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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分為:初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下列簡稱初次申辦程序)、變更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下列簡稱變更程序)、延續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下列簡稱延續程序)。一、初次申辦程序產品初次申辦安全標志時,執行本程序。1.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下列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2.初審、受理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規定的,與申請人訂立申辦合同,予以受理。3.技術審查、產品檢查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查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查。4.現場評審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5.終審、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查和現場評審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記,并予以公示;不合格的終止申辦。6.監督檢查安標國家中心對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大對重點產品監督檢查頻次。[附注]1.對于申請產品屬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實驗的新產品,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產品安全性能技術審查和安全性能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準許該編號產品使用安全標志標記。2.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所持有的使用期內的安全標志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別性技術審查、檢查或評審,證書使用期與所持有的使用期內的安全標志使用期相似。3.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畢后才干進行性能參數檢查的大型設備,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技術審查、必要的檢查室檢查和現場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畢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查合格后,換發含有使用期的安全標志證書。初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流程圖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初審有關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下列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安全標志申請。第三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類型分為初次申請、變更申請和延續申請。(一)初次申請。申請人對其所生產的產品初次申辦安全標志時提出的申請。(二)變更申請。安全標志在使用期內,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下列簡稱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或產品技術文獻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標志提出的申請。(三)延續申請。安全標志使用期屆滿需要延續提出的申請。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四條

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人需含有下列條件:(一)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二)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合和技術能力。(三)含有所申辦產品一種及以上重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組裝生產條件,確保產品質量的其它生產設備。(四)含有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查的設備與條件。(五)有滿足規定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六)其它有關條件。第五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滿足下列條件:(一)符合現行國標、行業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規定。(二)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確保安全性能,通過必要的安全評定、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有完整的技術文獻。(四)有供審核和檢查所需的樣品。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產品安全標志時應做出下列承諾:(一)恪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承當違法違規的有關責任。(二)不侵犯別人知識產權,承當因侵權引發的有關責任。(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的檢查樣品為申請人生產,承當由于提交虛假信息及產品引發的有關責任。(四)主動配合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查有關工作,

自覺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五)嚴格按照通過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產品的生產,對的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記,承當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獻或私自變更技術文獻引發的有關責任。(六)持續穩定地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當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點引發事故帶來的有關責任。(七)承當安全標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費用。第七條

申請產品屬下列狀況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二)被最后裁定或判決屬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的產品;被訴侵犯別人知識產權,已被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它行政機關備案的產品。(三)被暫停安全標志的產品。(四)其它不予受理的產品。第三章

申請材料第八條

初次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含申請人基本狀況記錄表、申請產品基本信息記錄表。(二)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非法人的還應提交所屬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產品申辦闡明,闡明產品的構造、工作原理、功效、構成配備(防爆單元、安全制動單元、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四)產品的技術文獻,涉及產品根據原則、圖紙、使用闡明書、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五)滿足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自評定報告。(六)申請產品與已獲得安全標志產品屬同系列的,應提交差別性闡明文獻。申請人非初次申辦產品安全標志,且有關信息沒有變化,再次申請產品安全標志時可不必提交申請人基本狀況記錄表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九條

變更申請應根據變更內容提交下列材料:(一)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變更1.《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變更申請書》;2.變更有關證明文獻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二)產品技術文獻變更1.《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變更申請書》;2.變更后的有關技術文獻。第十條

延續申請應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延續申請書》。第十一條

提交的申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第十二條

提交的產品技術文獻基本規定:(一)產品原則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應有明確的產品原則。產品原則可直接執行國標或行業原則,也可根據有關原則編制產品技術條件或公司原則。1.執行國家或行業原則時,選用的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1)原則規定的產品使用條件適合礦山實際工況;(2)原則規范性引用文獻中包含該類產品的通用安全原則;(3)原則規定的產品性能滿足《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有關設備安全使用的安全生產行業原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在滿足強制性規定的條件下,屬安全技術規定嚴酷的原則。2.執行國標或行業原則,但需擬定具體構造、技術參數、性能規定,或某些參數超出國標或行業原則的產品,申請人可制訂產品技術條件,作為所執行原則的必要補充。3.無可直接選用國標或行業原則的產品,申請人需提交產品公司原則。(二)產品圖紙1.提交的產品圖紙種類(1)礦用隔爆型電氣產品應提交反映產品隔爆構造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質安全型產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其它電氣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電氣原理圖、外殼構造圖及保護裝置圖紙等。(2)機械類及其它產品提交產品總圖和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圖紙。復雜產品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制動系統圖等。(3)系統或裝置類產品提交構成框圖及構成部件的有關圖紙。2.產品圖紙的基本規定產品圖紙應充足反映產品的構成、構造,符合GB/T4457~4460《機械制圖》等的規定,并滿足下列規定:(1)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規定等應符合產品執行原則的規定;(2)對的體現各部分的構成,明細表中應列出產品重要零(元)部件的型號、材質;(3)防爆電氣產品的隔爆構造、隔爆參數等應符合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規定;(4)標題欄中最少有設計、審核、同意人簽字。(三)產品使用闡明書產品使用闡明書應按照GB/T9969《工業產品使用闡明書總則》的規定編寫,并滿足下列規定:1.標注產品根據原則;2.明確產品用途及合用環境;3.有具體的重要部件選配須知。對安全關聯零(元)部件應列出其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安全標志編號等內容,并注明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備;對安標配套件應列出配套件的名稱、規格型號,并注明必須選配安全標志使用期內且與整機匹配的部件;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語句。(四)產品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表中應明確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單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部件應列出安全標志的編號,納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零(元)部件應列出對應的證書編號。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應全部納入申請人(生產單位)的受控管理,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安全關聯部件、安標配套件和安標核心部件執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并在明細表中予以明確。第四章

初審第十三條

安標國家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重要內容涉及:(一)初次申請1.申請人與否符合申辦條件的規定;2.申請產品與否屬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與否滿足申辦安全標志產品的基本條件;3.遞交的申請材料與否齊全、完整;4.其它有關內容。(二)變更申請1.

遞交的申請材料與否齊全、完整;2.

其它有關內容。(三)延續申請1.

遞交的申請材料與否齊全、完整;2.持證人及其申請延續的產品與否符合延續的基本條件;3.其它有關內容。第十四條

安標國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與申請人訂立申辦合同,明確安全標志申辦及持有產品安全標志過程中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告知書。初審不合格的,發出未受理告知書。申請人應在發出未受理告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補充申請材料,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第五章

附則第十五條

延續申請需在產品安全標志使用期屆滿前3~6個月提出。第十六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支付安全標志申請費用。[附注]下列術語和定義合用本細則:1.重要零(元)部件決定產品性能和功效的重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統、裝置類產品的組件。2.安全關聯部件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與其它部件及產品整機有直接安全關聯關系的部件。3.安標配套件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與其它部件及產品整機無直接安全關聯關系的部件。4.安標核心部件未被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直接決定產品整體安全性能的核心性零(元)部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技術審查是通過對產品執行原則、圖紙、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技術文獻的審查,判斷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在技術上與否符合國標、行業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活動,重點審查產品的安全性能。第三條

技術審查的根據是國標、行業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有關國標、行業原則被修訂、替代,且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時,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制訂換標工作方案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第四條

技術審查分為初次申辦審查、變更審查、延續審查。初次申辦審查針對初次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變更審查針對技術文獻等發生變化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延續審查針對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第五條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工作,建立技術審查員隊伍,組織編制技術審查準則,備案審查通過的技術文獻。安標國家中心可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在技術機構完畢審查后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技術文獻予以備案。第六條

安標國家中心建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專家組,專家組的重要任務是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技術領域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明確具體意見。安標國家中心在研究解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重大技術問題時,以專家組提出的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根據。第二章

初次申辦審查第七條

對初次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審查產品在技術上與國標、行業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符合性,必要時可結合產品使用闡明書或產品實物進行審查。電氣類產品,重要審查其在爆炸性危險環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護與保護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機械類產品,重要審查其機械安全性能、安全保護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屬類產品,重要審查其阻燃及抗靜電性能等;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實驗的新產品,技術審查僅針對其安全性能。第八條

產品原則。(一)產品執行國標或行業原則時,審查所選用原則的合用性、有效性。執行國標或行業原則的同時需編制產品技術條件的,還應審查產品技術條件與否明確了有關技術參數或規定。(二)產品執行公司原則時,重點審查原則規定的產品使用條件與否適合礦山實際工況,與否符合通用安全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產品安全技術性能、指標和檢查辦法與否具體、明確、統一。第九條

產品圖紙。審查產品圖紙與否充足反映產品的構成、構造,重要涉及:(一)圖紙中的產品名稱、型號、技術指標、技術規定等與否與產品原則一致。(二)圖紙與否完整清晰反映產品構成,技術規定與否符合有關規定。(三)防爆電氣產品與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等的有關規定。第十條

產品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審查產品的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與否屬國家明令裁減或限制、嚴禁礦山使用的產品。明細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與否齊全,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安全關聯部件、安標配套件和安標核心部件與否符合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產品使用闡明書。審查防爆電氣等重點產品的合用環境、安全技術指標、安全使用須知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語句、維修管理須知等,原則上不涉及產品功效、特點等有關內容。第十二條

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已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別性技術審查。第十三條

安標國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畢技術初審。需要委托有關技術機構審查的,向技術機構發出技術審查委托書、向申請人發出委托技術審查告知書。審查工作原則上自收到審查所需的完整技術文獻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畢,出具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應在整治告知發出之日起90日內完畢整治,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安標國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畢對技術機構審查合格并確認的技術文獻及技術審查報告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對技術文獻進行備案,并向申請人發出備案技術文獻;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發出整治告知書。第三章

變更審查第十四條

對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重要進行差別性審查,重點是變更所涉及的安全性能。產品變更重要指局部構造或安全關聯部件、安標核心部件、重要原材料等發生變化,或執行原則中重要引用原則被修訂、替代等。第十五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通過審查的技術文獻予以備案。第十六條

變更審查的工作時限不超出同類產品初次申辦審查的工作時限。第四章

延續審查第十七條

對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重點審查產品所執行或重要引用原則的有效性。第十八條

申請延續安全標志時提出變更的產品,按變更審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技術審查。第十九條

延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畢。特殊狀況下,安標國家中心需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延續審查時,在20個工作日內完畢。涉及有關國家或行業原則變化需要整治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整治告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畢技術文獻整治。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第五章

技術審查管理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產品技術文獻采用電子版和紙質版兩種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實施技術審查過程中的有關信息,涉及文獻接受、整治、技術審查成果等信息,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及時公布。第二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工作,與被委托方訂立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二條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時,明確審查規定和工作時限。技術機構應嚴格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和委托規定實施審查。第二十三條

技術機構及技術審查人員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安標國家中心可暫?;蛉∠麑ζ涞募夹g審查委托:(一)在規定時限內未完畢審查,且無充足理由闡明因素的;(二)審查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三)泄露申請人技術秘密的;(四)其它違規狀況。第二十四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當委托技術審查的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技術文獻分別以電子版和紙質版兩種方式備案、存檔。技術文獻的電子版和紙質版應一致。第六章

責任與義務第二十五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當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嚴格按照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實施技術審查工作。對有關國標或行業原則未予明確規定的性能、技術審查中不予涉及的產品質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請人確保。第二十六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當技術審查的機構,制訂技術文獻檔案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借閱備案、存檔的技術文獻。第二十七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當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保守申請人的技術秘密,不侵犯申請人的知識產權。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安全標志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生產;承當由于不嚴格執行備案的技術文獻、私自變更技術文獻或違反承諾等所引發的有關責任。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下列簡稱產品檢查)是通過對產品樣品檢測,驗證產品與否符合國標、行業原則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活動。第三條

產品檢查根據有關國標、行業原則、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規范及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進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規范由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有關國標、行業原則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組織制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第四條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管理產品抽樣、檢查工作,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查機構(下列簡稱檢查機構)實施產品檢查。第二章

安全標志檢查分類第五條

產品檢查分為初次申辦檢查、變更檢查、延續檢查和監督檢查。第六條

初次申辦檢查是對初次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所實施的檢查,檢查項目為有關原則和產品安全標志檢查規范擬定的型式檢查項目。對需進行工業性實驗的新產品,檢查項目為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對系列產品、同一管理單元產品,或與安全標志申請人(下列簡稱申請人)已獲得有效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系列、同一管理單元的產品,原則上只進行差別性檢查。第七條

變更檢查是對產品申請變更安全標志時實施的檢查,檢查項目原則上為與變更有關的項目。第八條

延續檢查是對產品延續安全標志時實施的檢查,檢查項目為有關原則和產品安全標志檢查規范擬定的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對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同時申請變更的產品,檢查項目涉及延續檢查項目和變更檢查項目。第九條

監督檢查是在定時或不定時監督檢查時實施的檢查,檢查項目根據有關原則、產品安全標志檢查規范和監督檢查具體方案擬定。第三章

檢查委托第十條

安標國家中心與接受檢查委托的檢查機構訂立委托檢查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安標國家中心在委托檢查時,在委托書中明確有關規定,檢查機構應按照委托書規定實施產品檢查,出具檢查報告。檢查機構進行的安全標志檢查,除檢查報告外,原則上不出具其它證件。第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產品檢查,根據下列原則:(一)按授權范疇委托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檢查機構授權的業務范疇委托安全標志檢查任務;(二)便于客觀、公正、有效開展安全標志檢查原則;(三)就近和方便樣品運輸原則。第十二條

對根據新公布的國標、行業原則的產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雖未明確產品安全標志檢查授權,但有關檢查機構已獲得產品原則中規定檢查項目授權的,可按授權范疇委托產品檢查。第十三條

檢查機構檢查能力不能滿足產品安全標志檢查規定時,安標國家中心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后,可委托含有有關資質的其它檢查機構進行檢查。第四章

檢查工作的實施第十四條

產品檢查原則上在檢查機構進行。對確需在現場檢查的產品,檢查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開呈現場檢查工作。第十五條

初次申辦檢查、變更檢查原則上采用送樣檢查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向申請人發出檢查告知書,向接受委托的檢查機構發出檢查委托書。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收到檢查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檢查機構寄(送)樣品。第十六條

延續檢查、監督檢查采用抽樣檢查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向抽樣人員發出抽樣委托書,向接受委托的檢查機構發出檢查委托書。第十七條

抽樣樣品原則上在安全標志持證人(下列簡稱持證人)成品庫中抽取,必要時也可在生產線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產品顧客倉庫中抽取。抽樣人員在產品抽樣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抽樣規則、基數、數量抽封樣品。在生產線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產品顧客倉庫抽樣時,可不規定抽樣基數。第十八條

申請人因特殊因素不能準時寄(送)樣品或申請延續安全標志時因持證人因素未能準時完畢抽樣工作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出6個月。大型設備延續安全標志時,不滿足安全標志檢查條件的,可先延續安全標志,待滿足檢查規定時補做有關檢查;延續滿一年仍不滿足的,暫停有關產品安全標志。第十九條

對按監督檢查方案必須進行監督檢查的產品,持證人不能滿足安全標志抽樣規定時,應在其后90日內提供對應條件。逾期仍不滿足的,暫停有關產品安全標志。第二十條

持證人應自抽樣之日起7日內向接受委托的檢查機構寄(送)封樣樣品。第二十一條

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查有關規定和檢查委托書的規定開展檢查工作,不得私自變更檢查根據、調節檢查類型、增減檢查項目、變化檢查辦法。檢查工作應首先核對樣品與審查備案技術文獻的一致性。監督檢查過程中,不得更改、調節產品構造和技術參數。第二十二條

檢查機構完畢檢查工作的時限根據產品復雜程度擬定,原則上不超出自收到樣品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第二十三條

申辦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如在其安全標志使用期屆滿前一年內,進行了監督檢查或變更檢查且滿足延續檢查有關規定的,其檢查成果可作為產品延續安全標志的根據之一。第五章

檢查報告第二十四條

檢查機構應在完畢檢查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等文獻上傳至安標國家中心。檢查機構應定時將出具的檢查報告刻錄光盤,加蓋公章后寄送安標國家中心,并確保上傳的檢查報告與光盤中檢查報告一致。第二十五條

檢查報告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對所檢樣品與備案技術文獻的一致性有明確結論。對現場檢查的產品,檢查報告中應明確描述檢查條件等有關信息。第二十六條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檢查委托書的規定,對檢查報告進行形式審查或抽查。檢查報告不符合規定時,檢查機構應按規定進行整治。第二十七條

自檢查報告發出之日起,檢查后樣品在檢查機構保存的時間不少于30日,現場檢查的樣品不受此限。申請人對產品檢查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的15日內提出。第二十八條

對初次申辦檢查、變更檢查不合格的產品,自發出檢查告知書之日起90日內完畢整治,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后復檢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第二十九條

對延續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根據具體狀況,暫?;虺蜂N其安全標志。對被暫停安全標志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向持證人發出整治告知書,持證人自接到整治告知書之日起90日內應完畢整治,提出抽樣復檢申請。復檢項目原則上為不合格項及與其關聯的檢查項目。復檢合格的,恢復被暫停的安全標志;逾期未提出抽樣復檢申請或復檢后仍不合格的,撤銷被暫停的安全標志。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第三十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所委托的安全標志檢查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十一條

承當安全標志檢查的檢查機構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開展檢查工作,對做出的檢查結論負責。產品檢查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收費原則應予公布。第三十二條

承當安全標志檢查的檢查機構及其人員,應保守受檢單位的技術秘密,不侵犯受檢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從事被檢產品的研發、生產。第三十三條

檢查機構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安標國家中心可暫?;蛉∠麑τ嘘P檢查機構的檢查委托,并將有關狀況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一)未按照產品原則、安全標志檢查規范及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標志檢查工作,且情節嚴重的;(二)偽造檢查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三)檢查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四)無端遲延或回絕安全標志檢查工作的;(五)泄露受檢單位技術秘密的;(六)產品檢查收費違反有關規定和規定的;(七)其它有關狀況。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查樣品,或私自更換已封樣樣品的,按產品檢查不合格解決。第七章

則第三十五條

受檢單位應向產品檢查機構支付產品檢查費用。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管理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現場評審是通過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下列簡稱申請人)或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下列簡稱持證人)生產現場進行生產過程和生產管理的檢查、考核,評價申請人(持證人)與否含有生產安全標志管理產品能力、滿足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活動。第三條

現場評審分為申辦評審和監督評審。申辦評審是對初次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申請人進行的評審;監督評審是對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的評審。第四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建立和完善現場評審管理文獻,組建和管理現場評審員隊伍,編制現場評審規范及準則,制訂和管理現場評審計劃。第二章

現場評審工作的組織第五條

申辦評審在產品技術審查完畢后實施。安標國家中心制訂評審計劃,擬定評審構組員,向評審組發出現場評審任務書,向申請人發出現場評審告知書。申辦評審原則上在產品技術審查完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施。申請產品符合免評審條件的,可免于評審。第六條

監督評審在安全標志監督檢查或持證人申請變更、延續產品安全標志時實施。監督評審原則上不預先告知。第七條

評審組由在安標國家中心注冊的評審員構成,特殊狀況下可聘任有關領域的技術專家,普通2~3人,實施組長負責制。第八條

現場評審實施回避制度。與申請人(持證人)有利益關系的評審員不能作為評審構組員。申請人(持證人)出于維護本身正當權益的需要,可提出評審員回避申請。第九條

評審組應按照現場評審計劃實施評審工作,申請人(持證人)應予配合。第十條

申請人不能按期接受申辦評審時,可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時限不超出90日。由于申請人因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畢現場評審的,終止本次申辦。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按規定接受監督評審。無正當理由回絕評審的,按不合格解決。第三章

現場評審內容與規定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基本內容及規定:(一)主體資格,涉及注冊資金、經營場合、生產規模、技術力量等,應與申辦產品所需生產條件相適應。(二)技術文獻,涉及產品原則、圖紙、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應與安標國家中心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一致。(三)生產設備應滿足產品生產規定,并含有核心零(元)部件生產能力。(四)檢查、計量儀器及設備,應滿足產品檢查規定。(五)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環節,涉及重要原材料采購、外購件或外協件的進廠檢查、半成品的過程檢查、產品總裝、成品的出廠檢查等,應處在受控管理。(六)質量管理體系文獻,應完整、含有可操作性;質量管理體系,應運行有效。安標國家中心根據產品的類型及特點,編制現場評審準則,細化現場評審內容及具體考核指標和規定。第十三條

申辦評審根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對申請人進行全方面評審,重點考核申請人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監督評審根據有關規范或準則,對持證人與否按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規定組織生產進行評審,重點考核主體資格、技術文獻一致性、生產與檢查能力等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環節,并核算前次評審提出的整治意見的貫徹狀況。第十四條

根據各生產要素對產品安全性能的影響程度,將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中的評審項目分為否決項目、考察項目和普通項目。第十五條

下列狀況屬于否決項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現場評審為不合格:(一)注冊資金未達成規定數額,或生產能力未達成規定規模;(二)核心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不滿足規定,或不含有產品總裝條件;(三)專業技術人員不滿足規定規定;(四)產品技術文獻與安標國家中心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不一致,或未按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生產;(五)生產設備不能滿足生產規定,或計量檢測儀器及設備不能滿足檢查規定。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實施量化評定。在否決項目合格的基礎上,現場評審結論按評審狀況分為A、B、C、D四級,A級為合格,B、C級為整治后合格,D級為不合格。A級:考察項目中無不合格項;B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出10%;C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出20%;D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超出20%。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證人)在生產場合、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查設備等方面弄虛作假,或實際狀況與其提供的自評定報告存在嚴重不符的,現場評審按不合格解決。第十八條

安標國家中心可對申請人(持證人)影響申辦產品重要安全性能的重要零(元)部件的供應商進行延伸評審。申請人(持證人)應為延伸評審發明必要的條件。第四章

現場評審流程與規定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流程重要涉及初次會議、生產現場檢查、文獻資料審查、檢查能力考核、綜合評定、末次會議。第二十條

初次會議。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初次會議,介紹評審構組員,宣布評審工作的根據、內容和規定、日程安排、評審紀律等。第二十一條

生產現場檢查。評審組按照產品的工藝流程對生產現場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必要時拍照取證并留存。第二十二條

文獻資料審查。核查申請人(持證人)的主體資格、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文獻以及能夠證明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文獻資料或統計。第二十三條

檢查能力考核??己酥匾牧稀⑼赓徏⑼鈪f件的進廠檢查能力,產品的過程檢查及出廠檢查能力。監督評審時,還須核查產品檢查制度的執行狀況。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定。評審組根據現場評審實際狀況,按照現場評審規范或有關產品評審準則獨立進行綜合評定,做出評審結論。第二十五條

末次會議。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通報評審狀況,宣布評審結論,對現場評審中發現的不合格項提出整治規定。第二十六條

評審組應按產品類別,分別出具現場評審報告,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7日內,報送安標國家中心。第二十七條

現場評審中不合格項的整治規定:(一)評審結論為A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的普通項進行整治,整治方法及成果應統計存檔。(二)評審結論為B或C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治。申辦評審的整治期限為90日,監督評審的整治期限為30日。完畢整治后,申請人(持證人)應將整治報告及能證明整治成果的有關資料,提交評審組組長。評審組長審核并做出結論后,提交安標國家中心。必要時安標國家中心可安排對整治狀況進行現場核查。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暫停持證人有關產品的安全標志。(三)評審結論為D級,或否決項不合格的,申請人(持證人)應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整治。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整治期間暫停持證人有關產品的安全標志。安標國家中心原則上對整治狀況安排一次現場復評審。整治報告及有關資料足以證明申請人(持證人)已有效實施整治并符合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時,可不進行復評審。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撤銷持證人有關產品的安全標志。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評審報告、整治報告及有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對有關資料進行備案。第二十九條

評審組應根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做出公正的評審結論,并對出具的現場評審報告負責。第三十條

評審員應恪守安標國家中心有關評審員管理的有關規定,推行承諾,并嚴格恪守下列現場評審紀律:(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開展評審工作;(二)尊重申請人(持證人)的知識產權,保守其技術、商業秘密;(三)不提供任何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和咨詢;(四)廉潔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參加與現場評審無關的活動,不接受超規格接待。第三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違反現場評審規定的評審員,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評、暫?;虺蜂N評審員資格的處分。第三十二條

現場評審結束后,申請人(持證人)應填寫現場評審紀律反饋單,報送安標國家中心。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承當評審有關費用。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與標記管理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與標記管理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合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終審、證書發放、標記使用與管理。第三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和安全標志標記管理。第二章

終審第四條

終審是對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及技術審查、產品檢查和現場評審成果的綜合評價。第五條

終審涉及技術審核、產品檢查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綜合評定四項內容。(一)技術審核重要審查技術文獻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解決狀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二)產品檢查審核重要審查產品檢查報告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互相驗證,對產品檢查工作進行評價。(三)現場評審審核重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涉及整治報告)及有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查報告互相驗證,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四)綜合評定是在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查審核做出評價的基礎上對申請產品進行的最后審核,評定申辦產品與否符合發放、延續或變更安全標志的條件。第六條

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畢。終審存在問題的,應進行整治;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第三章

證書發放第七條

對終審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發放或變更、延續安全標志證書。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基本信息涉及: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根據原則、合用范疇、使用期、發證日期、備注等。第九條

安全標志編號由9位編碼構成,執行下列編碼規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合用于對獲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持證人(下列簡稱持證人)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檢查督促持證人恪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按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和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規定組織生產,確保產品持續穩定地符合國標、行業原則及礦山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第二章

監督管理的形式第五條

監督管理重要采用年審、定時和不定時監督檢查方式進行。第六條

年審。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施年審制度,持證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提交年審材料。年審內容重要涉及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技術文獻、生產條件及其變化狀況等。第七條

定時和不定時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實際狀況,對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定時和不定時的監督檢查;對引發或涉嫌引發事故的產品進行的監督檢查;因產品或持證人被投訴進行的監督檢查;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第八條

持證人應自獲得產品安全標志后的第二年度起,每年4~6月份提交年審材料。安標國家中心對年審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持證人的基本狀況進行評定。第九條

定時和不定時監督檢查可通過技術文獻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查等方式實施。技術文獻監督審查,重要審查產品生產根據的技術文獻與否與通過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一致。

生產現場監督評審,重要審核持證人的生產條件與否滿足發放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規定。產品監督檢查,重要檢查產品的安全性能與否滿足有關原則和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第十條

安標國家中心制訂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監督檢查狀況進行分析,根據監督檢查成果做出結論,并及時解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第十二條

持證人回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或故意刁難、阻撓監督檢查的,監督檢查按不合格解決。第四章

監督成果解決第十三條

持證人或其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有關產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示:(一)在獲得產品安全標志過程中存在欺瞞行為的;(二)未按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生產,情節輕微的;(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審材料或年審材料弄虛作假的;(四)監督檢查過程中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抽樣樣品的;(五)監督檢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因素不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六)涉嫌引發事故或可能存在事故隱患,尚處在調查解決階段的;(七)與被撤銷安全標志的產品有關聯的同類產品;(八)獲得產品安全標志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安全標志標記備案的;(九)偽造、轉讓、買賣或者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標志的;(十)運用安全標志進行虛假宣傳的;(十一)其它需暫停安全標志的。第十四條

被暫停安全標志的產品,暫停期限不少于30日,其持證人應停止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并在被暫停安全標志之日起90日內完畢整治。經復審合格的,能夠恢復使用安全標志。第十五條

持證人或其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有關產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示:(一)未按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生產,且變更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二)產品引發事故或存在事故隱患的;(三)監督檢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因素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四)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五)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并由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最后解決決定(經訴訟程序的,以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為準)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六)其它應撤銷安全標志的。第十六條

被撤銷安全標志的產品,不得向礦山銷售;已在礦山使用的,應采用有效方法消除隱患。產品安全標志被撤銷之日起30日內,持證人應將安全標志證書交回安標國家中心。被撤銷安全標志的產品自撤銷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兩年。第十七條

持證人被暫?;虺蜂N產品安全標志的,可視情節暫?;蚪K止其有關產品的安全標志申辦。第十八條

對安全監管監察中發現持證人違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規定或其產品不滿足有關原則的,安標國家中心接到安全監管監察機構通報后,及時按照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解決。第十九條

持證人對被暫?;虺蜂N安全標志解決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有關解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申訴。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恪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監督檢查工作方案開展工作,與被監督檢查的持證人有利害關系的應回避。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尊重持證人的知識產權,保守其技術、商業秘密。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應自覺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為監督檢查工作發明條件。第二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產品存在的事故隱患,持證人應采用有效方法進行解決。第六章

則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應按規定支付監督檢查有關費用。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訴、投訴解決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訴、投訴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合用于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的申訴、投訴;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下列簡稱持證人)及其產品的投訴。第三條

解決申訴、投訴遵照下列原則:(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二)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三)正當性與合理性;(四)公正、公平。第四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解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有關的申訴、投訴。第二章

申訴、投訴的范疇與方式第五條

屬下列狀況的能夠申訴:(一)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不予受理或終止申辦,認為理由不當的;(二)對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查、審核發放的過程或成果有異議的;(三)對監督檢查的過程或結論有異議的;(四)對投訴解決的過程或結論有異議的。第六條

申訴應以書面、實名方式提出,內容涉及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訴求內容及證明材料等。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過程中有關結論的申訴,應在有關文獻或報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當事人收到文獻之日的推定,以文獻或報告發出之日起滿15日為準。對其它事件的申訴,應在有關事件發生后30日內提出。第七條

屬下列狀況的能夠投訴:(一)因產品引發事故或涉嫌引發事故,認為應暫?;虺蜂N安全標志的;(二)認為產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隱患的;(三)持證人違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產品安全標志,或偽造、假冒和非法使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四)持證人不按照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生產,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能持續穩定確保產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條件的;(五)認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機構及人員行為違規的。第八條

投訴應事實清晰,含有能夠查實的條件。投訴可采用信函、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倡導實名投訴并提供翔實的信息和證據。第九條

屬下列狀況的申訴、投訴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調查:(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二)已進入法律程序的;(三)證據局限性且無法取證的;(四)屬投訴人和被訴方之間民事、經濟糾紛事項的;(五)屬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它行政部門管轄范疇的;(六)通過有關部門解決的;(七)有關事件調查結束并已有明確結論,且有關方沒有新理由、新證據的;(八)超出申訴時限的;(九)其它不屬受理范疇的。第三章

申訴、投訴的解決第十條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申訴、投訴后,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與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申訴或實名投訴,及時告知申訴人或投訴人,并闡明理由。第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受理的申訴、投訴,建立工作檔案,制訂工作方案,進行認真調查,并將解決成果告知各有關方。安標國家中心在解決投訴過程中,可規定被訴方就有關狀況做出闡明。被訴方應自接到有關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第十二條

申訴、投訴的調查核算工作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內完畢,特殊狀況可延期。第四章

責任與義務第十三條

調查解決申訴、投訴的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聽取各方的意見,與涉及事件有利害關系的應回避。第十四條

調查解決申訴、投訴的工作人員對申訴、投訴各有關方的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五條

有關方對申訴、投訴解決成果有異議的,可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反映。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進口礦用產品,均應獲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其制造商應嚴格執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下列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進口產品安全標志按申辦類型分為使用期申辦和批次申辦。使用期申辦又分為初次申辦、延續申辦和變更申辦。按使用期申辦獲得的產品安全標志,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按批次申辦獲得的產品安全標志,僅對本批所核算的產品有效。第二章

申請安全標志的條件第五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人原則上是產品的制造商。對成套或系統類產品中屬安全標志獨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請時,可由成套或系統類產品的制造商申請。制造商可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辦理申請事宜。第六條

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制造商應含有下列條件:(一)含有所在國正當資格;(二)含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有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三)含有專業化的產品生產能力、設備、技術力量,滿足產品原則規定的檢查設備,能夠持續穩定地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四)其它有關條件。第七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一)符合中國國標、行業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需要;(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產品安全性能的技術文獻;(三)有可供檢查的樣品。第八條

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制造商應做出下列承諾:(一)恪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承當違法違規的有關責任;(二)不侵犯別人知識產權,承當因侵權引發的有關責任;(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承當因提交虛假信息引發的有關責任;(四)配合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產品檢查、現場審核等有關工作,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五)嚴格按照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獻組織生產,對的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記,承當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獻或私自變更技術文獻引發的有關責任;(六)持續穩定地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當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點引發事故帶來的有關責任;(七)承當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費用。第三章

初次申辦第九條

初次申辦程序涉及:申請,初審與受理,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查,終審與證書發放。第十條

申請。制造商初次申辦產品安全標志時,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下列文獻:(一)安全標志申請書。(二)制造商所在國的正當經營證件復印件。(三)產品申辦闡明。產品申辦闡明應闡明產品的構成、構造、工作原理、功效、構成配備狀況(防爆單元、安全制動單元、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申請產品與制造商已獲得安全標志產品為系列產品的,還需提交差別性闡明。(四)產品技術文獻。涉及:1.產品執行原則。提出符合中國國標或行業原則規定的產品技術條件。2.產品圖紙。礦用隔爆型電氣產品應提交反映產品隔爆構造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質安全型產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其它防爆類型的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外殼構造圖及所需保護裝置的圖紙。機械類及其它產品提交產品總圖和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圖紙。復雜產品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制動系統圖等。系統或裝置類產品提交構成框圖及構成部件的有關圖紙。3.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系統或裝置類產品及大型成套設備提交構成部件明細表,涉及部件名稱、規格型號、防爆型式、生產廠家、獲得認證狀況等內容。4.產品使用闡明書(操作手冊)。應為原文的等條款翻譯文本。5.產品照片。應清晰反映產品的重要構造或構成。(五)產品符合中國有關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自評價報告。(六)產品已獲得其它認證的有關資料。產品已獲得所在國或國際上有關認證的,應提交認證證書及檢查報告復印件,重要內容應有中譯文。(七)制造商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申辦產品安全標志的,應出具委托授權書,明確授權范疇和時限。(八)其它申辦闡明材料。以上文獻須經制造商簽章,并提供中譯本(圖紙可采用在原圖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術參數應采用國際單位制。第十一條

初審與受理。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制訂申辦方案,訂立申辦合同,發出受理告知書;初審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初審工作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畢。第十二條

技術審查。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審查根據是中國有關原則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審查重點是產品安全性能。電氣類產品,重要審查防爆性能、安全防護與保護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機械類產品,重要審查機械安全性能、安全防護與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屬類產品,重要審查阻燃及抗靜電性能等。審查的技術文獻涉及產品執行原則、圖紙、重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對技術復雜、需要結合實物或檢查后方能完畢技術審查的產品,技術審查可與產品檢查工作同時進行。技術審查應自收到審查所需的完整技術文獻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畢,對需經檢查后方能完畢全部技術審查的產品,技術審查時限可合適放寬。審查合格的,對技術文獻備案;審查不合格的,告知制造商進行整治。整治工作應自告知書發出之日起180日內完畢,逾期未完畢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第十三條

現場評審。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實施現場評審工作。評審組由在安標國家中心注冊的評審員及聘任的技術專家構成?,F場評審根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有關產品評審準則進行。重要審核主體資格、技術文獻、生產及計量檢查設備、核心環節控制、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運行狀況等?,F場評審工作時間普通為2~3天。評審結論在評審現場宣布,提出的不符合項須經制造商確認。現場評審結論分合格、整治后合格和不合格三種。評審結論為整治后合格的,制造商應在現場評審結束之日起90日內應完畢不符合項的整治,逾期未完畢整治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進行復評審。為確保產品安全性能,必要時可對安全標志重要受控零(元)部件供應商進行延伸評審。第十四條

產品檢查。產品檢查工作由安標國家中心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查機構實施。檢查項目原則上為中國有關原則規定的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對重要安全產品,應為原則規定的型式檢查項目;對大型設備,某些項目檢查可能破壞產品構造時,可直接引用國外檢測檢查機構對該產品根據滿足中國原則規定的有關原則出具的檢查成果;對曾獲得批次安全標志的產品,原則上可參考或引用批次檢查成果。檢查工作原則上在中國境內有關檢測檢查機構實施,特殊狀況下可在制造現場或產品使用現場進行。檢查機構原則上自收到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畢檢查工作。對需在產品制造現場檢查的產品,檢查工作可在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實施。檢查不合格的,制造商應自檢查不合格告知發出之日起180日內完畢整治,逾期未完畢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第十四條

終審與證書發放。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終審。終審重要對申辦過程中的有關文獻進行綜合評定。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畢。終審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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