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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覺履行到期債務的法律觀念淡薄。

在2007年來結案中,這類原因引起的有72件占未結案件的20%,這類被執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差,思想覺悟不高,缺乏誠信,他們往往置法院生效文書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顧,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能拖則拖,能避則避,以拖賴、躲、逃等消極方式對抗執行,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二、被執行人無固定收入且流動性大。

在未結案中,因被執行人無固定收入且流動性大而引起的有215件,占60%,從以上數據來看這類原因引起執行難占大多數,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斷提高,城市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樣就使得一部分農民除農忙在家外,平時外出務工,有的舉家外遷定居。這種現象是我國改革開放帶來的好現象,于國于民都有利,但由于有部分被執行人常年流動,無固定收入,從客觀上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如找不到執行對象,執行文書發不出去,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等。此外,在農村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既使被執行人在家,也沒有人指路辯認,使得案件無法執行。

三、對裁判不服導致不愿履行。

在未結案中,這類案件為3件,占1%,由于受舉證條件及能力的限制,往往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差距,另還有其它諸多復雜因素的影響,使這類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會主觀的認為生效法律文書裁判不公,自己的主張請求未得到法院的認可,判決確定其履行義務偏重,從而在執行中表現出對法院的怨恨而拒不履行義務。

四、被執行人的債權未得到實現而不愿履行義務。

在未結案件中這類案件為7件,占2%,有的被執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請人,由于客觀原因法院未能執行回來,那么其認為應等其債權實現后再履行債務。

五、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

在未結案件中,這類案件為36件,占10%,這類被執行人由于生產、經營不善,家庭生活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六、申請人風險意識淡薄。

在未結案件中,這類案件為25件,占7%,這類申請人的自身缺乏風險意識、未能及時有效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認為執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生效法律確定的權利必然能夠實現,案件只要申請執行了就只等著到法院拿錢。

針對以上不同的原因,我們在今后的執行實踐工作中,應采取以下對策,做好涉農案件的執行工作:

一、加強法制宣傳,堅持思想開導,說服教育,力求被執行人自覺履行。

通過具體案件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案釋法提高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對那些拖、賴、躲、逃消極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多做思想工作,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使他們自覺履行。對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確有困難一時難以履行的,可考慮實際情況,召集雙方當事人座談、溝通相互體諒,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從而化解矛盾。

二、加大執行力度,窮盡執行手段,采取強制措施,維護法律尊嚴。

在對被執行人堅持思想教育的同時,還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等強制措施,對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發動申請人及群眾查找線索,利用公安機關戶籍、暫住證管理網絡及懸賞執行、媒體公開亮相辦法,讓其無存身之地,必要時應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強制其履行義務;對惡意拒不履行阻礙執行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執行效率。

對內在提高執行效率上做文章,強化管理,落實好績效考評制度,嚴肅工作紀律,樹立依法、文明、清廉、公正、高效執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法院的威望和公信力。

第二篇:涉農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難的涉農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難的

成因分析及解決對策

行政庭張大巍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機關作出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被賦予通過行政審判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通過執行非訴執行案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雙重職責。

近年來,隨著行政管理領域的不斷擴大和行政執法力度的不斷增強,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涌入法院執行領域,對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和執行,已經成為基層法院行政審判的一項重要職能。XX縣區是農業大縣,農村人口所占比重大,農民作為被執行人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所占比例大,涉農案件執行難的問題較為突出。現將我院2006年至2009年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情況進行探討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案件受理情況

XX縣區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訴執行案件251件,其中2006年受理63件,2007年57件,2008年56件,2009年75件。

二、案件呈現的規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固定

經統計,我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訴執行案件中,計生、水務、環保、衛生行政征收及處罰案件占絕大比例,具體分析如下:

1、計生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

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征收社會撫養費申請執行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四年來分別為,2006年申請執行14件,2007年25件,2008年38件,2009年27件。

原因分析。導致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被執行人法治觀念淡薄,拒不履行義務。計劃生育工作是我縣各級政府多年來常抓不懈的重點工作之一,作為一個農業大縣,農村人口比重大,當前“生兒養老”的觀念在廣大農村依然根深蒂固,農村的計生工作形勢仍然不容樂觀。近幾年隨著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斷加強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計生工作由原來的主要采用政府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傳教育相結合的綜合性管理轉變。對于違反計生政策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案件,行政手段越來越多地受到質疑,從而促使行政機關更多的選擇通過申請法院執行。

2、水務行政征收或處罰案件

2006年水務局申請執行19件,2007年13件,2008年5件,2009年23件。

原因分析。水資源費是灌區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經濟來源,是灌區良性運行的基本保障。但水資源費的收取特別是農業灌溉水費的收取,一直是灌區的一大難題。不少地方由于田間工程不配套,管理不善、田塊大而不平等原因,造成渠道堵塞、截流、下游無水可用的現象,從而使灌區水費難以征收。

3、環保行政處罰案件

2006年環保局申請執行10件,2007年12件,2008年13件,2009年25件。

原因分析。隨著我縣經濟的不斷發展,在農村從事集體、個體、加工經營的農民和農戶越來越多,由于受到法律意識、文化水平、生產資金、技術水平等限制,無環境影響審批手續,擅自進行生產或經營;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噪聲等違法行為不在少數。在環保部門加大此類違法行為監管力度的同時,農村個體經營者和農村企業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情形也越來越多。

4、衛生行政處罰案件

2006年衛生局申請執行案件13件,2007年8件,2008年6件,2009年2件。

原因分析:由于“黑診所”價格低廉,因此在一定范圍內有其生存的環境和空間,案件被申請人大多為在農村從事無證行醫的鄉村醫生,因無證行醫、銷售假藥等被衛生行政

3管理部門處罰。但是隨著近幾年衛生行政部門加大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打擊非法行醫和規范衛生醫療機構職業活動等工作的開展,從而使此類案件逐漸減少。

三、案件執行基本特點及其情況分析

(一)案件執行的特點

對涉農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分析,不難發現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案件分布地域廣、路途遠、道路交通和通訊不便;第

二、被執行人居住松散,外出打工、經商的多,流動性大,居住地點難找,通知、尋找困難;

第三、被執行人往往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難以掌握,可供執行的財產少,自動履行能力欠缺;

第四、被執行人及其親屬文化素質差,法律意識淡薄,對法院執行抵觸情緒大;

第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協助執行配合不力,執行工作開展困難。

總之,涉農非訴執行案件的以上特點決定此類案件執行成本高、執行難度大、執行效率低。

(二)案件執行的基本情況

1、案件數量日益增多,種類相對集中。隨著社會生活日趨多樣化,行政機關的管理范圍也在不斷擴大,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數量也日益增多。通過對我院受理的非訴執行案件

4進行分類統計,案件絕大部分集中在違反計劃生育征收社會撫養費、衛生行政處罰、環保、水務等社會生活和管理熱點方面的幾類具體行政行為上。

2、案件結案率高,但執行到位率較低。行政非訴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結案率較高,但法院在執行中的執行到位率非常低。從數據中可以反應出大部分行政非訴案件都已經結案,但執行到位率較低,即因大量的程序性終結案件存在,該類主要集中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上。這樣的結果既損害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定性和強制性,也影響了司法權威。

3、被執行人拒執情緒大。一般民事執行案件因有直接的欠債事由和特定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的拒執情緒較小,且主要針對債權人;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則多由被執行人侵害公共利益引發,缺乏特定權利人,被執行人習慣于認為其違法行為沒有直接侵犯他人利益,是“可管可不管,可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給予處罰和強制執行是執法人員沒事找事,所以拒執情緒更大,且矛頭多指向執法人員。

四、非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行政非訴執行申請人——行政機關,對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執行財產情況缺乏了解,是非訴執行案件執行效果不好的一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

5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而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往往沒有或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無法證明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根據《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7個條件中,又沒有被執行人應當具有履行能力的規定,所以盡管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只要符合立案受理的7個條件,也只好立案受理,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有時一宗案件,執行人員跑好幾趟,連被執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見,很難摸清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財產狀況,導致法院無法執行,結果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積案。不僅不能起到“執行一案、影響一片”震懾作用,反而會起到負面影響。

(二)被執行人長期外出務工,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

根據《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后才能提出申請,所以在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被執行人往往已經人去屋空,下落不明。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有些農民為逃避處罰和債務,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由于這些被執行人去向不明,流動性又很強,務工地點不穩定,回家時間不固定,無法送達執行裁定書、通知書,也很難找到被執行人和可供執行的

6財產。

(三)被執行人態度強硬或生活拮據導致執行難。一是由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涉及被執行人的切身利益,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可能性本來就較小。有的被執行人采取上訪、鬧事等過激行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執行的難度;表現出一種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態。二是部分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沒有履行能力。如征繳社會撫養費案件,有的超生戶本來生活就困難,再讓其交納社會撫養費,確實無力履行,客觀上使執行陷入困境。

(四)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處罰或征收標準不一,造成當事人的抵觸情緒。

由于各方面原因,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和處罰的過程中,處罰、征收的標準不是完全統一的,部分具體行政行為,雖不存在明顯的合法性問題,但在行政裁量權范圍內,同樣情況不同樣對待的現象的確存在。此問題在社會撫養費征收中表現比較明顯。雖然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是以縣計生局的名義作出的,但均是由計生局委托各鄉鎮政府進行工作的,而征收行為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鄉鎮之間征收標準不統一。個別鄉鎮為了自身利益在確定征收額度時,就高不就低,而不是根據違法程度的輕重來確定。計生部門對超生對象征收標準存在差異,造成被執行人對計生行政管理工作存在較大意見,也有當事人為此對法院執行產生

7抵觸情緒。

五、解決涉農非訴執行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如何有效地解決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難”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工作。

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促使廣大農民自覺學法、守法、護法。使廣大農民群眾明白,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若拒不履行,抗拒執行,將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二)建立行政機關協助法院執行的聯動機制。

行政機關應改變非訴行政執行是法院一家唱“獨角戲”的認識誤區,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和聯系,為法院非訴行政執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難度。

行政強制執行同民事執行案件一樣,能否得到執行,執行效果好壞,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行政機關將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不是將案件往法院一推了事。行政機關必須提高責任意識,在申請執行前,有針對性對被執行人的具體情況和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進行摸底。配合法院做好執行工作,確保執行效果,才能起到“執行一案、影響一片”震懾作用,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唯有如此,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

8的軌道。

(三)行政機關要規范自身行政行為,強化司法為民意識,確保司法公正。

解決非訴行政執行難問題,很大程度上還要看行政機關能否切實規范行政行為,使行政行為既合法、又合理、還及時,從而使行政執法行為樹立堅實權威,使行政機關自身獲取廣泛公信,使行政執法環境得到有效改善,從源頭上減輕非訴行政執行的重重壓力。同時,行政機關也要增強責任意識、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行政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的和依法行政水平;對行政裁量權要慎重使用,統一征收和處罰標準;行政行為要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同一事實、同一違法行為同等對待,以爭取行政相對人的理解和信賴,促使相對人自覺接受行政管理,不斷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

(四)加大執行力度,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在農村,群眾普遍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薄弱,許多農民群眾看待問題是“不計道理,以結果論英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效果會直接影響到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須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要依法及時對其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措施,對抗拒、阻礙、干預執行的嚴重違法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該罰款的罰款,該拘留的拘留,該

9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我們國家法律的尊嚴,樹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五)講究執行藝術,注意執行方法。

第一,采取以點帶面的執行方式。可以在各鄉鎮或人口聚集的地區,選擇一至二件比較典型的案件強制執行,這樣,可以起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懾一方的作用。

第二,選擇合適的執行季節進行執行。農民的收入季節性較強,農閑時很多被執行人外出打工,難以尋找,且多數家庭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農忙時,很多被執行人又忙于生產和收割,如采取強制措施,勢必影響其生產和收入。選擇在收獲季節或春節前后這段時間執行效果比較好,因這段時間農民的莊稼已收割完畢,外出打工的人員也要帶著收入回家過年,這樣人也好找,也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第三,采取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的方式。由于農村案件的被執行人難找,可供執行的財產少,很多案件都無法一次性執結,因此,在執行中應多做說服教育工作,要從思想上說服被執行人接受執行。對一些難以一次性執結的案件,要說服被執行人訂立履行計劃,并督促其按期自動履行,從而減少一案多次執行的麻煩。這樣,既節省開支,又可避免強制執行帶來的負面影響。對那些采取軟磨硬抗抗拒執行的人,法院在做說服教育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必須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對在執行中抗拒、阻礙、干擾執行的人

10員嚴格依法處理,以此打消被執行人逃債的僥幸心理,避免案件久拖不結,真正使農村案件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第三篇:淺析民間案件執行難原因及對策淺析民間案件執行難原因及對策

當前,法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執行案件數每年大幅度上升,標的額越來越大;當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義務、肆意對抗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有發生的情況,從而形成“有財產難執行、沒財產執行不能”“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被動局面,結果使執行案件大量積壓。可以說,執行難問題不僅成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為了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執行,不僅妨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使司法的權威性受到了動搖,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損害和威脅,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為了解決這一社會難題,從中央到地方,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做了積極的努力,雖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仍然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筆者結合執行工作的實踐,僅就民間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其對策作一探析。

一、執行難的原因

法律上的執行,是指法律賦予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國家強制力,將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予以落實的執法活動。它的任務和目的是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和國家利益得以實現。執行難,是一果多因的現象,就洋浦地區民間案件執行情況而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制觀念。表現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應該說,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步伐邁得大,在加強立法的同時開展了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制觀念有所提高,遵紀守法已成為大多數公民的自覺行為。但是,執行法律知識卻很少向公民進行宣傳,有相當一部分人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只不過是白紙黑字,“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筆者不久以前曾執行過一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申請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受被申請執行人的兒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毆打致傷,花去醫藥費、住院費等共二萬多元。法院在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決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判令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向申請人賠償各種醫療費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人員找他們談話、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他們競理直氣壯地說:“人都坐牢了,還賠什么錢。如果要賠錢,還坐什么牢。”。可見其法制觀念淡薄到何種程度。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態度拒不履行,還有的被執行人的親屬、朋友、鄰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圍攻執行人員;有的被執行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執行時起哄鬧事;有的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所以說,公民薄弱的執行意識,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障礙,是執行難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當事人存在抵觸情緒。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當事人既然起訴到法院通過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糾紛,說明雙方矛盾已經發展到一定的對立程度。從中國歷史上長期主張“無訟”的觀念講,中國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場官十年仇”就是這種觀念的寫照。有些當事人之間因糾紛結下怨恨,大部分通過訴訟后能夠逐漸解除,案件審理判決后也能自動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強制執行,說明雙方結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執行人出于報復心理,進而產生抵觸情緒,對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因瑣事而引發矛盾甚至斗毆打架,法院依法判決后,義務人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由于糾紛的原因就是矛盾沖突所致,因此,當事人不可能自動履行義務,甚至很可能對抗法院的執行工作。

(三)達成調解后反悔。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當事人在案件調解處理中,經審判人員做調解工作達成調解協議,但事后又感到吃了虧;有些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后又自感當初考慮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當事人明知理虧,同意調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簽訂調解協議時草率等,都可能使義務人一反常態,拒絕執行。如某居委會申請執行符。菖。菖借款糾紛一案,雙方經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即符。菖。菖應償還居委會借款人民幣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畢。但事后符覺得當初考慮不周,因為借款并不是其一個人的意思,是大家借來買船出海捕撈的,必須由全體船員共同償還,而不能由他一個人承擔。

(四)軟磨賴拖不愿意履行。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能拖、會磨、善賴,不會有什么壞處。法院現在注重的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一般比較慎用強制措施,拖的時間長了,啥事也會不了了之。對法院的判決認可,也答應履行,但總是推來推去不同意履行。如某居委會申請執行李。菖。菖債務糾紛一案,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即所欠債務2200元,每月償還300元,直到還清為止。達成和解后,被執行人并不積極履行,通知其履行也沒有理睬,找到他又表示同意履行但同時又以家庭困難,一時難以履行為由而推拖。

(五)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盡量躲避,對現有的財產盡量隱匿轉移。一聽說法院要來執行,就逃避躲藏起來不見面。萬一碰上面,也是滿口答應立即履行,法院執行人員一走,就什么都沒了。如賴。菖。菖申請執行王。菖。菖債務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人民幣21330元,立案時間為1999年4月21日,該案在立案時執行人員只見過被執行人一次,從那以后被執行人再沒有露面,而且又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案難以繼續執行。

(六)以申訴、投訴為由,阻止法院執行。當事人一旦敗訴后,總是千方百計找理由、借口申訴、投訴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執行。目前,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法院提倡文明執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正因如此,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特別是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生活狀況不夠良好的自然人和個體經營戶等。他們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訪、申訴,或者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以達到延緩、甚至阻擾法院執行的目的。法院為了穩定起見,不得不一緩再緩,有的甚至不敢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如同一張白紙,盡管申請人諸多意見,但法院也無可奈何。

(七)當事人以死相威脅,使法院無所適從。現在的當事人不能說他完全不懂法,實際上他一旦涉訟并成為被執行人時,他又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在執行立法相對滯后的今天,當事人以死相威脅,他知道在當今法制社會,都在強調人權,國家不會讓一個公民白白斷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強制執行時,個別當事人總是以死相威脅,使法院無從下手。

(八)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執行難除了外部原因,法院內部也存在自身問題。對執行工作的認識不足,就是一個主要原因。以往,都普遍認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審判,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由此,各級法院基本上形成了“重審判、輕執行”的現象。絕大部分法院對執行工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審結率,沒有將執行工作同審判工作一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如人員的配備上,有的法院把一些紀律松懈、年老體弱、轉業軍人、司機等調整到執行隊伍里,簡單認為執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識,只是“粗活”,身體強壯就行。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

(九)執行立法滯后。我國至今未有糸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執行立法。目前,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二百零七條至二百三十六條,這些法律條文過于原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8年6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然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仍不夠完善、糸統。特別是在依法治國方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和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實踐表明,“執行難”的狀況與在執行工作中就有些問題的處理無法律依據有很大關系。

二、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解決執行難的問題,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關系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關系到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關系到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當前,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已經成為人民法院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執行工作引起了足夠重視。筆者根據以上分析的原因,就如何解決執行難談談自已的看法。

(一)大力宣傳法律,提高人們執行意識

在執行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情況。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拒不協助;案外人妨害執行;案外因素干預等等。究其原因雖然很多、很復雜,但歸納起來無非就是人們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當然,不排除有些被執行人裝糊涂,想賴帳。對此,應當積極開展執行法律知識普及活動,提高人們執行意識,這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措施和辦法。應該說,我國開展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不少,但主要是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執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釋很少涉及,更談不上普及,即使宣傳也很簡單。筆者近期接觸一宗執行案,執行標的800多萬元。案子剛進入執行程序,說情者紛紛上門,電話不斷,各方面的批示一份接一份。執行人員幾乎難以應付。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執行法律宣傳活動,各級宣傳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以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為指導,將執行法律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執行意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執行法律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減少拒不執行和妨害執行的行為。

(二)堅決查辦抗法、阻撓執行工作的違法人員

在實踐中,抗法、阻撓執行工作的現象屢見不鮮,情形各式各樣。有的公開對抗,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妨害執行工作;有的暗中通風報信、協助轉移、隱匿財產;還有的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等;有的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等等。對這些違法現象和相關人員應該堅決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對隱藏、轉移、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零五條又分別明確規定了罰款、拘留的數額和期限、批準和復議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此又作了具體的司法解釋。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對上述所發生的抗法、阻撓執行工作的違法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為法院執行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權威。

(三)轉變執行觀念,擺正審執關系

法院審判是確認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確認的權利是當事人對權利的擁有,但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尚未實際擁有。法院執行是當事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尋找公力救濟的途徑。既然是救濟,就有可能實現得了,也有可能實現不了。當然,重新定位法院執行工作,這是我們司法目前必須轉變的觀念。另外,我們還需擺正審執關系,從法院宏觀上抓業務工作角度看,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同樣重要,審執分離雖然是法定的制度,但不因審執分離而分工、分家,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做到審執并重和“兩手抓”,從而正確處理好審判工作與執行工作的關系。我們必須提高全面執法的觀念,徹底克服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真正把執行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崗位目標管理,一手抓審判,一手抓執行。

(四)完善執行法律,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上所述,現階段我國執行立法工作滯后、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的現象較為突出。為了改變這一現狀,立法機關目前正在著手起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把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對此,國外早有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供借鑒。如英國1884年制定了《執行法令》,日本1979年制定了《強制執行法》,奧地利也制定了《強制執行法》,這些都在民事訴訟法之外。我國民國時期也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臺灣地區1990年修訂了《強制執行法》等等。所以,制定單獨的執行法律,條件是具備的,完善執行立法應該說是當務之急,刻不容緩的事情。要解決執行難問題,首當其沖就是要制定執行法令,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任何法外的說教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當然,除了上述所言,要真正解決執行難還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強化執行力度,提高執行藝術;要加強執行隊伍的業務培訓,提高執行水平;要依靠黨委領導,接受人大監督,爭取社會各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總之,解決執行難是一個綜合性的糸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實現的,同時,僅靠法院去努力,去想辦法,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現實的,要靠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改善執法環境,遏制一些被執行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規避法律、違反法律、踐踏法律的行為,協助法院頂住各種非法干擾和壓力,要在一個監督機制很完善的環境下,給法院一個獨立的執法空間,其他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不要過多地干預執行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第四篇: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其對策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其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權益的內容不斷豐富,勞動關系越來越復雜,勞動爭議案件呈日益上升趨勢。而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關鍵,是切實保護勞動爭議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證。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的問題也隨之露出來。本文就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及其對策作一簡要探討。

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行內容由用人單位本身來完成,直接影響到執行的效果。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不同于民事、經濟案件的執行。民事、經濟案件的執行有明確的執行標的,要么是一定的行為(如加工、修繕)。而勞動爭議案件中,除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等案件具有明確的給付性內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以外,其他案件如開除、除名等類勞動案件的執行,完全得依靠用人單位本身來完成。而用人單位完成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執行的效果。例如某法院判決撤銷了某用人單位對職工除名的處理決定,而該用人單位遲遲不履行法院判決,不讓該職工上班,當法院幾次催促之后,該單位不得不召回該職工,但又不給其安排工作,還拒付工資。當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單位負責人給予民事制裁后,用人單位則變本加厲對該職工進行刁難,致使該職工不得不外出自謀職業。由此看來,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因用人單位制定不合理規定,致使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度加大。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法院依法判決用人單位敗訴后,執行時得不到用人單位的支持。如某企業因經濟效益不佳,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退休職工每月只發60%退休金的

決定。某退休職工以該企業克扣退休費為由提直訴訟,法院判決該企業敗訴。但在執行時,該企業負責人表示;企業現有退休職工多人,如果法院予以執行,那么其他退休職工也會紛紛起訴,那些工資難以足額發放的在崗工人心理也會不平衡,甚至會引起矛盾激化。最后,法院只好中止執行。

三、因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擴大,法院執行阻力增大。隨著我國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企業經營自主權不斷擴大,只要完成政府下達的生產指標及國家的財政稅收任務,其它很少受到政府部門的干預。一旦法院要求政府部門協助執行,用人單位就會以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為由提出抗議,或置之不理;政府因用人單位沒有違反政府的規定又按時完成了財政稅收任務而不愿過問。

四、對用人單位采用強制措施可能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例如對某企業負責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一時間該單位就會出現混亂局面,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有些勞動處理決定是用人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法院對該單位采取執行措施,往往遭到反對。如果對用人單位采取罰款強制措施,則職工們辛勤創造的財富受到損失,觸及職工的切身利益,尤其對那些經濟效益不佳的企業來說,更容易激起職工的對抗心理,激化社會矛盾,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為了改變勞動爭議案件執行難的狀況,除了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外,還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改善執行環境,為勞動爭議案件執行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特別是有關《勞動法》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勞動法律觀念,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人人守法護法。二是堅決捍衛法律尊嚴,依法清理并廢除那些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土政策”,減少和杜絕對執法的干擾阻力,制止干涉司法執行的行為發生。

第二,充分發揮工會、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能。工會代表企業職工的利益,對企業職工勞動權益有監督建議權,并且又直接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又是勞動關系的主要調節者,企業主管部門是用人單位的直接領導機關。充分發揮這三個部門的監督職能,共同做好爭議雙方的思想工作,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有很大的幫助。第三,建立健全司法執行的法律體系。我國司法執行法律尚不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些執行程序和執行措施比較籠統,操作難度大,很難適應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工作。因此,必須建立健全有關執行法律,使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第五篇。金融案件執行難的成因與對策近幾年來,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不僅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重點,也是一大難點。探索和分析金融糾紛案件的原因,尋求解決金融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出路及執行方法,以樹立法院權威,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對維護金融信用,保護金融債權,建立一個有借有還、恪守信用的金融秩序,對于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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