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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論WTO后過渡期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梳理沈四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組織,至今已近五年。事實上從第4年即從2004年開始,我國已經進入WTO后過渡期。這里的“過渡期”是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按照時間表履行入世相關承諾的期間,整個過渡期分為“前過渡期”與“后過渡期”。“前過渡期”時間范圍是從2001年底至2004年底,其后就是后過渡期。一、我國對外貿易在WTO后過渡期的特征從入世五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的成就來看,我國的外貿發展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2005年,我國的對外貿易總額已經達到14,221億美元[1],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我國對外貿易的份額已經占全世界的6.4%;而1978年這一數字僅為203億美元,位居32位。同時,我國外匯儲備也達到了8189億美元[2],累計實際利用國外投資達到6000多億美元。另外,《十一五規劃綱要》預測到2010年我國的貨物進出口總量將達到2.3萬億美元,服務貿易總量達到4,000億美元[3]。這些數字毫無疑問地證明了我國已經成為對外貿易大國。在這個時期,我國對外貿易表現出以下的新特征:1、貨物貿易進出口權已經完全開放,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開始融合;2、服務貿易中的大部分限制都將逐步取消,主要包括金融、商業、通訊、建筑、分銷、教育、環境、旅游和運輸等9大部門約90個分部門,基本上涵蓋我國最為重要的第三產業;3、絕大多數非關稅措施已經取消,關稅已經降至承諾的終點,中國平均關稅已由2001年的15.3%下降到目前的10.4%;4、外貿法律制度的梳理取得實質性進展,基本完成國內外貿法律與WTO規則的接軌,做到了外貿法律的國內統一實施并完成了“立、改、廢”工作;5、中國將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經濟國家在WTO內平等地按照統一的國際游戲規則來從事外貿活動。但在另一方面,我國仍不是對外貿易強國。在我國對外貿易飛速增長的同時,我國對外貿易也遭遇到了很多國際貿易壁壘的阻礙,貿易摩擦愈演愈烈,形式越來越復雜,涉及面越來越大,已經從原來的產品摩擦走向制度性摩擦,對外貿易中的法律問題越來越成為焦點問題[4]。例如,我國已經連續11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2005年共遭到51起其他國家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達到近18億美元[5]。2005年我國也首次遭到了反壟斷訴訟,維生素C、鎂砂和鎂制品等反壟斷案相繼浮出水面[6],其潛在的涉案金額遠遠超過反傾銷案件,影響也往往涉及整個行業。另外,我國國內資源短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對國際資源的依賴程度也越來越高,2004年我國石油進口達到1.3億噸,鐵礦石進口2.1億噸,都占國內消費量的40%左右[7]。盡管我國進口的資源很多,但我國的控制力卻很弱,沒有能夠通過對外投資和股權等方式來確保穩定的資源供應,與其他國家的談判中也經常處于被動。例如,我國目前95%的進口資源都是以現貨貿易方式進口的,有控制權的油礦資源只占進口量的5%以下,而81%的優質石油資源掌握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跨國公司手中[8]。這種情況顯然均不利于我國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因此,我國對外貿易在后過渡期的兩個明顯特征是:第一,對外貿易發展迅速,增長的潛力仍然很大;第二,貿易摩擦已經升級,制度性摩擦的趨勢已經出現,摩擦出現了全面深化的勢頭,對我國的影響越來越大。用一句老話來說,就是機遇與挑戰并存,二者同樣巨大。二、國際貿易中的沖突和互動及其對我國的影響伴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突飛猛進,國際貿易也發生著新變化和新趨勢,形成了各種趨勢和力量的沖突和互動,并對我國有著各種顯形或者隱性的影響,值得我們予以注意和研究。(一)國際貿易中的三大沖突1、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沖突WTO所代表的世界潮流是經濟全球化,WTO的法律制度也朝著這個方向發展。但是,在多邊貿易體制逐漸為各國所接受的同時,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也是同步進行,各國正在加緊建立不通層次、不同國家間的各種區域經濟阻止。例如,自由貿易區作為比較合適的區域經濟組織形式正在不斷產生,到2005年在世界貿易組織登記的自由貿易區已經達到300多個。這表明,區域經濟組織內各成員國享受的特殊待遇正在不斷沖刷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石,WTO的各項原則、尤其是非歧視原則正經受著嚴峻的考驗。就我國來說,目前為止還尚未正式參加任何自由貿易區,這對于我國的經貿發展來說并非是積極因素。我國游離于自由貿易區之外一方面使我國只能坐視積極參與區域貿易安排的國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盡先機,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一方面,由于區域貿易安排對區內國家實行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外貿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貿易壁壘,因而它所產生的貿易轉移效果和排他性效應日益明顯,致使我國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視性影響。同時,自由貿易區是世界貿易組織明文允許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積極利用就沒有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來為我國謀取應得的利益。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我國都應重視和利用自由貿易區來推動我國外貿的進一步發展,并進一步建立和鞏固我國在自由貿易區內的領導地位。因此,我國目前正在大力推進的和東盟自由貿易區聯合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工作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確保我國在東南亞的對外貿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9]。2、世界貿易自由化和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沖突WTO的宗旨是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即通過規則的統一實施實現市場的統一,以便達到貿易的最終自由化。但是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通過各種貿易摩擦方式實現其合法的或者非法的目的,達到其阻止外國對其進口、保護其國內產業的目的。這種沖突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進程,WTO的宗旨在這種沖突面前有可能成為一種口號,其積極作用和地位也受到了損害。這表明,貿易保護主義并沒有隨著WTO的成立和發展而銷聲匿跡,而是變化了形式,通過其他方式、在新的層面繼續展開。對此,我國要有清醒的認識,要注意到貿易保護主義的新發展,并積極予以應對。從這個意義上說,前文所述的貿易摩擦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比目前常見的貿易壁壘更為復雜、影響更為巨大的保護主義武器,例如反壟斷、知識產權保護、人民幣匯率、資源產品定價權等等,都將會逐步出現并發展,其殺傷力不可低估,需要我們認真予以研究和應對。3、反傾銷規則與反壟斷法的沖突目前,反傾銷已經成為世界范圍內使用頻率最高的貿易救濟措施,目的是防止低價傾銷商品形成不公平競爭,損害進口國的國內產業。許多國家(包括我國)為了防止低價傾銷損害本國和進口國的利益,就通過行業協會來規范出口商的定價,因此就形成了出口商之間的價格聯盟。但是,這種價格聯盟屬于明顯違反反壟斷法原則的行為。一旦進口國的進口商或者消費者提起反壟斷訴訟,就很容易以此為理由而對出口商采取法律措施,其目標是生產商本身而不僅僅是產品,因此其殺傷力遠大于僅針對產品的反傾銷措施。由此形成了反傾銷法律制度和反壟斷法律制度的沖突。上文提到的維生素C、鎂砂和鎂制品的反壟斷案件就屬于此類情況。這種沖突的影響不僅是對產品的生產商造成很大沖擊,而且對整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國實施多年的預核簽章[10]和配額招投標制度形成了嚴重的沖擊,使我國處于兩難的境地。一方面,不通過嚴格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來約束生產商的低價傾銷會造成出口中的無序競爭,所導致的傾銷會引發大量反傾銷調查;另一方面,利用行業協會來約束出口商又可能引發反壟斷訴訟,有可能造成更大規模的法律案件。因此,我國對外貿易就勢必面臨著更多的困難,形成了“前門有狼、后門有虎”的兩線作戰的情況,這對我國對外貿易的遠期發展無疑是重大的障礙。(二)對外貿易與其他領域的互動目前,對外貿易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已經與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乃至軍事形成互動關系。這種互動可以一分為二,同時具有積極和消極的互動。這種互動源于對外貿易,但又突破了外貿的范圍,乃至突破了經濟范疇,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對外貿易與政治的互動對外貿易和政治自古就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對外貿易經常受制于各國的政治政策,這一點對于我國來說也不例外。隨著我國國力的逐步增強與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中國威脅論”的謬論甚囂塵上,遏制中國的政策和手段經常出現,這也體現在對外貿易領域。因此,如前文所述,我國外貿面臨的貿易摩擦正逐步從產品、產業等微觀層面向宏觀經濟政策、法律制度等體制和制度層面延伸,其對我國的影響越來越大。例如,近期貿易摩擦的熱點體現在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社會勞動保障制度、企業用工制度、反壟斷法律、出口退稅等等。這些貿易摩擦背后都含有很強的政治性因素,對我國對外貿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乃至整個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都有一定的影響。而且隨著我國發展的加快,可以預見對外貿易領域中的此類沖突還將推陳出新,不斷變換形式,但制度性的沖突對外貿和我國其他方面的深層次影響力將會加大這一點只會更明顯。對此,我國要保持清醒的頭腦,繼續保持對外開放,主動地適應變換的國際形勢,從制度層面主動改革,進而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2、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的互動目前,對外貿易與投資的互動也已經是世界范圍內的趨勢。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對外投資是對外貿易的必然發展和延伸,對外貿易是對外投資的動力和原因,二者的互動可以有效地促進經濟發展。為此,我國實施了“走出去”戰略,從而構成了我國開放型經濟的支柱,為我國尋找資源、掌握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和制高點奠定了基礎。從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來看,開展對外投資是提升國力、樹立我國形象的要求,也是我國改革開放鞏固成果的要求,更是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的必然要求。我國對外貿易的擴大必然要求對外投資進一步加強,對外貿易可以實現我國資源進口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化,確保國內產品和技術的穩定出口,帶動成套設備的出口,加強緊缺資源的控制權,從而與對外貿易互相促進。目前,我國對外投資已經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著規劃不夠完善、規模偏小、項目質量不高等缺點。因此,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不平衡的問題需要下大力氣解決,要盡快形成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同步推進的局面,在更高層次上進行國際競爭。三、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梳理從前文的論述可以看出,中國正在全方位地進入國際社會,迎接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機遇和挑戰。因此,我國在堅持履行我國入世承諾的同時,應該更加注意保護我國產品的安全和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這就需要在WTO框架的條件下,分析后過渡期的新特征,研究新形勢下的新政策,以應對日益復雜的經濟和外貿環境,從中國的利益出發研究WTO的制度、理論和規則,研究其中利益和規則的沖突,以有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首先,梳理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我國發展對外貿易實踐的需要。自我國加入WTO后,我國的面臨的國際經濟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國加入WTO已經4年多的時間,并且已經進入后過渡期;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正在向第二位邁進。我國在WTO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國外一些國家散布“中國經濟威脅論”,對我國的對外貿易從不同層次設置更多壁壘,我國面臨的貿易摩擦形式嚴峻。加入WTO意味著我國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同時我國還必須應對“入世”的三大不利條款。我國不論從法律層面,如我國相關法律與WTO制度的協調,國外相關法律的研究等;還是從從事相關法律的人才培養方面都與實際需要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從國內來講,我國2006年3月14日通過的《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了許多戰略目標,如“推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發展服務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培養戰略”、“深化體制改革”、“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等都會涉及我國涉外法律的研究和完善及人才培養問題,這既是“十一五”規劃本身的組成部分,又為我國順利完成“十一五”規劃提供法律和智力支持。其次,梳理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說,任何法律都不是萬能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們的作用、保護力度以及時間都是有限的,都需要在情勢變換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挑戰。因此,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也要做出全面的梳理,以適應迅速變化的國際貿易形勢。目前,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需要以下的梳理和完善。1、經濟全球化與我國外資立法完善。以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為指導,以我國外資立法、WTO的法律框架以及有關國際投資領域的國際公約與國際慣例為基礎,采用理論聯系實際和分析比較的方法,對經濟全球化格局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2、涉外知識產權及我國在國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我國與歐美知識產權摩擦激烈,既應當加強涉外知識產權的立法研究,還應當加強執法研究;對于我國在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既有高新知識保護,也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3、WTO與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研究。許多國家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WTO對市場經濟的規定,國外發達國家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規定,我國的市場化問題研究。4、中國競爭法制研究。競爭法基本理論研究,從市場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規制的一般理論與基本概念出發,考察市場競爭秩序建設的重要意義;對我國的競爭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與問題進行剖析,在此基礎上進行具體討論和研究,包括反壟斷法律問題研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問題研究、反傾銷法律問題研究等;對我國發展市場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市場競爭制度開展分析,旨在探討與國際接軌的有效途徑。5、市場監管法基礎理論與基礎制度。設想通過對市場監管的研究,提出一套適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色的市場監管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礎制度,推動市場經濟建設快速、穩定、健康發展。分市場監管法的基本理論,市場監管法的基本制度兩部分。6、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國外社會保障法律研究;國外社會保障法律對我國的立法借鑒;企業與社會在風險承擔上應該各負其責;社會保障法中多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合理界定;中央政策與地方政策如何相互協調;社會保障爭議處理的程序不能沿用勞動爭議程序處理。7、區域性國際經濟體制、中外雙邊安排研究。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發展緩慢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通過發展雙邊或區域性組織為本國經濟發展服務。我國的區域性或雙邊安排也取得了巨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問題,通過對國際上的區域性或雙邊安排進行研究,為我國服務。8、WTO與我國行業協會管理立法研究。我國加入WTO后,本應當享有與其他WTO成員平等的待遇,事實并非如此,許多國家并沒有把我國作為市場經濟國家,并且認為我國的行業協會等受國家控制,我國行業協會參與的一些活動成為美國歐盟等國家對我國企業實施反壟斷措施的把柄,怎樣對我國行業協會定位和規范?這是當前我們應當研究的,為我國制定統一行業協會立法服務。9、我國涉外金融法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研究。如國際金融法的規則性質、體系內涵、與國內金融法的關系與銜接、自律規則的功能,均缺乏深入研究和公認的成果,特別是對國際金融法理論中的新問題,如國際金融新秩序問題、金融安全的法律要求、金融主權的發展、金融法律責任的獨立性、承擔、效果等。國際金融領域具體制度的發展研究。國際金融領域問題繁多復雜,具體制度很多,發展也很快,對每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則的深入分析,跟蹤觀察它在實施中的可行性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10、中國沖突法領域中的幾個問題的研究。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設計和完善的研究。我國現行的沖突法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等部門法中,這些規定過于簡單、大都不完善、還有很多不協調的地方,這與國際上的法典化趨勢背道而馳。沖突規則在中國法院的適用問題。由于沖突規則并不具體規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一些成文的沖突規則,但我國法官在審理國際私法案件時往往忽視了沖突規則的適用。對沖突規則在中國法院適用的現狀進行研究,提出適用沖突規則的具體步驟和明確規則。11、關于我國際私法統一立法問題的研究。中國至今沒有一部獨立系統的國際私法法規,只有一些國內民商法中包括了若干零星的國際私法規則。這些規則從體例上看,是一種分散不集中不獨立的形式;從內容上看,條文粗糙、簡單,涉及范圍不全面,有許多缺漏,且存在各法中的國際私法規則相互之間不一致不協調的情況。中國國際私法立法不完善的狀況直接影響到中國的對外民商關系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包含如下方面: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我國國際私法立法體系和模式;我國國際私法法規具體規則的設置;我國國際私法對國際私法公約和各國國內國際私法的借鑒;我國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公約及各國國內國際私法的協調和接軌等。12、國際貨幣法的研究。在大量的跨國經濟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存在著大量涉及貨幣跨國流通的法律問題,如涉外經濟合同中所存在的支付問題、貨幣保值問題、貨幣兌換問題、外幣債務支付問題等,同時,也存在著我國政府如何處理對外貨幣關系問題,如對外簽訂貨幣合作條約、貨幣互換條約、如何處理條約中的債權或債務問題、如何履行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義務以及如何處理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關系問題等。最近所發生的一些經濟大國強烈要求我國人民幣升值的事件,就涉及到一國的貨幣法定升值與貶值與其相關的國際義務問題,是最好的國際貨幣法的實踐事例。通過對國際貨幣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構建我們自己的國際貨幣法科學體系,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及其相關的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指導。13、我國涉外項目管理立法研究。項目已成為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構成要素,項目實施的好壞已成為國家、企業和社會最為關心的問題。項目管理作為管理科學的重要分支已滲透到各行各業。科學技術的發展,新的經濟發展環境,動態的市場,更激烈且高水平的競爭,要求政府或企業不斷應對新的挑戰。我國涉外項目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如質量事故、工期拖延、費用超支等問題。從法律層面看,盡管我國已經有了項目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仍不夠完善和系統化,至今沒有制定出項目管理專業和行業指導性實施準則,項目管理實施中豐富的實踐經驗缺乏系統的總結和提高。14、我國企業在涉外并購中的法律問題研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資本運營的方式更加廣泛,企業購并行為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發展。近幾年來,受全球性跨國購并浪潮的影響,外商來華投資出現了一種新的方式——外資購并。由于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政策的時間尚短,企業購并,特別是涉外購并時間更短,經驗不足,國內相應的法律法規亦不完善,中國企業在涉外購并中還有許多法律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如涉外購并談判過程中的保密問題;我國企業被購并時對產權主體的確認問題;涉外購并的方式;涉外購并的程序問題;涉外購并中的壟斷問題和關于外商投資產業導向法律及申報審批問題等進行研究。15、WTO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國環境立法主要存在如下問題:法律體系和法律條款不夠完善;法律中部分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缺少對我國環境權益方面保護的立法。通過研究,我國應當通過如下方法解決我國環境面臨的問題,如加快我國的環境法律制度建設;改進和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構建“綠色高地”;利用WTO規則,合理解決涉外環保問題。16、國際慣例在我國涉外經濟中的運用及對策研究。國際慣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旺盛的生命力。當行之有效的國際慣例上升為國際條約時,又會產生新的國際慣例,并以此循環。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更多地參與國際經濟交往,國際慣例作為國際條約的必不可少的補充,在我國涉外經濟中的適用將會越來越普遍。深入研究國際慣例的有關理論,并取其有益部分為我所用,必將有助于我國經濟特區乃至全國經濟的發展,有助于我國更快,更早地融入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實現強國富民的宏愿。17、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和技術性貿易措施立法研究。技術性貿易措施包含技術法規、技術法規等,國外越來越多通過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方式對我國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它的危害遠遠大于傳統的“兩反一保”所帶來的危害。通過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研究,加強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立法,為我國的對外貿易的發展服務。18、我國涉外信托的法律問題研究。信托是一種起源于西方的財產法律制度。我國借鑒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信托制度,頒布了《信托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加深,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涉外信托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我國《信托法》對涉外信托的法律適用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通過對《海牙公約》以及英、美等國有關涉外信托制度的具體分析,為我國的涉外信托立法提出理論依據。19、WTO與我國涉外稅收法律問題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配合吸引外資的政策在涉外稅法中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置了諸多稅收減免的優惠待遇,這些形式多樣的措施,在引進外國資本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及生產服務技術方面的確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WTO)成員國,舊的涉外稅收制度已無法完全適應WTO規則體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貿易機制和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因此,探討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調整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20、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立法研究。服務貿易是國際貿易中的一部分,而且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服務貿易得到了迅速發展,我國的對外服務貿易的發展也非常迅速。我國成為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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