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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樓門禁裝璜搬遷停車場管理辦法大樓門禁、裝璜、搬遷、停車場管理辦法

一、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管理規則,以附件方式依附本規約實施并授權管理單位執行之,若有修改增加時,經委員會決議公告之即可。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須取得資格并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登記資料《以登記產權之權狀或土地建筑物登記謄本》、以利建檔及提供服務。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份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并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租約、借約或其他使用及檢附身份證影本證明,未提出者,管理委員會有權拒絕進《搬》入。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并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切結保證書。

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在遷離本大樓時,應將遷往地址通知管理委員會,否則管理委員會不作任何轉信等服務。

六、地下停車場須按位停放整齊并停於停車格內,其車身不得超出格外亦不得占用他人車位或停放於公共走道及空間上、如有違反任意停放汽、機車時,授權管理委員會進行取締,第一次開立警告單、第二次則上鎖并處罰款汽車新臺幣壹仟元整充當管理基金,并待繳付罰款後始可放行,違規期間如因車輛遭上鎖而導致毀損情事產生時,管理委員會及執行單位人員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住戶如有毀損公物者,需無條件負責,若屬蓄意照價賠償,毀損公物者,則需照價處以二倍之賠償金若拒付賠償金者管理委員會得依法律追訴其責任,各區分所有權人及關系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八、住戶之機車或腳踏車嚴禁停放於大樓管理室出入口或強行占用公共用地,須按規劃停車位停放整齊,違者第一次開立警告單、第二次上鎖并處罰款新臺幣伍佰元整充當管理基金,并待繳付後始得放行,違規期間如因上鎖而導致毀損情事產生時,管理委員會及執行單位人員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如住戶於地下室停車場、公共用地、走廊、安全梯間、頂樓、機房等,任意堆放雜物或個人物品時,管理委員會有權逕公告三日後乃未清理時,即視同廢棄物予於收取丟棄,該住戶不得有異議,亦不得提出任何賠償事宜。

十、社區內嚴禁制造噪音,如有妨礙安寧情節產生,在勸告無效後,得授權管理中心向主管警政單位舉發。

十一、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大樓公告欄設置於各棟電梯內及管理室入口中庭左側旁,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各住戶不得擅自張貼廣告。

十三、各區分所有權人購屋時,與皇建建設公司所簽署之「比佛利山莊住戶規約」視為本規約之附件,如有抵觸時,以本規約為主?!度绫疽幖s有抵觸法令時,則以法令為主》。

十四、各住戶於裝璜施工時應先簽立「施工保證切結書」及繳交裝璜保證金「貳萬元」《現金或即期支票》,於施工完畢經確認無破壞社區之公共設施及裝璜施工雜物清除乾凈後,予以無息退還?!兑苑细黜椆苤拼胧贰?/p>

十五、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七三O巷三十四號之門號、為本大樓管理中心之代表門號。

篇2:物業轄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停車場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管理服務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維護停車場車輛行駛與停放秩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管理服務區域內的停車場.

3.職責

崗位工作內容

部門負責人停車場證照辦理,停車場管理規定審批,并對停車場管理進行全面指導、監督。

安全主管/主辦/班長負責制訂、完善本部門停車場管理規定。負責停車場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安委會對停車場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總則

4.1.1各管理處必須根據本文件確定的一般原則、操作流程及停車場的實際情況,編制各管理服務區域停車場管理規定,對停車場管理的責任、實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詳細規定,并報品質管理部備案。

4.1.2購買車位的顧客需憑購買手續與管理處簽訂《車位服務協議書》;顧客需租用車位時需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由管理處經理審批后,與其簽訂《車位租用協議書》。

4.1.3《車位服務協議書》、《車位租用協議書》必須按公司提供的統一格式、內容填寫,有效期滿前一周,管理處應通知顧客續簽。

4.1.4外來車輛需根據車位緊張程度及潛在風險(如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確定是否讓其停放。無牌機動車輛及攜帶危險品車輛嚴禁進入管理服務區域內。

4.1.5所有停車場出入口都必須設置地樁(無人化管理車場除外)。如出入口道閘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暫時失去屏障功能時必須使用地樁,保證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經營性停車場應有政府頒發的合法證照和手續。車場內應有防盜提示標識,夜晚在機動車場值勤的安全員須穿反光衣。

4.2出入憑證管理

4.2.1對與管理處簽訂了《車位服務協議書》或《車位租用協議書》的顧客,各管理處應根據停車場的實際情況對車輛管理采用以下兩種控制方法:

第一類:停車場智能卡,該類卡按使用性質分為車場卡、臨停卡、訪客卡,見公司《CI手冊》,適用于已安裝智能系統的停車場進出車輛使用。

第二類:紙制《車輛停放服務卡》,適用于未安裝智能系統的停車場,供租車位或私家車位的車輛使用。

4.2.2紙制《車輛臨時停放憑證》,適用于未安裝智能系統的車場供外來臨停車輛使用;或有商業裙樓的物業因臨時進出車輛頻繁,不適用發放智能卡時使用。

4.3已設崗的停車場車輛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3.1二十四小時使用地樁。

4.3.2車輛進出時,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過一輛車開一次道閘,嚴禁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

4.3.3在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有條件的管理處應盡可能考慮進出口分流,并做好標識。

4.3.4車輛駛入時的基本操作:

A.車輛駛近停車場入口時,安全員應面向來車呈立正姿勢,示意車輛減速停車,若其帶有智能卡,指引其讀卡進入。

B.是臨停車輛,應迅速準備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當車輛停穩后,安全員快步走至距車輛駕駛室窗口適當距離的位置,呈立正姿勢并敬禮,迅速發放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打開地樁并向車主示意點頭問好,車主接過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后,示意車輛駛入停車場。

C.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安全員要及時對車輛外觀進行仔細檢查,并將有異常情況的車輛記錄于《停車場車輛情況登記表》。

4.3.5車輛駛出時的基本操作:

A.車輛駛近停車場出口時,安全員應面向來車呈立正姿勢,注意觀察,對臨停車輛應示意車輛減速停車。

B.車停穩后,安全員快步走至距車輛駕駛室窗口適當距離的位置,呈立正姿勢并敬禮,向車主收回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并快速核對車牌號、進入時間、值班人員簽名等信息,對需要收取車位使用費的車輛按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并給車主相應的停車費發票,然后開啟道閘、打開地樁,示意車輛駛出停車場。登記、存放收回的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

C.對不愿收發票的車主,應明示公司的規定,請車主自行處理,嚴禁收費不給發票的行為,一經查出,一律按貪污票款處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應在《未收費車輛登記表》上作詳細記錄,并請車主或上級簽名確認。

4.3.6如發生駛出的機動車輛無智能卡、《車輛停放服務卡》、《車輛臨時停放服務憑證》、卡/證上的車牌號與所開車輛車牌號不符、司機不符、無車牌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控制中心和上級領導,查驗并登記車主的有效證件: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車牌號、車型等,進行人、車、證的核實,經車輛所有權人或單位證實并在《駛出車輛異常情況登記表》上簽名后方可放行。

4.5停車場秩序管理

4.5.1安全員要維護停車場內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導車輛正確停放,若出現困難或問題,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防止車輛堵塞及意外事故發生。

4.5.2車場內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按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及辦法處理。

4.5.3如發生車輛沖崗、從入口繞行等可疑情況,應首先設法截停車輛,同時在第一時間報告部門經理或部門安全負責人處理。

4.5.4車場內禁止維修車輛,特殊情況須報管理處經理。

4.5.5車場車輛如發生油、氣、水滴漏等異常情況,安全員應立即通知車主進行檢查并

處理,若通知不到車主須將情況上報主管/主辦。

4.5.6制止在停車場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5.7因車主原因造成車場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要立即上報部門主管/主辦以上人員到現場處理,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車場內車輛損傷或丟失,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6停車場票據管理

4.6.1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由專人從管理處指定票據管理員處領取,并對領取數量進行登記。各車場出入口崗在交接班時須將卡/證數量、編號及其連續性等情況記錄在《安全員交接班記錄表》上。

4.6.2對回收的車輛臨時停放服務卡/憑證應妥善保管,防止風吹、雨淋、遺失,每日由專人負責整理核對;《車輛臨時停放服務憑證》應上交到管理處指定的負責人,由票據管理員登記保管,與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車發票由專人到出納員處簽名領取,編號應具有連續性,車場出入口崗交接班時須將發票數量、編號及其連續性等情況記錄在《安全員交接班記錄表》上,停車費滿500元時要連同發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處出納員處,由出納員核對并登記票據和現金數,由當事人簽名認可。

4.7停車場智能卡管理

按《智能卡管理辦法》執行

4.8摩托車、自行車管理

4.8.1在管理服務區域內應指定固定的摩托車、自行車停放點,并明確標識(包括防盜標識),車輛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員督導執行。

4.8.2在管理服務區域內停放摩托車、自行車可不收取任何費用,亦無須發放任何出入憑證。

4.8.3嚴禁無牌摩托車進入管理服務區域,對無牌摩托車多的管理服務區域,應及時書面聯系交通管理部門或轄區派出所進行清理,以維護管理服務區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7《智能卡管理辦法》

GZWY8.2.3-A01《突發事件處理程序》

6.質量記錄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員交接班記錄表》

GZWY7.5.1-A01-03-F1《車位租用協議書》

GZWY7.5.1-A01-03-F2《車位服務協議書》

GZWY7.5.1-A01-03-F3《停車場車輛情況登記表》

GZWY7.5.1-A01-03-F4《車輛停放服務卡》

GZWY7.5.1-A01-03-F5《車輛臨時停放服務憑證》

GZWY7.5.1-A01-03-F6《駛出車輛異常情況登記表》

GZWY7.5.1-A01-03-F7《未收費車輛登記表》

篇3:蘭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2021年)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政發[20**]85號

第一條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緩解城市停車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等公共設施設置的臨時停車場地經營權的有償出讓工作。

第三條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

第五條公共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3-5年。

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1-2年。

第六條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出租車、旅游車、通勤車等臨時停車點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范圍。

第八條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的,按照招標、拍賣或掛牌的相關程序進行。

第九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出讓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的,應當對出讓的道路停車場地征詢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出讓經營權的道路停車場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對出讓經營權的道路停車場地,因經營導致道路毀損的,由經營者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十二條市價格部門應當對出讓的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時間、不同類別,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出讓經營權的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應當在出讓前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公共和道路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來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地的建設、臨時停車場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出讓所得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臨時調整變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設施建設等因素需要終止經營權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其經營權,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拍賣價格和使用時間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4: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試行辦法(2021年)

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咸政辦發〔20**〕187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停車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本市城區內的公共停車場,主要包括專項建設的社會停車場、公共建設的配建停車場、批準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交警支隊)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配合市交警支隊對城區機動車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行為予以監督檢查和行政管理。

市交警支隊、市執法局、市規劃局、市城建局聯合成立“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聯系、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財政、物價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區內機動車停車場,政府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有關部門制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第四條機動車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倉庫、居民小區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應當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建筑物配建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應與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市規劃局審批有關建設手續時,對大型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倉庫、居民小區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應當配建機動車停車場而未按規定設計配建機動車停車場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市城建局負責城區設置機動車停車場的道路維護。

第八條機動車道停車泊位的設置(來自:.),由市交警支隊核準;人行道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由市執法局核準。之后,由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統一規范設置。凡未經市交警支隊或市執法局預先核準的,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

道路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市交警支隊和市執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機動車停車場施劃停車泊位線,設置引導、指示等交通標志。

第十條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不得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者壓占殘疾人無障礙設施、阻礙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改作它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占用道路面積,不得在機動車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

第十三條道路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由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采取公開承包的形式確定經營者;承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

全額上繳市財政,用于機動車停車場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領取由省財政廳監制、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專用停車費票據后,方可經營;經營性停車場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完善有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管理人員姓名和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通訊設備。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五)服從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維護機動車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確保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六)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完好。

(七)保持停車場內外環境整潔,干凈衛生。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文明服務,按規定收費。凡未按規定出具專用停車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在指定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

(四)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條件成熟時,在電子計時收費的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應刷卡繳納停車費用,超時停放應及時補刷超時費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警支隊和市執法局按照各自法定權限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其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二)機動車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三)違反20**年9月1日實施的市政府第40號令第22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5:榆林市城區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2021年)

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發〔20**〕16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緩解停車設施供需矛盾,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榆林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停車場的建設、設置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的各種立體、地下、室內、室外的停車場和利用城市道路及具備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屬設施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設置及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分布合理、按需建設、方便群眾、有償使用、合理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市規劃局是榆林城區停車場規劃的主管部門;市城建局是榆林城區停車場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榆林城區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市物價、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榆林城區停車場的建設、設置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規劃局會同市城建局、綜合執法局和公安交警支隊編制榆林城區停車場規劃。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的優惠政策由市城建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相應的停車場。建筑物配建相應的停車場,應與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物等未按規定設計配建、增建停車場的,市規劃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配建、增建停車場確有特殊原因達不到規定建筑面積的,經規劃部門批準,按照所缺停車泊位數繳納建設差額資金后,可適當減少停車場的建筑面積(來自:.)。建設差額資金由市規劃局在建筑施工前征收,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停車場建設完工后,應當由市規劃局、城建局和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物等配建、增建的停車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停止使用。

因特殊原因臨時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應當經市規劃局批準,并報市城建局和綜合執法局備案。臨時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占道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確保行人通行和車輛暢通。

第十四條占道停車泊位的設置方案,經市城建局會同綜合執法局、公安交警支隊研究制定,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人行道停車泊位的設置,不得壓占殘疾人無障礙設施、阻礙消防通道,應當設有供車輛行走的出入口,留有行人安全通道。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占道停車泊位,市城建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施劃停車位線,設置引導、指示等交通標志。

第十七條因舉辦大型公益活動需臨時占道停車的,由市城建局、綜合執法局配合公安交警支隊指定、劃定臨時停車區域。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撤除道路停車

泊位,不得隨意擴大停車泊位的占道面積,不得在停車泊位周圍設置障礙阻止停車。

第十九條鼓勵和推廣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占道停車泊位,市城建局應當通過經營管理權招標或拍賣確定經營管理者,辦理經營管理許可手續。

招標或拍賣收入,由市城建局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城市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以及其他有關停車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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