主張逾期支付貨款利息的起算應以《模具/部件采購協議》約定的月結30天為依據,即利息應自×××年×月×日起算,仲裁庭對此主張予以支持。關于逾期貨款利息的利率問題,仲裁庭認為,《模具/部件采購協議》的文義只約定延期付款的利率以銀行貸款利率而定,但未約定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罰息,因此仲裁庭對申請人關于逾期貨款利息主張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費人民幣×××元應由被申請人承擔。
裁決
基于上述意見,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元,并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年×月×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仲裁費人民幣×××元由被申請人承擔,此款已由申請人預繳墊付,被申請人徑付申請人。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上述應由被申請人支付的款項應在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付清。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
秘書:
員
范文五: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
鄭勞人仲案字[2013]0408號
申請人周某,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12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縣區xxx村8組xx號。
委托代理人鄒超,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p>
被申請人xx省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大廈東側第x層。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周某與被申請人xx省xx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本委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于2013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周某,申請人代理人鄒超,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2012年5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鄭州項目部工作。2012年10月3日,申請人在工作時被掉落的鋼筋砸傷。2012年12月17日,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所受傷害為工傷。2013年4月10日,經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申請人仲裁請求:
1、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與申請人簽訂書
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7000元;
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薪留薪工資35000元;
4、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50元;
5、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護理費1425.4元;
6、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3000元;
7、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248.1元;
8、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496.2元;
9、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鑒定費600元。
10、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2年5月至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雙休日加班費60000元。
被申請人辯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2、申請人與上海厚實建筑安裝公司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
3、申請人申請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等費用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委查明:
1、根據豫(鄭)工傷認定[2012]0001021號XX市工傷認定決定書與XX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顯示:申請人2012年10月3日所受傷害為工傷,傷殘等級為玖級,停薪留薪期為自受傷之日起伍個月整。
2、申請人所從事的工傷崗位月平均工資為7000元。
3、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
4、2011年XX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35541元/年。2012年XX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41480元/年。
5、2012年5月3日,被申請人以鄭州項目部的名義為申請人參加了工傷保險。
5、申請人住院期間,被申請人未派人對申請人護理。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為憑,
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
1、被申請人鄭州項目部作為被申請人的內設機構,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本委認定被申請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由于被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工資標準,根據同工同薪原則,本委認定申請人月工資標準為7000元。
3、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雙倍工資差額77000元(7000×11個月)。
4、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人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50元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5、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停薪留薪工資35000元(7000×5個月)。
6、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住院期間護理費1425.4元。
7、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3000元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8、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248.1元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9、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XX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將2012年XX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依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1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41480÷12×16=55306.7元。
10、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九項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11、申請人未能提供其2012年5月至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雙休日加班的有效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九條之規定,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2年5月至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雙休日加班費6000元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第九項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差額工資77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5306.7元,停薪留薪工資35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425.4元,合計168732.1元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應積極配合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并協助申請人領取應有工傷基金支付的伙食補助
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有關費用。
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康曉克書記員:陳垚光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范文六:[案例分析]X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X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廣勞仲裁字(2013)第×號
申請人。馬某,男,漢族,生于1968年5月7日,XX省XX市人,住XX市新都區新都鎮×街×號。
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生帥,四川高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爭議
申請人馬某訴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爭議一案,本委立案后指派仲裁員獨任審理,申請人馬某,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王生帥均到庭參加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于2001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其中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社保,2006年3月至今就未繳納。申請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被申請人從2006年3月至今未與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現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1、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已解除;2、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30612元。
申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崗證》復印件1份;
2、2007年12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
3、2010年12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
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辯稱:
1、申請人在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情況下,于2013年3月9日離開公司至今。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2010年12月28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13年12月28日截止,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不辭而別,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將社會保險以現金形式發給自己,由本人自行向社保機構繳納,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按月將社會保險連同其工資一并發給了申請人。申請人已在被申請人處領取了社保費,如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必須退回已經領取的全部社會保險金。
3、申請人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未履行任何離職手續離開公司,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三項仲裁請求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依法駁回其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為證明自己觀點,當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
2、《繳納社保申請。復印件1份;
3、《工資表》復印件8頁;
4、《補償協議》、《說明》、《領條》復印件各1份;
經庭審調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庭前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委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當庭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委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委根據以上采信證據及庭審筆錄查明:
1、申請人于2001年3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于2003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期間為申請人參加和繳納了社會保險,2006年3月起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將社會保險發給其本人,由本人向社保部門繳納。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從2006年3月起將社會保險以現金方式列在工資表中按月發給了申請人,直到申請人離職。
2、2013年3月9日申請人在未履行辭職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職,后經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于2013年3月9日到被申請人處辦理完畢相關財務手續,并于2013年3月25日與被申請人就工傷殘疾補償、工資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解除與被申請人勞動合同關系。
本委認為。根據雙方庭上的舉證質證和辯論證實,申請人在2013年3月9日在未履行辭職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職,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由申請人主動解除,并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3年3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被申請人按照工傷十級傷殘的標準,支付了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且明確申請人屬自行離職,所涉及的一切勞動權益問題與被申請人無關。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委依法不予采信和支持。
被申請人自2006年3月起按照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將社會保險以現金方式列在其工資表中按月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承諾由自己向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直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雖然該承諾行為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但申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或一年內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申請人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社保的仲裁請求,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時效,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經本委支持調解無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馬某要求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依法予以駁回。
二、申請人馬某要求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且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時效,依法予以駁回。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本案裁決不服,均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鄭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任某
律師看法: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其一,因勞動者原因自行離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中申請人馬某不辭而別屬于自行離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由勞動者自行繳納社保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屬于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該類協議屬于無效。不過針對補繳社保是否適用仲裁時效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裁決也不同,本案中仲裁委適用了仲裁時效的規定,駁回了申請人馬某的仲裁請求。在次提醒大家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需要盡早主張,否則超過了仲裁時效權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X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廣勞仲裁字(2013)第×號
申請人。馬某,男,漢族,生于1968年5月7日,XX省XX市人,住XX市新都區新都鎮×街×號。
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生帥,四川高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爭議
申請人馬某訴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爭議一案,本委立案后指派仲裁員獨任審理,申請人馬某,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王生帥均到庭參加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于2001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其中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社保,2006年3月至今就未繳納。申請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被申請人從2006年3月至今未與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現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1、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已解除;2、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30612元。
申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崗證》復印件1份;
2、2007年12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
3、2010年12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
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辯稱:
1、申請人在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情況下,于2013年3月9日離開公司至今。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2010年12月28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13年12月28日截止,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不辭而別,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將社會保險以現金形式發給自己,由本人自行向社保機構繳納,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按月將社會保險連同其工資一并發給了申請人。申請人已在被申請人處領取了社保費,如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必須退回已經領取的全部社會保險金。
3、申請人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未履行任何離職手續離開公司,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三項仲裁請求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依法駁回其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為證明自己觀點,當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
2、《繳納社保申請。復印件1份;
3、《工資表》復印件8頁;
4、《補償協議》、《說明》、《領條》復印件各1份;
經庭審調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庭前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委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當庭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委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委根據以上采信證據及庭審筆錄查明:
1、申請人于2001年3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于2003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期間為申請人參加和繳納了社會保險,2006年3月起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將社會保險發給其本人,由本人向社保部門繳納。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從2006年3月起將社會保險以現金方式列在工資表中按月發給了申請人,直到申請人離職。
2、2013年3月9日申請人在未履行辭職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職,后經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于2013年3月9日到被申請人處辦理完畢相關財務手續,并于2013年3月25日與被申請人就工傷殘疾補償、工資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解除與被申請人勞動合同關系。
本委認為。根據雙方庭上的舉證質證和辯論證實,申請人在2013年3月9日在未履行辭職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離職,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由申請人主動解除,并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3年3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被申請人按照工傷十級傷殘的標準,支付了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且明確申請人屬自行離職,所涉及的一切勞動權益問題與被申請人無關。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委依法不予采信和支持。
被申請人自2006年3月起按照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將社會保險以現金方式列在其工資表中按月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承諾由自己向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直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雖然該承諾行為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但申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或一年內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申請人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社保的仲裁請求,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時效,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經本委支持調解無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馬某要求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依法予以駁回。
二、申請人馬某要求被申請人廣漢xx鐵路設備有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且超過法律規定的法定時效,依法予以駁回。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本案裁決不服,均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鄭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任某
律師看法: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其一,因勞動者原因自行離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中申請人馬某不辭而別屬于自行離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由勞動者自行繳納社保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屬于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該類協議屬于無效。不過針對補繳社保是否適用仲裁時效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裁決也不同,本案中仲裁委適用了仲裁時效的規定,駁回了申請人馬某的仲裁請求。在次提醒大家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需要盡早主張,否則超過了仲裁時效權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
范文七:XX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XX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鑫苑簡訊】2014年5月28日,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勞動工傷鄒超律師收到XX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新勞人仲案字(2014)第055號仲裁裁決書,用人單位鄭州隆興管樁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被裁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3402.72元。
基本案情:韓xx于2013年12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2013年7月8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經診斷為左手拇指末節旋轉撕脫毀損離斷傷。2013年9月13日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韓xx所受傷害為工傷,2014年2月13日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韓xx傷殘等級為玖級,停工留薪期國四個月。因鄭州隆興管樁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拒絕賠償韓xx的工傷保險待遇,被職工申請勞動仲裁。XX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將2012年XX縣區城鎮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李xx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依據,被申請人應支付1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3402.72元。
XX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本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鄒超律師解讀:XX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縣(市)、區的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暫按現行規定執行。條件成熟后,逐步納入全市統籌。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XX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范文八:XX市X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XX市X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
申請人:陳曉明
委托代理人:,華旭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華旭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XX省送變電工程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載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載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申請人陳曉明訴被申請人XX省送變電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此案,組成仲裁庭依法公開審理。申請人陳曉明、委托代理人楊露華,楊婷婷,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劉曉航、王笑笑到庭參加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職工,于2006年進入XX省送變電工程公司,并開始試用期,但直至2007年12月8日被申請人才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并規定了試用期。至2013年8月,本申請人以裁員為由向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本人多項損失,但卻未給予本人充分補償。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與本人解除勞動關系,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本人違法解除合同經濟補償159881.46元,違法用工補償60661.74元,住房公積金補償92845.50元,帶薪年假補償17888.97元,出差加班費補償135966.62元,試用期合同補償51240.00元,出差加班補充部分補償159534.16元,企業年金補償30449.52元,各項補償金額總計708467.97元。
被申請人答辯稱。申訴人不服從單位的調配任務致使單位人力資源流通不順暢,單位利益受損,單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存在終止合同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期滿以后,申訴人仍在單位工作并未提出任何異議,雙方均默認勞動關系成立,并不存在違法用工情況。申訴人應休未休工作期間,單位一直按照法律規定按時發放正常工資,對于年休假期間的正常工資不另行賠償,因此只提供申訴人日工資二倍的補償。申訴人提出的出差加班費用,其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的加班時間,對于在工地的工作天數,應當算作申訴人正常的工作時間而不計入加班時間。對于申請人要求的51240元的試用期合同補償無異議。
。
申請人針對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陳曉明工資收入證明一份,住房公積金繳納明細表,XX市機關事業保險局流動人員個人繳費信息表,書證勞動合同書一份,證人證言一份。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證人證言真實性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針對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書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陳曉明收入明細2陳曉明2007年至2013年工地工作天數統計表3管理辦法4證人2名。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證人證言真實性不予認可。
經過庭審,本庭認定以下事實: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職工,于2006年進入XX省送變電工程公司,并開始試用期,但直至2007年12月8日被申請人才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并規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滿以后,申訴人仍在單位工作。至2013年8月,申請人不服從單位的調配任務,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合同。本委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申請人不服從單位的調配任務,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不存在終止合同賠償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012年12月合同期限屆滿,雙方默示一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違法用工情況,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00%的工資報酬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資期間的工資收入,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公司已支付正常收入,法律規定的300%應減去一倍,即只需賠償其二倍的帶薪年假補償。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如果單位安排補休,則不需要給予其加班報酬,而證據表明申請人的補休時間較多,故駁回其訴訟請求。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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