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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申訴檢察的理論與實踐刑事申訴檢察的理論與實踐引言一、刑事申訴檢察概述二、刑事申訴操作實務三、國家賠償操作實務四、國家司法救助操作實務
引言
誰還記得滕興善滕興善:因“殺人碎尸”被槍決
16年后“被害人復活”被宣告無罪
1987年4月27日晨,麻陽縣城錦江河邊發現一具被肢解的女尸。警方調查認定貴州女青年石小榮為被害人,并根據肢解尸體的手法比較專業這一特征,鎖定當屠夫的滕興善為犯罪嫌疑人。
1987年12月6日,滕興善在自家肉鋪里被警方帶走。1988年12月13日,懷化地區中院一審判處滕興善死刑。
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月28日,滕興善被執行槍決。
1993年,“被害人”石小榮“復活”,被拐賣后返回貴州老家。2004年7月,滕興善的子女滕燕、騰輝提出申訴后,湖南省院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立案復查。查明原案認定滕興善殺害石小榮的事實確有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據此,湖南省院向湖南省高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2005年11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滕興善無罪。滕燕、騰輝姐弟獲得國家賠償40.07萬元。另外,麻陽縣政府一次性給予補助、補償26萬元。
刑事申訴檢察概述一、刑事申訴檢察的概念
刑事申訴檢察,包括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國家司法救助三項業務,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于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國家司法救助案件進行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系列活動。二、刑事申訴檢察的性質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履行國家的法律監督職能。人民檢察院的這種性質決定了人民檢察院的一切職能活動都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刑事申訴檢察作為落實法律監督的一種手段,既可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對外監督職能,也可以從整體上強化人民檢察院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檢察權。三、刑事申訴檢察的職能權力配置上屬于檢察權的重要內容訴訟活動中屬于再審程序的重要環節在檢察機關內部具有事后監督職能社會治理方面是運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形式
具體而言,刑事申訴檢察的職責主要有:1、受理、審查和復查不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終結
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2、受理、審查和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
申訴案件;3、統一辦理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
償案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刑事賠償決定、
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賠償
裁判依法進行監督;4、對有關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四、刑事申訴檢察的原則
1、客觀公正,依法辦案。2、實事求是,依法糾錯。3、全面審查,公開高效。4、便利申訴,積極救濟。5、全面履職,注重效果。幾個概念比較
1.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要求辦案單位在復查刑事申訴案件中,堅持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
2.實事求是,依法糾錯既維護生效司法決定和裁判的穩定性、嚴肅性,又依法堅決糾正確有錯誤的司法決定和裁判,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3.一事不再理(大陸法系)和禁止雙重危險(英美法系)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五、刑事申訴檢察面臨的形勢
1、案件數量持續增加。2、辦案要求顯著提高。3、息訴息訪難度不斷加大。4、刑事冤錯案件時有發生。
回顧2013有影響的司法案件和司法事件頻現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冤錯案件得以糾正觀感法治在前進,公開公正受到重視;犯罪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是社會矛盾的體現;輿論監督的作用功不可沒,媒體報道的邊界應引起注意;法律,特別是刑事法律也是有邊界的;司法應更多些人文關懷。一批有影響的冤錯案件密集糾正3月26日浙江省高院開庭審理的張氏叔侄強奸案再審宣告無罪;4月3日原被控故意殺人的安徽亳州農民王什彩被宣告無罪;4月25日河南平頂山中院對被羈押12年之久的李懷亮宣告無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告福清紀委爆炸案五名被告人無罪;5月6日蒙冤十年的河北女子趙艷錦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20個月后獲釋;7月2日浙江蕭山殺害出租車司機的真兇落網,坐牢17年的陳建陽、田偉冬等五人沉冤得雪;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再審宣告原被控殺妻的于英生無罪;9月24日遼寧省高院再審審理的劉凱利故意殺人案宣告無罪;12月24日云南省曲靖中級法院重審施偉、范天貴強奸、故意傷害案,宣告施偉無罪,范天貴不構成強奸罪。每一起錯案的案情各不相同,但釀成每個錯案的原因卻高度相似
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鎖定犯罪嫌疑人;取證合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以口供組織證據體系;無視無罪證據和被告人的辯解。2013年糾正的冤錯案件既有上個世紀90年代的案件,更多是進入新千年后發生的案件;既有真兇出現后糾正的案件,但以定案證據不足糾正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原審被告人被羈押時間長(19人平均羈押12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所體現,但仍屬勢單力微。反思冤錯案件并沒有因時代的演進而明顯減少;單純依靠“真兇現身”、“亡者歸來”糾正錯案的模式有所改觀;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別救濟功能受到質疑;法律監督任重道遠。六、刑事申訴檢察的發展思路
一個中心:堅持以執法辦案為中心;三個加強:加強權利救濟、加強監督制約、加強矛盾化解;三個著力:著力加大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力度,著力解決申訴反映的突出問題,著力提高執法規范化、隊伍專業化水平;三個發展:科學發展、規范發展、創新發展
三個維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主義法治作出積極貢獻。
刑事申訴操作實務一、刑事申訴基本理論(一)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時,依法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并予以處理的一項訴訟活動。需注意兩點:一是刑事申訴是解決已經訴訟終結的案件問題的特殊程序;二是訴訟程序終結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前提。(二)刑事申訴制度刑事申訴制度,是指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公民提起刑事申訴,有關國家機關受理、審查和處理公民刑事申訴所應遵守的一系列內容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刑事申訴的主體、刑事申訴的理由、刑事申訴的管轄、刑事申訴的時效、刑事申訴的受理、刑事申訴的審查和處理等。(三)刑事申訴的構成要素
1、刑事申訴主體刑事申訴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有權提出重新處理要求的人。(1)刑事申訴人: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罪犯等)、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三種。
(2)刑事申訴代理人:我國可以作為刑事申訴代理人的人只有律師。2、刑事申訴客體刑事申訴客體,即刑事申訴的對象,是指刑事申訴主體提請司法機關重新審查處理的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3、刑事申訴理由
刑事申訴理由,是指刑事申訴主體不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時,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申訴要求重新進行審查處理的原因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再審和復查的理由,就是刑事申訴的理由。二、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
(一)受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檢察機關訴訟終結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訴材料,經過形式審查后,對于符合刑事申訴受理條件的申訴,應當受理,并作為刑事申訴案件進行登記。1、申訴主體適格。
2、申訴對象屬于檢察機關管轄范圍。
3、申訴屬于本院管轄。4、申訴材料齊備。(二)審查
刑事申訴的審查,主要是進行實質內容上的審查,即審查原判決、裁定或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辦案程序上是否有錯誤可能,以確定申訴人提出的申訴是否符合立案復查條件。對于經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即原案沒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審查結案。
對于經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或決定存在錯誤可能,立案復查。(三)立案復查1、確定承辦人2、閱卷3、調查核實4、結案5、討論6、作出決定7、送達8、執行9、備案三、刑事申訴案件辦理中的疑難問題
(一)哪些申訴不屬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1、不服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不服因構成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以及不服因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適宜羈押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2、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立案決定的;3、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4、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決定的;5、不服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決定作出的復議、復核、復查決定的。(二)刑事申訴案件的終結機制1、遵循有限救濟原則。2、嚴格執行終結程序。經過審查、復查、評查、公開聽證等程序,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依法予以終結。3、落實教育幫扶責任。(三)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
1、受理一般由同級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檢察院可以受理。2、監督方式(1)抗訴。(2)再審檢察建議。3、對法院再審的監督(1)提出糾正審理違法意見(2)對仍然確有錯誤的再審判決提出抗訴。注意: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出庭支持抗訴范圍限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依職權提出的審監抗訴和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不在此列。(四)關于息訴工作1.對民聲,真心傾聽。2.對民憂,感同身受。3.對民怨,積極舒解。4.對民惑,釋法說理。5.對矛盾,多方化解。6.對錯誤,敢于糾正。7.對瑕疵,及時治源。8.對責任,勇于擔當。三、滕興善故意殺人案實證剖析
——錯案是如何釀成的?(一)基本案情1、神秘的打工妹2、可疑的殺豬哥3、復原的石膏像4、指定的辯護人5、遲到的申訴狀6、死刑的核準權7、歸來的被害人8、漫長的昭雪路(二)原案證據評析1、認定肢解尸體的斧頭的有關鑒定(1)作為肢解尸體的作案工具——斧頭上粘附著的毛發,
與案發7個月后從石小榮姐姐家提取的被害人石小榮生
前穿過的毛衣上提取的長約5厘米的毛發,經鑒定血型
一致,均為A型血。(2)在一塊肱骨的骨密質層上發現了殘留的條狀工具砍切
痕跡,經鑒定與滕興善交代的小斧頭的實驗樣本痕跡
一致,結論死者尸骨上的工具痕跡是滕興善交代的斧
頭形成。(3)從滕興善交代的斧頭上提取的多處可疑斑跡未檢見有
人血。2、確定被害人為“石小榮”的證據(1)相關知情人證實石小榮于1986年11月至1987年4月間曾
在麻陽縣城廣場旅社等三個旅社做事,叫“小楊”;(2)滕興善供述死者是麻陽縣城廣場旅社的“小楊”;(3)法醫學鑒定石小榮與死者血型一致;(4)顱像重合鑒定:送檢顱骨與石小榮人像(當時麻陽警方將
死者顱骨,以及石小榮一張“生前”小照片送檢),經重
合檢驗,因人像頭部很小,放大后上頜左第一、第二齒縫
較大,與顱骨不符。其他各項指標均重合一致,可定為同
一人,如能補充比較大的人頭像更能提高檢驗的準確性。(5)石小榮母親及姐妹證實石小榮曾在麻陽縣城做事,在發案
前的3月份,石小榮從其三姐家外出后失蹤。辨認顱像重合
照片和死者顱骨復容石膏像與石小榮相像。
顱像重合鑒定在刑事技術中,“顱相重合”技術是用未知身源的顱骨和失蹤人在失蹤前的相片,在一個特殊的裝置上使二者的影像重疊,來確定顱骨與照片是否出自同一人的一種技術。但是,“顱相重合”技術在實際操作時容易出現誤差,以及鑒定人經驗不足等諸多原因,此項技術仍未達到完全準確,有時會出現假重合的情況,因此需結合牙齒特征、案情等其他條件才能完全確定。滕興善案的發生,“顱相重合”技術的錯誤判斷才被揭開。在這起冤案出現后,公安部禁止了警方破命案時將“顱相重合”作為重要證據支撐。
當年一直是國內“顱相重合”技術研究最權威的遼寧省鐵嶺市公安局213研究所就是滕興善案的鑒定機構。滕興善案被糾正后,213所就將研究方向轉到“顱面復原”上來了。(三)錯案原因剖析犯罪發生過程:犯意→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結果顛倒的司法邏輯:發案→確定嫌疑人→尋找證據
→定案,即依犯罪嫌疑人尋找證據
的正向推導模式——有罪推定正常的司法邏輯:發案→收集證據→確定嫌疑人
→定案,即依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
的逆向推導模式——無罪推定1、公安偵查環節:(1)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確定犯罪嫌疑人→做工作→有罪供述→收集補足證據(2)違背規律的限期破案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刑訊逼供→認罪伏法(3)先入為主的片面取證證據線索≠證據;犯罪動機≠犯罪行為;有作案時間≠實施犯罪(4)科學證據的不當解讀種屬認定結論≠同一認定結論傾向性鑒定結論≠確定性鑒定結論(5)騎虎難下的超期羈押
2、檢察捕訴環節(1)監督機制執行不嚴;(2)存在“有罪推定”的錯誤執法觀念;(3)證據審查制度不健全;(4)審查把關不嚴,責任心不強,辦案作風粗糙、
水平不高。3、法院審判環節(1)司法理念陳舊①不能堅持中立裁判②不能堅定貫徹疑罪從無原則③重實體結果,輕程序公正④重配合,輕制約。(2)司法能力不強①少數法官的業務能力,特別是綜合審查、判斷證據的能力不強。②少數法官責任心不強,作風不嚴謹,辦案草率。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摘引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四)個人感悟1、萬分之一的錯案,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百分之百的
不公平。2、檢察機關既是“肩扛公正天平”的訴訟參與者,
也是“手持正義之劍”的法律監督者。3、檢察機關是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線,
是站在懸崖邊上的守衛者。
國家賠償操作實務一、國家賠償法基本情況民國時期,立法雖有規定,但時局混亂,并沒有得到實際貫徹執行;1954年憲法第97條規定了國家賠償制度;現行國家賠償制度憲法依據1982年憲法第41條第3款。
1982年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會場
19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國家賠償法》被譽為中國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賠償標準已經從1995年的每天17.87元增加到2014年的200.69元。國家賠償法2010年修改變化情況2010年4月29日表決通過,12月1日起施行;條文由35條變為42條,增加7條;條文內容有變動的23條,未變動的12條;全文字數由4480字增加到6181字;刑事賠償部分10條修改9條,并增加5條。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改變化情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只修改了第十九條第三項;將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納入免責范圍;將刑事和解不起訴納入免責范圍。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關于適用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關于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關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規定》。二、國家賠償的基本理論(一)歸責原則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以結果歸責原則為補充的多元化歸責原則。(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侵權行為主體2、侵權行為3、損害結果4、因果關系(三)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三、檢察機關執行國家賠償法情況
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刑事賠償申請25732件,其中立案辦理17954件,給予賠償12304件,支付賠償金3.85億元。其中,湖南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刑事賠償申請925件,其中立案辦理682件,給予賠償452件,支付賠償金860.57萬元,返回財產966.86萬元。
199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賠案件情況
1995年以來湖南省檢察機關辦理刑賠案件情況2000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刑賠案件特點(一)案件受理數波動較大,近年穩定(二)立案率、決定賠償率保持持續上升
(三)以侵犯人身權賠償為主,近年財產權賠償申請比例上升明顯
(四)人身自由權刑事賠償案件受理率偏低
(五)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決定賠償案件數所占比例先降后升
(六)與原案性質有一定聯系,部分罪名發案比率較高賠償案件發案率較高的十個罪名貪污罪受賄罪強奸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占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七)賠償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檢察院四、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是做好國家賠償工作的關鍵理念是行動的指南,是指導國家賠償工作實踐的思想基礎;國家賠償工作必須要轉變執法觀念,樹立以權利救濟為核心的執法理念。
偏離立法精神的執法理念之一:
感覺“國家賠償丟面子”1、國家賠償案件要向賠償請求人賠錢,有的還要賠禮
道歉;2、由上級院或者法院決定賠償,反而落得沒有面子;3、依法賠償是為原案質量不高挽回面子。
偏離立法精神的執法理念之二:
認為“國家賠償案件等同于錯案”1、逮捕羈押賠償適用結果歸責原則;2、賠償的不等于錯案,錯案也不一定給予賠償。
偏離立法精神的執法理念之三:
堅持“疑案不賠”1、真兇出現、亡者歸來的案件,能夠做到主動
賠、及時賠、依法賠;2、但對證據不足作無罪處理案件,主觀上不愿
意給予國家賠償;3、即使勉強給予賠償,但不積極,落實不到位。
偏離立法精神的執法理念之四:
滿足于“就案辦案”1、聽取賠償請求人意見走程序;2、對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論證不充分;3、得出賠與不賠的結論很隨意、沒有說理;4、對合情合理的實際困難不關心、不關注。
賠償執法理念之一:
理性對待賠償1、正確認識刑事司法規律,所有國家、制度都無
法徹底避免錯案,錯案不能絕對避免;2、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法律制度發展成熟的標
志,是國家法治文明的標尺;3、規范辦理賠償案件,徹底摒棄規避賠償行為。賠償執法理念之二:
注重權利救濟1、要有賠償意識;2、國家賠償工作的立足點應當在于如何維護賠償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3、權利救濟應當貫穿賠償案件辦理的全過程。賠償執法理念之三:
堅持依法賠償1、克服“疑案不賠”的傾向;2、存疑案件原則上都應當給予賠償;3、避免突破法律規定濫賠的情況。
人身自由權賠償(違法拘留、無罪逮捕、錯判)賠償法規定生命健康權賠償(刑訊逼供、毆打等暴力行為、的賠償范圍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害)財產權賠償(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
錯判罰金、沒收財產并執行)五、賠償范圍問題(一)違法拘留賠償操作性比以前的錯誤拘留要強;依法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釋放,有長達37天的拘留豁免期;但如果拘留違反刑訴法規定,即使最終未作無罪處理,根據立法精神,也應屬于賠償范圍。(二)無罪逮捕賠償結果歸責,只要逮捕后的結論為無罪處理,均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先拘留后逮捕的,不再區分合法違法拘留,均一并賠償,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沒有增加過多負擔。(三)監視居住的賠償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由于監視居住不剝奪人身自由,所以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較高,并可以折抵刑期,國家賠償問題需要研究明確。(四)財產權賠償國家賠償法修改前,由于規定了確認程序,當事人就財產返還提出賠償請求的不多,不足全部賠償案件的15%,主要走申訴途徑解決;國家賠償法修改后,暢通了財產權賠償請求渠道,刑事賠償已經成為當事人申請財產返還的重要途徑,已經上升到全部賠償案件數的30%。
1.受理問題對于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時提出的請求,原則上應當按照投訴程序辦理;對于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提出返還財產請求的,按善后程序處理,如果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如果法律文書已作出決定的,當事人提起申訴或者提出賠償請求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和辦理。2.賠償與否的標準檢察機關對違法所得沒有直接追繳權,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對于有確鑿證據證明屬于違法所得,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不予賠償;對于“違法所得”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處分時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六、免責條款問題故意偽證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精神病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被羈押的;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等被羈押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自傷、自殘等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一)“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理解必須公民本人作出虛偽陳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目的是為了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是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提供偽供、偽證與羈押有因果關系。(二)法定不起訴免責問題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是指構成犯罪但不按犯罪處理的情形;一種觀點則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是指實質不構成犯罪的行為。2、特殊情形下的法定不起訴賠償問題對于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15條作出的法定不起訴,國家免責;對于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的絕對不起訴,則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七、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我國1993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一次使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麻旦旦案件橫禍天降,麻旦旦精神遭到沉重打擊
第一次開庭,麻旦旦掛著吊瓶出庭佘祥林案件
佘祥林被宣判無罪后走出法庭病床上的佘祥林趙作海拿到65萬元現金支票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向趙作海鞠躬致歉趙作海案件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中國第一例精神損害國家賠償案件王鵬展示釋放證明書
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賠償申請1514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有218件,決定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60件,2012年給予94件,2013年給予56件,其中超過一半的案件通過協商程序解決,有效緩解、平復了賠償請求人的對立、抵觸情緒,在合法、合理范圍內保障了其合法權益,也樹立了檢察機關良好執法形象和執法公信力。
目前精神損害賠償工作存在的問題開展不均衡;對法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理解和認定存在偏差;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不明確,隨意性較大。一是要積極受理、依法辦理
要克服消極、觀望情緒,摒棄“寧愿不賠、也不錯賠”的想法,增強工作主動性,對于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要切實做到“依法受理、及時辦理、該賠就賠、執行到位”。二是要準確把握適用對象精神損害撫慰金只適用于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的情形;如果僅僅是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的,按照法律規定,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三是要依法判定“造成嚴重后果”侵害生命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當然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侵害人身健康權,達到重傷或者傷殘標準的,原則上都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沒有達到上述標準,要結合具體傷情、傷害部位、程度等認定;侵害人身自由權的,綜合侵害人主觀狀態、侵權行為具體情節、羈押時間長短等加以判斷。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賠委會審理國家賠償
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和構成要件;“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具體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其他問題。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一是依法賠償原則。二是綜合裁量原則。三是合理平衡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和構成要件前提條件: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構成要件: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
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
時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2、致人精神損害;3、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及后果之間存在因
果關系。“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一般情形下,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兩種責任方式的內在關系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擔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其賠禮道歉。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照前述規定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其賠禮道歉外,還應當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消除影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作為非財產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其中,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其賠禮道歉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履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義務。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履行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國家賠償決定的賠償委員會所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負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四是要合理確定賠償標準和數額相對于人身羈押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處于從屬和補充地位;綜合考量受害人所受精神損害程度、侵權人過錯程度、受害人相關個體情況等因素,同時要兼顧地區經濟發展現狀,適當考慮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收入狀況;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統一認識,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賠償標準。補充三個小問題二審發回重審后作不起訴、撤案處理時的賠償義務機關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財產賠償的利息計算,可以使用定期利息,根據扣押時間就高決定利息標準,最高5年定期標準;賠償標準出臺前的決定問題,三種方式解決:一是暫緩受理;二是協商標準;三是作空白決定,申請執行時確定。
國家司法救助操作實務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央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提出的重要內容。它要求對于因執法問題給當事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依法予以糾錯、補償;對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符合救助規定的,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對于給予司法救助后仍然面臨實際困難的,通過民政救濟、社會救助等方式幫助解決實際困難。一、涉法涉訴救助工作發展沿革涉法涉訴救助是為解決部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當事人的特殊困難而采取的一種過渡性安排,目的是通過救助案件當事人的特殊困難、解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問題,促進歷史遺留問題和疑難案件的解決,促其息訴罷訪;2007年12月,中央政法委、財政部出臺《關于開展建立涉法涉訴救助資金試點工作的意見》;2008年1月,高檢院控告廳轉發該意見。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發展沿革
高檢院申訴廳2006年會同中國犯罪學會、江西省檢察院等召開過兩次專門的理論研討會;2007年開始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救助試點工作。生活堪憂的刑事被害人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會同高檢院等八部委出臺《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2011年12月19日,由刑事申訴檢察處擬定并經省院檢委會通過下發了《湖南省檢察機關關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標志著通過近三年的調研、試點、論證,構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機制取得最終的制度成效。
湖南省檢察機關共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282件,發放救助金307.53萬元,取得了“救助一起、息訴一案、安穩一家、促動一方”的良好效果,整體工作向“有力、有效、有序”方向穩步推進。全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統計表
項目時間受理(件)審批同意(件)發放救助金(萬元)2008年110.592009年4413.52010年796190.922011年8175102.82012年524647.72013年989552.02合計315282307.53
在全國檢察機關國家賠償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談會上,湖南省院作了《積極探索、多措并舉,推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經驗介紹,得到了高檢院領導的充分肯定。《檢察日報》、《湖南日報》等中央和省級媒體的相關報道達20余篇。省院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情況
三、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覆蓋面過窄,一些生活困難當事人得不到救濟;對象不夠明確,標準不統一;開展不規范,救助方式單一;多數地方救助資金保障不到位。
四、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內容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會同高檢院等六部委出臺《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
國家司法救助是體現國家關懷的撫慰性、救濟性措施,不包攬救助對象的全部困難,重點是解決生活上面臨的急迫問題。對于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一般應當通過訴訟渠道予以解決;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一般不再給予司法救助。(一)救助對象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人身傷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為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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