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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細化管理職責,確保認定管理工作規范、高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行政轄區內注冊并生產(經營)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一)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二)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三)

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附)。第四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17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五條

成立由科學技術廳、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商務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為“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商務廳、發改委”)組成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一)研究制定全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政策措施。(二)負責指導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在我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工作。(三)協調、處理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的公布等工作。(五)組織年度審核服務工作。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商務廳、發改委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并嚴格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認定辦公室設在科技廳,主要開展以下工作:(一)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受理、評審、復核的組織認定工作。(二)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三)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建立、維護。(四)與認定相關其他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原則上在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6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工作。第二章認定條件與程序第八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行政區域內(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二)

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四)

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五)

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企業的總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由各地商務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認。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程序(一)企業注冊登記。企業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網”(/)注冊獲得用戶名和密碼(復審企業不用重新注冊),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認定辦公室對符合要求的企業應及時審核認證。(二)企業提交申請材料。1.企業注冊登記表;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3.企業法人代碼證副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4.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獲國家或自治區(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或科技獎勵證明,獲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證明等復印件(可選報);5.企業員工花名冊(學歷結構以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學歷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及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6.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7.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商務部門認可的服務收入證明材料;8.企業對生產經營地的情況說明(自用房屋,需提供產權證原件或復印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產權證件、租金發票原件或復印件);9.其他需報送的材料。(三)合規性審查。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至少5位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四)認定。認定辦公室根據專家意見推薦擬通過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領導小組對名單進行審查。(五)公示。自治區科技廳將擬認定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企業發文認定,并在科技廳官網公布認定結果,同時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技先平臺”)備案。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由認定辦公室進行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不予認定。(六)核發證書。由認定辦公室統一印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商務廳、發改委公章)。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稅收優惠政策自認定年度起享受。第十一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當自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于每年3月1日之前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運行情況表》報送認定辦公室。第十二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已認定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3年復審一次,復審按照認定條件和程序規定進行。企業應在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如復核企業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第十三條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二)企業被查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偷稅、騙稅和抗稅三種涉稅違法行為的。(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被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企業,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第十四條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跨省遷移、分立、合并、重組或者變更經營范圍等重大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或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將提請認定辦公室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第十五條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其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一)軟件研發及外包類別適用范圍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軟件技術服務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類別適用范圍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測試平臺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類別適用范圍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基礎信息技術服務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類別適用范圍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后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企業運營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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