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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對比說明〗就最高額抵押何時或者何種情形“塵埃落定”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吸收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1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62條。第十七章質權第一節動產質權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對比說明〗基本同《擔保法》第63條,原“質押”修改為“質權”。第二百零九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對比說明〗新增,以相反的方式表示“無禁止即可出質”。第二百一十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對比說明〗第一款同《擔保法》第64條第一款。第二款同《擔保法》第65條,但將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改為“一般包括”,刪除了第(六)項。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66條,屬于“禁止流質”。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對比說明〗在《擔保法》第64條基礎規定,將“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修改為“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將合同生效與質權區分開來。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與抵押不同,抵押要法院查封后,自扣押之日起開始通知并收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68條。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比說明〗同《擔保法解釋》第93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費用由質權人出),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69條第二百一^六條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權不區分歸責問題,即無論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減值是否有過錯,都應當補足。否則提前清償債務。;質權區分,質權要求質權人無過錯。不提供則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對比說明〗基本同《擔保法》第70條。第二百一^七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比說明〗同《擔保法解釋》第94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八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對比說明〗新增內容第二百一^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與抵押區分,抵押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處理,為非訴程序。質權無需經過法院;法理為:物在誰的手上,操作的難易不一樣,出質人反而可以請求于法院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比說明〗基本同第71條第第1、2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對比說明〗新增內容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比說明〗同《擔保法解釋》第95條第二款,第二百二^一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對比說明〗同第71條第第3款第二百二十二條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對比說明〗實踐中已有,概念上予以了明確。第二節權利質權第二百二十三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一)匯票、支票、本票;(二) 債券、存款單;(三) 倉單、提單;沒有權利憑(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 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權利,并非法無禁止即可以,要有法律明確規定)〖對比說明〗比《擔保法》第75條的可出質的的范圍放大了,增加了應收賬款、基金份額;知識產權中增加了“等”字,極大地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對比說明〗在《擔保法》第77條的基礎上制定,但用“登記后質權設立”代替了過去“登記后出質合同生效”的提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77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對比說明〗在《擔保法》第78條基礎上制定,用“登記后質權設立”代替了過去“登記后出質合同生效”的提法,并且區分了“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和“其他股權” 出質的不同登記部門,尤其是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記載在公司股東名冊后生效“的做法,一律以工商部門登記為準。第二百二十七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對比說明〗第一款基本同《擔保法》第79條,但用“登記后質權設立”代替了過去“登記后出質合同生效”的提法。第二款基本同《擔保法》第 80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對比說明〗新增內容.第二百二十九條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81條第十八章留臵權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臵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臵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臵財產。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臵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臵的除外。〖對比說明〗在《擔保法》第82條基礎上制定,擴大了留臵權的范圍。修改了《擔保法》第84條和《擔保法解釋》第109條對留臵權行使的合同關系種類不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甚至企業間行使留臵權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擴展了留臵權行使的可能。第二百三十二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臵的動產,不得留臵。〖對比說明〗在《擔保法》第84條第二款基礎上制定,但同時規定“法定”或“約定”有例外時不得留臵。第二百三十三條留臵財產為可分物的,留臵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85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留臵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臵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臵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比說明〗同《擔保法》第86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留臵權人有權收取留臵財產的孳息。(因控制留臵物,收取孳息和質權相同,和抵押有別)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對比說明〗在《擔保法解釋》第114條基礎上制定,內容基本相同。第二百三十六條留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臵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臵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臵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臵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臵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比說明〗基本同《擔保法》第85條的規定,將“不少于兩個月”的寬限期修改為“兩個月以上”,并增加了不易保管的除外情形。第二百三十七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臵權;留臵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臵財產。〖對比說明〗新增內容。第二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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