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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王冠衛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案由】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審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日期】2020.11.19【案件字號】(2020)贛01民終2747號【審理程序】二審【審理法官】劉衛平周朝陽李恒【審理法官】劉衛平周朝陽李恒【文書類型】判決書【當事人】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王冠衛【當事人】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王冠衛【當事人-個人】王冠衛【當事人-公司】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律所】伍偉清江西洪城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律所】伍偉清江西洪城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伍偉清【代理律所】江西洪城律師事務所【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原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冠衛【權責關鍵詞】代理合同證據不足關聯性合法性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罰款訴訟請求維持原判【指導案例標記】0【指導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迎新利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王冠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0000元?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上訴人迎新利公司主張被上訴人王冠衛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其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提供的情況說明、開除通知、模具報廢后的發票打印件及其聊天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故一審判決認定迎新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判決其向王冠衛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0000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迎新利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更新時間】2022-08-2417:37:16【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王冠衛于2019年5月13日入職迎新利公司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試用期三個月,從事工程師崗位,每月工資10000元。2019年12月13日,迎新利公司下發通知,認為王冠衛在開發客戶LG14Z90NC件JP版過程中開發周期拖延,客情處理不及時,客戶抱怨嚴重,工序不合理,浪費公司資源,給公司帶來巨額的成本損失,對王冠衛作出開除處理,罰款20000元。通知下發后,迎新利公司解除與王冠衛的勞動關系,并扣留王冠衛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工資12657元。 王冠衛因工資待遇、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等爭議向南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南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21日做出南勞人仲裁字(2019)第267號裁決書,裁決:一、迎新利公司向王冠衛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12657元,該工資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王冠衛其他仲裁請求。王冠衛對該裁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查明,2020年5月28日,迎新利公司向王冠衛支付了工資12657元。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仲裁裁決書、通知、庭審筆錄予以證實。【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迎新利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迎新利公司認為王冠衛工作失職,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此解除勞動合同。王冠衛認為其屬于一般性過失,未給迎新利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其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迎新利公司提供的證據均為打印件,真實性存疑,無法證明王冠衛工作失職及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故迎新利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迎新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王冠衛的工作時限,應按王冠衛工資標準兩倍支付賠償金,計算為20000元。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王冠衛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有加班的事實,且迎新利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對王冠衛加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王冠衛主張代通知金10000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王冠衛、迎新利公司對仲裁書裁決迎新利公司向王冠衛支付工資12657元均未提出異議,且已經履行,便不再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王冠衛賠償金計人民幣20000元;二、駁回原告王冠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承擔。”【二審上訴人訴稱】迎新利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冠衛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冠衛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第一,王冠衛對模具開發無任何經驗,經常出錯,逃避責任,導致客戶不滿,損害迎新利公司的信譽及形象;第二,王冠衛在擔當韓國LG客戶的產品開發工程師過程中,工作嚴重失職,浪費人力財力,造成迎新利公司共損失44萬元;第三,王冠衛擔當機種工程師開發過程中,無法達到客戶的驗收標準,客戶拒絕驗收,導致客戶轉走訂單,嚴重影響迎新利公司在客戶端客戶接單。綜上,王冠衛嚴重違反迎新利公司的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稱職,導致迎新利公司的財產嚴重損害,故,我方系合法解除與王冠衛的勞動合同。2、一審判決認定證據有誤。一審法院認定迎新利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均為打印件,真實性存疑,無法證明王冠衛工作失職及給迎新利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是錯誤的。庭審中,王冠衛并未對事實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只是承認損失不是其一人造成的。上述證據材料均存在電腦里面,有據可查。 綜上,迎新利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王冠衛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贛01民終2747號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小藍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21550871599R。法定代表人:陳年佳,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偉清,江西洪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冠衛。審理經過上訴人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新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冠衛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2020)贛0121民初23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詢問當事人等方式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迎新利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冠衛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冠衛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第一,王冠衛對模具開發無任何經驗,經常出錯,逃避責任,導致客戶不滿,損害迎新利公司的信譽及形象;第二,王冠衛在擔當韓國LG客戶的產品開發工程師過程中,工作嚴重失職,浪費人力財力,造成迎新利公司共損失44萬元;第三,王冠衛擔當機種工程師開發過程中,無法達到客戶的驗收標準,客戶拒絕驗收,導致客戶轉走訂單,嚴重影響迎新利公司在客戶端客戶接單。綜上,王冠衛嚴重違反迎新利公司的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稱職,導致迎新利公司的財產嚴重損害,故,我方系合法解除與王冠衛的勞動合同。2、一審判決認定證據有誤。一審法院認定迎新利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均為打印件,真實性存疑,無法證明王冠衛工作失職及給迎新利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是錯誤的。庭審中,王冠衛并未對事實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只是承認損失不是其一人造成的。上述證據材料均存在電腦里面,有據可查。二審被上訴人辯稱王冠衛辯稱,1、公司如果有損失,公司并沒有說明損失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客戶使用原因還是公司車間管理或員工操作原因,或者供應商模具開發原因造成的;2、我在公司不是領導職位,工作都是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都是服從領導安排;3、即使公司有損失,也是一般性過失導致的。綜上,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訴稱王冠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迎新利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代通知金10,000元、加班工資37,152元,合計67,152元;2、本案訴訟費由迎新利公司承擔。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王冠衛于2019年5月13日入職迎新利公司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試用期三個月,從事工程師崗位,每月工資10,000元。2019年12月13日,迎新利公司下發通知,認為王冠衛在開發客戶LG14Z90NC件JP版過程中開發周期拖延,客情處理不及時,客戶抱怨嚴重,工序不合理,浪費公司資源,給公司帶來巨額的成本損失,對王冠衛作出開除處理,罰款20,000元。通知下發后,迎新利公司解除與王冠衛的勞動關系,并扣留王冠衛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工資12,657元。王冠衛因工資待遇、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等爭議向南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南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21日做出南勞人仲裁字(2019)第267號裁決書,裁決:一、迎新利公司向王冠衛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12,657元,該工資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王冠衛其他仲裁請求。王冠衛對該裁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查明,2020年5月28日,迎新利公司向王冠衛支付了工資12,657元。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仲裁裁決書、通知、庭審筆錄予以證實。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迎新利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迎新利公司認為王冠衛工作失職,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此解除勞動合同。王冠衛認為其屬于一般性過失,未給迎新利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其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迎新利公司提供的證據均為打印件,真實性存疑,無法證明王冠衛工作失職及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故迎新利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迎新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王冠衛的工作時限,應按王冠衛工資標準兩倍支付賠償金,計算為20,000元。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王冠衛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有加班的事實,且迎新利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對王冠衛加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王冠衛主張代通知金10,000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王冠衛、迎新利公司對仲裁書裁決迎新利公司向王冠衛支付工資12,657元均未提出異議,且已經履行,便不再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王冠衛賠償金計人民幣20,000元;二、駁回原告王冠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南昌迎新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期間,迎新利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模具報廢后開具發票的打印件;2、工藝產品沒有得到及時改進,客戶不滿意的聊天記錄(打印件)。王冠衛質證意見如下:1、對發票的真實性、關聯性、目的性不予認可,公司可以單方開具發票,到現在公司都沒有說明模具報廢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開票日期顯示發票是后面開的,該發票不能證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是誰。迎新利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是否有損失發生,即使有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損失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能證明是我造成的;2、對聊天記錄真實性無法確認,是公司單方制作,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王冠衛提交的證據:加班費工資條。迎新利公司質證意見如下:一審庭審時,王冠衛自愿放棄加班費,同時,王冠衛沒有提出上訴,我方不予質證。本院認證如下:迎新利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證明王冠衛是否給迎新利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王冠衛提交的證據,迎新利公司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查明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迎新利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王冠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0,000元?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上訴人迎新利公司主張被上訴人王冠衛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其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提供的情況說明、開除通知、模具報廢后的發票打印件及其聊天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故一審判決認定迎新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判決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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