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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第第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某企業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工作必需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平安管理,健全消防組織,嚴格掌握火源,妥當管理易燃物品,加強對壓力容器設備的管理,防患于未然。2、車輛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油罐區及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裝置區。夜間值班人員進入有易燃氣體的裝置區,其照明工具必需防爆。3、有發生火災、爆炸危急的物品、設備、裝置,必需定期檢查,確保平安。4、熱管道必需保溫,并在保溫層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沖壞和驟冷爆脫,打掉的保溫層檢修后補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觸而起火。5、在生產貯存易燃氣體和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區域,電氣設備必需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6、全部電器設備(包括避雷等靜電愛護和電器愛護裝置)和電氣線路不準超使用,并應定期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7、在易燃氣體、液體裝置區內施工,一律不得安裝臨時照明線路和臨時動力線路,如確需要應事先征得平安部門的同意,開據《臨時施工申請證》并按規定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8、發覺設備、容器和管線發生泄漏時,馬上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9、凡使用自然?氣作燃料的地點(如食堂、加熱爐),火嘴之后的管線上必需加裝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10、禁止沒有平安裝置或平安設施不齊全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平安裝置失靈或損壞應準時修復和調校。11、禁止設備在超過設計的壓力和溫度下進行試驗,必要時須經有關部門鑒定無問題后方可進行。12、高壓氣瓶禁止拋、摔、撞擊,不得沾染油污和亂存放。在儲存和搬運時,應帶好平安帽,沒有平安帽和防護圈的氣瓶禁止運輸。氧氣瓶禁止肩扛和腳蹬滾動,不允許抓著氣閥手柄拖著走,運輸時要特殊防止跌落。13、高壓氣瓶只準盛裝同一種氣體,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熱源四周的地方,以免發生爆炸。14、盛裝各種危急氣體的氣瓶,嚴禁混合儲存和運輸,禁止放在簡單引起火災的用火房內和建筑物內及設備下邊。15、化學危急品應依據其化學性質及其危急程度留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應分開儲存和運輸。16、危急品的運輸,除應按公司機關的規定執行外,并應按以下方法進行。(1)專人負責監護。(2)禁止性質不同的危急品混裝。(3)運輸車輛行駛必需平穩,防止碰擊和震驚。(4)運載量不得超過車輛定額運載量的三分之二。(5)車內禁止吸煙和接近明火。(6)必需配備定量的滅火器。17、車輛符合平安條件,保證不發生交通事故。為防止靜電集聚起火、引爆,以下設備必需有牢靠的接地:(1)輕質油輸送管線。(2)輕質油儲罐。(3)汽車槽車。(4)輕質油抽注設備。(5)灌桶設備。(6)原油槽車。(7)汽油和原油儲罐。18、凡設置在各單位所在區域之內的消防設備,由各單位負責保管,并負責日常的檢查,使之處于良好狀態,連續生產的單位,應列為交班檢查事項之一。各單位負責保管的消防設備、設施、器具,不得任憑挪作他用、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和損壞需準時報告平安科。19、消防設施設備如需要移動,撤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需向平安科提出報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則,視其狀況賜予適當的處理。20、發生火災時,必需保證水、電、氣的正常供應其他裝置是否停水氣要依據詳細狀況確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產而導致事故擴大和其他事故發生。21、裝置所設通風設備,不但是為了通風換氣,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防暑降溫,同時也是為了避開爆炸物的形成和驅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員應正確的充分利用。正常狀況下,通排風設備非經平安科領導和專職平安員同意不得任意搬運,并應和工藝設備一樣進行使用、維護、檢查和交接。22、通排風設備應作好預檢修工作,保證常常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企業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工作必需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平安管理,健全消防組織,嚴格掌握火源,妥當管理易燃物品,加強對壓力容器設備的管理,防患于未然。2、車輛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油罐區及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裝置區。夜間值班人員進入有易燃氣體的裝置區,其照明工具必需防爆。3、有發生火災、爆炸危急的物品、設備、裝置,必需定期檢查,確保平安。4、熱管道必需保溫,并在保溫層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沖壞和驟冷爆脫,打掉的保溫層檢修后補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觸而起火。5、在生產貯存易燃氣體和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區域,電氣設備必需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6、全部電器設備〔包括避雷等靜電愛護和電器愛護裝置〕和電氣線路不準超使用,并應定期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7、在易燃氣體、液體裝置區內施工,一律不得安裝臨時照明線路和臨時動力線路,如確需要應事先征得平安部門的同意,開據《臨時施工申請證》并按規定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8、發覺設備、容器和管線發生泄漏時,馬上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9、凡使用自然?氣作燃料的地點〔如食堂、加熱爐〕,火嘴之后的管線上必需加裝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10、禁止沒有平安裝置或平安設施不齊全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平安裝置失靈或損壞應準時修復和調校。11、禁止設備在超過設計的壓力和溫度下進行試驗,必要時須經有關部門鑒定無問題后方可進行。12、高壓氣瓶禁止拋、摔、撞擊,不得沾染油污和亂存放。在儲存和搬運時,應帶好平安帽,沒有平安帽和防護圈的氣瓶禁止運輸。氧氣瓶禁止肩扛和腳蹬滾動,不允許抓著氣閥手柄拖著走,運輸時要特殊防止跌落。13、高壓氣瓶只準盛裝同一種氣體,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熱源四周的地方,以免發生爆炸。14、盛裝各種危急氣體的氣瓶,嚴禁混合儲存和運輸,禁止放在簡單引起火災的用火房內和建筑物內及設備下邊。15、化學危急品應依據其化學性質及其危急程度留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應分開儲存和運輸。16、危急品的運輸,除應按公司機關的規定執行外,并應按以下方法進行。〔1〕專人負責監護。〔2〕禁止性質不同的危急品混裝。〔3〕運輸車輛行駛必需平穩,防止碰擊和震驚。〔4〕運載量不得超過車輛定額運載量的三分之二。〔5〕車內禁止吸煙和接近明火。〔6〕必需配備定量的滅火器。17、車輛符合平安條件,保證不發生交通事故。為防止靜電集聚起火、引爆,以下設備必需有牢靠的接地:〔1〕輕質油輸送管線。〔2〕輕質油儲罐。〔3〕汽車槽車。〔4〕輕質油抽注設備。〔5〕灌桶設備。〔6〕原油槽車。〔7〕汽油和原油儲罐。18、凡設置在各單位所在區域之內的消防設備,由各單位負責保管,并負責日常的檢查,使之處于良好狀態,連續生產的單位,應列為交班檢查事項之一。各單位負責保管的消防設備、設施、器具,不得任憑挪作他用、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和損壞需準時報告平安科。19、消防設施設備如需要移動,撤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需向平安科提出報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則,視其狀況賜予適當的處理。20、發生火災時,必需保證水、電、氣的正常供應其他裝置是否停水氣要依據詳細狀況確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產而導致事故擴大和其他事故發生。21、裝置所設通風設備,不但是為了通風換氣,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防暑降溫,同時也是為了避開爆炸物的形成和驅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員應正確的充分利用。正常狀況下,通排風設備非經平安科領導和專職平安員同意不得任意搬運,并應和工藝設備一樣進行使用、維護、檢查和交接。22、通排風設備應作好預檢修工作,保證常常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電力企業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強化消防管理,保證平安生產。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各級人員和職能部門。

3、引用文件:

3.1《電力建設平安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3.2《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宜設電源的消防網;

4.2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意施工最高消防點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應依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度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m2設置滅火器一個;

4.4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帶、滅火器、沙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做他用;

4.6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吸煙”的明顯標志,并實行響應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區四周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必需辦理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實行響應措施方可進行;

4.9存放炸藥、雷管,必需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答應,并分別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4.10氧氣、乙炔、汽油等危急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采納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

4.11運輸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應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12倉庫應依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實行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4.13采納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4.14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平安距離應滿意gbj16的規定;

4.15揮發性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一般倉庫內;

4.16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準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

4.17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實行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4.18閃點在45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需少量存放時,在酷熱季節應嚴禁曝曬并實行降溫措施。化學易燃物品操作人員必需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各項制度,落實防燃措施;

4.19凡屬施工、生產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單位必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領導簽字,由公司主管部門統一購置;

4.20對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需建立和執行嚴格的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進入庫內人員禁止穿化纖服裝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在庫區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21使用保管化學易燃、易爆品的設備和容器,必需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產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必需有導電設備;

4.22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物品,必需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負責管理,并做到常常檢查;

4.23施工單位用火要嚴格掌握,確需用火時,必需填寫申請單,經施工、安監、保衛等部門審批,方可動火;

4.24凡在管區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必需寫出申請,經安監、保衛等部門審批,方可使用;

4.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設施,在使用前應向安監、保衛部門寫出申請,并經安監、保衛部門檢查合格后,領取《冬季取暖用火證》方可使用;

4.26各種取暖設施,在使用期間,必需有防火專人負責。

企業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強化消防與平安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保證平安生產。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門、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依據火災危急程度及生產、修理、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平安管理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車間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急的場所,進入時必需加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平安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急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急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需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納其它平安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急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納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需加強火源管理。生產車間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需仔細執行'車間動火和電氣焊機使用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急物品倉庫、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需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需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便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簡單擴大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全部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需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需根據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平安裝置和附件必需齊全、靈敏牢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平安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依據工藝過程的詳細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需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設備管理制度'。

4.1.20消防設施必需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需按規定配備齊全。車間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答應(非火災狀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需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需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

4.1.21公司內所用員工必需分批輪番進行消防學問教育,把握滅火學問,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凹凸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平安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急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整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全部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四周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平安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愛護范圍內。

4.2.1.5平安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根據平安閥平安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急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平安方向。

4.2.1.7如使用壓縮氣體鋼瓶,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相關的氣瓶平安監察規程。

4.2.2控溫、控壓。

必需嚴格掌握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需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精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整、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肯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潔凈;檢修后肯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2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平安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平安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以下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生產、貯運、運輸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用空氣枯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3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四周,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特地接地。

4.2.5.2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方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易產生靜電的危急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掌握在平安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急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平安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凹凸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整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需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幾種能互相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急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嚴格設備打算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準時消退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急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打算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急場所電氣平安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公司內的消防設施,應依據公司規模、火災危急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室外消火栓,應依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愛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意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除全公司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肯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依據場所的火災危急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狀況考慮。

4.4.5必需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枯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合,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四周不得有障礙物。

4.4.6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常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準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塵、防毒平安管理規定

目的:規定防塵、防毒平安要求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塵、防毒平安管理

3、責任人:研發部、生產管理部

4、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公司各車間(部門)要仔細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實行綜合措施,消退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愛護職工的平安健康,實現平安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公司各車間(部門)在打算、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打算、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4.1.3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大;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實行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削減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公司各車間(部門)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仔細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打算,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退塵害危害。

4.1.5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峻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4.2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需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仔細做到勞動愛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需同時審查,驗收平安衛生設施,并要有平安、環保部門參與,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采納新技術、新工藝,必需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3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如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實行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生產過程中,如有毒有害的物料,應實行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納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3.3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便排放。

4.3.4如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如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撤除。

4.3.7如使用途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依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3.8全部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需符合平安要求防止泄漏和擴大,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當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殊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生產管理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跟蹤進行崗位的監測化驗分析,并記錄檢測結果,上報分管部門。

某建筑企業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內容與規定

1.1項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時,應出示申請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置證》,憑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置。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項目部,必需有一名主要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其職責:

1.2.1成立小組和機構。

1.2.2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條例和公司管理規定。

1.2.3組織并領導本項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組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催促全體職工執行。

1.2.5組織平安檢查,消退事故隱患。

1.3各項目部在進行爆炸物品登記時,必需按登記本仔細填寫,不得涂改、撕毀、合訂。

1.4各項目部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要選擇平安牢靠的地方,單獨將炸藥和雷管分開存放,平安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不準任意存放,不準交給承包戶或個人保管。

1.5各單位必需指定專人對本單位爆炸物品進行專項保管,并將爆炸物品保管員名單報公司公安科審批同意。其職責:

1.5.1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堅守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房內會客,留宿、吸煙等。

1.5.2堅持雙把鎖、雙人管、雙本帳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使用電氣照明的必需符合防爆要求。

1.5.3對無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杜絕入庫或發放,做到帳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需登記,做到帳目清晰,帳物相符。

1.7爆破作業必需由持有公安機關審核發放的《爆破作業證》人員擔當,其他人員嚴禁爆破作業,其職責是:

1.7.1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熟識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覺接受平安監督和公安科檢查。

1.7.2領取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當班用量,隨領隨用,剩余的必需當天退回倉庫,防止丟失被盜,做好退還登記記錄。

1.7.3裝炮、點炮必需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聽從統一指揮,并幫助做好平安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業后,要檢查爆破狀況,對瞎炮實行措施,準時排解。

1.8爆破作業時,必需填寫施工平安作業票,必需有兩人簽字證明實際使用數量。

1.9爆破作業時,由平安監護人檢查指揮,其職責是:

1.9.1堅持原則,依據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制度和操作規程行使平安監督之責。

1.9.2對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進行檢查監督,訂正違章。發覺事故隱患應準時報告領導或公安機關,并通知安監部,準時消退,保證平安。

1.9.3催促爆破員按平安操作規程裝炮、放炮,監督其按制度領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領、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催促保管員按規定管好爆炸物品,嚴格制度,做到帳物兩清。

1.9.5負責組織好爆破現場的平安警戒工作。

1.9.6發覺爆炸物品缺少、丟失、被盜以及發生爆炸事故,應準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機關,并通知公司安監部,幫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平安員和爆破員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應超過當班的用量),雙方簽字并經領導批準后,由兩人領料。炸藥、導火索可同時由一人領取,雷管要另一人領取。對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經核實后,由平安員、爆破員簽字,退回倉庫。嚴禁將剩余爆破器材任憑存放。

1.11購置爆炸物品需要運輸的,應當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置證》的同時,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

1.12一人一次運輸爆炸器材數量不得超過:

1.12.1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運搬炸藥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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