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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順德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為規范本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及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指交通公用設施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樞紐、港口碼頭等交通公用設施(不含城市軌道、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所稱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是指交通公用設施在運行和使用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環境的聲音。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劃、落實責任、綜合治理、分級實施的原則。本辦法所稱的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公用設施沿線鋪設低噪聲路面、建設生態隔離帶、建筑隔聲、建設聲屏障,視實際情況采取一種或多種治理措施(工程)。建筑隔聲包括建筑隔聲設計、場地環境隔聲設計、使用降噪產品和材料、輔助加裝隔聲門窗等。第二章責任分工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我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在規劃編制及規劃管理工作中落實《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關于建筑物與道路紅線退讓距離的相關要求;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結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合理規劃各類功能區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需要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區交警部門負責加強對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科學劃定禁鳴區域、路段和時段,設立禁鳴標志,在敏感路段增設“聲吶雷達”違禁自鳴笛自動抓拍設備;負責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和敏感時段采取限鳴(含禁鳴)、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參數(車流量、車速、車型等),降低交通公用設施噪聲影響。區交通部門在制定交通專項規劃時,應當結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合理規劃城市交通干線走向;負責在新建交通公用設施項目前期研究階段統籌考慮噪聲污染問題,并指導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工程設計。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建設時間先后應當按交通公用設施環境影響文件批復和土地出讓合同時間確定(如有環境影響文件批復則以批復時間為準)。在噪聲污染嚴重路段,以及規劃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公用設施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土地規劃條件及相關規范規定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區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委托環評機構編制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隔聲窗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保障建筑物及建筑物地面噪聲值達到《民用建設隔聲設計規范》《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該區域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交通公用設施和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在編制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評價(或評估)時,應當根據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現狀和規劃的交通公用設施情況,提出建設項目需實施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噪聲敏感建筑物設計單位在建筑各設計階段應當落實噪聲防護措施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階段,審查噪聲防護措施內容,區住房建設部門在施工許可和驗收環節要加強監管。各級信訪維穩部門負責協調處理轄區內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信訪維穩工作,提前做好形勢研判、加強社會維穩;針對市民投訴反映較多的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項目,應當及時反饋至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積極搭建溝通交流平臺,加強正確宣傳引導。第三章現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單位依據本區交通公用設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區政府明確的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國家技術標準及規范,開展治理工程年度投資計劃編制?,F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的設計、評審、招投標、施工,按新建交通工程程序實施,并按相關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為保障現有交通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和使用功能,原則上不建設全封閉型聲屏障。具體由建設單位綜合采用交通公用設施增設直立式聲屏障、噪聲敏感建筑物加裝隔聲門窗等多種組合措施解決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問題?,F狀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應當堅持“誰后建誰出資”的基本原則確定資金來源:(一)交通公用設施先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的,原則上由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負責噪聲防治措施(工程)的出資,并承擔相應的維護費用。維護費用一并納入驗收移交內容并簽訂維護協議,維護協議期原則上不少于10年;(二)對于不能明確具體先后建設的,由交通公用設施產權單位、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出資比例,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至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建設單位開展現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達到設計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邀請新增設施的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分別向新增設施的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辦理移交申請,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一)公路、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的低噪聲路面、聲屏障、生態隔離帶設施按交通公用設施管理層級移交至對應產權單位接收管養;(二)高速公路紅線范圍的低噪聲路面、聲屏障設施、生態隔離帶移交高速公路產權單位負責管養;(三)隔聲門窗移交建筑物業主接收并管養。第四章

新建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公用設施項目應當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確需穿越已建成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時,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交通公用設施項目建設單位需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預測評估),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費用納入項目工程概算,不單獨審批列支,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噪聲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評批復(環境影響預測評估)與工程設計的要求,將噪聲防治措施(工程)納入工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后,一并按照相關建設程序辦理移交手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環境監管工作,針對新投入使用噪聲投訴較多的交通公用設施,應及時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后評價結果制定并落實改進措施。第五章

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噪聲污染防治在已有的交通干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的,噪聲敏感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所采用的降噪產品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建筑隔聲設計標準和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由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并優先采用隔聲窗,圍合式建筑等降噪措施,建設單位經充分論證不得不在交通公用設施紅線范圍內實施的,應當設計工程方案并經評審后,征求產權單位意見,經協商同意后實施建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環境監管工作。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相關規定,對臨路建筑進行合理設計,科學布局,盡可能減少交通噪聲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在道路紅線內建設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驗收報告應當抄送交通部門。未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敏感建筑物主體工程不能通過驗收和投入使用。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建筑物銷售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物業的建筑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銷售新建居民住宅時未在其銷售場所公示上述內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地產開發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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