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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學醫院學生門診支付憑證使用辦法河南大學醫院學生門診支付憑證面額為伍元、貳元、壹元,學生在校醫院就醫作為現金使用。本學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學生每生發放20元門診支付憑證,其中伍元兩張,貳元三張,壹元四張。學生持門診支付憑證就醫壹元以下金額(角)采取四舍五入收費。門診支付憑證存根聯校醫院收費室留存,與財務處結算時使用;憑單聯粘貼到處方或檢查申請單上;結算聯科室留存,醫院與各科室結算時使用。門診支付憑證年度內有效,過期作廢。門診支付憑證只限在校醫院使用,不記名,不掛失,初次使用時在校醫院收費室蓋章后生效。學生在校醫院門診現金醫療報銷政策不變,參保學生年按有關規定最高報銷200元(具體規定見附件)。住院政策不變,基本醫療保險年最高報銷5萬元,大病保險年最高報銷10萬元。校醫院2011年12月16日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封市財政局文件汴人社〔2011〕104號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報銷比例調整為:三級醫院60%;二級醫院70%;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80%;二、統籌基金年內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萬元;三、18歲以下城鎮居民,患先天性心臟病和急性白血病,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比例在原來基礎上提高20個百分點;四、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提高到80%,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0萬元;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時間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本通知有關政策調整從20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原有政策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二○一一年八月六日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封市財政局開封市衛局汴人社〔2011〕103號關于印發《開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豫人社醫療〔2010〕1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經研究決定在我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現將《開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開封市財政局開封市衛生局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此件主動公開)開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暫行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切實減輕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66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豫人社醫療〔2010〕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險門診統籌應遵循以下原則:立足基本保障,從低水平起步,逐步減輕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負擔;實行社會共濟,通過基金統籌調劑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方便群眾就醫,降低醫療成本。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參保人員。第四條全市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用于解決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基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從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第五條普通門診統籌實行定點醫療。參保人員可在市、縣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均不予支付。第六條參保人員門診應持卡就醫,醫療費用通過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直接在醫院結算,門診就醫時未使用社會保險卡結算的,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第七條參保居民足額繳費后,享受以下門診統籌待遇:(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定點醫療機構類別不同分別為:一級醫院(含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60%、二級醫院50%,三級醫院40%。(二)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為30元/次,年度內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00元。(三)參保居民門診統籌支付限額,限當年使用,下年度不累計不結轉。(四)享受門診重癥慢性病醫療待遇的參保居民,可同時享受門診統籌待遇。第八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屬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每兩個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按統籌基金支付額的90%撥付,預留10%的年度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返還。第九條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規定的,在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第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第十一條為居民門診提供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規范處方管理,就醫參保人員門診處方及檢查單據單獨保管,醫療消費信息適時傳輸。次均處方金額二級醫院100元以上有醫保科負責人審批,200元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三級醫院200元以上由醫保科負責人審批,300元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定點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參保人員就醫、推諉符合診治范圍參保病人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扣減質量保證金、暫停定點服務、終止服務協議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取消其定點資格。第十二條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各定點機構醫療行為的管理,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杜絕不良現象的發生。人社、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和考核,確保基金安全運行。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造成基金損失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十四條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追回發生的費用,并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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