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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廣記絲織業史》補校

一、“織構造企業”的經營材料是“大規模織鄉村”還是“私人紡織東南角”?宋代李芳等人編撰的《太平廣記》有以下史料。唐定州何明遠,大富,主官中三驛,每于驛邊起店停商,專以襲胡為業;貲財巨萬,家有綾機五百張。遠年老或不從戎,即家貧破;及如故,即復盛。(《朝野僉載》,《太平廣記》卷243,“何明遠”引)像這樣記述古代手工業生產規模的史料——“家有綾機五百張”,在現存文獻中可以說是僅見的。難怪史家,特別是經濟史家,都十分重視這條材料,并常用它來說明唐代手工業發展的規模和高度。如有的史家說,何明遠“是一個資本所有者”,他經營的是“大規模織綾工場”,或說是“大規模的私人紡織作坊”。有的史家則用這條史料為例,說明唐代織業的發達。由此可以看到這則史料的重要意義。但由此也可看到這條材料存在著不同理解的問題。如上述“大規模的織綾工場”,意味著唐代的絲織業,已經由師傅、學徒制的作坊至少初步發展為商人雇主制的大規模的、集中生產的手工工場。這是由封建制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渡階段,在經濟發展史上是很重要的一個階段。或者,不是作以上理解,而是用這條史料為例概述唐代絲織業的發展高度,那也意味著唐代其他地區的絲織業,有的發達到類似這條史料所述的程度。這些理解都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對上述理解最有力的一個駁議,就是像上述這則史料,不但不再見于全部有關唐代絲織業的記載,甚至在唐代以后絲織業愈趨發達的宋代、元代乃至明代前期,也都沒有出現過商人雇主制手工工場生產方式的記載。但這則史料的可信程度是很高的,它是根據另一書《朝野僉載》的記載,有時代、有地點、有業主姓名和他的身份等。問題是如何理解它所記載的這些情況:是不是記載的生產經營等情況是在特殊條件下出現的,一旦這些條件不存在了,記載的生產經營等情況也就消失了呢?更值得注意的是,“家有綾機五百張”這種記載,是不是可以只按字面的意義和孤立地去理解,還是要結合唐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情形和當時絲織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去考察和理解呢?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關系到認識唐代社會經濟發展到何種生產方式的大問題,有必要把它研究清楚。下面我們從時代背景、政治制度、對外貿易,以及手工業生產方式等有關方面,試對這則史料進行考察,然后提出我們的解釋。二、唐代社會絲織品之變遷唐代絲織業有官營與民營兩種。唐代官府手工業設有管理機構少府監,下設織染署,掌管所設織和練染作坊,生產錦、綾、羅、紗、絹、等多種絲織品,供宮廷和官員制造服飾以及賞賜等之用。作坊的工匠,如其他各署所規定的一樣,有長工、輪番工和短工三種。長工是一些能工巧匠,有匠籍,其子弟要承襲父業,不能改入他籍。這是一種官奴。輪番工匠是由戶征調而來.番戶每年要服役三個月或二個半月,授田農戶則每年要服役二十日。短工是雇傭性質,這些雇工有時亦被留下作為長工。民營絲織業在當代以北方地區最為發達。南北朝時,北方人口大量向江南遷移,種桑及絲織技術也隨之傳到吳越地區。到了唐代,吳越地區絲織業已相當發達,但河南道(今河南、山東地區)及河北道(今河南、河北地區)仍為唐代絲織業首產地區。唐代實行均田制及租庸調稅法,每丁授永業田或稱桑田二十畝,口分田或稱露田八十畝,每丁年納租粟二石;調,蠶鄉年納綾或、或絹二丈,綿三兩;非蠶鄉年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年服役二十日。所以絲織業是產桑地區農家普遍的副業,農戶每年必須向國家上交絲織品,而絹是農戶生產和上交最主要的絲織品。據唐代有關文獻記載,當時曾把各地區農民生產的絹分為八等:宋(今河南永城一帶)、亳(今河南寧陵一帶)產為一等,鄭(今河南鄭州一帶)、汴(今河南開封一帶)等州產為二等,滑(今河南滑縣一帶)、衛(今河南沁陽一帶)等州產為三等,恒(今河北正定一帶)、定(今河北定縣一帶)等州產為四等,淄(今山東淄博一帶)、沂(今山東沂水一帶等州產為五等,蜀(今四川新津一帶)、彭(今四川彭山一帶)等州產為六等,資(今四川資中一帶)、眉(今四川眉山一帶)等州產為七等,泉(今福建泉州一帶)、閩(今福建閩侯一帶)等州為八等。由上文所述可知,至唐朝開元時期,民間絲織品以河南地區所產最優,河北次之,而定州所產亦屬優等之列。但在安史之亂以后,河北地區戰亂頻仍,絲織業中心已由北方轉移至南方。定州絲織業之成為唐代重要產區,還與唐朝對東胡貿易的興盛有關。前在北魏時,東胡商販已常入境貿易。《洛陽伽藍記》說,“商胡販客日奔塞下,……樂中國土風,因而宅者不可勝數。”唐朝對外采取開放政策,對外貿易,特別是絲織品輸出,最為興盛。唐代對外通路,主要有三條,除海路由廣州、泉州二口岸與南洋地區通商,陸路由長安往西經過著名的絲綢之路與西亞等地區通商而外,另一陸路由長安東渡河至太原,再往東北經娘子關至范陽(今北京),或由洛陽東至鄭州,再至范陽,然后至營州(今遼寧錦州),即入安東道東胡奚、契丹境,再往東即至高麗。而由長安或洛陽至范陽和營州,都必須中經定州。所以與東北邊境外族貿易,營州、范陽以及定州都是重要關塞和緣邊地區。上引史料說,“定州何明遠,……以襲胡為業”,即說明定州有不少東胡商旅。又史載唐玄宗開元年間,御史中丞兼檢校營州都督宋慶禮在營州:招輯商胡,為立店肆,數年間,營州倉廩頗實,居人漸殷。(《舊唐書》第一百八十五卷下,《宋慶禮傳》)于此亦可見唐代對東胡貿易的重視。唐朝為防范西部和北部外族入境侵擾,對于輸出入貨品,有明令管制。中央機構少府監下設有互市監,掌管邊境貿易,并在邊境委任互市郎,擔任互市經紀人職務。在《關市令》中,對絲織品及鐵等貨品輸出,都作了規定。文為:錦、緩、羅、縠、綢、綿、絹、絲、布、犛牛尾、真珠、金、銀、鐵,并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唐律疏議》并對違反上述禁令者,說明了相應的刑罰。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貿易,若取與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同上)從上述禁令可知,商人非但不能攜帶絲織品越度緣邊關塞,并且緣邊諸州商人也不能與“化外人私相貿易”。這也就是說,絲織品對外貿易,必須通過互市郎洽談,得到互市監許可,才能輸出。定州屬于河北地區藩鎮之一的成德鎮,屬于“緣邊諸州”,顯然,在定州是不能與東胡人“私相貿易”的,定州何明遠之所以能“專以襲胡為業”,很可能是由于他既是商人而又“主官中三驛”的緣故。下面我們將說明這個問題。三、調查與解決商人與商人的關系唐代立國近三百年,這則史料未說明唐何朝何年,殊有究明必要。據《新唐書·地理志》載:定州,博陵郡,上。本高陽郡,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更名,土貢羅綢、細綾、瑞綾、兩窠綾、獨窠綾、二包綾、熟線綾。據此,這則史料關于唐定州何明遠經營絲織業的記述,應在唐玄宗天寶元年之后,否則,不可能用“定州”之名。但何明遠經營絲織業之多,也有可能出現在天寶元年以前,因為記述此事與此事之出現年代不必相同。此理甚明,不必多說,至于“前”到何年,這和唐代與東胡人開展絲織品貿易有關。這里還有說在天寶元年以后究竟到何時的問題,據理推測,下限約在安史之亂以前,即在天寶十四載(公元755年)以前。因為在唐代,如前所述,定州鄰區東北邊境,并且是唐代著名的絲織業中心之一,東北胡人朝貢來往及互市,都要取道或駐留定州。東胡人安祿山和史思明初起時,都是任互市郎。在開元、天寶之際,安祿山由互市郎逐步升任平盧(今盧龍一帶)節度使范陽節度使、及河東節度使,權兼三道。是時正是唐代升平盛世,對外貿易勢必興盛,東北胡人輸入馬匹以換取唐朝的絲織品必隨之興盛,定州絲織業因此亦必大為發達,何明遠之成為巨富,聞名遐邇,大概也在此時。何明遠何許人也?史料明說他“主官中三驛”,可知他是驛吏。史料又說他“專以襲胡為業”,可知他同時是絲織品商人。史料還說他“家有綾機五百張”,可知他又是絲織手工業主。可以說,他一身而三任焉。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解說,一個是商工結合問題,二個是吏商結合問題。前者是經濟關系,幾句話就可以說清楚,后者則涉及社會、政治制度等關系,說清楚要費點篇幅。在師徒式作坊生產時代,商人往往同時是手工業主。人們在城市常常看到,有的店鋪前面售貨,后面制造商品,這就平常說的“前店后場”。商人原來只經營商品的買進和賣出,后來擴大業務,買進這一商品的原料,雇幾個幫手,利用店鋪余屋,把原料制成商品,然后再賣出去,所以商人同時是手工業主。由于這種加工生產過程比較簡單,毋須大量資金添置生產設備,所以這種商工結合是以商人為主。手工作坊附屬于商業。何明遠經營的絲織業,顯然不是采取“前店后場”的形式,但他“專以襲胡為業”,主要是一個絲織品商人,“綾機生產”是附屬他與胡人的貿易業務的。這問題等下面把“家有綾機五百張”解釋以后就清楚了。關于吏商結合問題,我們得從唐代官吏選舉制度講起。唐代實行科舉制度,除皇親貴族外,凡是品級官員,都必須通過考屬中選,而只有豪門和官員之子弟能參加考試。至于商業者則屬于卑下的等級,其子弟根本沒有資格應試,從而被堵絕了入仕的道。這在唐代是有法令明文規定的。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頒布律令,說:“工商雜類,無預士流”(《資治通鑒》唐紀下)。所謂“士流”,就是應試中舉入仕的人,而“雜類”類同雜戶。《唐律疏議》解釋說:雜戶者,……元與工、樂不殊,俱是配隸之色。(《唐律疏議》卷三,《名例》)也就是說,“雜類”是屬于流放和差役一類的人,而工商業者是和他們一樣同屬于卑下等級的人,沒有資格進入“士流”等級。驛丞和典吏等官吏,屬于“雜流”,可以遞升進入“士流”,究竟與工商不同。這條法令是唐朝統治者從政治上打擊工商業者,使他們根本不能參與政治。在這種制度下,商人與官吏屬于不同等級,談不上什么結合問題。另外,唐朝統治者為整飭吏治,禁止官吏經營商業。玄宗時頒布下列禁令:開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應天下諸州縣官、寄附部人興易及部內放債等,并宜禁斷。(《唐會要》88,《雜錄》)(天元二十九年)禁九品已下清資官置客舍邸否車坊。(《舊唐書·玄宗紀》)我們引述以上禁令,在于表明何明遠既不能以商人身份兼充驛丞,也不能以驛丞小吏而兼營工商業,那末,為何何明遠既是商人而又是驛丞呢?我們認為這是由于唐代宦官弄權和邊境吏治失常等情況造成的。試略述之。宦官本是宮廷內侍,無過問朝政之權,但唐代到了開元、天寶年間,宦官因被朝廷寵舉,不但大受賄賂,并且有了兵權,有被授以三品以上監門將軍的職位。他們常常奉使邊防地區,權過節度。惡名昭著的高力士,操縱政事,使安祿山得以擢升為三道節度。宦官的出身屬于雜類,他們與工商業者屬于同一等級,工商業者常走宦官的路,而得以在軍中任職。玄宗之前中宗時(公元684年),任左拾遺的辛替否即曾對宦官與富商相互勾結進入武職一事進諫。他說:公府補授,罕存推擇,遂使富商豪賈,盡居纓冕之流。(《舊唐書·辛替否傳》)這就是說,富商豪賈,賭賂宦官,得以在軍中任職。特別是在邊防地區,邊軍恃宦官為靠山,與商賈結納之事,久已受到非議。在北魏時,豫州中正袁翻對邊戍事進諫說:(邊州郡官),廣開戍邏,多置帥領,或用其左右姻親,或受人貨財請屬,皆無防寇御賊之心,唯有通商聚斂之意。(《北史袁翻傳》)由此可知,商賈勾結邊境地區官員,進行貿易活動,或鉆宦官政治空子,謀取武官職位,早在北魏及唐中宗時期,即已出現,到了高力士弄權和安祿山掌管盧龍、范陽地區軍政時,這種事勢必更屬尋常了。商人何明遠大概就是在這種條件下謀以驛丞這個職位的。由于驛丞是武職小吏,他有機會與武職官吏交往,取得一種特權,“以襲胡為業”,即與東胡人貿易的特權,應該說,這是一種特殊情況,在中原地區和在文職官吏中是不大可能出的。這種特殊情況還可以從這則史料末句所述窺見。末句是:“遠年老,或不從戎,即家貧破;及如故,即復盛。”從戎,從字面講,應說是投身軍旅;在這里,想可能是任邊區驛吏。按此說,不任驛吏時,即業破家貧,而在復任時,又照常興盛起來!這不就是說,何明遠經營絲業的興衰,完全依仗著與邊境地區武職官吏的特殊關系嗎?何明遠就他的商人身份來說,是唐代明文規定的沒有政治地位的卑下等級,就他經營的絲織業來說,是在依仗邊境地區武職官吏的特殊條件下進行與東胡人的貿易。此外,還能再作什么解釋呢?四、途徑:途徑二百家織物,具體與自然之織史載:何明遠“家有綾機五百張”。就字面意義來說,業主要置備五百張織機,要建造能容納這么多織機的場房,要雇傭織工至少五百人,還要有專門管理人員,這似乎是商人雇主制的手工工場。這種理解是否符合實際?我們根據唐代絲織業生產情況來作些考察。唐代手工業,除農村副業外,通稱作坊,如“銅坊”、“紙坊”、“冶成坊”、“官錦坊”等。“坊”由“里”轉變而來,逐漸成為操同樣手藝人群居的地段。這些作坊,有官府經營與民間經營之別。少府監所屬的織染署,其下可能設有織工染工人數較多的作坊。至于民間作坊,記載常稱某某家,至于家中機具及傭工多少則無記載。例如關于冶成坊,有記載說:楊元英,則天時為太常卿,開元中亡已二十載,其子因至冶成坊削家,識其父壙中劍,心異之,問削師何得此劍?(《太平廣記》卷330,《楊元英》)又記一織錦人,說:唐盧氏子不中第,徒步及都城門東……俄有一人續至……,因問姓名。曰,姓李,世織綾錦,離亂前,屬東都官錦坊,織宮錦巧兒。(同上,卷257,《織錦人》)上述“削家”,大概是民間由師徒組成的制劍作坊。至于“織錦人”,大概是官府作坊織宮錦的技工。“宮錦巧兒”為高級絲織品,要求有較高的技巧。東都官錦坊后為官府在洛陽所設的宮錦作坊。這里需要特別指出關于技藝工人的管理。在北魏時,曾有詔令禁止私蓄工巧之人,史載:(太平真君五年),詔: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私養沙府、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北史·魏本紀第二》)唐代對于技巧工人,有特別編制,史載: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新唐書·百官志》)而對于有特別技藝之工匠,則有更嚴格的編制,《唐六典》載:工巧業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別入諸色。(《唐六典·尚書工部》《新唐書·百官志》說,在武后垂拱初,少府監有綾錦巧兒365人,內作綾匠83人,掖庭綾匠150人,內作巧兒42人”,顯然都是“工巧業作之子弟”,有特定編制,歸官府掌管。在這種情形下,民間經營的高級絲織品作坊就很難存在。至于一般織生產,為絹、、布,則在農村甚為普遍。前面說過,唐前期實行均田制,每戶輸納實物:粟二石;綾或絹二丈,綿三兩(蠶鄉);服役20日,可以絹代役,每日絹三尺。農村既普遍存在絲織品副業,所以民間的獨立的絲織業作坊,也就不大可能大量地出現了。更何況是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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