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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5章安全符合性評價本章運用安全檢查表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DL5000-2000)、《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等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及規范檢查本工程的各類安全生產相關證照是否齊全,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是否已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各項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檢查是否編制了事故應急預案和進行了相應的演練。5.1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安全設計符合性評價單元5.1.1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的實施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提出的主要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情況見表5.1-1。表5.1-1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實施情況檢查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主體設計中的消防設計將統一考慮消防給水、滅火設施、消防配電、電纜防火等措施。本風電場建筑物為現澆混凝土框架填充墻的非燃燒體或磚混結構,其各項主要構件均已達到二級以上耐火等級的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本項目主變壓器等均有泄壓裝置,布置時應將泄壓面避開運行巡視工作的部位,以防止在設備故障保護裝置失靈時,造成人員傷害。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做好防雷設計,設防雷、接地保護裝置,利用自然接地體降低風電機的接地電阻,防止雷擊對風機的損害。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在中控繼保室、辦公室、通信機房和值班室等設置空調系統,其它各工作場所采用機械排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建立巡回檢查制度、操作監護制度、維護檢修制度,對生產設備的相關儀器、儀表和器材進行安全的日常維護。安全衛生管理機構根據工程特點配置聲級計、微波測量儀等監測儀器設備和必要的安全宣傳設備。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建立、健全各級安全責任制,制定符合本風電場的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監督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風電場運行人員在上崗工作前,需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同時按國家標準為生產運行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減少和預防由于生產運行人員的失誤而導致生產事故。可行性研究報告事故應急預案的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后,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應急預案在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本風電場應制定針對突發重大事故的預警機制、緊急處理措施與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對可能出現的重大事故如火災、爆炸引起的典型事故作出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包括:火災事故預案、電氣誤操作事故預案、壓力容器爆炸事故預案、繼電保護事故預案、變壓器損壞和互感器爆炸事故預案、開關設備事故預案、接地網事故預案、人身傷亡事故預案、交通事故預案、防災預警及應急方案等),以提高對突發重大事故的處理能力。同時應根據本風電場的實際情況來不斷地進行補充和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做好噪聲、振動的防護措施,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在大風、暴雨、極度高溫、極度低溫條件下,應停止外業施工。在夜晚或昏暗條件下應保證照明亮度,減少采光不良帶來的危害。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本項目總體布局,在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場所或發生事故后需要疏散的通道,按GB2894《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可行性研究報告風電場運行應根據電網調度部門的指令來控制其輸出的有功功率,限制輸出功率的變化率,做好電場調度、監控等措施,減少風電場對電網的影響。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招標階段應對設備的技術條件提出明確的要求,對供貨商原材料采購、生產、供貨等各個環節應予以重視,設備到貨及安裝時,需由設備生產廠家現場指導,安裝單位根據廠家及標準要求進行設備安裝。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首先要求供貨廠家做好設備質量,在訂貨時提出具體要求;并根據附近氣象站、風電場極大風速等分析,選擇滿足本風電場的合適風電機組;在勘測設計中,應做好基礎詳堪和設計工作。在風電機組基礎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執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風力機組和電氣設備的運行區域都是在位于距離地面80m的高度,且無人值守,難以接近,所以一旦發生火災,影響時間將大大增加。風力發電設備昂貴,時間對于設備的損失程度和用電者因電力供應中斷而發生的損失大小是至關重大的。使用高靈敏度的探測器,探測火災初級階段時所產生的微量煙霧,對探測器進行靈活設置,以便在火災發生的過程中提供多級報警。安全預評價報告風電場區域年最多雷暴51.8d,風電機組的接地電阻值應定期進行測試,對于電阻值不符合要求的風電機組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每臺風力發電機組的接地電阻符合要求。安全預評價報告根據《火力發電廠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第6.2.5條,采暖設備與蓄電池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75m。散熱器應采用耐腐蝕、便于清掃的散熱器。安全預評價報告風力機應設有“雷雨天氣,請勿靠近”的警示牌安全預評價報告場內道路的最大坡度應控制在8%以內。安全預評價報告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安全預評價報告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安全預評價報告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m;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安全預評價報告氧氣瓶和乙炔瓶工作間距不應少于5m,各種氣瓶距明火距離10m。安全預評價報告直埋電纜在直線段每隔50~100m處、電纜接頭處、轉彎處、進入建筑物等處,應設置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并應定期對直埋電纜進行巡視。安全預評價報告直埋電纜的上、下部應鋪以不小于100mm厚的軟土或沙層,并加蓋保護板,其覆蓋寬度應超過電纜兩側各50mm,保護板可采用混凝土蓋板或磚塊。安全預評價報告5.1.2本節評價分析通過對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對策措施,所有檢查項目均滿足要求。5.2總體布局及周邊環境單元5.2.1總體布局及周邊環境安全符合性評價本節根據《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等進行總體布局安全性評價,結果見表5.2-1。表5.2-1廠址周邊環境、總平面布局及廠區道路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風力發電場總體布局應避開基本農田、林地、居民、電力線路、天然氣管道等限制用地的區域。《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4.0.3條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第5.1.6條風力發電機組布置盡量規則整齊,有一定規律,以方便場內配電系統的布置,減少輸電線路的長度。《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2條風力發電機組按照矩陣布置,行必須垂直于風能的主導方向,同行發電機組之間距離不小于3D,行與行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D,各列風力發電機組之間交錯布置。《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3條風力發電機組布置要考慮防洪問題,布置點要躲開洪水流經地。《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4條風力發電機組距離場內架空線路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主要滿足以下方面:1)風力發電機組塔架、葉片吊裝的安全距離。2)風力發電機組維護時,工作人員從機艙放下的吊裝繩索,在風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蕩起后的安全距離。3)風力發電機組正常運行時,不對線路的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的距離。《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5條風力發電機組的布置應根據機組參數、場區地形范圍、風能分布方向確定,并與本場規劃容量、接入系統方案相適應。《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4.0.3條升壓站、中央控制室及場區建筑物的選址應根據風力發電機組的布置、接入系統方案、地形、地質、交通、生產、生活和安全要素確定,不宜布置在主導風能分布的下風向或不安全區域內。《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4.0.3條風力發電機組變電單元布置依據場區集電線路的形式而不同:采用架空線路時,該單元應靠近架空線路布置,采用直埋電纜時,該單元應靠近風力發電機組布置,并要保證其安全距離,必要時設置安全防護圍欄。《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4.0.3條場區道路應能滿足設備運輸、安裝和運行維護的要求,并保留可進行大修與吊裝的作業面。《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4.0.3條場內道路應根據交通量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圖案和顏色等必須符合GB5768的規定。《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第5.1.3條場內道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①應滿足生產、運輸、安裝、檢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②應有利于劃分功能分區和街區的劃分;③道路的走向宜與與區內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軸線平行或垂直,并應呈環行布置;④應與豎向設計相協調,應有利于場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⑤與廠外道路應連接方便、短捷;⑥潔凈廠房周圍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環形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設置,有困難時,可沿廠房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⑦施工道路應與永久性道路相結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第6.4.1條消防車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①道路呈環狀布置;②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0m;③應避免與鐵路平交。必須平交時,應設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進入廠內最長列車的長度。《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第6.4.11條風電場應設立氣象站,氣象數據要定期采集、分析、保存。《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01第6.11條5.2.2本節評價分析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總體布局及周邊環境單元符合《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5.3常規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單元5.3.1常規防護設施符合性評價本節根據《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2008)等標準、規范對常規防護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評價,見表5.3-1。風電場安全器具、起重工器具、電(氣)動工器具與一期設備共同管理,檢查風電廠定期監測的設備、設施情況見表5.3-2:表5.3-1常規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依據檢查記錄結果1對有人員停留或通過的室內外平臺、臺階,當其高度超過0.7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欄桿及防滑等防護措施。《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3.2條2當設置直通屋面的外墻爬梯時,爬梯應有安全防護措施。《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3.3條3經常有人通行的通道或路面上空,在2m以下不允許有妨礙通行的突出建筑構件或設備。《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4.1條4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梯段凈高不宜小于2.20m。《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4.2條5室內臺階踏步數不應小于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計。《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4.3條6室內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并應有防滑處理。《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4.4條7主廠房各個疏散口及疏散通道上應明顯的疏散標志。《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DL5053-2012)第5.4.5條表5.3-2強制檢測器具檢測情況序號名稱數量是否在檢驗期內一電氣絕緣工器具1絕緣手套2絕緣鞋3驗電器二登高工器具1安全帶2滑塊3防墜器4絕緣爬梯三電(氣)動工器具數量完好程度1手電鉆2熱風槍5.3.2本節評價分析風電場登高檢查和維修的設備處設鋼平臺、扶梯。欄桿與建筑物牢固連接。未發現松動現象。機械設備外露的轉動部分設置防護罩。風力發電機組有剎車系統,并有輪轂鎖定裝置。5.4建(構)筑物單元5.4.1建(構)筑物安全符合性評價根據《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0140-2005的要求,進行建構筑物安全符合性檢查評價,結果見表5.4-1。表5.4-1建構筑物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一風力發電機基礎風力發電機組塔架地基基礎的設計級別應符合以下情況:級別單機容量、輪轂高度和地基類型1單機容量大于1.5MW輪轂高度大于80m復雜地質條件或軟土地基2介于1級、3級之間的塔架地基基礎3單機容量小于0.75MW輪轂高度小于60m地質條件簡單的巖土地基《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第5.0.2條塔架地基基礎的防洪設計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地基基礎級別12、3洪水設計標準【重現期(年)】50~3030~10《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第7.0.2條塔架基礎的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第8.0.2條地基宜盡量避開對其有直接或間接危害的斷層、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巖溶強烈發育地段。當因特殊需要必須使用這類場地時,應在查明上述不良物理地址現象、工程地質條件的基礎上,采用可靠的處理措施。《風電機組地基基礎設計規定》FD003-2007第10.1.3條基礎混凝土應檢驗原材料質量、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混凝土抗壓強度、鋼筋質量等。基礎環安裝和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應進行水平度檢測。《風電機組地基基礎設計規定》FD003-2007第11.1.10條下列地基基礎應在施工期及運行期進行沉降觀測:1)1級、2級的地基基礎。2)3級的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樁基礎。3)受地面洪水、海邊潮水或地下水等環境變化影響的基礎。《風電機組地基基礎設計規定》FD003-2007第11.2.1條二建筑物風力發電場區房屋建筑設計應考慮當地風力發電場的風載荷及溫度變化給建筑物帶來的不利影響,設計時考慮以下幾個環節:1中央監控室的設置宜便于對風力發電機組的觀測。2房屋建筑物的朝向布置在設計時宜避開風力發電場的主導風向,以避免門窗開啟時被損壞。《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7.0.2條變電站建筑物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級別建筑物1500kV變電站的主要結構(主控制樓、500kV配電裝置結構等)2500kV變電站的其余結構及小于500kV變電站的所有結構《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第5.0.3條變壓站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電壓等級的變電站主要建(構)筑物主控室樓屋內配電裝置樓(室)繼電室屋外配電裝置構、支架其他主要建(構)筑物330kV及以上的變電站乙乙乙乙丙220kV及以上的變電站丙丙丙丙丙《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第8.0.3條變電站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表規定:建構筑物名稱耐火等級綜合樓樓二級電纜夾層二級配電裝置室二級室外配電裝置二級總事故貯油池一級《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第11.1.1條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140-2005第5.1.1條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140-2005第5.1.3條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140-2005第5.1.3條5.4.2本節評價分析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建(構)筑物單元符合《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5.5風力發電機組單元5.5.1風力發電機安全符合性評價根據《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FD002-2007、《風電機組地基基數設計規定》FD003-2007、《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風力發電機組裝配和安裝規范》(GB/T19568-2004)的要求,進行風力發電機組安全符合性檢查評價,結果見表5.5-1。表5.5-1風力發電機組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一風力發電機組布置風力發電機組布置盡量規則整齊,有一定規律,以方便場內配電系統的布置,減少輸電線路的長度。《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2條風力發電機組按照矩陣布置,行必須垂直于風能的主導方向,同行發電機組之間距離不小于3D,行與行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D,各列風力發電機組之間交錯布置。《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3條風力發電機組布置要考慮防洪問題,布置點要躲開洪水流經地。《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4條風力發電機組距離場內架空線路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主要滿足以下方面:1)風力發電機組塔架、葉片吊裝的安全距離。2)風力發電機組維護時,工作人員從機艙放下的吊裝繩索,在風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蕩起后的安全距離。3)風力發電機組正常運行時,不對線路的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的距離。《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5.1.5條二塔架塔架內部附件的設計和安裝應滿足操作人員能安全地進行安裝、維修和進入機艙的要求。塔架內應設有:1)必要的防墜落裝置等安全保護設施;2)導電軌及電纜固定設施;3)梯、欄;4)安全平臺;5)照明及電氣設備安裝附件;6)門;7)必要時應設有助爬器、提升機、電梯等。附件盡量設計成多功能,減少附件安裝支耳與筒體的焊接。《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第5.4條應按GB/T13306制作標牌,標牌內容應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出廠編號、出廠日期。《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第12.1.1條塔架的強度分析1塔架的靜強度分析2塔架的固有特性分析3塔架的疲勞分析《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第5.1.2條塔架竣工后應及時匯編各工序的檢測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塔段的制作和焊接主體鋼材質量證明書;材料追蹤列表;焊接日志;法蘭質量檢測報告;拼焊法蘭的熱處理報告(若存在時);無損檢測報告;塔段的幾何尺寸檢測報告;減震裝置的泄漏試驗報告(若存在時)。2表面處理表面處理方案;表面處理記錄;表面處理返修記錄。3最終檢驗和交付附件安裝檢驗報告;第三方監理報告(若存在時);產品發貨清單。4其他制作過程中的設計變更文件(若存在時)。《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第11條塔架法蘭連接螺栓應進行極限強度和疲勞強度分析。所有鋼結構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的技術條件應符合GB/T1228、GB/T1229、GB/T1230、GB/T1231的規定。《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第5.2.2條塔架焊接工藝規程的編制應根據設計圖樣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并遵循JB4708及JB/T4709的規定。焊接工藝規程文件應包括焊縫布置圖、相關焊縫的焊接工藝規程、焊縫返修和表面補焊工藝及相關檢驗要求等內容。焊接工藝評定應按JB4708的規定進行,并編制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應包含所使用的材料質量證明書。《風力發電機組塔架》GB/T19072-2010第7.4。3.1條三齒輪箱在額定工況下,對于三級平衡軸一級行星+兩級平行軸齒輪傳動的齒輪箱,其機械效率應大于97%。。《風力發電機組齒輪箱》GB/T19073-2008第條齒輪箱油池最高溫度不得高于85℃;在連續運轉時軸承外圈溫度不得超過95,當軸承外圈溫度連續1h運轉超過105達10min,或油池溫度在1h連續運行中超過85達10min,則應停機檢查。《風力發電機組齒輪箱》GB/T19073-2008第條在齒輪箱工作轉速范圍內,傳動輪系、軸系應不發生共振。《風力發電機組齒輪箱》GB/T19073-2008第條齒輪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應有滲、漏油現象,并能避免水分、塵埃及其他雜質進人箱體內部。《風力發電機組齒輪箱》GB/T19073-2008第3.2.3條產品銘牌和旋向箭頭應分別固定在齒輪箱的顯著部位,產品銘牌應符合GB/T13306規定,其內容包括:a)制造廠名稱;b)型號和規格;c)出廠編號;d)出廠日期;e)增速比;f)額定輸人功率;g)商標及檢驗認可標記。《風力發電機組齒輪箱》GB/T19073-2008第6.1條四風力發電機組技術要求機組出廠試驗項目包括:1、調速機構試驗檢測;2、偏航機構試驗檢測;3、各系統旋轉部件間隙檢查;4、主傳動對中檢查調整;5、機艙偏航機構齒間距檢查調整;6、液壓系統功能試驗;7、控制系統及安全保護的功能試驗;8、機組各工況模擬運行試驗;9、發電系統并網性能試驗;10、其他制造商規定的項目。《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7.1.2條機組在所有設計運行工況下和給定使用壽命期內,不發生任何機械及氣動彈性不穩定現象,也不產生有害的或過渡的振動。機組在正常運行范圍內塔架振動量不應超過20mm/s。《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4.4條機組在輸出功率為1/3額定功率時排放的噪聲(等效生功率級)應小于或等于110dB(A),在對噪聲有要求和限制的區域,機組排放的噪聲應符合該區域所執行的相關標準的規定。《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4.5條機組及部件所有外露部分應涂漆或鍍層,涂鍍層應表面光滑、牢固和色澤一致。用在風沙低溫區或近海鹽霧區的機組,其涂鍍層應考慮風沙或鹽霧的影響。《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4.7條地基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小于3.5Ω。《風力發電機組裝配和安裝規范》GB/T19568-2004第4.1.4條機組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應急設備和安全標識。《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4.8.5條機組所有的機械零部件應無損壞、松動現象;在運動或靜止時均應無異常響聲和振動。《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5.1.2條監測系統應能監測以下主要數據:1、發電機軸承溫度、繞組溫度、有功功率與無功功率、電流、電壓、頻率、轉速;2、齒輪箱溫度;3、液壓裝置及油位及液壓系統狀態;4、風速、風向;5、機艙和塔架振動最大幅度;6、風輪轉速、電機轉速;7、偏航次數、位置;8、電纜纏繞狀態;9、電子功率器件狀態。《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5.3.3條控制系統應能自動、手動調整風輪的方位。《風力發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技術條件》GB/T19960.1-2005第5.3.4條五風力發電機組試運、運行、維護下列內容應突出明顯地標示在永久性的產品銘牌上:1、WTGS的制造廠和國家;2、型式和產品編號;3、生產日期;4、額定功率;5、參考風速;6、輪轂高工作風速范圍;7、工作環境的允許溫度范圍;8、WTGS的等級;9、WTGS輸出端額定壓力;10、WTGS輸出端頻率或頻率范圍,通常額定頻率偏差大于2%時,為頻率允許變化范圍。《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第5.5條對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的安全保護功能應進行下列檢查和試驗:a)轉速超出限定值的關機試驗;b)功率超出限定值的緊急關機試驗;c)過度震動的緊急關機試驗;d)電纜的過度纏繞超出允許范圍的緊急關機試驗;e)人工操作的緊急關機試驗。試驗應按照制造商推薦的程序完成,通過上述試驗,確保各項保護功能準確、可靠。《風力發電機組驗收規范》GB/T20319-2006第5.5.2條每臺風力發電機組安裝的七個分部工程完成后必須及時組織自檢驗收,驗收應具備的條件:1、各分部工程自檢驗收必須合格;2、施工、主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檢查簽證記錄、分部工程完工驗收記錄、缺陷整改情況報告及有關設備、材料、試件的試驗報告等資料應齊全完成,并分類整理完畢。《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91-2004第6.2.1條第6.2.3條制造廠應提供操作者指導手冊。手冊的內容在WTGS試運行中根據地區特殊條件,應適當進行擴充。手冊內容應包括:1、系統安全運行范圍及說明;2、啟動和關機程序;3、報警表;4、應急程序計劃。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都應持有操作手冊。操作手冊應使用操作者能閱讀理解的語言文字編寫。《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第13.3.1條運行和維護應及時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1、風力機型號;2、發電量3、工作時數4、關機時數5、發生故障日期和故障持續時間;6、修理日期和所用時間;7、故障和修理性質;8、采用的措施;9、更換的零件。《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第13.3.2條應意識到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應由指定工作人員采取處理措施。當發生火災或出現風力機結構損害危險時,對在危險未準確判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接近WTGS。在制定應急措施計劃中,應考慮到由于下列情況結構損壞的危險會增大:1、超速;2、覆冰狀態;3、雷電、暴雨、暴風;4、地震;5、拉索松弛或斷裂;6、制動失效;7、風輪不平衡;8、緊固件松脫;9、潤滑不暢;10、沙暴11、火災、水災;12、其他零部件實效。《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第13.3.6條每臺WTGH均應配備維護手冊,手冊至少應包括WTGS制造廠規定的維護要求和應急程序。維護手冊也應有不定期維護的內容。維護手冊應規定零件磨損更換標準。手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1、對WTGS分系統的描述以及操作要求;2、規定潤滑周期的潤滑表,潤滑脂、潤滑液種類;3、返修程序;4、維護檢查周期和程序;5、預定的維修時間間隔;6、保護系統功能檢查程序;7、完整的布線圖和內部接線圖;8、拉索檢查預緊周期表,螺栓檢查預緊周期表。預緊力包括張力和扭矩;9、診斷程序和故障排除說明;10、備件表;11、現場組裝圖,安裝圖;12、工具清單。《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第13.4.3條液壓系統管道是否泄漏;顯示系統、警示標志是否清楚、齊全;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安全、可靠。《風力發電機組裝配和安裝規范》(GB/T19568-2004)第5.2條5.5.3本節評價分析 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風力發電機組單元符合《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風電場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風電機組地基基數設計規定》、《風力發電機組塔架》、《風力發電機組安全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5.6風力發電場電氣設備及系統單元5.6.1風力發電場電氣設備及系統安全符合性評價根據《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18451.1-201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2006、《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DL/T572-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2010、《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352-2006、《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1997、《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587-2007、《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044-2004等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氣設備及系統符合性檢查評價,結果見表5.6-1。表5.6-1風力發電場電氣設備及系統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一風力發電機在設計風力發電機接線上應滿足以下要求:1配電變壓器應該能夠與電網安全隔離,滿足設備的檢修需要。2如果是架空線網絡,應考慮防雷設施。3接線系統應滿足設備和安全的要求。《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2.1條3風力發電機組電氣設備布置應為運行檢修及施工安裝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場區內的電氣設備布置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符合防觸電、防火、防爆、防潮、防塵、防腐、防凍等有關要求。《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4.1條2箱式變壓器距離風力發電機組不應小于10m。《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4.3條箱式變壓器組周圍應設安全圍欄和警示牌,防止人員誤入帶電區域。《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4.3條35kV集電線路或電纜單項接地電容電流大于10A時,均應在變電所裝設消弧線圈。《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5.1條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組及箱式變壓器組,應防止變壓器高、低壓繞組間絕緣擊穿引起的危險。變壓器低壓側的中性線或一個相線上應裝設擊穿保險器。《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5.1條風力發電機組接地電阻應滿足風機制造廠對設備接地要求。《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5.2條風力發電機組和變壓器組及箱式變壓器組使用一個總的接地體時,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5.2條風力發電機組塔架、控制柜、變壓器組及箱式變壓器組應接地。《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5.2條WTGS電氣系統應有適當的防止WTGS和外部電氣系統誤動作的裝置。《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10.3條當有維修和試驗要求時,WTGS的電氣應能與電源分離。維修工作中為安全起見使用的照明或其他電氣設備的附屬電路,應有自己的分離裝置。當其他電路斷電時,不受影響。《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10.4條應設計功率調節裝置,如逆變器、功率電子控制器、靜態無功自耦變壓器等,以使諧波線電流和電壓失真不防礙電網安全轉換。特別是并網WTGS,它產生的電壓諧波應該是在電網連接點超壓波形失真不超過電網能承受的上限。《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10.10條二主變壓器#1、2主變壓器、#1、2高壓廠用變壓器、啟動備用變壓器圍欄上應懸掛“禁止煙火”禁止標志牌、“止步、高壓危險“警告標志牌、”防火重點部位“文字標志牌。《生產安全設施配置標準》第條#1、2主變壓器、#1、2高壓廠用變壓器、啟動備用變壓器面向主巡回檢查路線的適當位置,配置設備標志牌。《生產安全設施配置標準》第條變壓器進出線構架爬梯防護門(遮欄門)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禁止標志牌。《生產安全設施配置標準》第條三高低壓配電裝置配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柵攔高度不應小于1200mm,柵狀遮攔最低欄桿至地面的凈距,不應大于200mm。配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網狀遮攔高度,不應小于1700mm;網狀遮攔網孔不應大于40mm×40mm;圍欄門應裝鎖。《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352-2006第8.4.9條第8.4.10條電氣裝置和設施的下列金屬部分,均應接地:1)電機、變壓器和高壓電器等的底座和外殼;2)電氣設備傳動裝置;3)互感器的二次繞組;4)發電機中性點柜外殼、發電機出線柜和封閉母線的外殼等;5)氣體絕緣全封閉組合電器(GIS)的接地端子;6)配電、控制、保護用的屏(柜、箱)及操作臺等的金屬框架;7)鎧裝控制電纜的外皮;8)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9)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和電纜橋架等;《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1997第4.1條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中下列部位應采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接地。1)發電機機座或外殼,出線柜、中性點柜的金屬底座和外殼,封閉母線的外殼;2)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件支座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3)箱式變電站的金屬箱體;4)直接接地的變壓器中性點;5)壓器、發電機、高壓并聯電抗器中性點所接消弧線圈、接地電抗器、電阻器或變壓器等的接地端子;6)GIS的接地端子;7)避雷器,避雷針、線等的接地端子。《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1997第6.2.5條卸油區及油罐區必須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油罐接地線和電氣設備接地線應分別裝設。輸油管應有明顯的接地點。油管道法蘭應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節前須認真檢查,并測量接地電阻。防靜電接地每處接地電阻值不宜超過30Ω,露天敷設的管道每隔20~25m應設防感應接地,每處接地電阻不超過10Ω。《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第6.2.11條配電室入口醒目位置應配置標明電壓等級、編號的標志牌,懸掛“未經許可不得入內”標志牌,敞開式配電盤(柜)、控制、保護屏應裝有防止誤碰帶電設備的防護網、防護欄桿或防護門,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當心觸電”警告標志牌;開關站入口醒目位置懸掛“未經許可不得入內”禁止標志牌、“必須戴安全帽”指令標志牌;交直流配電柜(屏)盤面上的儀表、操作按鈕、把柄均應設名稱和標志牌。《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12801-2008第6.7.3條四繼電保護26為了便于運行管理和裝置檢驗,同一單位(或部門)直接管轄范圍內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型號不宜過多。《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587-2007第6.1條27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投運時,應具備如下的技術文件:a)竣工原理圖、安裝圖、設計說明、電纜清冊等設計資料;b)制造廠商提供的裝置說明書、保護柜(屏)電原理圖、裝置電原理圖、故障檢測手冊、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c)新安裝檢驗報告和驗收報告;d)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定值通知單;e)制造廠商提供的軟件邏輯框圖和有效軟件版本說明;f)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專用檢驗規程或制造廠商保護裝置調試大綱。《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587-2007第6.2條28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進行計劃性檢驗前,應編制繼電保護標準化作業書,檢驗期間認真執行繼電保護標準化作業書,不應為趕工期減少檢驗項目和簡化安全措施。《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587-2007第7.2條29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應做好記錄,檢驗完畢后應向運行人員交待有關事項,及時整理檢驗報告,保留好原始記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587-2007第7.9條30保護裝置必須有故障記錄功能,以記錄保護的動作過程,為分析保護動作行為提供詳細全面的數據信息,但不要求代替專用的故障濾波器。《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14285-2006第條31繼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動作(跳閘或重合閘)后,現場運行人員應按要求作好記錄和復歸信號,將動作情況和測距結果立即向主管調度匯報,并打印故障報告。未打印出故障報告之前,現場人員不得自行進行裝置試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587-2007第5.4條32成套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械閉鎖、電氣閉鎖應動作準確、可靠。2動觸頭與靜觸頭的中心線應一致,觸頭接觸應緊密。3二次回路輔助開關的切換點應動作準確,接觸應可靠。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2012第4.0.6條33盤柜基礎型鋼應有明顯不少于兩點的可靠接地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2012第7.0.1條34成套柜的接地母線應與主接地網連接可靠。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2012第7.0.2條5.6.2本節評價分析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風力發電場電氣設備及系統安全符合性評價符合或基本符合《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風力發電機組安全要求》、《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5.7風機自動控制、繼電保護及通訊單元5.7.1自動控制及繼電保護安全符合性評價根據《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風力發電機組安全要求》(GB18451.1-2001)、《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GB/T19069-2003的要求,進行自動控制及繼電保護安全符合性檢查評價,結果見表5.7-1。表5.7-1自動控制及繼電保護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風力發電機組的自動控制及繼電保護應具備對功率、風速、重要部件的溫度、葉輪和發電機轉速等信號進行檢測判斷,出現異常情況(故障)相應的保護動作停機,同時顯示已發生的故障名稱。《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6.1條電腦控制器應有歷史數據,如歷史故障報警內容、發電量和發電時間,應有累加存儲功能。《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6.2條風力發電機組遠方集中控制應具有遠方操作風力發電機組的功能和一定的風力發電機組數據統計分析功能。《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6.3條WTGS工作和安全性受控于控制系統和保護系統。手動或自動的介入,應不損害保護系統功能。允許手動介入的裝置在必要處應有清晰可辨的相應標記。控制和保護系統的復位應能自由進行,不受干擾。控制系統承受件或活動件中任何一件單獨失效不應引起保護系統誤動作。《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8.1條WTGS的控制系統通過主動的或被動的方式控制WTGS的運行,并使運行參數保持在它們的正常范圍內。對維修而言,除了緊急停機按鈕外,它的每種控制方式都應超越其他控制。控制方式的選擇由選擇器操縱,它可以被鎖定在相應單獨控制方式的每個位置上。當某些控制是數字控制時,要提供選擇相應功能的數字碼。《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8.2條控制系統可控制的功能或參數如下:1、功率范圍;2、風輪轉速;3、接通電負荷;4、啟動或關機過程;5、電網或負荷虧損時的關機;6、電纜線嚴重纏繞;7、風力機對風調解。《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8.2條由于控制系統失效或內部及外部損傷或當發生危險導致WTGS不能保持正常工作時,保護系統應起作用。保護系統在下列情況下應起作用:1、超速;2、發電機超載或出現故障;3、過分振動;4、電網失電、負載丟失時風力機出現的關機故障;5、電纜非正常纏繞(由于偏航機艙旋轉造成)。《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8.3條控制和保護系統應有一個或多個能使風輪由任意工作狀態轉入停止或空轉狀態的裝置(機械的、電動的或氣動的)。它們之中至少應有一個必須作用在低速軸上或WTGS的風輪上。須提供使風輪在小于一年一遇極大風速的任意風速下由危險的空轉狀態轉為完全靜止狀態的方法。按緊急停機按鈕后,解除要求應有恰當的動作。緊急停車的解除不能導致機組重新啟動,啟動須單獨進行。《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8.4條能超越自動控制系統使機器關機的緊急停機按鈕,在每個重要工作位置都應設置。保護功能和控制功能沖突時,應優先考慮保護功能。由于內部故障,或因達到風力機安全極限發生跳閘時,風力機不應自動啟動。《風力發電機組設計要求》(GB/T18451.1-2012)第8.4條風力發電場風力發電機組遠方集中控制計算機系統應通過通信電纜/光纜連接到每臺風力發電機組實現對每臺風力發電機組的監視、控制。監控系統采用分層、分布、開放模式。《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7.1條為保證通信的可靠性,整個風力發電場通信回路可分為若干通信支路,每條通信支路單獨帶若干發電機組,不互相干擾。《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7.4條風力發電場內通信電纜/光纜可采用直埋敷設方式,當場內架空線路走向與通信電纜走向相同時,可利用場內架空線路同桿架設方式,電纜宜選用鍇裝電纜/光纜。《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7.6條通訊設備的工作接地和保護接地,應可靠接在風力發電場的接地網上。通信電纜的金屬外皮和屏蔽層應可靠接地。《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DL/T5383-2007第6.7.7條由于風力發電機組的內部或外部發生故障,或監控的參數超過極限值而出現危險情況,或控制系統失效,風力發電機組不能保持在它的正常運行范圍內,則應啟動安全保護系統,使風力發電機組維持在安全狀態。《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1.1條當安全保護系統內部發生任何部件單一失效或動力源故障時,安全保護系統應能對風力發電機組實施保護。《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1.2條安全保護系統的動作應獨立于控制系統,即使控制系統發生故障也不會影響安全保護系統的正常工作。《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1.3條保護系統應能優先使用至少兩套制動系統以及發電機的斷網設備。一旦偏離正常運行值,安全保護系統即被觸發并立即執行其任務,使風力發電機組保持在安全狀態。通常在它的處理下,利用所有的制動系統使風輪減速。《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1.5條安全保護系統的軟件設計中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由于用戶或其他人的誤操作引起發力風力發電機組誤動作。在機組的任何狀態下,非法的鍵盤及按鍵輸入應不被承認。《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1.7條應至少配置兩套相互獨立的制動系統,利用它們可在任何時候使風輪減速或使之停車;在電網或負載丟失同時一套制動系統失效情況下,其他制動系統應能使風輪轉速保持在最大轉速以下,并應能將風輪制動到靜止。最大轉速應在設計階段考慮到系統的固有頻率和可能的不穩定性予以確定。《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3.1條至少應有一套制動系統按氣動原理工作,并應直接作用在風輪上。如果不能滿足這一要求,則應至少有一套制動系統作用在以風輪驅動旋轉的部件(如輪轂、軸)上。超速觸發所需的測量裝置應設置在低速部件上。《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3.2條風力發電機組的風輪和機艙應至少各裝設一套鎖定裝置或等效的裝置,其功能是鎖定這些部分以防止它們轉動。《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5.2條如果在風力發電機組運行期間轉動的那些部件上進行工作,則總是應啟動鎖定裝置。即使機組通過制動保持在停止狀態或提供方位制動,也應啟動鎖定裝置。操作維修人員應十分重視這一安全措施,在操作手冊中應寫入適當注意事項。《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技術條件》GB/T19069-2003第6.5.4條風電機組應具備低電壓穿越功能,防止引發本風場及相鄰風電場大量風機脫網,嚴重沖擊電網,引起全網功率波動和頻率下降。《關于加強風電場安全監督管理遏制大規模脫網事故的通知》(電監安全[2011]26號)5.7.2本節評價分析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風機自動控制、繼電保護及通訊單元符合《風力發電場設計技術規范》、《風力發電機組安全要求》、《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等相關標準的要求。5.8集線電路單元5.8.1集線電路安全符合性評價根據《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06的要求,進行集線電路安全符合性檢查評價,結果見表5.8-1。表5.8-1集線電路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論一電纜直埋電纜在直線段每隔50~100m處、電纜接頭處、轉彎處、進入建筑物等處,應設置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06第5.2.6條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電纜表面距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0.7m。穿越農田或在車行道下敷設時不應小于1m。在引入建筑物、與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繞過地下建筑物處,可淺埋,但應采取保護措施。2)電纜應埋設于凍土層以下,當受條件限制時,應采取防止電纜受到損壞的措施。《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06第5.2.2條直埋電纜的上、下部應鋪以不小于100mm厚的軟土或沙層,并加蓋保護板,其覆蓋寬度應超過電纜兩側各50mm,保護板可采用混凝土蓋板或磚塊。軟土或沙子中不應有石塊或其它硬質雜物。《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06第5.2.5條橡塑絕緣電力電纜線路的試驗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1、測量絕緣電阻;2、交流耐壓試驗;3、測量金屬屏蔽層電阻和導體電阻比;4、檢查電纜線路兩端的相位;5、交叉互聯系統試驗。《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06第18.0.1條凡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保護盤等處的電纜孔、洞、豎井和進入油區的電纜入口處必須用防火涂料嚴密封堵。發電廠的電纜沿一定長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助燃物質。《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1993第7.4.3條5.8.2本節評價分析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集線電路單元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5.9交通工程單元5.9.1交通工程安全符合性評價根據《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進行交通工程安全符合性檢查評價,結果見表5.9-1。表5.9-1交通工程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交通運輸的規劃,應與企業所在地國家或地方交通運輸規劃相協調,并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規劃要求,還應根據生產需要、當地交通運輸現狀和發展規劃,結合自然條件與總平面布置要求,統籌安排,且應便于經營管理、兼顧地方客貨運輸、方便職工通勤,并應為與相鄰企業的協作創造條件。《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第4.3.1條符合外部運輸方式,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外部交通運輸條件、物料性質、運量、流向、運距等因素,結合廠內運輸要求,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第4.3.2條符合工業企業廠外道路的規劃,應與城鄉規劃或當地交通運輸規劃相協調,并應合理利用現有的國家公路及城鎮道路。廠外道路與國家公路或城鎮道路連接時,路線應短捷,工程量應小。《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第4.3.5條符合場內道路是否根據交通量設置交通標志。《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第6.1.3條不符合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牌號和行駛證。《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第6.2.1條符合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行使。符合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第6.2.2條符合駕駛機動車輛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令[2007]第81號)第十九條符合5.9.2單元評價小結經過現場符合性檢查,風電場交通安全設施和技術措施基本符合《風力發電機組安全要求》、《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標準的要求。5.10安全生產管理單元5.10.1安全生產管理符合性檢查評價本次檢查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中的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檢查,根據本期工程與一期工程升壓站結合的特點,機組運行中風電場設置統一管理體系,安全管理檢查結果見表5.10-1。表5.10-1安全管理現場安全檢查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記錄結果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五條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未超過300人,應當設置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十七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已發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已發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第十六條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督檢查,嚴格查很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二條二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16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20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23條外單位工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了解和掌握工作范圍內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并經過考試合格方可開展工作。《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5.1.5條風電場工作人員應掌握墜落懸掛安全帶(以下簡稱"安全帶")、防墜器、安全帽、防護服和工作鞋等個人防護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具備高處作業、高空逃生及高空救援相關知識和技能,特殊作業應取得相應特殊作業操作證。《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5.1.3條臨時用工人員應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培訓,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后,方可參加指定的工作。《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5.1.6條三運行管理每半年對塔架內安全鋼絲繩、爬梯、工作平臺、門防風掛鉤檢查一次:每年對機組加熱裝置、冷卻裝置檢測一次:每年在雷雨季節前對避雷系統檢測一次,至少每三個月對變槳系統的后備電源、充電電池組進行充放電試驗一次。《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7.3.6條風電場電器設備應定期做預防性試驗。《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01)第7.29條每半年對塔架內安全鋼絲繩、爬梯、工作平臺、門防風掛鉤檢查一次;風電場安裝的測風塔每半年對拉線進行緊固和檢查,海邊等鹽霧腐蝕嚴重地區,拉線應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8.7條風電機組加熱和冷卻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7.31條電氣絕緣工具和登高安全工具應定期檢驗。《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2012)第7.32條四安全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三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7年令第16號)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7年令第16號)第十條五其他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37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工傷事故上報與事故調查制度,保證事故及時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70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第36條5.10.2本節評價分析發電廠建立了以場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場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制定了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廠內有完善的培訓計劃,有組織地對全廠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到位。5.11消防單元5.11.1消防安全符合性檢查評價本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對電廠消防安全管理進行評價,結果見表5.12-1。表5.12-1消防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情況結果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號第十三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二十一條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二十一條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三十六條

變電站內各建構筑物及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表11.1.4的規定。《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第11.1.4條變電站的消防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電動閥門、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應按Ⅲ類負荷供電。2消防用電設備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時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3應急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20min。4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5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當暗敷時,應穿管并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當明敷時,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并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第11.7.1條主控通訊樓、繼電器室的火災危險戊類,耐火等級二級。《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第11.1.1條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2)樓梯間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3)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不應設置卷簾;5)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6)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要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6.4.1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四條5.11.2本節評價分析本工程已完成了消防設施竣工驗收,取得了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檢修人員在機艙等有限空間和火災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未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風電場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風電廠制定了消防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變電站的消防供電應符合要求。5.12作業環境單元5.12.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查作業環境中的危險、有害因素主要風力發電機運轉產生的噪聲、電磁輻射和毒物(電氣設備保護氣體六氟化硫)。本節依據《風力發電場運行規程》(DL/T666-201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六氟化硫電氣設備運行、試驗及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細則》DL639-1997的相關標準編制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評價。表5.13-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依據標準檢查情況說明結果一、噪音1對于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使噪聲作業勞動者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2.2的要求。《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2非噪聲工作地點的噪聲聲級的設計要求:主控室噪聲聲級≤70dB(A)《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二、低溫3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份≥3個月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2個月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應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4體力勞動強度級別為Ⅱ(代表中等勞動)冬季寒冷環境工作地點采暖溫度應≥1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三、電磁輻射5產生工頻超高壓電場的設備安裝地址(位置)的選擇應與居住區、學校、醫院、幼兒園等生活、工作區保護一定的距離。使上區域電場強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控制在4kV/m以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6.4.1四、毒物6從事有關六氟化硫氣體試驗、運行、檢修和監督的工作人員,每年應體檢1~2次,體檢項目應有特殊要求(如血相、呼吸系統、皮膚、骨質密度等),并建立健康檔案。《六氟化硫電氣設備運行、試驗及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細則》(DL/T639-1997)6.4條7六氟化硫設備運行、試驗及檢維修人員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有專用防護服、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手套、防護眼鏡及防護脂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GB11651規定并經國家相應的質檢部門檢測,具有生產許可證及編號標志、產品合格證,方可使用。《六氟化硫電氣設備運行、試驗及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細則》(DL/T639-1997)第本節評價分析通過對風電場作業環境分析,風電場盡量不安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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