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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適用于建筑施工行業)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或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在山東省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均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址內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址內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址內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保險人為搶救受傷和被困人員或者避免人員傷亡,在緊急搶險救援、事故善后處理和事故鑒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救援人員勞務費用;(二)救援物資、器材、設備、工具的購置、租賃、使用費用;(三)事故發生后10天(含)以內的與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的從業人員及第三者的疏散費用;(四)清理現場費用;(五)事故鑒定費用。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因存在安全隱患被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建筑施工發生事故的,其中,局部未停工的不受此限;(二)被保險人從事與保險單載明的經營范圍不符的活動,被保險人未獲得行政機關備案或批復的相應施工資質、施工手續,被保險人聘用不具備相應作業資質的施工人員,被保險人或其施工人員違反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要求,或者被保險人非法經營的。第八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風暴潮、冰雹、臺風、颶風、海嘯、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但因被保險人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除外;(六)從業人員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或自殺、自傷、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藥品影響,造成自身人身傷亡;(七)職業病。第九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二)間接損失;(三)精神損害賠償,但有法院判決的不在此限;(四)本保險單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照本保險單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責任限額和免賠額(率)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從業人員責任限額、每次事故從業人員每人傷亡責任限額、每次事故從業人員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第三者每人傷亡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第三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及每次事故綜合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綜合費用責任限額不得高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各項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十一條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為2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財產損失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5%,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二條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以先發生者為準,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備案之時終止。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且最長不超過三年。若至本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截止后被保險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險將自動延期承保,最長可達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險費,但被保險人須提前30天通知保險人。如果180天后還需要繼續延期,雙方將另外協商需加收保險費的額度,最高不得高于1年期保費額度。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第十六條保險人應為被保險人開展至少一次的風險查勘、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服務,協助被保險人進一步做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以及安全生產科技推廣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求的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第二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或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或得知可能產生損害賠償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者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索賠申請書;(二)從業人員索賠需提供:被保險人的人事(或工資發放)證明;(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的相關材料;(四)死亡索賠需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索賠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五)傷殘索賠需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有傷殘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六)醫療費用索賠需要提供:二級(含)以上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結算明細表;已經從工傷保險或者其他途徑獲得醫療費用的部分賠償的,提供上述單據的復印件及體現賠償金額的相關賠付證明或分割單原件;(七)被保險人緊急搶險救援費用、事故善后處理費用、事故鑒定費用的支付憑證;(八)有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或和解協議以及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請求賠償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證明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人的賠償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支付賠款:(一)被保險人已經支付賠款給從業人員或第三方的,保險人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從業人員或第三方可以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的賠付標準將賠款支付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對傷亡人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死亡: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賠償;(二)傷殘:對從業人員和第三者,分別依據保險人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以《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GB/T16180-2014)、《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發布)為標準確定的傷殘程度證明,按本合同《傷殘賠償比例表》對應的傷殘賠償比例乘以保險單約定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賠償;(三)被保險人不得就傷亡人員因同一保險事故同時申請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四)醫療費用:對其從業人員或第三者承擔的診療項目、藥品使用費用,保險人對于從業人員和第三者分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標準,扣除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后,在本合同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據實賠償。工傷保險已經賠付的醫療費用本保險不再賠付。除緊急搶救外,受傷的從業人員及第三者均應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或保險人指定的醫院就診。(五)第三者財產損失: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賠償。第二十八條對于每次事故發生的搶險救援費用、事故善后處理費用、事故鑒定費用以及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金額(包含雖由政府支出但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支出),在每次事故綜合費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造成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列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其中,對從業人員傷亡及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每次事故從業人員責任限額,對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第三十條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從業人員或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十三條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現行有效法律的規定。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五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本保險除被保險人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不得退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向保險人退還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與保險單相關資料的原件并按照保險費的5%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符合退保條件,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憑退保申請書、保單正本,向保險人申請退保。除另有約定外,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人接受退保申請后,應及時向當地縣級及以上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報備。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所涉及的下列術語,其含義為:【從業人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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