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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表申請人姓名保障人口戶籍地址區路街(巷)號房戶籍地所屬區、街(鎮)戶籍地所屬社區居委會居住地址區路街(巷)號房居住地所屬區、街(鎮)居住地所屬社區居委會聯系電話(固話)聯系電話(手機)正在享受保障方式□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No:號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印制2019年1月

家庭成員情況姓名與申請人關系是否本市城鎮戶籍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婚姻狀況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申請之月前12個月可支配收入(元)聯系電話申請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元)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截至年月日,本家庭擁有房產共計套、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m2),機動車輛共計輛。本家庭擁有現金共計元、銀行存款共計元,企業股份、股票、各類基金、債券等投資類資產及有價證券價值共計元,其他有價值的資產共計元,合計元。保障情況□承租公租房(廉租房)公租房(廉租房)地址建筑面積(㎡)戶型租金(元/月)租賃期限

20年月日□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租/借住房屋地址建筑面積(㎡)產權人產權人與申請人的關系租金(元/月)補貼金額(元/月)租賃補貼發放期限

20年月日本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情況:□無;□有,具體是:________________住房情況自有產權住房情況地址產權人房屋總建筑面積(㎡)(㎡)合計:承租直管房、單位公房情況地址承租人出租人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現是否居住在該房屋合計:——注: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家庭,應于期滿審查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停止領取租賃補貼或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其他住房情況地址:持有“三證及優撫證”、殘疾人證及其他證件情況1、持有“三證及優撫證”情況證件名稱有效期限持證人人數核定家庭成員名單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廣州市總工會特困職工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殘疾軍人證注:持有上述證件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必須填寫相關證件信息才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租金與住房租賃補貼優惠。2、持有三級及三級以上“殘疾人證”情況(若此前未申報,需填寫)姓名殘疾類型殘疾部位等級姓名殘疾類型殘疾部位等級姓名殘疾類型殘疾部位等級注:三級及三級以上,即一、二、三級及重度。3、持有其他證件、證明情況(若此前未申報,需填寫)證件名稱姓名發證機關人員類型證件名稱姓名發證機關人員類型證件名稱姓名發證機關人員類型注:須填寫人員類型包括:1、孤老;2、復員、退伍軍人;3、烈士遺屬;4、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5、轉業軍人。本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承諾,以上所填內容、提供的所有證明材料全部屬實,不存在虛報、瞞報及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同時清楚:根據現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如本家庭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門有權取消本家庭的住房保障資格,本家庭須無條件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等處理決定。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簽名:

日期:年月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意見初審意見:該家庭□為持有“三證”的家庭。□為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含《殘疾軍人證》)的優撫對象。□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符合/□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經辦人:復核人:蓋章:日期:日期:區住房保障部門意見1.□已會區民政局復核,該家庭申請之月前12個月可支配收入為元,資產凈值為元。2.該家庭自有產權人均建筑面積平方米,承租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建筑面積平方米;3.經審核,□(1)該家庭原領取租賃補貼:□1)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現繼續發放租賃補貼,每月補貼金額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人均自有產權建筑面積㎡)×家庭保障人口共人(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補貼標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該家庭收入補貼系數_×該家庭區域補貼系數=該家庭每月應補貼金額元。)□2)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原因:,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每月應發放過渡期租賃補貼元,過渡期滿停發租賃補貼。□(2)該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給予以下保障或處理:□1)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按優惠租金(1元/㎡)承租。□2)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屬于無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3)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享受租金減免,按對應的分檔租金標準計算的租金減免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1-收入檔次繳交系數);如按分檔計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4)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且屬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的住戶(不持有雙特困證件)/()烈士遺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需繳納的月租金=_____元/m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5)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需繳納的月租金=_____元/m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原因:,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原非按租金核減方式計租的:□=1\*GB3①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如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2\*GB3②6個月過渡期滿(或2年續租期滿),屬于()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以內,可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或按該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租期2年/()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至3倍以內,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租期2年/()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3倍以上,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2)原按租金核減方式計租的:□=1\*GB3①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核減的租金為原租金減免額的50%;如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2\*GB3②6個月過渡期滿(或2年續租期滿),屬于()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以內,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或按該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租期2年/()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1.5倍至3倍以內,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租期2年/()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限額3倍以上,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拒不騰退的,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3)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大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線3倍以上/()□4)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屬于第3)項情況,屬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準入線標準1.5倍/()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線標準1.5倍,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月租金按_____元/㎡計租。□5)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屬于第3)項情況,屬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準入線標準2倍/()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1.5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線標準2倍,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月租金月租金按_____元/㎡計租。□6)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屬于第3)項情況,屬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準入線標準3倍/()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2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線標準3倍,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月租金按_____元/㎡計租。經辦人:復核人:蓋章:日期:日期: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公示意見1.□根據區復核意見,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2.公示時間:年月日~年月日。3.公示情況:□無人提出異議,不須核查,公示通過;□有異議,須核查,異議情況。4.核查結果:□異議成立,不符合條件,原因:。□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原因:。經辦人:復核人:蓋章:日期:日期:注:1.請在對應“□”內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況”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獲購經濟適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員未簽名或未簽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對象如實填寫后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期滿審查申請,申請時須提交期滿審查須知規定的資料。

期滿審查須知一、期滿審查對象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限將屆滿的保障對象。二、期滿審查時間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須在保障期限屆滿前3個月進行資格期滿審查,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下稱街(鎮))常態化受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三、期滿審查內容(一)保障對象持有民政部門核發且在有效期內的《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工會部門核發的《廣州市工會特困職工證》以及《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殘疾軍人證》等情況。

(二)保障對象申報期滿審查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人員結構和婚育狀況等情況。四、期滿審查需提交資料(一)《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表》(下稱審查表)原件;(二)《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下稱申報表)原件;(三)戶籍證明:申請對象需提供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供核對。(四)居民身份證明:1.申請對象需提供身份證供核對;16歲以下家庭成員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注記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供核對。2.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證明外,還需同時提供本市居住證供核對。(五)婚姻證明:申請對象的婚姻證明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明(18周歲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學生可免交);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含離婚協議書)或有效離婚判決書,喪偶的提供結婚證及喪偶證明(婚姻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免交)。(六)住房證明: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復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書面證明、租賃合同或提交《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居住情況聲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2.有工作單位的提交《承租單位公房情況證明》原件;(七)收入證明:1.申請對象應當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收入證明》指的是由申請對象所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開具的有關證明申請對象某段時間內收入的證明文件);申請對象有村集體分紅的,還應當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農村居民)》。2.申請對象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上述《收入證明》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文件:(1)退休人員應提供《退休證》以及退休金明細或退管辦出具的相應收入證明文件;(2)失業人員(男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提供《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及《收入聲明書》;(3)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如無法提供《就業創業證》的,則需到當時辦理靈活人員就業參保手續的地方開具相關證明;(4)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繳憑證復印件;(5)在校學生應當提供在校證明文件原件;(6)若申請對象因為其他原因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應當提供《收入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八)家庭財產證明:1.擁有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已協議買賣的房產以及本市外自有產權住房的需提供《房產評估申報表》及相應產權權屬文件;2.擁有機動車輛的需提供《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車輛近期照片。(九)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原件。(十)計生證明材料。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需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供核對(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可免交),屬違反計劃生育的,應提供繳納社會撫養費有關證明供核對。(十一)屬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或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含《殘疾軍人證》)的優撫對象,提供當年有效的《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廣州市工會特困職工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十二)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包括以下兩類:(1)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包括以下兩類:(1)2013年5月1日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目前仍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的住戶;(2)2013年5月1日前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013年5月1日后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戶。(十三)孤兒年滿16歲以上單獨申請的,提供孤兒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十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信息表》(下稱信息表)原件。(十五)其他證明材料。注:①申請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對象應在復印件上注明“本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簽名確認,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復印件應為A4紙尺寸。②上述內容提及的“未發生變化”是指與信息表內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情形。五、期滿審查程序及辦法保障對象申報,街(鎮)初審公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民政部門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

(一)發放表格

1.街(鎮)向轄區內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發放審查表、申報表。

2.市住房保障部門通過保障性住房事務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發放審查表、申報表。(二)保障對象申報保障對象應如實填寫審查表,并于保障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戶籍所在街(鎮)提交審查表和相關資料。(三)街(鎮)核實、公示街(鎮)于10個工作內對轄區內的保障對象申報情況進行核查,加具意見后同時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民政部門。(四)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復核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信息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其中,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對象家庭住房困難情況進行核查;區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審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復核通過的,區住房保障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核定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保障標準后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復核不通過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市住房保障部門應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保障對象并說明理由。(五)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批準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保障對象并說明理由。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并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六、有關處理辦法(一)保障對象按期參加資格期滿審查,保障期限屆滿之日未完成期滿審查的處理辦法。保障對象按期提交期滿審查資料的,如保障期限屆滿之日未完成期滿審查,保障期限屆滿日之后的審查期間(下稱期滿后審查)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經期滿審查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租賃合同,并補發期滿后審查期間的租賃補貼,期滿后審查期間多繳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續的租金;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的處理辦法。1.領取租賃補貼的,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2.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其中,原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過渡期內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原按租金核減方式計租的,過渡期內可核減的租金為原租金減免額的50%,過渡期內按原租金減免額50%核減租金方式計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15%的,租金按經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封頂。過渡期滿,根據收入、資產和住房情況分類處理:(1)承租人家庭確有住房困難,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收入、資產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標準計收租金: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1.5倍以內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計租或者按照該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1.5倍至3倍以內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分別符合本項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較高租金的標準執行。2)合同實行每兩年一簽。合同期滿應當騰退所租住房。確實無法騰退的,須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并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戶籍家庭期滿審查有關規定進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資產、住房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調整租金或騰退所租住房。(2)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3倍以上的,在6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同時,可將其行為申報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3)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而被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在6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同時,可將其行為申報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3.屬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1)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騰退期內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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