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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一、場車使用區域、類別二、設計、制造、改造與修理三、使用安全管理四、檢驗項目及要求五、國家質檢總局文件六、國家質檢總局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問題的回復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7年1月16日,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總則1.1目的為了保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2含義和適用范圍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機動工業車輛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國家回復:
場車的范圍應符合《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目前,僅按上述三個區域進行監管。板材市場、石材市場、物流貨運市場可視為工廠廠區。學校、賓館、醫院、商場不屬于三區范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2.1機動工業車輛本規程中機動工業車輛指叉車。叉車,是指通過門架和貨叉架將載荷起升到一定高度進行堆垛作業的自行式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和三向堆垛車。國家回復:如果叉車行走或起升等機構采用的是動力驅動,應納入場車監管,反之不納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座駕式叉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站駕式叉車最大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6Km/h。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步行式托盤堆垛車(不屬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平衡重式叉車具有承載貨物(帶托盤或不帶托盤)的貨叉(可用其他裝置替換),載荷相對于前輪呈懸臂狀態,并且依靠車輛的重量來進行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車輛。平衡重式叉車按動力不同,分為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和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前移式叉車前移式叉車是指帶有外伸支腿,通過門架或貨叉架移動進行載荷搬運的堆垛用起升車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側面式叉車側面式叉車是指門架或貨叉架位于兩車軸之間,可在垂直于車輛的運行方向橫向伸縮,在車輛的一側進行堆垛或拆垛作業的起升車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插腿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是指帶有外伸支腿,貨叉位于兩支腿之間,載荷重心始終位于穩定性好的支承面內的堆垛用起升車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托盤堆垛車托盤堆垛車是指貨叉位于外伸支腿正上方的堆垛用起升車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三向堆垛車
三向堆垛式叉車是指能夠在車輛的運行前方及任一側進行堆垛或取貨的高起升堆垛車輛。窄通道用三向堆垛式叉車一般是由軌道進行機械引導或由電纜感應引導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防爆叉車防爆叉車是叉車的一種功能,而不是叉車的一個種類。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1-1:本規程所指叉車不包括可拆卸式屬具。解釋:如果將貨叉換成其他屬具(如抱夾),將不予檢驗,車輛的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如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先換成標準屬具(貨叉),檢驗后,如使用單位換成其它屬具,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2.2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包括觀光車和觀光列車。觀光車,是指具有4個以上(含4個)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非封閉型自行式乘用車輛,包括蓄電池觀光車和內燃觀光車。觀光列車,是指具有8個以上(含8個)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由一個牽引車頭與一節或者多節車廂組合的非封閉型自行式乘用車輛,包括蓄電池觀光列車和內燃觀光列車。注1-2:本規程所指蓄電池觀光列車的驅動方式為電動機,且其動力源為鋰電池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由于鋰金屬的化學特性非?;顫姡沟娩嚱饘俚募庸?、保存、使用,對環境要求非常高。鋰電池組合是要講究一致性的,幾個電池或者幾十個電池串并聯放電,一致性不好的話會導致放電不均勻,一個放完電了一個還沒放完一半,這樣就是電池不能達到最大功率放電。
電池配組要求:容量差小于等于50mAh,電壓差小于或者等于0.02V,內阻差小于等于3毫歐姆,當然電芯的型號首先是要相同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2.3適用范圍場車的設計、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檢驗等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3特殊規定1.3.1使用路況和標志場車行駛路面應當平坦硬實;行駛路線中存在陡坡、長坡、急彎、窄道、深溝等特殊路況時,應當設置保護設施、警示標志和限速提示等。1.3.2觀光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1)最大運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2)額定載客人數(含駕駛員)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3)最大行駛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長小于20m的短坡除外)。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意:如果觀光車速度超過30Km/h,查看制造廠家的制造許可證,要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保證書,按30Km/h檢驗。如果觀光列車速度超過20Km/h,查看制造廠家的制造許可證,要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保證書,按20Km/h檢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觀光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3.3觀光列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1)最大運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2)額定載客人數(含駕駛員和安全員)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牽引車頭座位數小于或者等于2個,車廂總數不得大于3節,每節車廂座位數為20個~35個(含20個和35個);(3)最大行駛坡度不得大于4%(坡長小于20m的短坡除外)。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觀光列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設計、制造、改造與修理2.1基本要求2.1.1義務和責任(1)制造單位對設計文件負責;(2)從事場車制造、改造、修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書,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活動,制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場車。(3)場車改造應當由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實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境外制造且境內使用的場車,由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型式備案;(5)制造、改造與修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規章制度,并且保證有效運行;(6)制造、改造與修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場車的設計、制造、改造與修理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并且對場車的安全性能負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1.2一般技術要求(1)場車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和使用場所環境的要求;(2)場車車身的技術狀況應當能夠保證駕駛人員的正常工作條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視野;(3)場車的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置于場車的顯著位置;(4)觀光車輛的輪距不得小于1.15m;(區別于高爾夫球車)(5)觀光車輛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點(H點)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區別于電瓶代步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兩端單輪時兩端雙輪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H點高度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高爾夫球車電瓶代步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6)觀光車輛所有車輪上均應當設置行車制動裝置,并且由駕駛人員直接操縱;(7)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及每節車廂的車輪數,均應當大于或者等于4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設計2.2.1一般要求(1)應當有完整、正確、統一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設計圖樣、明細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主要參數等;(2)叉車應當留有安裝車牌的位置,觀光車輛應當留有安裝前后車牌的位置,該位置的尺寸應當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的規定;(3)觀光車、觀光列車的每節車廂應當設置有固定和存放滅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觀光車輛空載狀態下的側傾穩定角不小于35°;(5)叉車的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穩定性驗證試驗的要求;(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滿足GB19854-2005《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GB/T26950.1-2011《防爆工業車輛第1部分:蓄電池工業車輛》、GB/T26950.2-2015《防爆工業車輛第2部分:內燃工業車輛》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2主要受力結構件2.2.2.1叉車叉車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當叉車承受1.33倍額定起重量或者偏載時,主要受力結構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2)貨叉符合GB/T5182-2008《叉車貨叉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2.2觀光車輛觀光車輛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車身金屬結構、座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車架、車身金屬結構選用金屬材料,并且具有足夠強度和剛度;(2)座椅有足夠強度,并且固定牢靠。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3主要零部件2.2.3.1一般要求(1)蓄電池驅動的場車,行走電動機應當采用60min(S2)工作制,電動機的絕緣等級不低于F級;(2)輪胎應當滿足使用場地的條件。2.2.3.2叉車起升鏈條的安全系數不低于5。2.2.3.3觀光車輛(1)前照燈應當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前照燈》(2)擋風玻璃、輪胎等主要零部件,應當采用CCC認證產品。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動機的絕緣等級絕緣的溫度等級A級E級B級F級H級最高允許溫度(℃)105120130155180繞組溫升限值(K)607580100125性能參考溫度(℃)8095100120145電動機的絕緣等級是指其所用絕緣材料的耐熱等級,分A、E、B、F、H級。是指電動機允許溫升的溫度與周圍環境溫度相比升高的限度。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人們根據不同絕緣材料耐受高溫的能力對其規定了7個允許的最高溫度,按照溫度大小排列分別為:Y、A、E、B、F、H和C。它們的允許工作溫度分別為:90、105、120、130、155、180和180℃以上。因此,F級絕緣說明的是該發電機(電動機)采用的絕緣耐熱溫度為155℃。使用者在發電機工作時應該保證不使發電機絕緣材料超過該溫度才能保證發電機正常工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系統與裝置2.2.4.1動力系統2.2.4.1.1叉車(1)叉車的設計最大爬坡度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2)應當設置防止罩殼(如牽引蓄電池、發動機罩)意外關閉的裝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車上或者安裝在叉車的安全處;(3)內燃叉車排氣和冷卻系統的布置,應當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適;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蓄電池叉車,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30mm以上的空間,當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其間隙至少10mm;(5)內燃叉車應當選用滿足有關排放標準要求的發動機;(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安裝內燃機應當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環境用往復式內燃機防爆技術通則第1部分: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環境用Ⅱ類內燃機》、GB20800.2-2006《爆炸性環境用往復式內燃機防爆技術通則第2部分:可燃性粉塵環境用Ⅱ類內燃機》。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叉車蓄電池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1.2觀光車輛(1)觀光車的設計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2)觀光列車的設計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3)額定載荷按照額定載客人數乘以85Kg計算。注2-1:每位乘客的總重量按85Kg計算,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75Kg計,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隨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計。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2叉車的傳動系統(1)機械傳動叉車,換擋應當有同步器;(2)液力傳動叉車,應當具有微動功能;(3)靜壓傳動叉車,只有處于制動狀態時才能啟動發動機;(4)內燃叉車,應當配備在傳動裝置處于結合狀態時,能防止發動機啟動的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同步器:通過同步器使將要嚙合的齒輪達到一致的轉速而順利嚙合。同步器有常壓式、慣性式、自行增力式等形式。目前廣泛采用的是慣性式同步器。微動踏板,踩該踏板在剎車的同時,還帶動微動閥,使變速箱傳動油進入離合器的油流回油箱(變速箱)。起到類似機械變速箱踩離合的作用。微動的意思就是行程非常小,稍微動一下就起作用。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3轉向與操縱系統2.2.4.3.1一般要求(1)轉向系統應當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在任意轉向操作時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2)應當具有良好的直線行駛性能。2.2.4.3.2叉車(1)向前運行時,順時針轉動方向盤或者對轉向控制裝置的等同操作,應當使叉車右轉;(2)控制裝置的動作應當和叉車的運動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車的輪廓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采用動力轉向的叉車,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的手操作力應當為6N~20N;左右轉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注意:2002版檢規要求采用動力轉向,手操作力應當為10N~30N;采用機械轉向,手操作力應不大于150N。2.2.4.3.3觀光車輛(1)方向盤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和向右轉角均不大于15°;(2)應當設置轉向限位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最大自由轉動量: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方向盤可以自由轉動的最大角度。為什么需要最大自由轉動量:方向盤有一點小的抖動、偏轉不會導致車輛的行駛方向發生變化。倘若沒有這個自由轉動量,那么駕駛員任何小的動作都有可能導致行駛方向的改變并隨后進行糾正,容易產生駕駛疲勞。過大:操縱轉向時就會顯得響應不夠且不順暢,也會影響駕駛員的駕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4
液壓系統(1)應當設置能防止系統內壓力超過預定值的裝置,此裝置的設計和安裝能夠避免意外的松動或者調節,調整壓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鑰匙;(2)叉車液壓系統用軟管、硬管和接頭至少能承受液壓回路3倍的工作壓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5
制動系統2.2.4.5.1一般要求(1)應當具有可靠的行車、駐車制動系統,并且設置相應的制動裝置;(2)行車制動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當相互獨立。2.2.4.5.2叉車(1)制動器的性能應當符合GB/T18849-2011《機動工業車輛制動器性能和零件強度》;(2)用踏板操縱運行和制動控制裝置的叉車,應當符合GB/T26562-2011《自行式坐駕工業車輛踏板的結構與布置踏板的結構與布置原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叉車的駐車制動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5.3觀光車輛(1)行車制動系統應當采用雙管路或者多管路;(2)制動力保證其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滿足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中5.5.7的要求;(3)制動力能夠保證在額定載荷狀態下,使其在最大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駐車;(4)制動力能夠保證其在設計最大爬坡度的下行方向,額定載荷、最大運行速度條件下制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6
電氣和控制系統2.2.4.6.1一般要求(1)場車的啟動應當設置開關裝置,需要由鑰匙、密碼或者磁卡等才能啟動;(2)蓄電池場車的控制系統應當具有欠電壓、過電流、過熱和過電壓保護功能;(3)蓄電池場車的電氣系統應當采用雙線制,保證良好的絕緣,控制部分應當可靠。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欠電壓:欠電壓是指工頻下交流電壓均方根值降低,小于額定值的10%,并且持續時間大于1分鐘的長時間電壓變動現象。過電壓:過電壓是指工頻下交流電壓均方根值升高,超過額定值的10%,并且持續時間大于1分鐘的長時間電壓變動現象。過電流:超過額定電流的電流。大于回路導體額定載電流量的回路電流都是過電流。回路絕緣損壞前的過電流稱作過載電流;絕緣損壞后的過電流稱作短路電流。過熱:非調節性溫度升高,調定點并未發生移動,而是由于調節障礙,或散熱障礙等,調節機構不能將溫度控制在與調定點相適應的水平上,是被動的溫度升高。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6.2叉車(1)平衡重式叉車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等照明和信號裝置,其他叉車根據使用工況設置照明和信號裝置;(2)蓄電池叉車應當設置非自動復位且能切斷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并且符合GB/T27544-2011《工業車輛電氣要求》中5.1.5的要求;(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其電氣設備和元件的選用應當符合相應防爆級別的要求,并且符合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和GB19854-2005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緊急斷電開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6.3觀光車輛(1)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等照明和信號裝置;(2)儀表及信號裝置應當符合GB/T21268-2014中5.4.1、5.4.2的要求;(3)蓄電池觀光車輛充電時,應當保證電源與主電路分離,觀光車輛不能通過自身的驅動系統行駛;插接器應當有定向防護,防止插接器接反;(4)蓄電池觀光車輛的總電源應當設置機械方式緊急斷電裝置,該裝置在電路失控時,駕駛人員應當能方便地切斷總電源;(5)蓄電池觀光車輛的電器部分絕緣電阻應當符合GB/T21268-2014中5.10.2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4.7
叉車工作裝置(1)在叉車(除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操作者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在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操作者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門架或者貨叉的移動,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2)叉車應當設置防止貨叉意外側向滑移和脫落的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具有機械防爆的功能,接觸、可能接觸地面或者載荷的工作裝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產生火花,所用材料應當使用銅、銅鋅合金、不銹鋼等,或者非金屬材料(例如橡膠或者塑料)包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5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2.2.5.1一般要求場車應當設置能夠發出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和后視鏡。2.2.5.2叉車(1)座駕式車輛的駕駛人員位置上應當配備安全帶等防護約束裝置;(2)護頂架應當符合GB/T5143—2008《工業車輛護頂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3)應當設置下降限速裝置、門架前傾自鎖裝置,如果下降限速閥與升降油缸采用軟管連接,還應當有防止爆管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座駕式叉車安全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護頂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起升裝置應當設置防止越程裝置和限位器,避免貨叉架和門架上的運動部件從門架上端意外脫落;(5)擋貨架、車輪防護罩應當符合GB10827.1—2014《工業車輛安全要求和驗證第1部分自行式工業車輛(除無人駕駛車輛、伸縮臂式叉車和載運車)》中第4.7.5、4.9.2的要求;(6)蓄電池叉車,蓄電池絕緣電阻不小于50Ω乘以蓄電池組額定電壓數值,其他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不小于1kΩ乘以蓄電池組額定電壓數值;(7)采用對開式輪輞并且裝有充氣輪胎時,結構上應保證車輪從車上拆下后,方能松動輪輞螺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擋貨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2.5.3觀光車輛(1)每個座位上應當配備安全保護裝置,并且滿足GB28709—2012《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座椅安全帶及其固定器》的要求;(2)應當為每位乘客設置安全實用的扶手或者拉手,扶手或者拉手距離座墊的上平面高度不低于180mm;(3)應當在觀光車輛側面的乘客上下車出入口設置護欄、側圍、護鏈等安全防護裝置,并且在車輛運行時,能夠起到安全防護作用;(4)應當為與運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觀光車輛最后部的乘客,設置安全護欄或者側圍等安全防護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觀光車輛扶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5)頂棚具有足夠強度,頂棚蒙皮優先選用金屬材料;(6)觀光列車上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裝置,能清晰監測到車內乘客、道路及周邊環境,視頻存儲時間不應少于72小時;(7)觀光列車的最后一節車廂內,應當設置安全員專用座椅,并且設置安全員與駕駛人員有效溝通的裝置;(8)觀光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上,應當設置防止觀光列車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撞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9)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車廂的所有連接部位,應設置當牽引連接失效后的二次保護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
制造、改造與修理2.3.1制造與修理單位的基本條件場車制造與修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取得營業執照;(2)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3)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4)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5)叉車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整車的試驗檢測裝置,至少包括制動性能測試儀器或者裝置、標準載荷、試驗坡道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6)觀光車輛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整車的試驗檢測裝置,至少包括制動性能測試儀器或者裝置、試驗坡道、側傾性能測試裝置等。2.3.2工藝文件和作業指導書制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據設計文件,制定完整的工藝文件和作業指導書(下料、機加工、焊接、裝配、噴漆、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設計文件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3制造、改造修理過程與記錄2.3.3.1一般要求(1)制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工藝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實施制造、改造、修理活動,并且記錄;(2)制造單位應當記錄車架、電動機、發動機、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的可追溯信息;(3)制造單位應當對場車的車架進行編號,車架編號應當具有唯一性,并且標志在車架的明顯位置,便于識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3.2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制作2.3.3.2.1焊接工藝評定主要受力結構件施焊前,應當制定焊接工藝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焊接工藝評定:(1)首次執行焊接工藝的;(2)焊接質量經常出現問題的。2.3.3.2.2焊接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制作應當符合作業指導書、焊接工藝文件和相關焊接標準的要求,并且做好記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3.2.3焊縫質量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焊縫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焊縫外部宏觀檢查,不得有可見的裂紋、未熔合、未焊透、夾渣等缺陷;(2)滿足設計和相關標準對焊接質量的其他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3.3產品檢驗2.3.3.3.1一般要求(1)制造、修理單位應當依照進貨檢驗、過程檢驗作業指導書,做好相應的檢驗記錄;(2)制造、修理單位應當依照出廠檢驗作業指導書,做好檢驗記錄,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3)檢驗記錄保存不少于5年。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3.3.2出廠檢驗出廠檢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和要求:(1)離合器應當分離徹底,接合平穩,工作時無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符合整車技術條件的規定;(2)變速器運行不應當有異常響聲,變速箱不應當有自動脫擋、串擋現象,運行正常,倒擋可靠(3)傳動系統其他零部件的連接合適、運轉平穩,運行中無振抖、無異響;(4)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當相同,輪胎規格符合設計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5)轉向裝置中的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不允許有裂紋、損傷。橫、直拉桿不允許拼焊,并且球銷不應當松曠;(6)叉車以最大速度直線行駛時,不得有明顯的蛇行現象;(7)觀光車輛懸架系統各球關節的密封件不得有切口和裂紋,穩定桿連接可靠,結構件不得有變形和殘損;(8)觀光車輛減震器齊全有效,不得有明顯的滲漏油現象;(9)觀光車輛前、后橋無變形和裂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0)觀光車輛以15Km/h(最大設計車速小于15Km/h時,以最大車速)速度直線行駛,方向盤保持不動時,不得有明顯的蛇行現象;(11)觀光車輛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灰瀝青道路上行駛,以10Km/h的車速在5s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m的圓周行駛,作用在方向盤外緣上的切向操作力不大于150N;(12)觀光車輛最大轉角時,轉向輪不應當有明顯的側滑。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4隨機文件場車出廠時,應當以中文形式附有主要設計圖樣、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2.3.4.1主要設計圖樣主要設計圖樣,包括總圖(或者整車示意圖)、制動原理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或者氣動系統原理圖等。2.3.4.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產品質量證明書(主要受力構件的材質證明、出廠檢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格式見附件A)。制造單位應當在產品質量合格證中聲明,明示該產品符合本規程和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主要受力構件材質證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出廠檢驗報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產品數據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4.3銘牌叉車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主參數(額定起重量)、產品編號、制造日期、許可證編號、特種設備代碼等信息。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在銘牌中應同時標注防爆等級等信息。同時,應當在銘牌上注明“本車僅限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使用”(標注應當醒目,采用黑體,字高不小于5mm)。觀光車輛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主參數(額定載客人數、最大運行速度)、最大行駛坡度、整車整備質量(指重量,下同)、產品編號、制造日期、許可證編號、特種設備代碼等信息。同時,應當在銘牌上注明“本車僅限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使用”(標注應當醒目,采用黑體,字高不小于5mm)。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叉車新版銘牌樣式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4.4使用維護保養說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應當包括產品簡介、操縱機構示意圖、電氣原理圖、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故障處理、售后服務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維護說明書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液壓系統圖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氣原理圖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三十條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3.5告知與檢驗從事場車改造的單位,在進行改造施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改造后,原銘牌不變,同時增加新的場車銘牌,銘牌至少包括從事改造的單位名稱、改造日期、許可證編號及相關變化的信息。從事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在場車改造、修理后,由從事改造、修理的單位自檢,自檢報告應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場車改造后應當進行首次檢驗,合格并且變更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使用安全管理3.1基本要求3.1.1
使用單位的基本要求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取得營業執照;(2)對其區域內使用場車的安全負責;(3)根據場車的用途、使用環境,選擇適應使用條件要求的場車,并且對所購買場車的選型負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購置觀光車輛時,保證觀光車輛的設計爬坡度能夠滿足使用單位行駛線路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銷售合同中明確;(5)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6)檢驗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接受檢驗,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配合工作;(7)流動作業的場車使用期間,在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記所在地進行定期檢驗;(8)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帶、轉彎減速、下坡減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場車駕駛人員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10)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場車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11)叉車使用中,如果將貨叉更換為其他屬具,該設備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12)在觀光車輛上配備滅火器;(1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1.2作業環境(1)場車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場車工作區域的路況,規范本單位場車作業環境;(2)觀光車的行駛路線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長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觀光列車的行駛路線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3)場車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4)因氣候變化原因,使用單位可以采取遮風、擋雨等措施,但是不得改變觀光車輛非封閉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1.3觀光車輛的行駛線路圖使用單位對觀光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負責。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輛運營時的行駛線路圖,并且按照線路圖在行駛路線上設置醒目的行駛線路標志,明確行駛速度等安全要求。觀光車輛的行駛路線圖,應當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車位置明確標識。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2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3.2.1一般要求(1)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場車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持場車的正常使用狀態;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記錄至少保存5年;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場車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試運行檢查,并且記錄;在使用過程中,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的巡檢,并且記錄;(3)場車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4)場車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由使用單位的場車作業人員實施,全面檢查由使用單位的場車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其他專業機構實施;如果委托其他專業機構進行,應當簽訂相應合同,明確責任。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2.2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驗和全面檢查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叉車和觀光車輛具體型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使用維護保養的要求,選擇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全面檢查的項目。使用單位可以根據場車的使用頻繁程度、環境條件狀況,確定高于本規程規定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的周期和內容。有關項目和內容的基本要求如下:(1)在用場車的日常維護保養,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在用場車的自行檢查,至少包括整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轉向系統、起升系統、液壓系統、制動功能、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防止貨叉脫出的限位裝置、載荷搬運裝置、車輪緊固件、充氣輪胎的氣壓、警示裝置、燈光、儀表顯示等,以及本規程附件B、附件C中定期(首次)檢驗的項目;(3)在用場車的全面檢查,除包括前項要求的自行檢驗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變形、裂紋、腐蝕,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的連接,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損,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電氣和控制系統功能的檢查,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檢驗4.1基本要求從事場車型式試驗、定期(含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和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檢驗資質和人員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活動。本規程僅給出了場車檢驗中基本的項目和主要內容,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和標準細化檢驗內容和要求,如需增加項目,應當按照不同設備的特點及實際使用情況適當增加。對于增加項目,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2項目和主要內容場車型式試驗、定期(含首次)檢驗的基本項目,見《叉車檢驗項目表》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檢驗項目表》。4.2.1叉車(1)設計文件審查(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主要設計圖樣、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資料核查(制造許可證、型式試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2)結構型式檢查、整車外觀檢查、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主要零部件檢查、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造許可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型式試驗合格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主要參數測量,包括額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長度、寬度、高度及軸距、輪距、前懸距等;(4)車輛自重測定;(5)動力系統、傳動系統、行駛系統、轉向與操縱系統、液壓系統、制動系統、電氣和控制系統、工作裝置檢查;(6)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7)作業環境檢查;(8)性能試驗,包括裝卸性能、轉向性能、運行性能、動力性能、制動性能、穩定性試驗、防爆性試驗、電氣安全試驗(蓄電池叉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噪聲試驗;(10)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試驗;(11)主要受力結構件強度試驗;(12)強化試驗,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t的內燃叉車不少于400小時,蓄電池叉車不少于200小時;額定起重量大于10t且不大于25t的叉車不少于100小時;額定起重量大于25t的叉車不少于60小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2.2觀光車輛(1)設計文件審查(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主要設計圖樣、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資料核查(制造許可證、型式試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2)結構型式檢查、整車外觀檢查、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主要零部件檢查、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觀光列車牽引連接及二次保護裝置檢查;(3)主要參數測量,包括額定載客人數、最大運行速度、H點高度、輪距(前輪、后輪)、長度、寬度(不包括后視鏡)、高度、最小離地間隙、軸距、乘客座椅面到頂棚之間的距離、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同方向乘客座椅間距、面對面乘客座椅間距、座椅寬度、座椅靠背高度、坐墊至前靠背距離、觀光列車的車廂數、觀光列車每節車廂的座位數等;(4)車輛自重測定;(5)動力系統、傳動系統、行駛系統、轉向與操縱系統、制動系統、電氣和控制系統檢查;(6)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觀光列車視頻監控裝置檢查;(7)作業環境檢查和行駛路線最大坡度檢測;(8)性能試驗,包括轉向性能、動力性能、制動性能、制動距離、靜態橫向穩定性、電氣安全試驗(蓄電池觀光車輛)、跟蹤能力測定(適用于觀光列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噪聲試驗;(10)結構強度試驗(注4-1);(11)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試驗(注4-2、注4-3);(12)強化試驗。注4-1:結構強度試驗,是指在車架和車身金屬結構上加載相當于該車100%整備質量的均布靜載荷,以驗證車架和車身金屬結構的承受載荷能力。其試驗方法及要求,進行加載試驗,加載至最大靜載荷后保持載荷不少于5min,試驗后,進行檢查,車身金屬結構與車架不能分離,每一座墊上方有大于或者等于900mm的凈高度。凈高度,是指從沒有下陷座墊的最高點所在平面向上至頂棚的最短距離。觀光列車按照每節車輛分別進行結構強度試驗,其整備質量為各自的質量。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4-2:型式試驗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試驗應當選擇在滿足試驗條件的試驗坡道上進行。試驗時,觀光車輛在額定載荷狀態、最大運行速度、最大設計爬坡度條件下,在坡道的下坡方向進行制動試驗,觀光車輛應當能平穩制停。注4-3:定期(首次)檢驗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試驗應當在使用現場行駛路線中最大行駛坡度的下坡方向進行,在觀光車輛額定載荷狀態下,采用最大行駛速度制動,觀光車輛應當能平穩制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3型式試驗4.3.1一般要求場車型式試驗,是指在制造單位完成產品全面試驗驗證合格的基礎上,型式試驗機構對場車產品是否滿足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而進行的技術審查、樣機檢查、樣機試驗等,以驗證其安全可靠性所進行的活動。制造單位首次制造的、境外制造在境內首次投入使用的、安全技術規范提出新的技術要求的,應當進行型式試驗。(進行型式試驗的前提條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按照場車的品種、型號(見注4-4、4-5)和規格(主參數,見注4-6)進行試驗。同一品種不同型號的產品應當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品種同一型號的產品其主參數由高向低覆蓋。注4-4:機動工業車輛的型號,是指動力方式、傳動方式相同的一種機型的代號。其代號一般由產品品種名稱、動力方式、傳動方式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與數字組合的形式表示。注4-5:觀光車輛的型號,是指動力方式、車架結構形式相同的一種機型的代號。其代號一般由產品品種名稱、動力方式、車架結構形式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與數字組合的形式表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4-6:機動工業車輛的規格(主參數)是指額定起重量;觀光車輛的規格(主參數)是指座位數和最大運行速度。4.3.2報告和證書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程4.2、4.3規定的項目和內容,出具《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至少包括如下內容:型式試驗結論、樣機主要參數、樣機主要結構型式及整機照片、型式檢驗、型式試驗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4定期(含首次)檢驗4.4.1一般要求首次檢驗,是指在場車使用單位進行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由檢驗機構在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進行的檢驗。定期檢驗,是指在場車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檢驗機構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場車按照規定周期(每年1次)進行的檢驗。4.4.2報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程4.2規定的項目和內容,出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期(首次)檢驗報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5附則5.1用語的定義改造,是指改變原場車動力方式、傳動方式、門架結構、車架結構、車身金屬結構之一的,或者改變場車原主參數的活動。修理,是指更換或者維修原廠車動力裝置、傳動裝置、門架結構、車架結構、車身金屬結構之一的,但是不改變場車原主參數的活動。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5.2解釋權限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5.3施行時間本規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A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產品合格證編號:制造單位名稱制造地址制造許可證編號設備類別制造許可證級別設備品種(名稱)設備代碼產品編號型號與規格制造日期年月日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經質量檢驗,符合《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檢驗責任工程師(簽章):日期:質量保證工程師(簽章):日期:
(產品質量檢驗專用章)
年月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1:本產品僅限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使用。注2:本合格證包括所附“叉車產品數據表”或者“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產品數據表”。附錄aa,附錄ab解釋:此合格證為新合格證,對于2017年6月1日之后生產的車輛,應以此合格證的樣式為準。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aa
叉車產品數據表設備品種(名稱)產品型號設備代碼產品編號制造許可證編號型式試驗證書編號發動機(電機)編號車架編號主要參數額定起重量Kg載荷中心距Mm自重Kg動力方式系統電壓V發動機(電機)額定功率Kw最大運行速度(Km/h)空載防爆等級額定起重量防爆使用場所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作裝置主要特征和參數門架形式空載最大起升高度mm(全)自由起升高度mm門架傾角(°)前/后最大起升速度(mm/s)空載最大下降速度(mm/s)空載額定起重量額定起重量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序號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單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本表中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至少包括發動機(電機)、控制器、輪胎、制動器、安全帶等。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ab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產品數據表設備品種(名稱)產品型號設備代碼產品編號制造許可證編號型式試驗證書編號發動機(電機)編號車架編號主要參數整機整備質量Kg額定載客人數名全長mm全寬mm全高mm最小離地間隙mm軸距(mm)左輪距(mm)前右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最小外側轉彎半徑mm最大運行速度Km/h最大行駛坡度%制動距離m發動機(電機)額定功率KW觀光列車牽引車頭座位數個觀光列車車廂數節觀光列車每節車廂座位數個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序號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單位名稱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本表中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至少包括發動機(電機)、控制器、輪胎、制動器、安全帶、擋風玻璃等,額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員、安全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B
叉車檢驗項目表序號項目型式試驗定期檢驗首次檢驗定期檢驗1資料審查技術文件審查√--2資料核查-√√3檢查項目結構型式√√√4主要參數測量√√(注1)√(注2)5整車外觀檢查√√√6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7主要零部件√--8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9車輛自重測定√--10動力系統檢查√√√11傳動系統檢查√√√12行駛系統檢查√√√13轉向與操縱系統檢查√√√14液壓系統檢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5檢查項目制動系統檢查√√√16電氣和控制系統檢查√√√17工作裝置檢查√√√18防爆電器、部件檢查√√√19安全保護與防護裝置檢查√√√20作業環境-√√21試驗項目裝卸性能試驗√--22轉向性能試驗√√√23運行性能試驗√--24動力性能試驗√--25制動性能試驗√√√26穩定性試驗√--27電氣安全試驗√--28噪聲試驗√
-
-29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試驗√√√30主要受力結構件強度試驗√--31強化試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1:定期(首次)檢驗的主要參數測量至少包括額定起重量。注2:表中“√”為應檢驗項目,“-”為非檢驗項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C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檢驗項目表序號項目型式試驗定期檢驗首次檢驗定期檢驗1資料審查技術文件審查√--2資料核查-√√3檢查項目結構型式√--4整車外觀檢查√√√5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6主要零部件檢查√--7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8觀光列車牽引連接裝置及二次保護裝置檢查√√√9主要參數測量√√(注1)√(注2)10車輛自重測定√--11動力系統檢查√√√12傳動系統檢查√√√13行駛系統檢查√√√14轉向與操縱系統檢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5檢查項目制動系統檢查√√√16電氣和控制系統檢查√√√17安全保護與防護裝置檢查√√√18觀光列車視頻監控裝置檢查√√√19作業環境檢查和行駛路線最大坡度檢測-√√20試驗項目轉向性能試驗√√√21動力性能試驗√--22制動性能試驗√√√23制動距離試驗√√√24靜態橫向穩定性試驗√--25電氣安全試驗√--26跟蹤能力測定√--27噪聲試驗√--28結構強度試驗√--29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試驗√√√30強化試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注1:定期(首次)檢驗的主要參數測量包括額定載客人數、座位數、最大運行速度、H點高度、輪距(前輪、后輪)、觀光列車的車廂數、觀光列車每節車廂的座位數。注2:表中“√”為應檢驗項目,“-”為非檢驗項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檢驗方法參考依據1.本規程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2.《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2002版)3.其他相關標準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B
叉車檢驗項目表(定期、首次)第一部分:資料審查
2.資料核查(書面核查)參考4.2.1(1)---(制造許可證、型式試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部分:檢驗項目3.結構型式(操作試驗與觀察檢查)參考2.2.2.1(1)---叉車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應當符合當叉車承載1.33倍額定起重量或者偏載時,主要受力結構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主要參數測量(資料)參考(附件B注1)---至少包括額定起重量5.整車外觀檢查(目測)參考2002版規程1.3項“車輛必須整潔,車身周正”8.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目測)參考2.3.4.3---叉車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主參數(額定起重量)、產品編號、制造日期、許可證編號、特種設備代碼等信息。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在銘牌中應同時標注防爆等級等信息。同時,應當在銘牌上注明“本車僅限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使用”(標注應當醒目,采用黑體,字高不小于5mm)。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0.動力系統檢查(外觀檢查、操作試驗)參考2.2.4.1.1---(1)叉車的設計最大爬坡度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2)應當設置防止罩殼意外關閉的裝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車上或者安裝在叉車的安全處;(3)內燃叉車排氣和冷卻系統的布置,應當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適;(4)蓄電池叉車,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30mm以上的空間,當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其間隙至少10mm;(5)內燃叉車應當選用滿足有關排放標準要求的發動機。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參考2002版規程2.1項“發動機的安裝應牢固可靠,連接部位無松動、脫落、損壞”;2.2項“發動機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沒有異響,能正常起動、熄火”;2.3項“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性能良好,工作正常,按照牢固;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現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1.傳動系統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參考2.2.4.2---(1)機械傳動叉車,換擋應當具有同步器;(2)液力傳動叉車,應當具有微動功能;(3)靜壓傳動叉車,只有處于制動狀態時才能啟動發動機;(4)內燃叉車,應當配備在傳動裝置處于結合狀態時,能防止發動機啟動的裝置。參考2.3.3.3.2---(1)離合器應當分離徹底,接合平穩,工作時無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符合整車技術條件的規定;(2)變速器運行不應當有異常響聲,變速箱不應當有自動脫擋、串擋現象,運行正常,倒擋可靠(3)傳動系統其他零部件的連接合適、運轉平穩,運行中無振抖、無異響。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2.行駛系統檢查(外觀檢查)參考2002版規程5.1項“車架和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前后橋與車架的連接應緊固”;5.2項“同一橋上的車輪應裝用同型號的輪胎,其型號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5.4項“輪輞應完整無損,車輪螺母齊全,并安裝緊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3.轉向與操縱系統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參考2.2.4.3.1---(1)轉向系統應當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在任意轉向操作時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2)應當具有良好的直線行駛性能。參考2.2.4.3.2---(1)向前運行時,順時針轉動方向盤或者對轉向控制裝置的等同操作,應當使叉車右轉;(2)控制裝置的動作應當和叉車的運動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車的輪廓內;(3)采用動力轉向的叉車,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的手操作力應當為6N~20N;左右轉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4.液壓系統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檢查)參考2.2.4.4---(1)應當設置能防止系統內壓力超過預定值的裝置,此裝置的設計和安裝能夠避免意外的松動或者調節,調整壓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鑰匙;(2)叉車液壓系統用軟管、硬管和接頭至少能承受液壓回路3倍的工作壓力。參考2002版規程9.1項“升降傾斜油缸:油缸應密封良好,無裂紋和漏油現象”;9.5項“液壓系統管路必須暢通,密封良好,與其他機件不磨不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5.制動系統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檢查)參考2.2.4.5.1---(1)應當具有可靠的行車、駐車制動系統,并且設置相應的制動裝置;(2)行車制動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當相互獨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6.電氣和控制系統檢查(觀察與檢查)參考2.2.4.6.1---(1)場車的啟動應當設置開關裝置,需要由鑰匙、密碼或者磁卡等才能啟動.參考2.2.4.6.2---(1)平衡重式叉車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等照明和信號裝置,其他叉車根據使用工況設置照明和信號裝置;(2)蓄電池叉車應當設置非自動復位且能切斷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7.工作裝置檢查(操作試驗與外觀檢查)參考2.2.4.7---(2)叉車應當設置防止貨叉意外側向滑移和脫落的裝置。參考2002版規程9.7項“操縱桿無變形,輕便靈活,工作可靠”。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8.防爆電器、部件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檢查)一、動力系統參考2.2.4.1.1---(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安裝內燃機應當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環境用往復式內燃機防爆技術通則第1部分: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環境用Ⅱ類內燃機》、GB20800.2-2006《爆炸性環境用往復式內燃機防爆技術通則第2部分:可燃性粉塵環境用Ⅱ類內燃機》。二、電氣控制系統參考2.2.4.6.2---(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其電氣設備和元件的選用應當符合相應防爆級別的要求,并且符合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和GB19854-2005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三、工作裝置參考2.2.4.7---(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具有機械防爆的功能,接觸、可能接觸地面或者載荷的工作裝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產生火花,所用材料應當使用銅、銅鋅合金、不銹鋼等,或者非金屬材料(例如橡膠或者塑料)包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安全保護與防護裝置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參考2.2.5.2---(1)座駕式車輛的駕駛人員位置上應當配備安全帶等防護約束裝置(17年6月1日之后必須要有);(2)護頂架應當符合GB/T5143—2008《工業車輛護頂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3)應當設置下降限速裝置、門架前傾自鎖裝置,如果下降限速閥與升降油缸采用軟管連接,還應當有防止爆管裝置;(4)起升裝置應當設置防止越程裝置和限位器,避免貨叉架和門架上的運動部件從門架上端意外脫落;(5)擋貨架、車輪防護罩應當符合GB10827.1—2014《工業車輛安全要求和驗證第1部分自行式工業車輛(除無人駕駛車輛、伸縮臂式叉車和載運車)》中第4.7.5、4.9.2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解釋:(2)護頂架見試驗項目第29項;(5)車輪防護罩擋貨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作業環境(核查資料與現場檢查)參考3.1.2---(1)場車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場車工作區域的路況,規范本單位場車作業環境;(3)場車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三部分:試驗項目22.轉向性能試驗(試驗操作)包括最小轉彎半徑、轉向操縱力測定試驗工況:標準無載運行狀態下參考標準:(1)平衡重式叉車---JB/T3300-2010中9(2)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車---JB/T3244-2005中5.3.5(3)側面式叉車---JB/T9012-2011中5.7(4)插腿式叉車---JB/T3340-2005中5.3.5(5)托盤堆垛車---JB/T3341-2005中5.3.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5.制動性能試驗(試驗操作)參考GB/T18849-2011試驗條件見18849中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停車制動性能試驗---18849中6.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行車制動性能---18849中6.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2版規程對制動距離的要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8849中6.2.1表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9.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試驗(試驗操作)(1)護頂架試驗---參考GB/T5143-2008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超載保護試驗在叉車工作油泵出口處聯接三通裝置,接壓力表,分別測試溢流狀態下油泵出口壓力以及標準載荷最大起升速度狀態下油泵出口壓力,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的叉車,溢流狀態下油泵出口壓力小于標準載荷最大起升速度狀態下油泵出口壓力的1.3倍,額定起重量大于5t的叉車,溢流狀態下油泵出口壓力小于標準載荷最大起升速度狀態下油泵出口壓力的1.2倍。注1:定期(首次)檢驗的主要參數測量至少包括額定起重量。注2:表中“√”為應檢驗項目,“—”為非檢驗項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C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檢驗項目表(定期、首次)第一部分:資料審查
2.資料核查(書面核查)參考4.2.2(1)---(制造許可證、型式試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部分:檢查項目4.整車外觀檢查(目測)參考2002版規程1.3項“車輛必須整潔,車身周正”7.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目測)參考2.3.4.3---觀光車輛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主參數(額定載客人數、最大運行速度)、最大行駛坡度、整車整備質量(指重量,下同)、產品編號、制造日期、許可證編號、特種設備代碼等信息。同時,應當在銘牌上注明“本車僅限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使用”(標注應當醒目,采用黑體,字高不小于5mm)。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8.觀光列車牽引連接裝置及二次保護裝置檢查(操作試驗與觀察檢查)參考2.2.5.2---(8)觀光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上,應當設置防止觀光列車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撞擊而使連接脫開的裝置;(9)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車廂的所有連接部位,應設置當牽引連接失效后的二次保護裝置。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主要參數測量(核查資料與測量)參考(附件C注1)主要參數測量包括額定載客人數、座位數、最大運行速度、H點高度、輪距(前輪、后輪)、觀光列車的車廂數、觀光列車每節車廂的座位數。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兩端單輪時兩端雙輪時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1.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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