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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第二版)2023最新整理收集do
something第八章“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目錄第二節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第三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思考題第一節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
一、“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概念
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解決
三、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第一節(一)“一國兩制”的概念與由來一、“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概念第一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是指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國家的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這個前提下,允許特定地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一國兩制”構想最早是針對臺灣問題提出的。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1979年9月,葉劍英委員長發表“有關和平統一臺灣的九條方針政策”。?1982年1月,鄧小平第一次把解決臺灣問題的構想概括為“一國兩制”。?1982年9月,鄧小平表示,可以用“一國兩制”構想解決香港問題;1984年10月,鄧小平表示,澳門問題的解決當然也是“一國兩制”。?1982年憲法確認和維護了“一國兩制”構想。(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概念與基本內容一、“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概念第一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特別行政區是指國家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憲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設立并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指國家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規定對特別行政區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2.實行“一國兩制”。 3.實行高度自治。 4.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5.實行當地人治理。(一)香港問題的解決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解決第一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問題是中英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英國政府以武力和武力相威脅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三個不平等條約造成的。?1982年開始,中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在北京互換批準書,《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1997年7月1日,中英舉行政權交接儀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標志著香港問題獲得圓滿解決,“一國兩制”構想變成偉大實踐。(二)澳門問題的解決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解決第一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87年,葡萄牙強迫清政府簽訂《中葡里斯本草約》和《中葡北京條約》,規定“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中國人民從來不承認有關澳門問題的不平等條約。?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正式簽署《中葡聯合聲明》。?1988年1月15日,兩國互換批準書,《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生效。?1999年12月20日,中葡舉行政權交接儀式。這是繼香港問題解決以后,運用“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又一次成功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三、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第一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一)香港和澳門憲制基礎的根本性變化?香港、澳門自國家對其恢復行使主權起就重新被納入了我國統一的國家治理體系,其憲制基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與之相應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體制得以確立。?《香港基本法》取代了原先的《英王制誥》和《皇室訓令》,《澳門基本法》取代了原先的《澳門組織章程》,中國憲法取代了原先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和《葡萄牙憲法》。?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三、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第一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單一制下,中央對全國范圍內的一切領土都有管治權力,地方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對中央負責,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和監督。?全面管治權是指中央基于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而產生的對特別行政區進行管轄和治理的權力。全面管治權是對中央權力在整體上的一種總體概括和抽象表達,其本身并不是一項具體職權。其內涵包括:(1)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是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下行使的。(2)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和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3)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還包括中央對高度自治權進行監督的權力。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
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
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第二節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單一制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而是來源于中央的授權。依照授權的一般原理,授權者有權監督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范圍內按照授權目的行使權力。
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第二節(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二)特別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三)特別行政區是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并非其本身所固有,而是中央通過基本法授予的。高度自治既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最大程度的自治”。《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20條均規定,特別行政區還可以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特別行政區不存在聯邦制下的“剩余權力”問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責任。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第二節(一)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在我國,外交權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掌握。中央人民政府通過以下幾種形式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1、批準或同意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參加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2、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某些措施,協助特別行政區參加某些國際組織和國際協議。
3、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某種授權性決定,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授權范圍內的涉外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澳門設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二)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防務是指為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來的武裝侵略和顛覆所采取的軍事措施,是國家享有和行使主權的重要體現。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是國家防務的一部分,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199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三)任命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命,是國家主權的體現,這是一種實質性的任命權,而不僅僅是一項程序和手續上的形式權力。實質性的任命權,是指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是否予以任命,既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公署專員,審計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其職務。(四)審查和發回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后,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五)對列入附件三的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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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列于附件三的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予以增減。
?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僅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前,須征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或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六)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根據兩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修改程序,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04年和2012年的解釋,兩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修訂須遵循以下步驟:(1)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是否修改的報告;(2)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進行修改;(3)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并獲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4)行政長官同意;(5)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者接受備案。(七)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非常狀態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都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在這兩種非常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八)解釋基本法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澳門基本法》第143條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香港、澳門基本法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考慮到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的需要,香港、澳門基本法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
1、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2、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判決的,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八)解釋基本法
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在1999年6月26日、2004年4月6日、2005年4月27日、2011年8月26日及2016年11月7日對《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第24條第2款第3項,附件一第7條、附件二第3條,第53條第2款,第13條第1款和第19條,第104條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五次解釋,涉及居港權問題、政制發展、補選行政長官任期、香港對外事務和就職宣誓問題。國家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1年12月31日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作出了解釋。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九)修改基本法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基本法》第159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44條都明確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為了保持基本法本身的穩定性,兩部基本法對基本法修改都作出了限制:
(1)修改提案權的限制(2)修改程序的限制(3)修改內容的限制(十)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中央依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
?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20多年來,由于反中亂港分子和外部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現行法律中,一些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前本來可以用于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長期處于“休眠”狀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和執法權力等方面存在明顯缺失。(十)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全國人大決定分兩步推進在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第一步,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就相關問題作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并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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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于2020年6月30日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十)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主要內容包括:
1.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2.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3.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4.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5.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6.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十一)規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主要內容是:
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并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2.本決定適用于在原定于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今后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
3.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十二)其他權力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1.決定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事宜2.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特別行政區,確定進入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3.決定某些國際協議是否適用于特別行政區4.批準外國在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5.特別許可外國軍用船只和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特別行政區6.批準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在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7.澳門特別行政區代理行政長官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8.備案
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不僅包括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權力,也包括對中央應當享有同時也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事務的管治權。(一)行政管理權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行政管理權是指管理特別行政區各項行政事務的權力。
?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幾乎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行政決策與執行、人事任免、社會治安、經濟貿易、財政金融、土地、航運、教育文化事業、醫療科技、體育事業、社會福利政策、專業資格、勞工事務、出人境事務等方面。
?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處理的行政事務自然也僅限于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地方行政事務。(二)立法權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立法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7條均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因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國家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除了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事項外,特別行政區有權就高度自治范圍內的所有事務進行立法,而且既可以制定單行性的法律,也可以制定法典性的法律。(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9條均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里的“獨立”,不僅指獨立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而且指獨立于內地司法機關。
香港、澳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審判工作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的干預。最高人民法院無權對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的案件進行提審、改判或指定別的法院予以審理。(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通常情況下,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不能享有終審權。香港、澳門在回歸前也沒有終審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終審權,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和重要特征。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于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的規定,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并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四)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國家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外交必須統一于中央人民政府。但是,考慮到香港和澳門是國際性城市,是許多國際組織、國際條約的成員,因此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一定的對外事務。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是指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處理對外交往過程中有關經濟與文化方面事務的權力。基本法里所指的外交事務與對外事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區別是:?主體不同?來源不同?范圍不同(五)其他授予的權力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20條均規定,特別行政區還可以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授予的其他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1996年5月、1998年12月先后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有關機構處理有關國籍申請事宜。
?國務院先后于1997年6月、1999年12月作出決定,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接收和負責審核或核對原香港、澳門政府的全部資產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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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深圳灣口岸內設立的港方口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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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行管轄。(五)其他授予的權力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對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職權作了明確規定,但是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不是聯邦制下聯邦與聯邦成員的分權關系,而是單一制下中央與地方的授權關系。?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機械的甚至對立的,而是有機結合的。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基于中央全面管治權授權形成,并在中央全面管治權下運作,中央對授出的高度自治權還有監督的權力和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特別行政區都不能以高度自治的名義對抗中央在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內地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附件三者外的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可對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于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目前列于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有:(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3)《國籍法》;(4)《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5)《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6)《國旗法》;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三、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第二節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7)《國徽法》;(8)《領海及毗連區法》;(9)《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0)《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1)《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12)《國歌法》。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
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性質和特點
二、行政長官
三、行政機關四、立法機關五、司法機關六、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和市政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第三節(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性質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性質和特點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特別行政區是我國享有高度自治權并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一種地方政治體制,它在根本上不同于國家政治體制。(二)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性質和特點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從香港和澳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實行不同的政治體制,既沒有采納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也沒有照搬西方的“三權鼎立”制。?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獨立。行政主導,是指在特別行政區政治架構中,行政長官除了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履行政府首長的職能、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外,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還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處于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和權力運行的主導位置。(二)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性質和特點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澳門基本法賦予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并且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永久性居民組成。基本法還規定,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加全國性事務的管理,可以選出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根據《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并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可見,實際上是愛國愛港者治港、愛國愛澳者治澳。二、行政長官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法律地位,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還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
?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會,協助行政長官決策。?兩個特別行政區還設立廉政公署或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二、行政長官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行政長官的職權(1)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2)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4)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5)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并可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6)任免行政會議成員或行政會委員。(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二、行政長官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9)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10)代表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11)批準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12)根據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13)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14)處理請愿、申訴事項。二、行政長官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還行使下列職權:(1)制定行政法規并頒布執行;(2)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3)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檢察官;(4)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5)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三、行政機關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主要職權有:1.制定并執行政策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3.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4.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5.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擬定并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擬定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四、立法機關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四、立法機關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1)根據基本法規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2)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3)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5)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6)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7)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訴并作出處理。四、立法機關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9)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并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并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10)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四、立法機關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安全職能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1)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2)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3)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準由政府承擔的債務。(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5)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6)接受澳門居民申訴并作出處理。四、立法機關第三節經濟條件政治條件會計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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