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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漣源市鄉村醫生管理措施(討論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管理和監督,強化農村衛生三級網絡“網底”建設,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規定,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國務院有關深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3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深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行意見》(湘政辦發[]75號)、《衛生部鄉村醫生考核措施》(衛辦農衛發[]43號)、《衛生部辦公廳有關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意見》(衛辦農衛發[]48號)等法律法規及文獻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措施。第二條實行鄉村醫生管理的詳細內容是:深入明確鄉村醫生權利和職責義務,努力改善其執業條件,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推行鄉村醫生一體化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如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行范圍,完善鄉村醫生賠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全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以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第三條本措施合用于依法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經注冊在村衛生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設置的規定診斷科目范圍內容許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第四條鄉村醫生管理主體單位為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職能部門按其職能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中心)衛生院、小區衛生服務中心受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管理工作。第二章鄉村醫生執業機構設置第五條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為注冊所在村衛生室,未經許可,不得跨村跨范圍或在其他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含個體診所)執業。第六條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衛生部門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原因,制定全市村衛生室設置規劃,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設置規定:(1)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只設置1所村衛生室;(2)面積較小,人口少于1000人且居住相對集中又相鄰的行政村可聯合設置;(3)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由鄉鎮衛生院或其下設網點履行村衛生室職能;(4)一種村有兩個以上村衛生室的,按照該鄉村醫生功能進行定位:一是功能相似的,可合并為一種村衛生室,二是調整到尚未設置村衛生室的行政村,三是分類設置一所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如下簡稱村衛生室)和一般村衛生室。第七條按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規定分類設置村衛生室,衛生部門在審批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時,要根據村衛生室的執業內容,分類設置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如下簡稱衛生室)和一般村衛生室,對于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疾病的初級診治的村衛生室,納入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對于只開展一般疾病的初級診治的一般村衛生室,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一般村衛生室不得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超范圍執業活動。否則,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八條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衛生局要合理規劃并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將村衛生室建設納入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規劃。(1)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承接,或者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行,經市衛生局同意后設置。其法人代表由舉行者或舉行單位法人代表擔任。(2)村衛生室選址應考慮交通便利、以便村民就醫等原因,原則上與村委會、學校或公益性機構聯合建設。(3)要按合格村衛生室建設原則搞好配套建設。規定業務用房面積一般在40—60平方米,專房專用,診斷室、治療室和藥房分設,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置觀測室,設觀測床1—2張,基本設備齊全,對于上級配送的村衛生室基本設備歸衛生院集體所有。(4)鼓勵單位及個人,采用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第九條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衛生部門要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管理范圍,充足運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物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使用有關電子軟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第三章鄉村醫生權利及職責義務第十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1、進行一般醫學處置,開展一般疾病的初級診治,出具對應的醫學證明;2、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與專業學術團體活動;3、參與業務培訓和醫學教育;4、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權;5、獲取酬勞;6、對當地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提議。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如下職責及義務:1、遵遵法律、法規、規章和診斷護理技術規范、常規;2、加強自身醫德醫風建設,樹立愛崗敬業精神,保證工作時間,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3、改善、提高服務態度,關懷、愛惜、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4、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使之與工作開展需要相適應;5、嚴格執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多種規定;6、運用多種形式,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開展健康教育活動。7、向轄區內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初級診治。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原則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貫徹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匯報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合適藥物、合適技術和中醫藥措施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過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上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記錄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第四章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第十二條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受市衛生局委托行使指導、管理和監督權,建立鄉村兩級衛生服務資源共用、風險共擔、功能互補、利益共享的管理體制。其基本內容是:對鄉村醫生實行聘任制、工作補助制;對村衛生室實行機構設置統一、人員統一、業務統一、財務統一、藥物器械統一、考核統一“六統一”,鄉鎮衛生院要實行專人負責,采用有效措施,保證管理到位。第十三條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應懸掛全省統一規范制作的“漣源市××鄉(鎮)×××村衛生室”標識牌。第十四條村衛生室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人執業資格證書、聘書以及多種統一制作的標志、牌匾、多種規章制度和收費原則等懸掛于明顯處所。第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統一制定村衛生室建設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等。(一)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要統一規章制度:村級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醫療質量管理制度、會診轉診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藥物管理制度、傳染病管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等。(二)村衛生室要按湖南省合格村衛生室原則搞好各項建設,保證其與服務功能相適應。(三)村衛生室要建立專用技術檔案室(柜)等,統一處方箋、門診登記、傳染病登記、計劃免疫、婦幼保健、地方病多種表冊登記和多種記錄報表,并按規定做好保管、儲存和上報工作。(四)村衛生室要嚴格執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處方管理措施》、《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消毒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實行全天候應診制度和逐層轉診制度,做到看病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憑據、收支有賬證、工作有制度、崗位有職責、疫情有匯報、業務有考核。重要工作制度、崗位職責、公共衛生數據、圖表、服務價格公告等上墻,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公共衛生各項管理職能。(五)鄉鎮衛生院要統一制作村衛生室印章、牌匾和工作人員標牌、隔離衣、帽等。第十六條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使用的藥物、器械、衛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由市統一集中招標采購,村衛生室藥物器械、衛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配送供應;嚴禁村衛生室私自購進藥物、器械、衛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嚴禁鄉鎮衛生院向村衛生室加價配送藥物、器械、衛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第十七條鄉鎮衛生院受市衛生局的委托,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指導、業務管理和工作考核。(一)檢查督促村衛生室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減少醫療糾紛;(二)督促村衛生室嚴格執行國家藥物價格規定和各項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原則,實行全市村衛生室統一價格,收費原則一律上墻公布;村衛生室按照上級規定的品種儲備藥物,憑處方使用,嚴禁使用毒麻藥物;(三)按照培訓計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例會研究和安排工作,對村級衛生室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四)對村衛生室工作定期進行考核,并通報考核成果和上報,每季度至少一次。第十八條鄉鎮衛生院負責對村衛生室的財務監管。村衛生室建立收入、支出帳、藥物及衛生材料帳、固定資產帳等,實行統一管理,規范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第十九條對在鄉村醫生合法執業過程中,發生的多種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處理機制,保證鄉村醫生的合法行為和權益不受損害。第五章人員進入及管理第二十條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一村一室一員”的規定配置,原則上按服務人口每千人配置一名鄉村醫生,對服務人口超過兩千人,且服務半徑超過2.5公里的村衛生室,可增配至兩名鄉村醫生,要盡量保證村村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實行聘任制,并對不一樣對象、不一樣狀況按一定程序進行聘任,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原則上不再聘任。(一)現任職鄉村醫生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鄉鎮衛生院根據村衛生室工作需要,通過對其德能勤績綜合評估后再予以聘任,經市衛生局審查同意并立案后,由鄉鎮衛生院發放聘書,與其簽訂聘任協議,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二)新錄取鄉村醫生實行資格準入制度。新進入鄉村醫生隊伍的人員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由鄉鎮衛生院根據轄區內鄉村醫生崗位需求,制定選聘計劃,按照申請報名、資格審核、統一考試、公告、擇優選聘的程序,經市衛生局審查同意并立案后,擇優錄取。然后,由鄉鎮衛生院按聘任制簽具聘任協議、發放聘書后進行管理,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三)村衛生室沒有鄉村醫生的,可從一村多室的鄉村醫生中統一調配,或安排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分流的醫療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資質)擔任;或由相鄰的村衛生室鄉村醫生執業,聘任程序按前第二十一條(一)項,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四)對確實沒有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樂意進入的村衛室,可從醫學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生中,按前第二十一條(二)項之規定程序,經同意擇優錄取后,由鄉鎮衛生院按簽約制進行管理,簽訂協議后(不予發放聘書)按協議開展服務,簽約期限為一年。嚴禁非衛技人員進入鄉村醫生隊伍。第二十二條為保證居民的合法權益(包括隱私)得到保護,保證鄉村醫生工作持續性,鄉鎮(中心)衛生院要采用嚴格有效的管理制度,對以協議制或簽約制進入村衛生室工作的新進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向所在鄉鎮衛生院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保證金要專款專存專用,鄉鎮衛生院不得挪作它用。該從業人員一經退出,必須將保證金如數退回。第二十三條對鄉村醫生工作實行全面考核制。由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制定包括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基本藥物制度、器械使用等內容的綜合考核方案,在市衛生局的統一組織下,由各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第二十四條對考核不合格、逾期(30日內)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經市衛生局復核后,認定確不合格的,取消其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和聘書。第二十五條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加強鄉村醫生素質培訓和后備力量建設。(一)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采用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鎮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市內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和學歷教育,市內各醫療衛生機構要按市衛生局的安排,無條件免費接受培訓任務,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合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執業鄉村醫生必須無條件接受培訓,到達培訓規定,以提高自身的業務知識和技能水平。培訓狀況列入鄉村醫生工作考核內容。衛生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考試考核,對不合格的,要責令重新培訓,直至合格,經再次考試考核仍不合格的,停止其執業資格,并暫扣或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本市鄉村醫生執業狀況,著眼長遠,編制好一定期期內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搞好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三)鼓勵鄉村醫生參與醫學學歷再教育和全省(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貫徹獎勵措施,支持鄉村醫生參與醫學學歷再教育和全省(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第六章人員執業經濟待遇第二十六條根據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由政府通過多渠道予以賠償。(在一般村衛生室執業的注冊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醫師不享有此待遇)1、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要通過政府購置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按照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將規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安排到村衛生室,由市財政、衛生部門根據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數量、質量以及職責分派權重,確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分派的比重和金額,原則上按照政府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原則的20%—30%安排村衛生室補助經費,并按照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措施,通過衛生、財政部門制定考核方案、實行績效考核后及時撥付給村衛生室,用于對鄉村醫生的補助,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由市衛生局負責)。2、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重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村衛生室一般診斷費統一核定為每門診人次5元(注射、換藥、理療、推拿等按規定療程只收取一次),參合農民自負1元,其他4元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在新農合基金中總額控制并全額支付(由市合管局負責)。3、在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后由省級財政專題補助外,市財政部門要安排合適資金予以配套補助,同步要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尤其是執業(助理)醫師要提高補助水平。詳細補助原則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財政部門確定(由市財政局負責)。4、獎勵性補助:對在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后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考核中,考核成績合格的,予以該鄉村醫生每人每年1200元的獎勵性補助(由市財政局負責)。第二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通過《醫療機構許可證》上核準的科目開展合法的診斷活動,獲取合法收入,鼓勵鄉村醫生通過使用中草藥,開展針灸、推拿、理療、康復服務等中醫中藥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第七章人員退出及保障第二十八條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在村衛生室(不含一般村衛生室)工作年限30年以上自愿退出或者年滿60周歲而退出鄉村醫生隊伍的注冊鄉村醫生及執業(助理)醫師,參照當時當地村干部退出賠償原則,按工作年限由市衛生部門予以一次性賠償。第二十九條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停止了在村衛生室執業資格并注銷執業注冊,不予任何賠償。第三十條合理處理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問題,市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探索,在有助于鄉村醫生的狀況下,可參照企(事)業單位協議工、長期臨時工養老保險管理措施,結合目前實際,制定本市鄉村醫生養老保險管理措施或者在暫不變化鄉村醫生農民身份前提下,優先處理其加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支持、配合開展好此項工作。第三十一條建立鄉村醫生互助基金會。經費來源:(1)財政處理一點;(2)在通過績效考核扣減的節余公共衛生經費提取一點;(3)鄉村醫生自籌一點。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詳細管理措施,做到互助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救濟:(1)年滿60周歲以上且子女無合法職業的;(2)享有農村低保待遇的;(3)發生重大疾病導致不能正常生活工作的;(4)家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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