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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發票管理措施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范發票的領用、保管、繳銷制度,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措施實行細則》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措施。第二條本措施所稱發票專指一般發票及機打發票,是單位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三條凡波及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的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單位使用的所有發票,均由計劃財務部根據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購置和管理,并負責發票的保管和監督。第五條計劃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印購、領繳、保管等工作。發票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第六條財務部負責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需要發票的部門,應事先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能領取發票。領取時應及時登記發票領用人、領用日期、領用數量、起訖號碼及償還日期等項目。第七條計劃財務部在購置發票時,應查驗印制與否規范,數量與否相符,整箱發票規定封條完整,且加蓋封口印章。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寄存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和私自銷毀。對未使用發票指定專人保管,下班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員離崗時,應放入保險柜保管。對發票專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條發票領用部門向計劃財務部領用發票時,應當場查驗無誤后,簽字確認,辦理交接手續,如發既有誤,應及時匯報。第十條發票使用部門對已開出票據,發票聯、記賬聯移交財務送單員及送單員移交客戶時,必須辦理簽罷手續。發票存根聯按規定次序整頓好及有關作業委托單裝訂存檔,并及時與計劃財務部發票管理人員辦理核銷手續,財務部檢查收回數量和領用數量與否相符,發現缺本少頁,按稅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罰款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計劃財務部對發票記賬聯及加蓋作廢標識的發票聯應及時匯總整頓作為會計檔案歸檔。同步按規定定期向稅務主管機關匯報發票使用狀況。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留5年,保留期滿,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銷毀時,必須造冊登記。第十一條發票使用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發售、代開、虛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同意,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實際時間,次序、逐欄、所有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開具發票時,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晰,書寫規范。規定日期、項目必須寫準,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發票的空白處劃斜線封閉,注明開票人姓名。開錯的發票不得撕毀,應在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保留在原本發票上。第十四條作廢發票的條件、規定及程序發票作廢必須見到聯次齊全的原票或無法及時獲得退票的有關證明及作廢原因闡明(可直接寫在作廢發票上),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注明新開發票號。①發票已開具,但還在營業室,可以直接作廢;②若發票已到財務,必須與財務送單員聯絡,見到原票后可作廢;③若發票已送到客戶單位,發票退回營業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廢;對于無法及時獲得退票的必須獲得有關證明,可以先作廢,待獲得發票后合并存檔。第十五條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規定及程序原則上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只有因發票開具錯誤需作廢的此前月份發票及因費收減免、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在獲得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①有對應發票的,根據規定只有3個月之內的發票才可以紅沖。附件為原票復印件、詳細原因闡明及審批手續。②無對應發票的,原則上不可以開具,特殊狀況附詳細原因闡明及審批手續。③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需提供協議、審批表(包括如下信息:約定業務量、實際業務量,已開票金額,新舊費率,差額及需開票金額等)。第十六條所有部門和個人在購置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獲得發票。在獲得發票時,不得規定變更品名、數量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

如下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填寫付款單位的發票;無開票日期的發票;品名填寫籠統(不附明細清單的)或以貨號替代品名的發票;單位、數量、金額不相符或大小寫金額不相符的發票;字跡不清晰或涂改、偽造的發票;無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第十七條《港建費征收專用收據》及本單位使用的其他收據,如無特殊規定的,參照措施執行。第十八條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國家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措施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實行有效的內部控制,防備潛在風險,制定本措施。第一條本措施合用我司本部、下屬分企業及子企業。第二條企業財務印章管理原則:分開寄存保管、監督審批使用、臺賬登記備查。第三條企業財務印章包括:財務部行政章、財務專用章和財務用企業法人或其授權代表人印章(簡稱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發票專用章、協議專用章、財務負責人印章、財務人員個人印章。第四條財務印鑒的啟用、更換、作廢需經企業總經理同意,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及部門后方可進行。刻制財務印章,須由財務部提出刻制申請,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同意后,由專人辦理刻印事宜;刻印完畢后,辦理印章交接手續。所有財務印章的印模,須在企業立案。因啟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舊印章,必須及時回收封存保管,回收印章時當事人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其保留期限為,期滿后按企業規定辦理銷毀。第六條財務印章由財務部門指定人員負責保管,預留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保管人員收到印章后,必須進行登記,填寫好《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見附近一)。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發票專用章、財務部行政公章和其他財務印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授權的財務會計人員保管。第七條財務印章必須保留在安全地方,并且常常檢查,非保管人員不得使用,非經主管財務的領導及總經理同意,不得攜章外出。銀行印鑒原則上不得帶出,確有必要時在財務印鑒審批單上尤其注明,經企業總經理、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后由兩位以上財務人員共同攜帶辦理有關業務。第八條嚴禁非財務事項加蓋財務印章,嚴禁財務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項)使用財務印章的,必須辦理《財務印章借用審批、償還單》(見附表二),經財務經理和企業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第九條建立《財務印章使用登記簿》(見附表三),對每一筆特殊事項加蓋印章應當進行登記,注明使用對象、使用事項、經手人、金額及其他事項。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的使用范圍:1、財務部門行政章用于企業內部行文及以財務部門名義形成的多種內部告知、函件、匯報、備忘錄等文字資料的用印,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用印。2、財務專用章為企業辦理會計業務的專用印章,是企業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之一,其使用范圍為:(1)直接用于銀行資金收付及調撥的用印;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電匯憑證、信匯憑證、匯票委托書、空白憑證領用單、結算業務收費憑證等票據;(2)稅收繳款書及其他收付款業務票據如委托收款等;(3)支票、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等;(4)經濟業務往來單位的帳戶余額簽認用印,企業內部單位帳款轉帳單的用印;(5)其他與財務會計業務有關的用印。3、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為企業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之一,用于支票的簽發以及企業資金支付及調撥,未經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4、協議專用章為企業簽訂協議步使用的重要專門印章,協議專用章僅限用于有關協議的簽訂,未經書面核準,不得在其他文獻上使用。業務經辦人代表企業與協議對方簽訂協議的,需填寫“財務印章用印審批單”(有已審批的協議會簽表除外),經協議授權簽字人審查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范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并對用印狀況進行登記,不應為如下協議提供協議專用章:

A.未經編號的協議。

B.缺乏審核及報簽文獻的協議。

C.屬于代簽但缺乏授權委托書的協議。協議專用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協議專用章到異地使用的,必須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同意,并辦理借用手續,協議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收回協議專用章。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將協議專用章交給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指定臨時保管人員,并做好交接記錄。協議專用章寄存在配鎖的辦公抽屜里,節假日放在安全處。協議專用章散失、損毀、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匯報領導予以處理,同步,登報掛失作廢。5、財務人員個人印章為財務人員在企業賦予的財務工作權限內使用的印章。其使用范圍為會計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稅務報表、往來業務轉帳單、費用分割單、發票、會計檔案等的用印。6、其他多種材料的用印,以及企業職工因私需加蓋企業財務印章的多種材料的用印,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根據詳細狀況酌情決定。特殊狀況下需請企業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7、財務部門公布公文用印、對外報送的多種財務會計報表用印、稅務申報繳納用印,原則上應按照規定一律使用專用企業印章,不得使用企業預留財務印章(財務人員個人印章除外)。8、嚴禁在空白憑證、空白表格、空白紙張上使用財務印鑒。第十二條監印人應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財務專用章如有遺失,財務部經理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立即在影響較大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啟事,同步向開戶銀行、稅務局等其他有關單位發函申明,并在24小時內辦理更換印鑒的手續。第十三條財務人員在工作權限內進行平常財務工作時使用財務人員個人印章無需登記用印登記簿。第十四條未經授權,嚴禁使用他人個人印章。第十五條財務人員個人印章的監印人在離崗、脫崗、調離時,需將財務人員個人印章交回財務部門。交回的個人印章保留期限為5年,期滿后按企業規定辦理銷毀。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行政章、發票專用章、協議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的監印人離崗或脫崗時,需按財務工作移交管理措施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移交過程中由企業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財務負責人同步監交。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定者,給企業導致的經濟損失、債務糾紛及其他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第十八條本措施由企業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并督促執行。第十九條本措施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一: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序號印章名稱保管負責人接管日期轉交日期接手保管人監交人

附件二:財務印章借用審批、償還單財務印章借用審批、償還單借用部門財務印章類型經辦事項日期借用期限經辦人部門主管審批財務分管副總審批總經理審批備注:領導審批時,需簽訂同意否并簽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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