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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城鄉規劃法概述1城鄉規劃制定2城鄉規劃實施33歷史文化名城(鎮、莊)保護與文物保護4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管理5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6
2.1城鄉規劃法概述2.1.1城鄉規劃法立法背景《城鄉規劃法》是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關于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新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城鄉建設規劃進入一個新的時期。新中國成立以來,到目前為止,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經歷了六個階段:上世紀50年代,學習前蘇聯的經驗,頒布《城市規劃編制辦法》。1978年全國城市工作會議,中央發布《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1984年國務院頒發《城市規劃條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城市規劃法》并正式頒發,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正式施行。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原來的《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二元規劃體制下,在城市表現為濫拆亂建和盲目擴大;在農村則表現為急功近利、盲目招商亂占耕地。城鄉二元分治,城市和鄉村分別對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分別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還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區無法進行有效的規劃管治,這一點在城鄉結合部地區和各類開發區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城鄉規劃法》的頒布與實施,有利于保障城鄉一體化發展。由“城市規劃”到“城鄉規劃”,一字之差,調整的對象即從城市走向城鄉,從而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卻相隔18年頒發。它既是對之前18年來規劃的總結,也表明我們的認識產生了深刻的變化,出現了大的飛躍。
2.1.2城鄉規劃法的主要內容《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重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方面:1.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城鄉規劃法》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明確提出制定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別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是城鄉規劃中社會公共利益基本構成的體現。《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確定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保護和對總體規劃中強制性內容的規定,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基本載體的保護。它還明確提出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將公共財政首先投入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中去。《城鄉規劃法》強調“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以及對規劃實施的有關規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服務職能,從制度上明確了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對城鄉建設的指導作用。2.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城鄉規劃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就從法律上明確,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發展藍圖。同時,法律適用范圍擴大,強調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確立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三規(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合一”是規劃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3.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城鄉規劃法》建立了“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一嶄新的城鄉規劃體系以及“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區規劃,并將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納入城鄉規劃體系,將有關專項規劃納入總體規劃。體現了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的規劃編制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突出近期建設規劃的地位;強調規劃編制責任。
4.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對城鄉規劃評估,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詳細規劃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規定削減了規劃實施過程中修改的隨意性,防止“一任領導一個規劃”的現象,是規劃決策客觀、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5.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需要作相應調整。《城鄉規劃法》保留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工作制度,結合投資體制改革,明確了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情形和環節。同時,在充分考慮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的種類和管理程序作了區分,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范行政權力的原則,完善了有關許可的條件,簡化許可環節。此外,《城鄉規劃法》還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提出了規劃管理的要求。6.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城鄉規劃法》加強了監督檢查的內容,旨在制約規劃行政的自由裁量權。《城鄉規劃法》35條新增條款中,20條是與監督檢查有關的。新增的兩個獨立章節,其中之一就是監督檢查,其中包括了上級行政部門對下級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以及全社會的公眾監督
。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是全面的監督;人大監督的重點是規劃的實施與修改;社會監督的重點是違反規劃的行為。這些監督制約機制將對行政權力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同時,《城鄉規劃法》強調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全過程的公眾參與,將公眾參與納入規劃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規劃公開的原則規定,確立了公眾的知情權作為基本權利,明確了公眾表達意見的途徑,并對違反公眾參與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天。該法還特別強調,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城鄉規劃法》對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規定,體現了對私權的保護。明確了上級行政部門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以及全社會的公眾監督。7.強化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除了規定追究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外,還突出強調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員的責任,追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責任。其違法行為主體包括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
8.法律授權,建立完善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國務院于2008年4月22日發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該條例于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抓緊起草《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會同人事部制訂《注冊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在研究并總結《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施行的基礎上,起草《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
2.1.3《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新法與老法)的區別第一,由“城市規劃”到“城鄉規劃”,一字之差,調整的對象即從城市走向城鄉,從而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第二,從堅持的原則來看,老法是“指導建設”,而新法則是強調資源保護。新法從規劃的編制到組織實施,始終貫穿著對耕地、自然資源、文化遺產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而且對規劃區內的各類資源進行多種形式的保護。比如,關于城鄉規劃的實施,新法作出明確規定: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中,應當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區改建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和生態資源。第三,從方法上來看,老法重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新法則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這是新法與老法最大的區別。為了強化監督檢查,新法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完善了對規劃的人大監督、公眾監督、上級監督,以及各項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第四,以前違反規劃后沒有對責任主體的處罰,新法則有嚴格的責任追究,并把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身工作的約束擺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對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批準實施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老法強調規劃部門的作用,新法則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比如,新法規定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天。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還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之外,城鄉規劃經批準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六,新法完善了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機制,依法設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各類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從而有望改變相關部門“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象。第七,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規劃必須充滿彈性,才能動態地適應城市的快速變化。為此,新法同時也重視了規劃的修改,專門設立一章,明確城鄉規劃修改的條件和修改審批的程序。
2.1.4《城鄉規劃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城鄉規劃法》第4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規劃法》主要與《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有著密切的相互銜接和協調關系,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法》第22條規定:“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第23條規定:“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城鄉規劃法》第4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這兩個法律相輔相成,是實現城市規劃目標和環境保護目標的根本保證。
2.2城鄉規劃制定
2.2.1城鄉規劃的分類和內容2.2.1.1城鄉規劃分類1.城鄉規劃的分類《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2.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開發經營活動協調進行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進程中,城市規劃起重要的龍頭作用。一個科學和諧的城市規劃,解決的是城市的長期發展問題,受益的是一代人甚至是幾代人。(1)古代城市規劃從三國時開始,我國古代城市規劃就有明確的意圖,有整體綜合的觀念,有處理大尺度空間的豐富藝術手法,也有修建大型古代城市的高超技術水平,在城市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隋唐長安城的規劃是中國古代最杰出的城市規劃成就之一,公元582年由城市規劃家宇文愷制定,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城市平面為矩形,宮城居中偏北,采取嚴格的中軸線對稱布局,影響深遠。開封城原為汴河連接黃河的漕運重鎮。五代后周世宗柴榮和宋初進行大規模的改建和擴建,形成宮城居中的三套城墻的布局。這種布局方式影響了金中都、元大都、明清北京城的規制。元大都也是完全按照規劃建設起來的都城,由城市規劃家劉秉忠主持規劃,采用漢民族傳統的都城規劃原則,布局嚴整對稱,南北軸線與東西軸線相交于城市的幾何中心。明代的北京城是在元大都的基礎上建成的,清代繼續作為都城。它被完整地保留下來,成為中國古代城市規劃的杰出典范,受到舉世稱贊。皇城以紫禁城為核心,以明晰的城市中軸線為紐帶,城內有序集合皇家宮殿園囿、御用壇廟、衙署庫坊、民居四合院等設施,呈現出皇權至高無上的規劃理念和完整的功能布局。皇城在規劃理念、建筑布局、建造技術、色彩運用等方面具有很高的藝術性。
(2)規劃區《城鄉規劃法》規定: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3)市區是指非農業人口占該地區總人口的比重達到比較大的集中優勢,城市建設基本聯片,公用設施基本到達的地區。(4)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聚居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地區。(5)規劃控制區是指在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市區和近郊區外圍一定距離的控制圈和獨立地段,如水源保護區、機場及其控制區、風景名勝及歷史文化遺存等。2.2.1.2城鄉規劃內容1.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城鄉規劃法》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2.城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16條具體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的內容。具體如下:(1)對市和縣轄行政區范圍內的城鎮體系、交通系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風景旅游資源開發進行合理布置和綜合安排;(2)確定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規模,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3)確定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結構,確定市、區中心區位置;(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結構和布局,編制城市交通運輸和道路系統規劃,確定城市道路等級和干道系統、主要廣場、停車場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保、保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并進行綜合協調;(6)確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綠化系統的治理、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7)根據城市防災要求,做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8)確定需要保護的自然保護地帶、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9)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10)確定舊城改造、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控制舊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對規劃區內農村居民點、鄉鎮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蔬菜、牧場、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統籌安排,劃定保留的綠化地帶和隔離地帶;(12)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和方法的建議;(13)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3.詳細規劃的內容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前者屬控制性詳細規劃,后者為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23條進一步規定了詳細規劃應當包括的內容。(1)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內容①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②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的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③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④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⑤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⑥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2)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內容①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②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③道路系統規劃設計;④綠地系統規劃設計;⑤工程管線規劃設計;⑥豎向規劃設計;⑦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4.鄉、村莊規劃的內容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2.2.2城鄉規劃的制定2.2.2.1城市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1.城市規劃編制的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城市規劃編制的法律依據。發布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該辦法規定,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該辦法于2005年12月31日發布,2006年4月1日實施。它對城市規劃編制的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要求和城市規劃編制的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2.城市規劃編制的原則《城鄉規劃法》第4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2.2.2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城鄉規劃法》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2.2.2.3城鄉規劃的修改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的修改必須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城鄉規劃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①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②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③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④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⑤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城鄉規劃法》第48條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2.3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的實施,就是對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按照經過法律程序批準的城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鄉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使經過批準的城鄉規劃設想變為現實。城鄉規劃的實施必須遵循城鄉規劃公布制度和“一書三證”制度。
2.3.1城鄉規劃公布制度《城鄉規劃法》第8條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城鄉規劃關系著城鄉各行各業的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保證它的順利實施,必須依靠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合作。為了使全社會都能夠了解熟悉和執行城市規劃,近年來我國許多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將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予以公布。城市規劃的內容,除按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一般均可公布,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公布和公布哪些內容由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城市規劃公布制度的意義在于:(1)便于群眾了解。將批準后的城市規劃公布施行,城市中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就可以了解城市性質
、發展規模和發展方向、各項用地的布局、各項建設的具體安排等,有利于把城市整體的利益和自身局部的利益結合起來,以城市規劃作為進行建設活動的準則,并自覺維護城市規劃的權威。(2)便于群眾參與。將批準后的城市規劃公布施行,使城市各行各業各個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到,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發展目標與建設部署與自身長遠的和當前的利益都是息息相關的,從而提高參與城市規劃實施的積極性和主動性。(3)便于群眾監督。將批準后的城市規劃公布,廣大群眾就可以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舉報,以便能夠及時制止和處理各種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
2.3.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制度2.3.2.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領范圍《城鄉規劃法》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在充分考慮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的基礎上,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范行政權力的原則,簡化許可環節,對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取消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的許可,而保留了以劃撥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的選址意見書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36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而以劃撥以外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要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3.2.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概念和作用選址意見書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在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建設項目選在哪個城市,或選在城市中哪個方位及范圍的書面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應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將選址的規劃管理固定下來,使設計任務書的編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2.3.2.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管理程序(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邀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參加,就項目選在哪個城市,選在城市哪個位置進行調查研究和協商。(2)建設單位在上報設計任務書前,應當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項目的定點,協商一致后,由規劃部門出具關于項目選在城市哪個位置的書面意見。(3)建設單位在報批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將選址意見書隨設計任務書一并報批。審批部門應當尊重選址意見書關于項目定點的確定,沒有附具選址意見書的設計任務書,審批部門不能擅自批準。2.3.2.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指建設項目的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依據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選址依據是: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是否協調;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是否銜接與協調;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是否銜接與協調;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是否協調等2.3.2.5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管理依據建設部、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國家審批的大中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報國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2.3.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2.3.3.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概念及申領原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用地需要,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和范圍的法定憑證。《城鄉規劃法》第37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38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39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目的在于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出讓、劃撥建設用地過程中,若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須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商議并取得一致意見,保證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3.3.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作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它的作用在于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從而明確兩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保證法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的科學、合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維護建設用地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證據。建設用地單位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說明該單位建設用地是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是合法的,不是違法違章使用城市土地。同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是解決建設用地單位之間侵權糾紛時的法律證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維護建設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有效地制止違章占地和違章建設,保證城市規劃實施,使城市用地建設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具有重要的法制作用。
2.3.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2.3.4.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概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于確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城鄉規劃法》第40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作用,一是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作為建設活動進行過程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建設內容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其作為處罰違法建設活動的法律依據;三是作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城市建設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內容。
2.3.4.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內容對城鄉各項建設工程實施嚴格統一的規劃管理,是保證城鄉規劃順利實施的主要制度之一。它的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2)對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位置、標高、高度、造型、朝向、間距、建筑率、容積率、色彩、風格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3)對道路的走向、等級、標高、寬度、交叉口設計、橫斷面設計及道路的附屬設施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4)對各類管線(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等)的性質、走向、斷面、架設高度、埋置深度、相互間的水平距離、垂直距離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2.3.4.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程序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的法定程序是:(1)領證申請。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法律規定的有關文件,包括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2)初步審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對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布局等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布局和發展要求進行審查;對于建設工程涉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如交通、環保、防疫、消防、人防、文物保護等)業務的,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進行綜合協調;在現有居住區內插建房屋,還應特別注意其四鄰的正當權益。
(3)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規劃設計要點通知書,作為編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依據。對建設工程申請進行審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工程所在地區詳細規劃的要求,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點,作為進行工程設計的重要依據。(4)審定初步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設計要點通知書,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不少于2個)有關圖紙、文件報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各個方案的總平面圖布置、交通組織情況、工廠周圍環境關系和個體設計體量、層次、造型進行審查比較,確定方案設計后,核發方案設計通知書,并提出規劃修改意見。(5)審查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設計方案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后,將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個體設計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基礎圖等施工圖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批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3.4.4建設工程規劃批準后的管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批后的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有:(1)驗線。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施工。(2)現場檢查。城市規劃管理人員進入有關單位或現場,了解建設工程的位置、施工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3)竣工驗收。規劃部門參加竣工驗收,是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最后確認,竣工驗收資料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報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2.3.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4歷史文化名城(鎮、莊)保護與文物保護
2.4.1歷史文化名城(鎮、莊)的概念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名鎮、名莊是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或科學價值的歷史文物、古建筑及傳統文化風貌的城鎮、村莊。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鎮、莊)及其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非常寶貴的文化遺產,她凝結了我們中國人的智慧,反映了中國人的一種精神。例如北京建城已有3000多年的歷史,北京建都已有8個世紀,800年前,元代忽必烈在北京興建宮殿,修筑城池,開鑿運河,正式建都,號稱大都,明代時改為北京;蘇州是座綿延了2500余年、深蘊吳文化的水鄉古城,春秋時期(公元前514年),吳王闔閭建都于此,筑闔閭城,其規模位置迄今基本未變,為世界罕見。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一定地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這些歷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迄今,我國共批準101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還有一批歷史文化名鎮、名莊被列入國家保護的范圍。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選作都城;有的因擁有珍貴的文物遺跡而享有盛名;有的則因出產精美的工藝品而著稱于世。它們的留存,為今天的人們回顧中國歷史打開了一個窗口。
2.4.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2.4.2.1歷史文化名城(鎮、莊)保護存在的問題隨著近年來城鄉建設的興起和房地產開發的熱潮,歷史文化名城和名城傳統街區(鎮、莊)的破壞日趨嚴重。近20年來,不少城市采用類似的技術,追求大規模的建筑群、大體量的建筑物,導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而這種單一面貌的文化正在吞噬以歷史城鎮、街區、古老建筑為標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特色;有的城市為了追求提高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升值,不惜在歷史文化遺產密集的區域進行開發;還有的為了滿足現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機動交通的需要,改變歷史城市的格局和風貌,甚至直接拆除或遷移文物古跡;有人用現代城市規劃的目光衡量歷史街區和文物古跡,試圖實施改造,導致改變文物建筑的周邊環境,使之成為孤立的陳列;許多地方在歷史文化遺產豐富的區域進行建設時,不按程序要求先期進行必要的考古發掘,取得科學資料,導致永久性的損失。這些現象的泛而濫之,已經造成嚴重的后果,許多歷史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城(鎮、莊)的古老空間特色和文化環境遭到破壞,有的已不復存在。
2.4.2.2歷史文化名城(鎮、莊)保護的內容歷史文化名城(鎮、莊)保護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歷史街區,國外叫歷史地段或歷史性街區。這些地方,整體上可以反映一座城市在某一個歷史時期的風貌。也許它的每一棟房子不一定是古跡,但它們加在一起,就反映出傳統的風貌,反映了歷史的特點,所以它的價值就產生了。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特別要保護這些反映歷史特點的街區,如北京過去的胡同、四合院,北京的風俗街。再如景德鎮市瑤里古鎮和上海市郊的周莊等均為我國著名的名鎮、名莊。二是保護和延續古城的風貌特色。古城的格局,有的是保護,有的不單單是保護,還要延續。比如說北京的中軸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格局。北京的方正格局,它既不是文物又不是街區,但北京中軸線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得到保護和延續;還有蘇州,它的城址據說2500年來就沒變。現在蘇州的街道、河流位置跟900年前宋朝的平江圖一模一樣。所以對蘇州人來講,不單單保護文物,整個街道的格局也要保護。應該保護蘇州那些建筑的特點,這就是城市的風貌。這個風貌特色完全給予保護還不夠,還要在新的城市建設方面體現原有的特色,也就是要延續原來的風貌,這樣就使一個城市成為既具有現代化功能又具有傳統風貌特色的古城。三是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歷史文化傳統的保護不單單是保護這些硬件,也還包括了歷史文化的種種軟件。一些文物的特點、一些名人、一些重要的精神內涵,包括民俗精華、戲劇、音樂、醫學,這些不僅要繼承還要發揚。2.4.2.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措施1.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規現行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規范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一些歷史文化名城(鎮、莊)由于城市建設中房地產開發和所謂的舊城改造等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今后在經濟發展和房地產開發中,可能現有的一些歷史文化名城也保不住。國家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等對歷史文物都會有一個最低程度的保護,但是,畢竟歷史文化名城還有更多其他的內容,有其自己的特點,要根據這些特點來專門立法。另外,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到現在20多年了,這20多年來,我國的形勢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所以有一些事情是當時沒有能夠想到的,比方說,文物保護法里面關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它只是提了一下,沒有專章,也沒有細致、詳細的規定。因此今后應該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不但要有法可依,而且要依據更加充分,不能解釋模糊。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應該專門立一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法。
2.核定文物保護單位,明確文物保護的等級新中國成立后,國務院先后六次公布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各省市也分批公布了省市等地方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使一大批文物古跡得到有效的保護。3.歷史文化名城(鎮、莊)保護規劃規劃具有法律約束力,通過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用規劃管理的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體現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地位。2008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該條例第三章專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現在許多歷史文化名城都編制了適合本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如北京市2002年公布《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山西1980年編制了《平遙縣城總體規劃》,這個規劃是全國最早進行的古城保護規劃,也最先明確提出全面保護古城、開辟新區、新舊完全分開的方針,也最早提出歷史文化名城這個概念,開創了我國古城保護的先河。平遙古城成為在歷史風貌、文物古跡及歷史建筑保存方面最為完好的古城。現在作為歷史古城列入《世界遺產錄》。
2.5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管理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國務院2006年9月發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是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管理的法律依據。該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管理與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
2.5.1風景名勝區的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關于切實保護、合理開發和科學管理風景名勝資源的綜合布置,經過批準的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依據。
2.5.1.1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原則1.保護優先原則風景名勝區是自然和歷史留給我們的寶貴而不可再生的遺產,風景名勝區的價值首先是其“存在價值”,只有在確保風景名勝資源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壞的基礎上,才能實現風景名勝區的多種功能。因此,保護優先是風景名勝區工作的基本出發點。2.綜合協調原則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基本目標是在資源充分有效保護前提下的合理利用。雖然保護是風景名勝區工作的核心,但是并不意味著要將保護與利用割裂開來。我國風景名勝區的特殊性之一就是風景區內包含有許多社會經濟問題,是一個復雜的“自然與社會復合生態系統”。所以只有將各種發展需求統籌考慮,依據資源的重要性、敏感性和適宜性,綜合安排,協調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保護與利用的矛盾,達到資源永續利用的目的。3.突出自然原則充分發揮風景資源的自然特征和文化內涵,維護景觀的地方特色,強調回歸自然,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業化傾向。
4.環境承載力原則承載力原則意味著任何資源的使用都是有極限的,風景名勝資源的利用也不例外。當使用強度超過某一臨界值時,資源環境將失去其持續利用的可能。風景名勝區開發利用必須要在其允許的環境承載力(或稱環境容量)之內,這是風景名勝區可持續發展的關鍵。5.分區管理原則根據風景資源價值與分布,劃分功能分區,嚴格實行“山上游,山下住”、“區內游,區外住”、“區內景,區外商”、“區內名,區外利”的管理原則,在保證風景資源不被破壞的前提下,促進地方經濟發展。6.統一規劃、分期發展原則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些遭到破壞的風景名勝區還需要有一個很長的自然恢復階段。所以對待風景名勝區規劃要站在歷史發展的高度,高起點、高標準、嚴要求,妥善處理近期利益與遠景目標的矛盾,從最終目的出發,統一規劃,分步實施,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2.5.1.2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內容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依據《城鄉規劃法》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部分。1.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分為規劃綱要和總體規劃兩個階段。風景名勝區規劃綱要的任務是研究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問題,結合當地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根據風景區的自然、歷史、現狀情況,確定發展戰略布置;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任務是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綱要,綜合研究和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性質、范圍、規模、容量、功能結構、風景資源保護措施,優化風景名勝區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項基礎設施,引導風景名勝區健康、持續發展。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風景資源評價;②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③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④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⑤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⑥有關專項規劃。2.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規定風景各區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在風景名勝區內,應根據景區開發的需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景區建設和管理的依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主要內容有:①詳細確定景區內各類用地的范圍界線,明確用地性質和發展方向,提出保護和控制管理要求,以及開發利用強度指標等,制定土地使用和資源保護管理規定細則。②對景區內的人工建設項目,包括景點建筑、服務建筑、管理建筑等,明確位置、體量、色彩、風格。③確定各級道路的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④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風景名勝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是針對明確的建設項目而言,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道路系統規劃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2.5.2風景名勝區保護風景名勝區是全人類的瑰寶。對其研究、鑒定、保護、保存,并傳之世世代代,永續利用,由此獲得的文明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不可估量。到2000年底,我國已建立風景區600多個,總面積超過國土面積的1%,截至2005年1月已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及雙遺產目錄的風景名勝區已有30余處,這是中華民族的驕傲。保護好這筆全人類的遺產,是國民的光榮職責,政府的莊嚴承諾。2.5.2.1風景名勝區保護存在的問題風景名勝遺產保護中最主要的矛盾是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其最大的威脅來自嚴重的商業性傾向:將風景名勝視作獲取利潤的市場,為謀取高額回報而亂搞各種各樣的建設項目,破壞生態,破壞環境,直接危及資源的存在。從全國的情況來看,風景名勝區存在的不適當的、破壞性的開發模式,主要有以下情況:(1)在景區內大量增設現代人文景觀、假古董。例如杭州靈隱寺前面有一座飛來峰,飛來峰上有幾百尊唐代、南宋時期的石刻佛像雕塑,栩栩如生,都是國寶級的。飛來峰是因傳說該山是從印度飛來的而得名。1993年,景區在少數專家的建議下,把全國的石刻藝術都集中在這里,新辟了一個“中華石窟藝術集萃園”,把我國著名的石窟藝術經典造像(如樂山大佛、龍門石窟等)都微縮于此,結果搞了40多處水泥建筑。游客來了以后,覺得這些東西就是十足的假貨,進而懷疑飛來峰上的雕塑也是假的。后來杭州市政府尊重民意,把這些耗資幾千萬元建設起來的所謂“中華石窟藝術集萃園”全拆掉,恢復了原來的真寶貝的風采。(2)景區大興土木,搞城市化、商業化、園林化,危及自然遺產的真實性。盲目開發景區有三種力量:一是把房地產項目搞到景區來,名曰回歸自然,結果是少數人回歸了,而大多數人的利益被侵占了。二是在最靠近核心景區的地方,修建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三是景區當地的居民和鄉鎮干部,急急忙忙要將景區舊貌換新顏。這類錯誤的做法主要體現在把城市里的花園、廣場都修到景區里來,把景區搞成了一般的城鎮。(3)旅游設施過多過濫,破壞了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例如泰山中天門到南天門之間的索道建設,這條快到報廢年限的索道又頂著各方面的批評和反對聲浪進行了擴容和更新。月觀峰下1萬多平方米的坍塌面還沒有愈合,又開山炸石破壞了5000多平方米的山景,更多更高的鋼鐵支架又豎立起來,造成對泰山景觀更大的破壞。而且,該索道位于泰山世界遺產保護的核心區域,位于從中天門眺望南天門重要景觀的視線之內,凌空的繩索、高聳的支架、穿梭的吊箱,一步登天的氣勢,破壞了風景區內神圣的登山氣氛。(4)開山采石,截流發電,將景區變成能源和原材料基地,造成毀滅性的破壞。如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李冰父子2200年前修建的,它充分尊重自然,引水入川,被稱為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所以,聯合國專家一致通過其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而當時我國的愿望是將都江堰與青城山連在一起申報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但聯合國專家認為,都江堰上游要修一座水庫,這座水庫雖然在2千米以外,但是對都江堰的地質地貌、自然景觀的影響不可估量。正是因為有這個項目的存在,所以就不能把它列為自然遺產,都江堰也就失去了被評為雙重遺產的機會。(5)超容量接待游客,使景觀和植被受損。我國每年外出旅游人數增長幅度在30%左右,2004年的旅游人數超過了10億,而且旅游目的地絕大部分是風景名勝區和著名的景點,許多風景名勝區已不堪重負。(6)讓企業來承包景區,按照企業的模式對風景名勝區進行整體開發建設。對景區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和政府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模式。政府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對風景名勝區資源進行合理的保護和利用。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且多數企業是急功近利的。把整個景區承包給一個企業去經營,造成的破壞是不可估量的。
2.5.2.2風景名勝區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的原則是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1.制訂科學的規劃是重中之重科學的規劃是保證風景名勝區有效管理的有力工具,搞好風景區的各項工作“前提是規劃,核心是保護,關鍵是管理”。風景區的規劃是保護好、建設好、管理好風景區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前提。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2.正確處理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關系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性是顯而易見的。不合理的旅游開發不僅對遺產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毀滅,而且降低了遺產對旅游者的吸引力,反過來阻礙了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保護是開發利用的前提,開發利用是保護的目的。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好保護文化遺產與旅游開發的關系,才能實現永續利用。3.解決好風景名勝區周邊環境的不協調問題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斷在風景名勝區內增建景區攤位、商店,在景區內建設一些與周圍環境不協調的設施,甚至山中建假山,形成核心景區商業化,自然景觀城市化、人工化。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自然遺產中心的專家來檢查我國世界遺產地的情況,當他看到九寨溝里面新蓋的一棟棟的樓房,大量的游客住進風景名勝區內對環境造成很大破壞時,非常痛心地說:
“你們在殺一只會下金蛋的雞”。到了湖南,看到了世界著名自然遺產地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的山頂上修建了大量的房子,他說:“你們中國人最喜歡龍,可現在你們是在龍的脖子上蓋房子,它還能活嗎?”他稱武陵源風景區山頂上為“天城”。開展綜合整治,對景區資源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整治與景區自然、人文環境不相協調的周邊建筑物、輔助設施,凈化與美化景區環境;取締景區內外的采石企業,禁止在景區內外采石,恢復植被,使名山與名城名鎮珠聯璧合,交相輝映,從而提高景區的整體價值。4.嚴格執法,是保護好風景名勝區的關鍵嚴格執法首先要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立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加強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控制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特別是核心景區建設項目。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其次是對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行為堅決依法處罰。《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2.6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2.6.1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貫穿于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是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鄉規劃工作科學性與嚴肅性的重要手段。《城鄉規劃法》單列一章,強化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包括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公眾監督以及各項檢查措施。形成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公眾監督等多形式、多層次的城鄉規劃監督檢查體系。1.人大監督檢查《城鄉規劃法》明確了在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等全過程的人大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報告,也可以根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進行報告,以充分運用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這一基本形式,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檢查。
2.行政監督檢查對于城鄉規劃工作行政監督的規定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府層級的檢查。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即對管理相對人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土地使用和建設申請的申報條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無弄虛作假;用地的坐標、面積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否相符;對已經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放線的建設工程,履行驗線手續,檢查其坐標、標高、平面布置是否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檢查核實有關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等,對于經核實建設工程違反許可的,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經核實不合格的或者未經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依據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3.公眾監督檢查《城鄉規劃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其基本情況和處理結果都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2.6.2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第6章《法律責任》共12條對違反該法律規定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包括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除了規定追究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外,還突出強調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員的責任,追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責任,其違法行為主體包括:(1)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4)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城鄉規劃法》還加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授權政府部門強制拆除權。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為了有效地遏制違法建筑的建設,《城鄉規劃法》中強調了對不同類型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特別對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罰款的規定,加大了查處力度,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將對惡意違法建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同時,《城鄉規劃法》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強行制止權和強制拆除權,對及時消除違法建筑起到積極的作用。
兒童慢性咳嗽與處理1急性咳嗽,時間短于4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2亞急性咳嗽,時間介于4-8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3慢性咳嗽,時間超過8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一.定義CONTENTSONE1二.咳嗽感受器與部位三種感受器
RARlike(快速適應性感受器,機械刺激為主)
Nociceptive(傷害感受器,化學刺激為主)
Polymodal(咳嗽感受器,機械刺激與酸)有髓神經纖維口咽部、喉、支氣管樹、外耳道與鼓膜A
神經纖維C神經纖維C類神經纖維感受器(VR1)無髓神經纖維通過釋放神經多肽,刺激RARs主要位于支氣管Opioidreceptor阿片受體,有μ、κ、δ和σ亞型麻醉鎮痛劑通過某些肽類物質(如β-內啡肽)及μ阿片受體抑制咳嗽呼吸道中也存在μ受體,參與了芬太尼誘發嗆咳過程慢性咳嗽經常(16~62%)同時由一種以上病因引起UACS,哮喘,GERD是各年齡慢性咳嗽最常見的三種原因慢性咳嗽是57%哮喘和75%GERD的唯一癥狀大多數慢性咳嗽能明確病因,使治療有效率達84~98%三.慢性咳嗽的常見病因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UACS)
慢性鼻竇炎慢性鼻炎,包括過敏性鼻炎增殖體肥大吸入綜合癥
胃食道反流病(GERD)
會厭功能障礙支氣管源性疾病哮喘綜合征病毒感染后咳嗽心因性疾病兒童慢性咳嗽(胸片正常)的常見原因常見的支氣管源性疾病是兒童慢性咳嗽的第一大原因支氣管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CVA)
非哮喘性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NAEB)<一>哮喘綜合征有慢性氣道炎癥,氣道高反應,肺功能異常有咳嗽及喘息發作,以夜間和清晨為重有特應性家族史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及支氣管擴張藥有效1.支氣管哮喘有慢性氣道炎癥,氣道高反應,肺功能大多正常;中央氣道慢性炎癥和支氣管反應增高平滑肌收縮刺激肌梭內咳嗽感受器以咳嗽為主,偶爾有喘息發作以夜間和清晨為重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支氣管擴張藥有效2.咳嗽變異性哮喘又稱過敏性咳嗽有慢性氣道炎癥,痰液嗜酸細胞>2.5~5%無氣道高反應和肺功能異常僅有咳嗽,無喘息發作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有效;支氣管擴張藥無效3.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激素敏感性咳嗽常用的相關檢查支氣管舒張試驗支氣管激發試驗3%NaCl霧化吸入誘導咳嗽痰液咳出或吸出處理后計數嗜酸細胞數痰液嗜酸細胞>2.5~5%誘導痰嗜酸細胞計數RSV毛細支氣管炎與慢性咳嗽有密切關系RSV導致支氣管結構或功能的持續損害RSV改變神經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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