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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遼朝科舉應試對象述論高福順內容摘要:科舉應試對象是遼朝科舉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遼朝獲得燕云地區后,實行“因俗而治”的基本國策,率先在南京漢族聚居區實施科舉取士制度,應試對象的范圍也僅針對漢族、渤海族士人。興宗重熙年間,隨著科舉考試影響力的擴大,應試對象擴展到北方游牧民族士人。關鍵詞:科舉制度應試對象地理分布遼朝科舉制度肇始于遼太宗獲得燕云地區以后,最初的應試地區限于南京(今北京市)。從目前所耙梳到的史料看,太宗會同元年至景宗保寧八年(938~976年)間的及第進士只有室昉[1]、宋琪[2]、常遵化[3]等;景宗保寧八年至圣宗統和六年(976~988年)間及第者有南京易州的魏璟、魏上達、魏元貞等[4]。上述登科者都是漢族士人。另外,北宋使者路振于圣宗統和二十六年(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出使遼朝后亦曰:遼朝“歲開貢舉,以登漢民之俊秀者”[5],這進一步說明遼朝初期科舉應試的對象僅針對漢族士人。隨著遼朝科舉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應試對象的范圍也開始擴大,不僅針對漢族士人,也適用于漢化較深的渤海族士人。如東京率賓縣人大公鼎,“幼莊愿,長而好學。成雍十年,登進士第,調沈州觀察判官改良鄉令,省徭役,務農桑,建孔子廟學,部民服化。累遷興國軍節度副使。”[6]《契丹國志》亦載:“是夜(天慶六年春正月朔夜),有戶部使大公鼎,本渤海人,登進士第,頗剛明,聞亂作,權行留守事,與副(留)守高清臣集諸營奚、漢兵千余人,次日搜索元作亂渤海人,得數十人,并斬首,即撫安民。”[7]遼東鐵州人楊樸,“本渤海大族,登進士第,累官校書郎。”[8]高楨,遼陽渤海人,“五世祖牟翰仕遼,宮至太師,楨少好學,嘗業進士。”[9]可見,在遼朝,渤海族士人與漢族士人一樣,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這說明遼朝制定的“一依漢法”也適用于渤海族。不過,對于契丹族士人以及遼朝北方的其它游牧部族士人來說,“一依漢法”卻不適用。遼朝統治者從科舉創立伊始,便禁止契丹族士人以及遼朝北方的其它游牧部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這從耶律蒲魯事件之前契丹族士人以及其它游牧部族士人無一人進士及第的記錄就可以大致判斷出來。但隨著契丹社會經濟的發展,契丹族與漢族的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再加之契丹族士人與漢族士人的相互雜居,契丹族和北方其它游牧部族受儒家文化的影響越加劇烈,儒家文化漸趨成為他們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契丹族的某些士人開始沖破遼朝禁止契丹族士人策試進士的限制,私自參加被漢族士人引以為豪的科舉考試。如橫帳季父房的耶律蒲魯,“幼聰悟好學,甫七歲,能誦契丹大字。習漢文,未十年,博通經籍。重熙中,舉進士第。”[10]對耶律蒲魯的行為,當時的契丹統治者并沒有默許或變通,仍堅持了禁止契丹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的規定。因而在耶律蒲魯進士及第后,知貢舉以“以國制無契丹試進士之條,聞于上,以庶箴擅令子就科目,鞭之二百。”[11]耶律庶箴因私自令子參加科舉考試,違背了遼朝“國制無契丹試進士”之律令,受到了當朝統治者遼興宗的嚴厲處罰,鞭之二百。遼朝之所以對契丹族士人以及遼朝的其它游牧部族士人采取與漢族和渤海族士人截然不同的政策,與“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的“因俗而治”的基本國策息息相關。眾所周知,遼朝以武立國,雖然從建國伊始便開始“尊孔崇儒”,但始終強調尚武騎射精神。如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善漢語,謂坤曰:‘吾解漢語,歷口不敢言,懼部人效我,令兵士怯弱故也。’”[12]可見,太祖擔心契丹族兵士“崇文棄武”,連漢語都不敢說,目的就是需要契丹族維持本民族固有的尚武精神。在尚武騎射方面,遼朝歷代皇帝都是杰出的榜樣,如世宗耶律阮,“儀觀豐偉,內寬外嚴,善騎射,樂施予,人望歸之。”[13]景宗耶律賢能“與諸王大臣較射。”[14]圣宗耶律隆緒“既長,精射法,曉音律,好繪畫。”[15]興宗耶律宗真“幼而聰明,長而魁偉,龍顏日角,豁達大度。善騎射,好儒術,通音律。”[16]遼朝皇帝既然如此,作為人臣者更應當加強維持契丹族固有的尚武騎射精神。如前文提及的耶律蒲魯受到懲戒一事就是這一思想的集中體現。遼興宗之所以要給予耶律蒲魯以嚴厲的處罰,主要是認為耶律蒲魯“文才如此,必不能武事。”[17]在遼興宗看來,契丹人一旦過于崇文,那么尚武就可能棄之,武備就會松馳,從而削弱契丹人的戰斗力,國家的安全就很難得以保障。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契丹族士人始終保持尚武騎射的傳統。許多契丹族士人即便習儒誦經,也不忘記尚武騎射,如耶律蒲魯,“會從獵,三矢中三兔”。五院部人耶律八哥,“幼聰慧,書一覽輒成誦……會宋將曹彬、米信侵燕,八哥以扈從有功,擢上京留守。”[18]于越耶律洼之后耶律烏不呂,“嚴重,有膂力,善屬文。統和中伐宋,屢任以軍事。”[19]北府宰相兀里之孫耶律題子,“善射,工畫。”[20]蕭樂音奴,“貌偉言辨,通遼、漢文字,善騎射擊鞠,所交皆一時名士。年四十,始為護衛。平重元之亂,以功遷護衛太保,改本部南克,俄為旗鼓拽剌詳穩。”[21]可見,契丹族士人在重視儒家文化修習之余,都精于騎射,只有文武兼備,才能達到遼朝仕宦官員所應具有的最高境界,進而成為遼朝的核心治世人才。從上述列舉的實例中也不難看出,遼朝雖然允許契丹族士人習經誦儒,但不允許他們以漢族士人的科舉形式入仕。遼朝統治者要求契丹人在兼顧文化素養的同時,更以騎射本領為標準,通過“世選制度”來達到入仕的目的。因此,作為繼承唐朝的選拔人才制度,科舉制度在遼朝只是針對漢族士人和渤海族士人而言的,而不適用于契丹族和其它游牧部族士人。但是,禁止契丹族和其它游牧部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的遼朝國制條文在興宗時代實際上已開始出現松動跡象,前文提及的耶律蒲魯事件實質上就已經透露出一些端緒。遼興宗雖然對耶律庶箴“擅令子就科目”進行了嚴厲處罰,但興宗又十分愛慕耶律蒲魯的才華,“尋命蒲魯為牌印郎君”,累“轉通進”,還詔耶律蒲魯賦詩。而當耶律蒲魯“立成以進”后,興宗又對耶律蒲魯的才華大為“嘉賞”。[22]從遼興宗對耶律蒲魯既懲罰又詔入仕宦的復雜心態可以看出,遼朝禁止契丹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的態度已經開始發生悄然變化,“國制條文”被沖破只待時日了。在遼朝歷史中,第一次明確記載沖破“國制無契丹試進士”禁令取得進士及第者是白霫人鄭恪。據《鄭恪墓志》記載:“君諱恪,世為白霫北原人,其先《史記》‘世家’及‘家狀’詳焉君之父娶渤海申相國女,生子七人,女四人,君其仲也。君少敏捷,博學世俗事。通契丹語,識小簡字。生二十九年,以屬文舉進士,中第三甲。選授秘書省校書郎。”[23]白霫族活動于中京以北地區,與奚族毗鄰,是與契丹族習俗相近的一個游牧部族,他們屬于“以國治制契丹”范疇之內。從《鄭恪墓志》的記載來看,白霫人鄭恪卒于道宗大安六年(1090年),春秋五十有七,而其舉進士及第為二十九歲,可見,鄭恪進士及第為道宗清寧八年(1062年)。史載:道宗清寧八年六月,“御清涼殿放進士王鼎等九十三人。”[24]可見,鄭恪當為遼朝這次所放93名進士中之一人。根據鄭恪事例,足以證明至少在道宗清寧八年,遼朝已經允許白霫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另外,《鄭恪墓志》中還記載有鄭恪之子“長企望,次企榮,皆隸進士業”之信息[25]。這進一步說明鄭恪作為白霫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并非個案。由于白霫族與契丹族同受“國制”制約,故白霫族士人能夠參加科舉考試,無疑為契丹族士人被允許參加科舉考試提供了間接證據。關于契丹族士人進士及第的情況,除了前述的耶律蒲魯外,《遼史》還記錄了耶律大石的事例,《遼史》卷三十《天祚皇帝本紀四》記載:“耶律大石者,世號為西遼。大石字重德,太祖八代孫也。通遼、漢字,善騎射,登天慶五年進士第,擢翰林應奉,尋升承旨。遼以翰林為林牙,故稱大石林牙。歷泰、祥二州刺史,遼興軍節度使。”[26]作為皇族直系成員能夠登天慶五年進士,這更無可爭辨地說明遼朝后期已經不再禁止契丹族士人以及其它北方游牧民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但是,遼朝從什么時候開始向契丹族士人以及其它游牧部族士人開放科舉考試的呢?由于文獻記載闕略,現已無法確知。不過,從相關史料記載分析,還是可大致推斷出結論。據《遼史》卷二十《興宗本紀三》記載:興宗重熙十九年(1050年)六月壬申,“詔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舉進士。”[27]這條史料雖記載遼朝禁止科舉考試的對象,如醫卜、屠販、奴隸、不遵從父母者、犯事逃亡者等,但它恰好從側面反映出,在上述所列的人員之外,遼境內其他各族士人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而契丹族士人以及其他北方游牧民族士人自然屬于應試對象。由此看來,遼朝向契丹族士人以及其它游牧部族士人開放科舉考試至少可以追溯到興宗重熙十九年,也就是說,最晚在興宗重熙十九年或其之前的某一年已經允許契丹族士人以及其他北方游牧民族士人參加科舉考試。遼朝科舉應試對象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對應試對象也采取了限制措施。開始對某些群體加以禁止,不許他們參加科舉考試。如上述興宗重熙十九年所發布的詔書中就對醫卜、屠販、奴隸、不遵從父母者、犯事逃亡者等禁止參加科舉考試。此后,天祚皇帝乾統五年(1105年)十一月戊戎,又頒布一道禁令:“禁商賈之家應進士舉。”[28]關于遼朝統治者對科舉應試對象限制的原因,楊若薇先生認為:“澶淵之盟后,隨著宋遼戰爭的減少,軍備防御的松馳,遼國的經濟文化得以迅速繁榮發展,于是社會風氣轉變,由崇武轉趨于尚文,科舉取士之數便日見增多。到興宗朝中期,一次取士已達六、七十人。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科舉應試人數之增多。正因為如此,遼廷開始采取了對應試者加以限制的措施當時社會上各階層的各色人物都有參加科舉應試的,他們以科舉作為進身、提高或改變社會地位的一個途徑,這是科舉在遼代政治、社會上作用增大的反映,致使統治者對科舉一事賦予了高度的重視,專門頒布了限制應舉人兄的詔令。”[29]楊先生的分析不無道理,筆者欲進一步說明的是,頒布禁令不僅僅是由參加科舉人數增多所致。從遼朝禁止參加科舉應試對象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一類是醫卜;一類是屠販、奴隸;一類是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一類是商賈。通過分析這四類群體在遼朝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大體能夠得出他們被禁止參加科舉考試的真實原因。醫卜包括醫者和占卜者,他們在遼朝社會占有特殊的地位,《遼史》也專門為這些名士立《方技傳》以述之。就醫者而言,遼朝統治者對醫學教育是十分重視的。史載:“直魯古,吐谷渾人。初,太祖破吐谷渾,一騎士棄橐,反射不中而去。及追兵開橐視之,中得一嬰兒,即直魯古也。因所俘者問其故,乃知射橐者,嬰之父也。世善醫,雖馬上視疾,亦知標本。意不欲子為人所得,欲殺之耳。由是進于太祖,淳欽皇后收養之。長亦能醫,專事針灸。”由于吐谷渾人直魯古具有高超的醫術,深得遼朝統治者的賞識,太宗時,擢“以太醫給侍”。[30]又耶律敵魯,“精于醫,察形色即知病原。雖不診候,有十全功。統和初,為大丞相韓德讓所薦,官至節度使。”[31]再如《遼史》卷十九《興宗本紀三》記載:重熙十年(1041年)八月丙戌,“以醫者鄧延貞治詳穩蕭留寧疾驗,贈其父母官以獎之。”[32]由于鄧延貞具有高超的醫術,致使其父母都連帶獲得了賜官的獎勵。這種獎勵行為的意義已經超出了事件本身,它反映出遼興宗對醫者的高度重視。正因為遼朝社會養成了尊醫重醫的社會風尚,勿欲使醫者分散精力,能專心于醫學研究,故禁止他們參加科舉考試就在情理之中了。至于占卜者,是遼朝社會的另類特殊人物,正如《遼史·方技傳》之“序言”所云:“孔子稱:‘小道必有可觀’,醫卜是已。醫以濟夭札,卜以決擾豫,皆有補于國,有惠于民。”[33]足見在中國古代社會,占卜者與醫者具有同等重要的社會地位,故將占卜者排除在科舉考試對象之外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對于屠販、奴隸來講,他們社會地位低下,奴隸甚至連人身自由都沒有,更談不上參加科舉考試,因而遼興宗將他們列為禁止參加科舉考試的對象也不難理解,這正反映出遼朝社會對下層民眾的等級歧視。不遵從父母者是儒家倫理道德所唾棄的對象,犯事逃亡者是觸犯法律條令、統治者揖捕的對象,兩者皆在十惡之內,在遼朝向風慕華日益高漲之時,他們被禁止參加科舉考試也符合遼朝當時社會的儒家倫理道德規范。對于商賈來說,在我國古代社會中一直不被政府所重視,認為經商就是“逐末”。在天祚皇帝時期,遼朝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受到中原儒家文化深刻影響,自認為已與中原沒有區別。在這種歷史背景下,“重本輕末”觀念愈加濃重,采取限制商賈之族參加科舉考試正是這一思想觀念的反映。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遼朝禁止參加科舉考試對象主要是兩部分群體:一類是有專門技藝者,在遼朝社會受到特別重視的群體,他們不需要通過科舉考試來獲取功名;一類是在社會中沒有社會地位或為社會所不容的群體,這類群體被禁止參加科舉考試是等級社會的現實反映。注釋:[1]《遼史》卷79《室昉傳》記載:室昉,南京人,“幼謹厚篤學,不出外戶者二十年,雖里人莫識,其精如此。會同初,登進士第,為盧龍巡捕官。”(參見《遼史》,中華書局,1974年,第1271頁)[2]《宋史》卷264《宋琪傳》記載:宋琪,幽州薊人,“少好學,晉祖割燕地以奉契丹,契丹歲開貢部,琪舉進士中第,署壽安王侍讀,時天福六年也。”(參見《宋史》,中華書局,1977年,第9121頁)[3]《常遵化墓志》記載:“公幼而聰愍,長以剛直。辯理從童,登場得弟(第)。聞孝悌于鄉里,達聲譽于朝廷。”(參見向南《遼代石刻文編》,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27頁)[4]《易水志》記載:“保寧九年,進士易州魏璟。統和二年,魏上達。五年,魏元真。”(參見清厲鶚撰《遼史拾遺》卷16《補選舉志》,商務印書館(叢書集成本),1936年,第331頁)[5]賈敬顏著:《五代宋金元人邊疆行記十三種疏證稿》,中華書局,2004年,第74頁。[6]《遼史》卷105《大公鼎傳》,第1460頁。[7]《契丹國志》卷10《天祚皇帝本紀上》,第107頁。[8]《契丹國志》卷10《天祚皇帝本紀上》,第112頁。[9]《金史》卷84《高楨傳》,第1889頁。[10]《遼史》卷89《耶律蒲魯傳》,第1351頁。[11]《遼史》卷89《耶律蒲魯傳》,第1351頁。[12]《舊五代史》卷137《契丹傳》,中華書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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