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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11總則1.0.11.0.21.0.3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丁程造價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1.0.1.0.51.0.61.02術語2.0.1工程量清單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2.0.2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2.0.3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項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分項或項目的工程。2.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2.0.6項目編碼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名稱的阿拉伯數字標識。2.0.7項目特征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2.0.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2.0.隱含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用于化解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內容和范圍內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費用。2.0.10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工程并達到質量標準,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須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及其管理等方面發生的費用和按規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2.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2總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約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調查和測算發布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類工程的造價指數、指標。2.0.指數反映一定時期的工程造價相對于某一固定時期的工程造價變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單位或單項工程劃分的造價指數,按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劃分的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指數。2.0.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2.0.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圖紙(含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2.0.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2.0.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2.0.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2.0.21總承包服務費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2.0.23索賠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2.0.24現場簽證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2.0.25提前竣工(趕工)費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2.0.26誤期賠償費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復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2.0.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2.0.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2.0.29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2.0.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2.0.31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2.0.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獲得的盈利。2.0.33企業定額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機械裝備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消耗標準。2.0.34規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篷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2.0.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36發包人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招標人。2.0.37承包人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投標人。2.0.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0.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2.0.40造價員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2.0.41工程量清單中以單價計價的項目,即根據合同工程圖紙(含設計變更)和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合單價進行價款計算的項目。2.0.42總價項目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算的項目。2.0.43工程計量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2.0.44工程結算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在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后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包括期中結算、終止結算、竣工結算。2.0.45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2.0.46投標價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總后標明的總價。2.0.47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款)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即包括了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的合同總金額。2.0.48預付款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2.0.49進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付款周期內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2.0.50合同價款調整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后,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價款進行變動的提出、計算和確認。2.0.51竣工結算價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2.0.52工程造價鑒定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委托,對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運用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判斷和評定,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也稱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3一般規定3.1計價方式3.3.3.1.3.1.4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3.1.5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3.1.6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3.2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3.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范附錄L.1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單價應計人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簽約后,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3.2.33.2.3.2.5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3.3.13.3.3.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工程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詞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4計價風險3.4.1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應按本規范第9.2.23.4.3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按本規范附錄L3.43.4.54工程量清單編制4.1一般規定4.4.1.2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4.1.3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量、索賠等的依據之一。4.1.44.1.51本規范和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范;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辦法;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5擬定的招標文件;6施工現場情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7其他相關資料。4.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4.2.l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須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4.2.24.3措施項目4.3.14.3.24.4其他項目4.1暫列金額;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3計日工;4總承包服務費。4.4.2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4.4.4.4.4.4.4.4.4.5規費4.5.11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2住房公積金;3工程排污費。4.5.24.6稅金4.6.1 1營業稅;2城市維護建設稅;3教育費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5招標控制價5.1一般規定5.1.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5.1.25.1.5.1.4招標控制價應按照本規范第5.2.5.1.5當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5.1.5.2編制與復核5.2.11本規范;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價;8其他的相關資料。5.2.25.2.35.2.4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常規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和3.1.5.2.5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2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3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5.2.6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5.3投訴與處理5.3.1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5.3.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2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3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4相關的請求及主張。5.3.35.3.4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下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2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規范第5.3.l條規定的;3投訴書不符合本規范第5.3.4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5.3.55.3.5.3.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5.3.8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5.3.6投標報價6.1一般規定6.1.6.1.26.1.36.1.6.1.5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應予廢標。6.2編制與復核6.2.11本規范;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3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4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9其他的相關資料。6.2.26.2.6.2.4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6.2.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2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人綜合單價;3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金額;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6.2.6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確定。6.2.76.2.87合同價款約定7.1一般規定7.1.7.1.7.1.7.2約定內容7.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3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4-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5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6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8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時間;9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7.2.2合同中沒有按照本規范第7.2.8工程計置8.1一般規定8.8.1.2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應在合同中約定。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按本規范第8.2節的規定計量。8.2單價合同的計量8.8.2.8.2.8.2.48.2.8.2.68.3總價合同的計量8.8.3.8.3.8.3.8.3.9合同價款調整9.1一般規定9.1.1下列事項(但不限于)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1法律法規變化;2工程變更;3項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單缺項;5工程量偏差;6計日工;7物價變化;8暫估價;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11誤期賠償;12索賠;13現場簽證;14暫列金額;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9.1.9.1.3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9.1.9.1.59.1.69.2法律法規變化9.2.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9.2.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規范第9.2.1條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9.3工程變更9.3.1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本規范第9.6.2條的規定調整。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9.3.1-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施工圖預算)×100%(9.3.2-2)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9.3.2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本規范第3.1.5條的規定計算。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規范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范第9.3.I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9.3.39.4項目特征不符9.4.l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9.4.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本規范第9.3節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9.5工程量清單缺項9.5.l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同價款。9.5.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5.9.6工程量偏差96l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本規范第9.6.2條、第9.6.3條規定時,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962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因本節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節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963當工程量出現本規范第9.6。2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9.7計日工9.7.1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9.7.l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9.7.3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9.7.4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規范第9.3節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9.7.5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本規范第10.3節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并應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9.8物價變化9.8.1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本規范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9.8.2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范附錄A的9.8.3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9.8.49.9暫估價9.9.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9.2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9.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3節相應條款的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9.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9.10不可抗力9.10.l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9.10.2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按本規范第12.0.9.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9.11.l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9.11.9.11.9.12誤期賠償9.12.19.12.9.12.39.13索賠9.13.1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9.13.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9.13.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索賠要求已被發包人認可。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9.13.1延長工期;2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3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4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9.13.9.13.6發承包雙方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后,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結算后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9.13.7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宜按承包人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9.13.8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1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9.13.9.14現場簽證9.14.1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并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9.14.2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報告后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9.14.3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單價。9.14.4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9.14.9.14.9.15暫列金額9.15.9.15.210合同價款期中支付10.1預付款10.1.1承包人應將預付款專用于合同工程。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10.1.10.1.4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10.1.5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預付款期滿后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后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并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0.1.610.1.7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后的1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10.2安全文明施工費10.2.110.2.2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10.2.3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10.2.10.3進度款10.10.3.2進度款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一致。10.3.10.3.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項目和按照本規范第8.3.2條規定形成的總價合同,承包人應按合同中約定的進度款支付分解,分別列入進度款支付申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本周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的金額中。10.3.5發料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簽約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進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應扣減的金額中。10.3.6承包人現場簽證和得到發包人確認的索賠金額應列入本周期應增加的金額中。10.3.7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于60%,不高于9010.3.8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說明此周期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1累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3本周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1)本周期已完成單價項目的金額;2)本周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的金額;3)本周期已完成的計日工價款;4)本周期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5)本周期應增加的金額;4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1)本周期應扣回的預付款;2)本周期應扣減的金額;5本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合同價款。10.3.9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若發承包雙方對部分清單項目的計量結果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計量結果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10.3.10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10.3.1110.3.12發包人未按照本規范第10.3.910.3.13發現已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應在本次到期的進度款中支付或扣除。11竣工結算與支付11.1一般規定11.1.1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11.1.2工程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并應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1111.1.41111.2編制與復核11.2.1工程竣工結算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復核:1本規范;2工程合同;3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4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調整后追加(減)的合同價款;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6投標文件;7其他依據。11.2.2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11.2.3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和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本規范第3.1.5條的規定計算。11.2.4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l計日工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2暫估價應按本規范第9.9節的規定計算;3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4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5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6暫列金額應減去合同價款調整(包括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余額歸發包人。11.2.5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計算。規費中的工程排污費應按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后按實列入。11.2.6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確認的工程計量結果和合同價款,在竣工結算辦理中應直接進入結算。11.3竣工結算11.3.111.3.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核對。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入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后28天內應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并應再次提交給發包人復核后批準。11.3.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復核,將復核結果通知承人,并應遵守下列規定:1發包人、承包人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7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完畢;2發包人或承包人對復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本條第l款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11.3.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11.3.5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后的28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11.3.6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28天內核對完畢,核對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復核;承包人應在14天內將同意核對結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咨詢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后,應再次復核,復核無異議的,應按本規范第11.3.3條第l款的規定辦理,復核后仍有異議的,按本規范第11.11.3.7對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指派的專業人員經核對后無異議并簽名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除非發承包人能提出具體、詳細的不同意見,發承包人都應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名確認,如其中一方拒不簽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若發包人拒不簽認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并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簽認的,發包人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11.3.8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11.3.9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應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并應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11.4結算款支付11.4.1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申請應包括下砂柏繽:1竣工結算合同價款總額;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3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4實際應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11.4.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11.4.3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應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11.4.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天內不予核實,不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視為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天后的14天內,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11.4.5發包人未按照本規范第11.4.3條、第11.4.4條規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7天后的56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應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11.5質量保證金11.5.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于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復的各項支出。經查驗,工程缺陷屬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查驗和缺陷修復的費用。11.5.3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按照本規范第11.6節的規定,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11.6最終結清11.6.l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支付申請。發包人對最終結清支付申請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修正后,應再次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11.6.2發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核實,并應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11.6.3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最終結清款。11.6.4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核實,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11.6.5發包人未按期最終結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11.6.6最終結清時,承包人被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不足以抵減發包人工程缺陷修復費用的,承包人應承擔不足部分的補償責任。111.6.7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最終結清款有異議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12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12.0.1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合同價款。12.0.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此外,還應支付下列金額:1本規范第9.11.2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3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4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5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合同價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收回的價款。當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12.0.12.0.4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規范第12.0.2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價款外,應按合同約定核算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額費用。該筆費用應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后應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支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13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13.1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13.1.1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發生任何法律上、經濟上或技術上的爭議,首先應根據已簽叁約合同的規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范圍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并應抄送另一方。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內應將暫定結果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13.1.13.1.3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在暫定結果對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按照發承包雙方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13.2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13.2.113.2.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就發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解釋或認定。13.2.3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應為最終結果,并應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13.3協商和解13.3.1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13.3.2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13.4調解13.4.1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后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13.4.2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可協議調換或終止任何調解人,但發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單獨采取行動。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后,調解人的任期應即終止。13.4.3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調解人調解。13.4.4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設施。調解人應被視為不是在進行仲裁人的工作。13.4.5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并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行。13.4.6當發承包雙方中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時,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并應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調解書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13.4.7當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時,調解書對發承包雙方應均具有約束力。13.5仲裁、訴訟13.5.13.5.213.5.3在本規范第13.1節至第13.4節規定的期限之內,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已經有約束力的情況下,當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時,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調解書達成的事項提交仲裁。13.5.4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4工程造價鑒定14.1一般規定14.1.1在工程合同價款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14.1.2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委托時提供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服務,應按仲裁、訴訟程序和要求進行,并應符合,國家關于司法鑒定的規定。14.1.3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時,應指派專業對口、經驗豐富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14.1.4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收到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料后10天內,根據自身專業能力和證據資料判斷能否勝任該項委托,如不能,應辭去該項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在鑒定期滿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鑒定結論,影響案件處理。14.1.5接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造價工程師如是鑒定項目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代理人、咨詢人以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項目委托人以該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14.1.14.2取證14.2.1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時,應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鑒定資料:l適用于鑒定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規范、標準、定額;2鑒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等。14.2.l與鑒定項目相關的合同、協議及其附件;2相應的施工圖紙等技術經濟文件;3施工過程中的施工組織、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4存在爭議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關資料。14.2.14.2.14.2.5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繪制的現場圖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應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14.2.6鑒定項目當事人未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簽字確認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決定處理意見,并在鑒定意見書中作出表述。14.3鑒定14.3.14.3.2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項目合同無效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標準和本規范的規定,選擇相應專業工程的計價依據和方法進行鑒定。14.3.3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之前,可報請鑒定項目委托人向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出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并指明應書面答復的期限及其不答復的相應法律責任。14.3.14.3.5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書應包括下列內容:1鑒定項目委托人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2委托鑒定的證據材料;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專業技術手段;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5明確的鑒定結論;6其他需說明的事宜;7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蓋執業專用章。14.3.6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委托鑒定項目的鑒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時,應按照相應法規提前向鑒定項目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應在此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經鑒定項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鑒定項目當事人提交、補充證據的,質證所用的時間不應計人鑒定期限。14.3.7對于已經出具的正式鑒定意見書中有部分缺陷的鑒定結論,工程造價咨詢人應通過補充鑒定作出補充結論。15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15.1計價資料15.1.15.1.2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事項所給予的批準、證明、同意、指令、商定、確定、確認、通知和請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見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指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15.1.3任何書面文件送達時,應由對方簽收,通過郵寄應采用掛號、特快專遞傳送,或以發承包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后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15.1.4發承包雙方分別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將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系復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發任何書面文件,也應將其復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復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15.1.15.1.15.2計價檔案15.2.1發承包雙方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后歸檔。15.2.2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并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15.2.3工程造價咨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15.2.15.2.5歸檔文件應經過分類整理,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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