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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部編本條法》補論

《官法》是南宋的一部法典。其內容包括差注、奏辟、考任、關升、磨勘等門類,都屬于官吏任用與管理方面的規定。《吏部條法》原書已佚,現在尚可看見的是收入《永樂大典》的那部分。關于這一版本,近人羅振玉在《吏部條法》殘卷(吉石本)后跋曰:“考《宋史·藝文志三》‘刑法類’載《淳熙吏部條法總類》四十卷、《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五十卷,當即是書。然此二殘卷中已有寶慶、淳■、景定年號,則非淳熙、嘉定二書,乃景定以后續修者?!贝苏f為今人所本。其說雖大致不錯,然而我們如果僅僅停留在前人這一認識上,卻是很不夠的,有必要做進一步考察。一、基于人事行政立法的兩張主要內容宋代吏部是主管人事行政的機關,設四個郎中主持尚書左選、右選、侍郎左選、右選,分別負責任用非敕授的文官和非宣授的武官,號稱“吏部四選”,加上司勛、司封、考功三司,總謂“七司”。據《宋史·藝文志》,宋代的人事行政法典計有以下數種:(1)《吏部四選敕令格式》一部,元初,卷亡。(2)《紹興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勝非等撰。1(3)《紹興參附尚書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陳康伯等撰。(4)《淳熙重修吏部左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龔茂良等撰。2(5)《淳熙吏部條法總類》四十卷,淳熙二年,敕令所編。3(6)《開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開禧元年上。(7)《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五十卷,嘉定中詔修。其中,(5)《淳熙吏部條法總類》、(7)《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兩種,誠如羅振玉氏言,與本文考察對象《吏部條法》一書關系密切;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它諸書就與之毫無關系。有材料證明這兩本書恰恰由其它諸書發展而來。詳言之,(5)《淳熙吏部條法總類》乃是在(4)《淳熙重修吏部左選敕令格式申明》的基礎上編成,而(7)《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則是在(6)《開禧編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的基礎上編成的。不僅如此,上列書中唯一一部北宋行政立法(1)《吏部四選敕令格式》在一定意義上還可以說是第(2)、(3)、(4)、(5)、(6)、(7)六種南宋立法的淵源。為了說明上述論點,需要對南宋有關立法做一全面的梳理。首先,南宋的人事行政法典與北宋有直接的繼承關系?!端问贰吩谡劶爸靹俜亲督B興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一書時說:“自渡江后,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ue28e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4此處所言“元豐、元ue28e吏部法”指的就是北宋立法。上述《吏部四選敕令格式》無疑包括其中。按:北宋人事行政立法非僅此一種。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吏部四選敕令格式》系修訂于哲宗元ue28e元年三月。元ue28e二年八月還曾詔立《司封考功格式》。紹圣三年七月,又應吏部所請,詔將有關“八路四選”的條法,在“熙寧、元豐舊條并紹圣新制”的基礎上,由“吏部四選同共編修”“條具成書”。5此皆所謂“元豐、元ue28e吏部法”。對于《紹興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一書的產生經過,《宋會要輯稿》說得更為詳細:“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亡,無從稽考。乃有司省記之說,未免以私意增損出入。乞下省部諸司,各令合干吏人將所省記條例,攢類成冊,奏聞施行。詔令六曹百司疾速條具申尚書省。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詔,《吏部條法》最為急務,令敕令所限一月先次鏤版。續詔以廣東轉運司錄到元豐、元ue28e《吏部條法》與吏部七司省記,到元豐崇寧看詳、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紹興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續降指揮條冊參酌修立,依限頒降。時禮部尚書洪擬、兵部侍郎章誼為詳定官——相繼修到尚書左右、侍左右、司勛、司封、考功條,而敕令所切言,前項條法雖已申納尚書省,緣“七司條法”所系非輕,自來凡有成書,并經圣覽方始頒行。詔令繕寫投進?!?由此可見,南宋初期修訂的人事行政立法是直接采用了北宋的同類立法。其次,南宋的幾部“吏部七司法”存在著一以貫之的關系,具有很強的連續性。所謂“吏部七司法”,如時人所言,“蓋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勛、司封、考功通用之條令”。前引《宋史·藝文志》中的(1)、(2)、(3)、(4)、(6)皆是也。(1)與(2)的關系上已言及,(2)、(3)與(4)的關系也是一脈相承。按,紹興年間修訂的吏部七司法凡三部,第一部即(2)《紹興重修吏部敕令格式》,系朱勝非等撰,簡稱“吏部七司法”;第二部以《紹興看詳編類吏部續降》為名,系秦檜等撰,《宋史·藝文志》未載,簡稱“新吏部七司續降”;第三部即(3)《紹興參附尚書吏部敕令格式》,系陳康伯等撰,簡稱“參附吏部七司法”。《淳熙吏部七司法》即(4)《淳熙重修尚書吏部敕令格式申明》,則是在以上三書的基礎上修成的。史載:“(淳熙)二年十二月四日,參知政事龔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詔以《淳熙重修尚書吏部敕令格式申明》為名。先是乾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言,吏部七司條令自紹興以來凡三經修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至紹興三年七月終成書,目(名?)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紹興十五年六月終成書,目(名?)曰《新吏部七司續降》;自紹興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書,目(名?)曰《參附吏部七司法》。上件條令,卷冊浩繁。又自紹興三十年以后,更有隆興弊事指揮及節次申明續降,散浸于各司之間,乞委六部主管架閣庫官置局,依仿舊書,每事編類成門,——候敕令所修敕令畢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書,及今來架閣庫官編類紹興三十年以后指揮續降,重行刪修,共成一書。詔從其請。至是來上?!?7)這段話十分清楚地說明了三書的關系。第三,《吏部條法總類》是在吏部七司法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據上引同書記載,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詔:“敕令所將吏部見行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指揮分明編類,別刪投進。若一條該載二事以上,即隨門類厘析具入,仍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敝寥耆挛迦?詳定官蔡氵光等言:“除將吏部見行引用條法指揮分類各就門目外,其間有止是吏部具鈔狀體式之類,及內有將來引用條件,并已于法冊內盡行該載,乞今更不重行編類?!?同上)由此可以看出吏部條法總類對吏部七司法的改編方針,一是打破按七司編排的體例,按內容門類重編;二是將一個條文涉及兩項內容的分開,分別編入不同的部分;三是刪除吏部內部應用的公文程式。后人追述說:“吏部七司法——自紹興三年迄淳熙二年,凡四經修篡,訂正去取,纖悉備盡。孝宗皇帝尚慮條章泛濫,不便觀覽。復詔大臣分門編類?!?同上書)這對《吏部條法總類》的編輯意圖說的很清楚。事實上,吏部條法比較吏部七司法確實是條章簡明便于觀覽。淳熙以后,形成了吏部七司法和吏部條法總類雙修并行的格局,開禧元年五月陳自強等完成《開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在此基礎上,修成《嘉定吏部條法總類》。關于后者,《文獻通考》謂:“嘉定中,以開禧重修七司法并慶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法參定,凡改正四百余條,視淳熙總類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頒行?!?總而言之,宋代的人事行政立法曾經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由缺而全的過程,終于形成了繁簡并行的局面。具體地說,北宋初期為“無”,至天圣年間始“有”;元ue28e時吏部四選與司勛考功分修是“缺”,至吏部七司法出現為“全”;吏部七司法是“繁”(三百卷),吏部條法總類為“簡”(四十卷與五十卷)。從無到有,由缺而全,反映了宋代人事行政立法的發展,而刪繁就簡、繁簡并行則反映了立法思想與技術的進步。二、《自我恢復》第2部分是“中國當事人”的法定編碼,其又分以下三種形式《吏部條法》由吏部七司法改造而來,主要區別是內容編排方式不同。為了說明其特點,先說吏部七司法是如何編排的。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述,陳康伯等編的《紹興參附尚書吏部敕令格式》包括尚書左選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三卷,尚書右選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三卷,侍郎左選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三卷,侍郎右選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三卷,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敕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錄一卷,司封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一卷,司勛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錄一卷,考功敕一卷、目錄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書指揮一卷,厘析八卷。8從這一記述可以看出,其編排方法是,以吏部七司將全書分為幾大部分,每一部分各依次編列其所適用的敕令格式申明及目錄。略如下表:《吏部條法總類》不同于吏部七司法的編纂體例,它是以法律所規制的事項分類。據現存的《吏部條法》一書,其編纂體例是,全書分為九“門”:(1)差注門、(2)奏辟門、(3)考任門、(4)宮觀廟門、(5)印紙門、(6)薦舉門、(7)關升門、(8)改官門、(9)磨勘門。其中,第(2)至(9)不分卷,(1)差注門由于內容較多,下又分為六部分,每一部分分項列相關的敕令格式申明。為便于了解,現將筆者整理的《吏部條法》簡目表示列下:從上表可以看出,《吏部條法》在編纂體例上有如下三個特點:其一,不是按行政執法部門分類編列相關的敕令格式,而是按事項的性質分類編列,這就不僅便于執法者掌握法律,而且便于一切與之相關的人查閱法律。其二,每一門之卷首都有“撮要”,將門內后列所有敕令格式的內容歸納整理刪節摘要。這實際上是對原有的法律條文的加工,這中間包括相似條文的合并、不一致條文的協調、相互沖突條文的取舍以及對法律條文按照事物內在邏輯排列順序等工作?!按橐北入妨罡袷礁邆浞傻囊话阈蕴卣?。其三,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差注門專設總法和總法撮要,其內容是關于差注方面的通則,相對于具體的法律條文,總法具有更抽象的總則性質??傊?如果說吏部七司法還僅僅是一部法律匯編的話,《吏部條法》則更具備法典的性質?!洞疚趵舨織l法總類》在宋代立法史上確實是一個創舉?!端问贰ば谭ㄖ尽吩谠u論《淳熙條法事類》時說:“帝(指宋孝宗)復以其書(按指《淳熙敕令格式》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遍閱,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門編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逼鋵?“前此法令之所未有”的創舉并不是《淳熙條法事類》,而是《淳熙吏部條法總類》。因為前者是“體仿”后者而編成的,證據見諸《宋會要輯稿》:“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條,檢閱之際,難以備見。詔敕令所將見行敕令格式申明體仿《吏部七司條法總類》隨事分門修纂,別為一書。若數事共條,即隨門厘入,仍冠以《淳熙條法事類》為名?!?文中的《吏部七司條法總類》即《淳熙吏部條法總類》一書的異名。由此可見《淳熙條法事類》是效仿《淳熙吏部條法總類》而來。在這里,似有必要對“吏部條法”和“條法事類”兩種性質不同的書做一比較說明。簡單的說,“吏部條法”是吏部一司之法,是在“吏部七司法”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而“條法事類”是整個政府之法,是在所有敕令格式匯編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這種敕令格式匯編產生更早?!对S修正敕令格式》大概是北宋時期此類文獻的第一部。嗣后,有《元ue28e詳定敕令格式》、《紹興敕令格式》、《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慶元敕令格式》、《淳ue28e敕令格式》相繼問世。上述《淳熙條法事類》就是在《淳熙敕令格式》基礎上編成的第一部“條法事類”。其后,則有《嘉泰條法事類》、《淳ue28e條法事類》。據考《嘉泰條法事類》就是至今仍有書傳世的《慶元條法事類》?!袄舨科咚痉ā眲t屬于“一司”的敕令格式匯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有“吏部條法”的編成。此四者的區別及兩宋的此類立法情況可表示如下:如上所述,《淳熙條法事類》是仿效《淳熙吏部條法總類》而來。所以,“吏部條法”這種形式是法律編纂史上的首創,而條法事類這種形式則是對前者的模仿。如果我們把現存的《慶元條法事類》與《吏部條法》(永樂大典本)加以比較,應該說模仿得并不成功。單舉分目為例。《慶元條法事類》中,與《吏部條法》一書內容大體相當的是“選舉門”,其分目為:薦舉總法、改官關升、升陟、文學注官、十科、舉武臣、試刑法、試武藝、試換官資、舉辟(磨勘升改則在“職制門”)。與《吏部條法》的分目比較,無論是名目自身內涵外延的嚴密方面,還是分目之間的界限清晰程度方面,都大為遜色。這也能夠反襯出《吏部條法》的立法成就。三、“準權利”的存關于現存《吏部條法》的成書年代,羅振玉氏推定為景定以后,《中國歷史大詞典》進一步推定為景定四年以后,根據是《吏部條法》中收有景定四年的法令。從邏輯上說,這是不證自明的真理,因而也是難以反駁的。不過,南宋在景定四年之后,治象日衰,亡國在即,已難有余暇立法定制。歷史上既無記載,情勢間也似無可能,這就不能不令人懷疑上述結論。而象《吏部條法》這樣的書,各個版本之間有很強的連續性,每次大修都要以此前的書為藍本,而承用此前的舊本也不妨做一些小小的改動。因此,對于上面的結論,還有進一步考訂的余地。對于考證現存《吏部條法》成書年代這一問題,“淳ue28e”這個年號具有關鍵的意義?,F存《吏部條法》各個門類之下,各種法條的排列順序是,敕排列最前,其次是令,再其次是格,最后是申明。值得注意的是,令與格都以七司為目,分別標明“尚書左選令”、“尚書右選令”、“尚書左右選通用令”或“侍郎左選令”、“侍郎右選令”、“侍郎左右選通用令”,乃至“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等等。格大抵也如此。只有申明在各目之下,每條皆標明其形成年代(以年號為標識),而且絕大多數申明以形成年代的先后為序加以排列。令格下的各條沒有年號的標識,這是貫徹全書的通例。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淳ue28e令”與“淳ue28e格”的存在。核查全書,“淳ue28e令”凡12條,“淳ue28e格”凡2條,此外還有2條“淳ue28e申明”。這無疑意味著“淳ue28e”這一年號對該書編撰者具有特殊的意義。此其一。其二,“淳ue28e令”排列的位置,一般是在諸司“令”后。例如,考任門的“文武臣通用”下“令”的排列順次是:尚書侍郎左右選考功通用令、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尚書侍郎右選通用令、尚書考功令、侍郎左選尚書考功通用令,最后是淳ue28e令。薦舉門的“令”排列順序是: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尚書侍郎左右選考功通用令、尚書考功令、侍郎左選令、侍郎右選令、尚書考功令,最后是淳ue28e令。10這可能是由于淳ue28e令的形成時間距離編纂者年代較近的緣故。其三,大多數“淳ue28e令”的內容被概括在“撮要”之中。例如,吏部十三的一條“淳ue28e令”:“諸命官因事被對移者,不理為考。即已被對移而無實狀者,聽通理?!痹凇按橐敝斜桓爬?“應命官因事被對移者,不理為任。即已被對移而無實狀者,聽通理為任。”又如,吏部十四的“淳ue28e令”中的一條:“諸前宰相、執政官、歲舉改官升陟者,不以內外。雖非本轄而在任者,聽舉。若見任又應舉者,數外別舉?!痹凇按橐敝斜桓爬?“應前宰相、執政官、歲舉改官升陟者,不以內外。雖非本轄而在任者,聽舉。若見任又應舉者,數外別舉。”再如,吏部十五中的一條“淳ue28e令”:“諸品官服紫、緋皆佩魚,品未至而賜服若借者,于衙內帶賜及借?!痹凇按橐敝斜桓爬?“應品官服紫、緋皆佩魚,品未至而賜服若借者,于衙內帶賜及借?!?1上述三條,只有個別字有改動,是最明顯的證據。此外,“淳ue28e申明”的內容也被概括為“撮要”中,例如“薦舉門”中的薦舉撮要:“應薦舉升奏狀并限半年內到進奏院,其出限者不在收使”就采自“淳ue28e申明”。12我們前面說過,吏部條法每門卷首的“撮要”是對原有法律條文的加工整理,其間分合去取是編纂者的主要工作。“淳ue28e令”被概括在“撮要”之中,說明它是作為編纂素材為編纂者采用,而不是單純的收入。由此,現存的《吏部條法》也許可以推測為是淳ue28e年間編成的。這有助于我們理解為什么該書將“淳ue28e令”做上述特殊處理,既概括于“撮要”之中,又不混同在諸令之間。宋理宗淳ue28e年間曾編纂《淳ue28e敕令格式》和《淳ue28e條法事類》,這是南宋最后兩部法典?,F存的《吏部條法》或許就編定于這一時期。它以《嘉定吏部條法總類》為底本,采納《淳ue28e敕令格式》中的“令文”增修而成。那么,如何解釋“永樂大典”本有淳ue28e之后景定年間的法令條文呢?是否可以這樣解釋:“永樂大典”本收的是景定年間的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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