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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早1、 環境:指圍繞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等。在環境學上一般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2、 自然資源:指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3、生態學:指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科學,其主體包括整個生物界。4、生態系統: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體和一定空間環境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綜合體系,由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無生命物質四部分組成。5、 生態平衡:指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包括生物種類的組成和各種種群的比例以及不斷進行著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都處于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6、 環境問題: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難。7、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一新興部門法為研究對象,其研究范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與發展、目的和任務、體系、性質和特點、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理論等。8、 人類環境:是指以人類為中心和主體的外部世界,即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9、 生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的,圍繞生物界并構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條件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10、 生物放大:在環境科學里,把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以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生物放大”。11、 十分之一定律:在生態系統中,物質和能量沿著食物鏈和食物網傳遞。低位營養級的生物想高位營養級的生物提供物質和能量。由于低位營養級所獲得的能量,通過自身新陳代謝要消耗一部分,所剩余的能量只有大約1/10能夠被上一級所利用,這稱為十分之一定律。12、 環境污染:是指由于自然或人類生產生活活動想環境中排入了超過環境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質量下降,以致危害人體健康,損害生物資源,影響工農業生產的現象。13、 自然環境破壞:指人類不適當的開發利用環境中的一個或數個要素,或是進行工程建設,使環境要素的質量降低、數量減少,從而破壞或降低了它們的環境效能,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某種資源枯竭而危及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一種環境現象。第一早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指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版畫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參加者,又稱“權利4、 目的一元論:是指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環境立法的只具有一個目的,即為了保護人群健康。日本、匈牙利等過法律就采用此觀點。零增長理論:是1968年國際性學術組織“羅馬俱樂部”在其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中提出的著名理論。第四章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指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改善保護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同意整體。2、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是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綜合性實體法,即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重大問題加以全面綜合調整的立法,主要對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目的、范圍、方針政策、基本原則、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組織機構、法律責任等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的立法依據。3、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指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J-*Vr.第五早I、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2、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規劃:是立法者對一定時期內環境立法的項目、議程等事項所作的安排和部署,以避免環境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無序性。(目的是要在一定時期內明確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方向、目標、任務、具體立法項目以及完成立法規劃的措施和保障。3、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指為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草案的過程中,對立法者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4、 “物物相關”律:是指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的一個事物,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5、 “相生相克”律:是指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種生物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6、 “能流物復”律:是指在生態系統中,能量在不斷的流動,物質在不停地循環。[能量在生態系統中的流動是單向的,并在流動過程中遞減;某種物質一旦進入環境,便會在環境中不斷地循環,有的還會在生物體內累積(生物富集)]7、 “負載定額”律:是指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的負載(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如果超過這種負載能力的上限,生態系統就會遭到污染和破壞。8、 “協調穩定”律: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保持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9、 “時空有益”律: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10、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II、 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1、環境與資源管理:是指國家采用行政、經濟、法律、科學技術、教育等多種手段,對各種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規劃、調整和監督,目的在于協調發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第七章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2、 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原則:就是指要使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簡稱為三項建設三同步和三統一)。3、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預防為主,是指在國家的環境管理中,通過計劃、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結合。4、 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最好成績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5、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6、 公民環境權:是由美國學者在東京會議上提出的,指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受到法律的確認與保護。第八章1、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是指國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規劃,對城鎮設置、工農業布局、交通設施等進行總體安排,以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項規劃,預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進行建設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3、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早成損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黃金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4、 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可以從事該項活動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5、 征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對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征收一定費用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第九章1、 自然資源權限制度:是指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歸誰所有、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一系列規定構成的規范系統。2、 自然資源規劃制度:是指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自然資源本身的特點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在一定的規劃期內對管轄區域內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作出總體安排的法律制度。3、 自然資源調查制度:是指法律對自然資源調查的主體、對象、范圍、內容、程序方法和調查結果的效力所作的規定,是自然資源調查的法制化。4、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套管理措施。6、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采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套管理措施。7、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是指自然資源權屬主體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獲得某資源的所有權,從而可以對該自然資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8、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進行實際使用并取得相應利益的權利。9、自然資源調查:是指由法定機構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自然資源的分布、數量、質量和開發利用條件等進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內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座談訪問等工作的總稱。 10、自然資源檔案:是指對自然資源調查所獲資料、成果按一定方法進行匯集、整理、立卷歸檔并集中保管的各種文件材料的總稱。11、 自然資源檔案制度:是指法律對自然資源檔案的種類、級別、適用對象、內容、范圍、資料更新時間、查閱和借閱方法、保管技術和設備與設施、保管機構及其管理要求等作出的規定。12、 環境基準:指在一定環境中,污染物對人體或生物沒有不良影響的最大劑量或對人體或生物產生不良影響的最小劑量。第十章1、 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2、 環境質量標準:是指以維護一定環境質量,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促進生態良性循環為目標,制定環境中各類有害物質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容許含量。3、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環境目標和環境質量標準,對污染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或數量所作的限量規定。4、 環?;A標準和環保方法標準:是指為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導則以及關于抽樣、分析、試驗、監測的方法。第十一章1、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國家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行政義務或法律禁止事項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 環境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依照有關法規或內部規章對犯有違法失職和違紀行為的下屬人員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3、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或國家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的法律制裁。4、 環境行政訴訟: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人為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5、 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一般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壞環境,造成被害者人參或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消除影響、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等責任。6、 無過錯責任:是指因污染環境而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也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7、 舉證責任轉移:即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或者原告只需要提出受到損害的事實證據,如果被告否認應承擔民事責任,則需要提出相反的證據。8、 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由于環境損害因果關系的認定十分困難和復雜,在環境侵權中如果堅持嚴密科學的因果關系證明會在事實上剝奪受害者的請求權。有的國家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采用了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即不能確定因果關系的時候,采用“流行病統計學”的方法,認為“推定”因果關系。9、 環境行政處理:是指依照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行政主觀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作出的調解處理。第十二章1、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致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性和環境的其他合法用途。2、 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類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質進入環境,導致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發生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自然生態改變、生物物種減少或滅絕以及危害人體健康、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壞環境的現象。3、 環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動實施管理,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進而達到保護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的總稱。第十三章1、 大氣污染:是指大氣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大氣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大氣質量惡化的現象。2、 大氣污染的防治:是指通過對人為生產、生活活動向大氣排放的不定組分氣體或物質的控制,以使大氣中的污染物質在種類、數量和濃度上保持在空氣可以凈化的范圍之內,不使人類發生健康和財產損害。3、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對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域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采樣與分析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所作出的規定。4、 限期治理:是指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排污單位,以及對設立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污的已有設施,經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設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該期限內實施完成治理任務,使污染物排放達到治理目標的一種強制性措施。第十四章2、 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現象。3、 海洋保護區:是指對于具有特殊價值和功能的海洋環境區域,以建立保護區的形式,采取專門措施進行保護。4、 海岸工程: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聯結,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且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工程建設項目。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是指海洋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儲存和管線輸送等一系列作業活動。6、 海洋傾倒廢棄物: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臺以及其他運載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物質,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由于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以及與勘探開發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7、 拆船:包括岸邊拆船和水上拆船,岸邊拆船是指廢船??吭诓鸫a頭拆解、廢船在船塢拆解和廢船沖灘拆解;水上拆船是對完全處于水上的廢船進行拆解。第十五章1、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2、 水污染防治規劃:是指由于水體的整體性和流動性,零散的污染治理不可能解決水污染問題,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必須有流域性或區域性的統一規劃。3、 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據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規定污染物的總排放量,再以限制總排放量為目標,確定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削減任務。4、 水體保護區:是指國家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資源水體以及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采取特別的措施,保證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第十八早1、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2、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環境噪聲聲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3、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指以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4、 工業噪聲:也稱固定噪聲源,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5、 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6、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十七章1、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2、 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因對固體廢物的處置不當而使其進入環境,從而導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早成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3、 體廢物的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燃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4、 固體廢物轉移:是指將固體廢物從某一地域搬運到另一地域的過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體廢物產生源內部的轉移。5、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6、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第十八章1、 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是指由人類通過化學方法產生或制造、在工業生產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環境可以造成人體健康或財產損害、動植物危害的化學物質的總稱。2、 化學危險物品:是指根據我國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依然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共分七大類。3、 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的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4、 監控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家監控化學品名錄,可作為化學武器、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和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5、 放射性物質:是指能夠產生放射性以及輻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它們在自身的轉變過程中會放出射線、射線中的一種或兩種,對周圍的介質或機體產生電離作用,造成放射性污染或危害。6、 民用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氣供熱廠等);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儲存及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7、 核事故:是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出核設施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8、 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第十九章1、 自然資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可以被用來改善生產和生活狀態的物質和能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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