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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一、總則為規范非機動車的管理,維護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鄭州市制定了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鄭州市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電動車;助力車;滑板車等。本管理辦法規定,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市的有關規定,保障行人和突發事件處置的緊急需要。三、注冊和登記駕駛非機動車前,必須進行注冊和登記,否則將被認定為非法操作。具體規定如下:自行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非機動車必須進行注冊和登記;注冊、登記時應當攜帶身份證明和車輛產權證明;非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通過行政部門的統一信息管理平臺,系統記錄非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和行駛軌跡。四、停放管理為保障市容市貌和行車通暢,對非機動車的停放有以下規定: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指定停車位,非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非機動車不得占用機動車車位或者行人通道,不得影響行車和行人通行;停放時應當鎖車,防盜措施妥善。五、安全管理為保障駕駛人員和行人的安全,對非機動車的安全管理有以下規定:非機動車必須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車燈、車鈴、車鎖等安全設施;駕駛非機動車人員必須佩戴符合標準的頭盔;非機動車駕駛人員不得超載、超速或者酒后駕駛,不得搭載嬰幼兒或者超載貨物。六、處罰規定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駕駛人員實行以下處罰:駕駛未注冊的非機動車,罰款50元;違反停放管理規定,罰款50元;駕駛未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的非機動車,罰款100元;駕駛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非機動車,罰款100元;駕駛超載、超速或者酒后駕駛的非機動車,罰款500元。七、附則對未盡事項,可根據法律法規及管理需要制定補充規定;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上為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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