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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就在這里-------------各類專業好文檔,值得你下載,教育,管理,論文,制度,方案手冊,應有盡有-------------------------------------------------------------------------------------------------------------------------------------------------------------------------------------------------------------------精品文檔---------------------------------------------------------------------分配制度一般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分配多少,即不同主體間的關系;二是如何分配,即分配的程序方法問題。當然,分配有一個前提,分配必須有分配物。本節主要關注人民公社時期農村的分配問題,對于農村的分配問題,主要是農民的勞動成果如何在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分配。總體來講,人民公社時期,分配的首要原則是國家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集體相對優先,而對于個體農民只需要維持生存,并且很多時候連生存都是問題。此外,對于分配的方法,不同階段有所區別。在大公社時期,主要采取集體食堂的形式;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階段主要采取“工分制”形式。首先分析人民公社時期,農產品在國家、集體、農民個體間分配情況。農產品分配給國家,主要是通過農業稅和征購派購兩種形式。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征收條例》規定:“農業稅的征收實行比例稅制,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另外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對所屬地區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為了辦理地方性公益事業的需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可以隨同農業稅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過納稅人應納稅額的15%?!雹購纳鲜鲆幎▉砜?,農業稅率是偏高的,但1961年國家做出了調整,1961年財政部出臺了相關辦法,農業稅的實際負擔率全國平均不超過10%,這一辦法一直持續到1978年。“整個20世紀50年代,農業稅率平均維持在總產量的10.5%左右,……到20世紀70年代末,農業稅只占農業總產量的4.5%,實際征量也從1953年至1957年的平均1910萬噸減至20世紀70年代末的1380萬噸?!雹趶纳峡梢钥闯觯嗣窆鐣r期,農業稅率是逐步調低的,一般占到了農業產量的5%左右。國家對農業的攫取主要是通過強制性征購派購來實現的,征購派購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強制性,國家嚴格控制市場,農民只能和國家交易,并且國家還規定統購數量,農民必須完成;二是低價性,征購價遠低于市場價。農產品中國家占有的部分,農業稅、征購派購在整個人民公社時期沒有太大變化。但是扣除了國家占有部分,余下的農產品在集體、個體間分配,在不同階段有所不同。大公社時期,主要實行公共食堂制度;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階段,主要實行工分制。“大鍋飯”的推行,主要源于中央對共產主義的錯誤理解。“吃喝穿用不要錢,頓頓可吃四大盤”,就是當時對共產主義的描繪。毛澤東在北戴河會議上說:“吃飯不要錢,就是共產主義”。公共食堂從形式來說,就是改變一家一灶的家庭模式,大家統一到食堂吃飯;從內容上來說,就是平均主義分配制度。“吃飯不要錢”,公共食堂首先要解決糧食問題。對于食物的來源,一方面,公社產出除了上交農業稅和國家征購派購以外,全部截留到公社,不再分配給個人;另一方面,平調各高級社,甚至農民家庭的生產、生活資料。所以,公共食堂實質上是對農民財產的一次再分配,截留公社產出,平調農民財產,然后再進行公社范圍內的平均分配。另外,公共食堂還有更深一層的含義,就是對農民的控制?!皣彝ㄟ^農業稅、征購派購等方式拿走了絕大多數農村糧食,公共食堂壟斷了幾乎所有農村剩下的糧食,廣大社員的生路幾乎全系與食堂”。①所有的糧食統一由公社掌控,農民稍有不符公社要求或違背公社干部意志的行為,后果就是沒飯吃,各地常有此種情況發生。工分制是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階段實行的分配制度。生產隊的產出首先要上交農業稅和完成國家的征購派購任務,然后由集體留足“提留”,余下的部分再扣除“口糧”,最終剩下的實行按勞分配,即按“工分”分配。農業稅和國家征購派購前文已有分析,我們首先來看集體提留。集體提留主要是指集體扣留的公積金和公益金,《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產隊扣留的公積金的數量,要根據每一個年度的需要可能,由社員大會認真討論決定,一般地應該控制在可分配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以內。生產隊可以在可分配的總收入中,扣留一定數量的公益金,作為社會保險和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不能超過可分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除了以上提到的農業稅、國家征購派購、集體提留外,再扣除來年的生產預留,余下部分才由社員分配。社員分配部分是按兩種方式進行的,一是“口糧制”,二是“工分制”。對于“口糧制”,《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產隊對于社員糧食的分配,應該根據本隊的情況和大多數社員的意見,分別采取其他適當的辦法。不論采取哪些辦法,都應該做到既調動最大數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又切實保證烈士家屬、軍人家屬、職工家屬和勞動力少、人口多的農戶能夠吃到一般標準的口糧?!雹儆纱丝梢?,所謂口糧實際上就是為了維持社員的基本生存而進行平均主義分配的生存糧??诩Z制有這樣幾個特征:“一是人人有資格分得糧食。生產隊的每個人,不論是否參加勞動及其貢獻大小,也不管每個人的資質高低,年終可按年齡和性別分得數量不等的一份口糧。二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三是口糧在社員分配中的比例較高,全國基本實行所謂‘人七勞三’(口糧占70%,按勞分配占30%)的分配比例?!雹凇翱诩Z制”實際上成為生產隊內社員分配的主要方式?!肮し种啤雹凼侨嗣窆鐣r期體現按勞分配性質的一種分配制度?!肮し种啤睂嵭械闹饕蚴强朔骄髁x的激勵不足問題,通過實行“按勞分配”調動社員的積極性,提高生產隊勞動效率。但由于農業勞動很難評價,各地“工分制”出現了多種形式。首先來看確定工分依據和表現形式。①“底分”形式。這種形式是先根據社員的勞動能力、態度、表現等因素確定每個社員的“底分”,再由“底分”乘以勞動時間得到社員的“工分”。②“定額記工”形式。所謂定額記工實際上就是包工制。具體做法是“根據各種農活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產中的重要性等因素,先確定完成每種農活的定額,即定時間、定任務、定質量、定工分,然后把農活包給作業組和個人?!雹堍邸鞍a”工分形式:把農業產量作為獲取工分的依據,特定的農業產量代表特定的工分,把產量承包給農戶,農戶完成了產量就獲得了相應的工分。其次來看工分的種類和構成。①隊工:農民直接參加生產隊范圍的集體勞動而獲得的工分。②班工:生產隊把一定的農業生產任務承包給一定的班去完成,班內再平分工分。此外,工分種類還包括班誤工、隊誤工、補貼工、畜牧工等。“工分制”包括評工和記分兩個過程,生產隊建立有完善的記分制度。生產隊余留收入根據每個人的工分多少來分配,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工分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激勵不足問題,“工分制”把勞動和收益割裂開來,社員只關注工分,并不在乎質量。另外,出現了“負工分”⑤現象。如果生產隊虧損則由社員共同負擔,通常根據工分確定虧損額,結果造成工分越多承擔的虧損額也就越多。人民公社時期唯一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的工分制,在農業稅、國家征購派購、集體“提留”、口糧制、干部工分補貼及其它誤工、各種政治運動等因素的擠壓下,使得工分越來越背離勞動的價值。制度的重要作用不僅體現在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費用促進經濟增長,還體現在提供動力,推動經濟發展,這就是激勵問題。推動經濟發展的主體是人及由人組成的組織,如何激勵人努力工作,激勵組織更新技術從而增加社會總財富,是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問題。產權制度作為基礎制度安排除了影響交易費用以外,還影響到激勵問題,鑒于前文已有分析,這里的激勵問題主要關注分配制度。農民是農業生產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農民的身體、技能特別是激勵狀況會對農業生產產生直接影響。人民公社時期,農業生產的機械化、種子、化肥、技術推廣等都取得了重大進步,然而在所有的生產要素中,勞動力是最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切資本形式中,作為勞動力的人是核心。一切生產資料都需經過農民之手,在低水平農業發展階段,直接參與農作活動的人的因素更為突出??傊敖忉屴r業生產活動的關鍵變量是人的因素”,①即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民。1、農民的成本——收益分析農民是理性的,作為理性的人首先會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作出決策,采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行動。勞動力是天然附著在農民身上的資本,勞動力的充分發揮必須是基于農民的自愿,加上農業生產的特殊性,監督成本較高,任何外在強制都不足以保證農作活動的質量。解決好農民的激勵問題是農作活動的關鍵問題。人民公社時期為了充分調動農民和生產隊干部的積極性,也作出了相應的激勵安排,首先來看生產隊干部的激勵措施:(1)思想政治運動。包括前期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四清運動和制度化的政治學習。(2)政治激勵。實行層次激勵,即生產隊任務完成好,大隊干部受獎勵;再由大隊干部評小隊干部。年年評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先進單位。(3)職位升遷。職位升遷一般有明顯的三條路線,一條是同級單位內的升遷,一般遵循“生產領域——政治領域”這條路線,體現了“政治掛帥”主導地位。另一條是向上級升遷,遵循“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這條路線。還有一條是由農業領域向副業手工業領域升遷,就當時情況而言,從事農業生產就低人一等,且從事副業管理還有實質意義的收益。②對于普通社員的激勵措施,除了政治運動、政治學習外,主要是體現按勞分配性質的“工分制”,對于工分制下文將有分析。上述的激勵措施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利益的刺激是激勵的核心問題,思想、政治手段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職位升遷的空間極為有限,村隊干部激勵的核心問題是“剩余索取權”的問題,這一問題將在下一部分分析;“工分制”受到多種因素的擠壓,且存在重要弊端,對理性的農民而言,成本——收益是他們最關注的問題。人民公社時期,農民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土地改革中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被國家收回,他們喪失了夢寐以求的土地。不僅如此,在建立人民公社過程中,所有的生產、生活資料基本上都為公社所有,“以河南信陽地區為例,在并大社、轉公社過程中,信陽地區對生產、生活資料采取如下原則進行處理:——所有土地、牲畜、家具、宅基地、礦山、工廠、魚塘、河壩、山林和各項建設設備等生產資料,一律轉為人民公社集體所有?!餍∩绗F有的公共積累(包括現金、實物和儲備糧等)統一上交人民公社分配使用,不準隱瞞或私分。——原各小社所辦的工業和各項副業生產,并入公社后,其現有的機械設備、副業工具、原料、成品、半成品均歸公社所有,原社均不得動用。——社員私有的房屋、小片林木、飼養的牲畜等生產資料一律轉為公社集體所有?!鐔T自留地,由生產隊接受,統一經營,共同消費?!雹僖陨蟽H反映的是生產、生活資料,除此意外,人民公社時期農業生產勞動投入量是很大的,從下表可以看出,浙北農村農民的勞動投入基本上是逐年上升的,其中,1979年的用工指數比1962年高出了90%。農民不但要終日勞作,還失去了自由。工分制、口糧制、戶籍制把農民牢牢的控制在出生的那片土地上,并且具體農作活動收到很大控制,甚至連吃飯等家庭生活的也受到了極大限制。“既無財產也無自由”可以說是對農民的真實寫照,這正是他們付出的成本。然而他們的收益又是什么,僅僅是維持生存的糧食,20年的貧苦。農民的成本——收益是極度失衡的。2、平均主義問題平均分配不但產生嚴重的激勵問題,影響人們的生產性努力,還鼓勵分利性努力。通俗講,就是人們不關心如何把蛋糕做大,只關心如何分蛋糕,怎么分得多。組織內的成員都有自己的獨特利益,根據理性人假設,個體成員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假如個體與組織有共同的利益,也并不能保證成員就好主動為組織謀利,因為單個成員通過個人努力為組織贏得了利益,那么這種利益集體內的所有成員都會享有,自己只能享有其中一部分,但由此產生的成本卻全部有個人承擔。組織只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改變這一狀況才能使得理性個體為組織謀利,奧爾森認為這種措施是一種“選擇性激勵”?!凹畋仨毷恰x擇性的’,這樣那些不參加為實現集團利益而建立的組織或者沒有以別的方式為實現集團利益而作出貢獻的人所受到的待遇與那些參加人會有所不同”,①如果一個人為組織做出了貢獻,相對于沒有做出貢獻的人他應得到更多的份額。然而人民公社的生產隊體制,顯然不具備這種“選擇性激勵”手段,平均主義是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的主要特點,即使實行了“工分制”,但“人七勞三”的安排,每個人不管貢獻大小都會得到自己的口糧,對于那些掙得很多的工分的人,他們的收益并不比別的社員多多少。所以,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不是激勵社員努力生產,而是激勵社員從集體中分利。3、生產單位規模問題人民公社時期,以一個公社為單位組織農業生產,1962年以后,以生產隊為單位組織生產,無論是人民公社還是生產隊,相對于家庭而言,生產單位的規模都是較大的。生產單位規模大小對理性人的激勵有重要影響,“規模是決定對個體利益自發、理性的追求是否會導致有利于集團的行為的決定性因素,”②一般來講,組織規模越大,增進組織共同利益的努力就越小,因為,“第一,組織規模越大,增進組織利益的人獲得組織總收益的份額就越小,有利于組織的行動得到的報酬就越小。第二,由于組織越大,任何一個個體,或組織中的任何小子集能獲得的總收益中的份額就越小,他們以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們提供哪怕是很小數量的集體物品所支出的成本。第三,集團成員的數量越大,組織成本就越高,這樣在獲得任何集體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礙就越大。”③相對于大集團內成員,小集團內成員更有動力去為集團公共利益而努力。所以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比人民公社的生產效率高,生產組比生產隊的生產效率高,家庭則比生產組的生產效率高,總之,基本生產單位越小,生產效率越高,家庭是最合適的農業生產單位。4、工分制弊端工分制是人民公式時期唯一體現按勞分配性質的分配制度,它對于調動社員的積極性有一定積極作用,然而它的作用十分有限,并存在著重要弊端。社員只要參加勞動就可得到相應的工分,但是與工分相聯系的實物價值并不充足,因為與工分相聯系的產品是最終剩余,農產品在被國家、集體提取后,實際上已經所剩無幾。從上圖中可以看出,在農業產出中,農業稅占到5%,征購派購占到25%(僅為糧食,經濟作物的征派購比例遠在之上);集體提留占到9%左右。在剩余部分中,還應減去生產費用、上級無償“平調”、大隊干部誤工等,最后所剩不到一半。在剩余的部分中,一般按“人七勞三”比例分配,即實行平均主義的口糧制占到70%,體現按勞分配的工分制僅占30%。每個生產隊平均有三十戶家庭組成,每戶按工分所得實際上已經是很少的部分了。一個可以掙很多工分,但工分的實物價值很小,他的努力與每一個工分值之間的關聯很小,“即使個人的努力完全是非生產性的,他的工分值也只下降了0.01%?!雹匐m然工分制是體現按勞分配性質的分配制度,但由于與之相聯的物質利益不足,導致了其激勵作用十分有限。工分制本來是調動農民權利積極性的手段,但實踐中工分卻成了農民追求的目的,這種手段—目的的倒置造成了工分制激勵作用的扭曲。工分制實際上把農業勞動與農業產出割裂開來,模糊了農民的家庭利益和土地產出間的關系。社員參加農作勞動的目的是獲取工分,只要勞動質量不影響工分,農民并不會關注勞動質量,結果造成了農民只關注農作數量,并不關注農作質量。然而農業產出與農作活動的質量關聯性更大,單純農業勞動投入數量上的增多,對農業發展的作用十分有限。人民公社時期農業生產績效低下是一系列制度綜合作用的結果。由于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極不合理,導致激勵不足,影響了資源配置效率;由于人民公社堅持計劃體制,產生了大量的監督成本。作為基礎性制度安排的產權制度,一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影響了農民的收益預期,另一方面,結構不合理,造成巨大的外部成本。由此,農民激勵不足,導致制度收益動力不足;制度運行本身又產生了高昂的成本,所以制度的收益——成本失衡,導致農業生產績效的低下。農民是農業生產的主體,農業問題的分析必須從農民的視角出發。農民是理性的,這種理性不會因時代改變而改變,只是在不同的制度約束下有不同的表現而已。早在兩千多年前就存在“民不肯盡力于公田”的說法,詩經有云:“無田甫田,維莠嬌嬌。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公田里農業生產效率低下不是人民公社時代特有的問題。人民公社農業經營制度的核心問題就是否認了農民的理性,導致對農民激勵不足,還產生了極高的監管成本,從而導致農業生產績效的低下。農民理性問題實際是農民權利問題,是否承認農民理性實際上就是如何看待農民權利,即是否承認及如何保護農民的應有權利。奧爾森在他的遺作中指出,經濟繁榮有兩個一般性條件,一是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個人權利;二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強取豪奪。這兩個條件往往是矛盾的,個人權利通常需要政府的界定和保護,而擁有壟斷性暴力的政府往往又是個人權利的最大侵害者,這實際上也是諾斯所講的“國家悖論”。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不僅是政治學的主題,也是經濟學關心的核心議題。人民公社給我們的最大教訓就是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上,天秤徹底倒向國家權力,時至今日,農民權利保護問題仍是中國絕大多數問題的實質或根源。保護農民權利是農民的未來、農村的未來,也是中國的未來!一、人民公社的組織制度特征及其低效率(一)人民公社的組織制度特征從1958年建立并于1962年完全確立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框架上的人民公社,在產權組織和運行上,表現出下列特征:1.單一的公有形式。在主要生產資料歸屬方面排斥所有制的私人性質。2.各級管理者由行政任命,而非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管理權力集中,但經營責任不明確,管理者常常無視經濟效益,以行政手段管理經濟業務。3.經營一般是自給性的,很少發生市場交易,僅有的商品部分按照給定的計劃價格由政府統購統銷。關閉集市,限制區域交換,嚴禁長途販運。4.集中與統一安排勞動力;限制農業勞動力流動。5.分配上忽視農業生產的特點和勞動者智能與體能差異,以工分制度體現平均原則。(二)低效率表現1950一1952年,我國糧食、棉花、油料產量的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3.1%、43.2%和17.8%;而1957一1978年則分別降為2.1%、1.3%和1.0%。并且此間波動甚大。不僅如此,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全國人均占有的主要農產品產量除糧食增12.5公斤,肉產品增2.3公斤外,棉花減0.35公斤,油料減0.65公斤,水產品減005公斤。每個農業人口提供給社會的農產品量卻明顯下降。人民公社制度不僅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整個農業發展遲滯,而且造成農民收人的增長極為微弱。從1957年到1978年,農民人均收人僅增加64.22元,平均每年僅增3元,而且增收部分大多來自集體,家庭副業因為“左”的思潮影響而增長甚微。二、人民公社失敗的根源:基于產權理論的分析人民公社的制度形式,按照現代產權理論判斷,顯然更多地具有共有產權或社團產權的特征,而不是所謂的集體產權,盡管我們習慣上稱其為“集體所有制”。在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中著名的“三級所有”及其可過渡性,實際上是一個使產權模糊化的安排形式,它幾乎否定了任何確定性的產權主體。土地所有權雖名義上屬社區集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卻是由政府決定的(種什么、種多少完全聽命于“上級”);當時的國家憲法規定農村土地不允許自由買賣、租賃,土地的轉讓被視為非法;政府還通過統購統銷以壓低農產品價格的形式將農業土地的地租收人隱蔽地轉移到國家手中,并以戶籍制度的形式將農民近乎是強制性地約束在收人水平相對低下的農村社會。因此,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調”,從根本上否定了作為集體的農民對土地資源的使用權、收益權與轉讓權,而一切農業生產資料統統歸公、農村勞動力由公社或生產隊統一指揮、統一調配和統一使用,也否定了作為農民個人對私產乃至自身勞動力的產權。這樣的產權界定狀態,自然無法創造出有效的競爭機制與競爭秩序,產權制度對經濟體制的激勵、配置、保險和約束功能無從體現。農民沒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土地的利用必然是低效的甚至是完全浪費的;由于農村任何資源產權都失去了具體明確的責任主體、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其產權安排幾乎不具有排他性,因而行為主體的分配性努力大大超過了生產性努力;在偷盜、“磨洋工”、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盛行的情形下,由集體來對每個農業勞動者進行監督不僅十分困難,且費用極高;正因為每個成員的努力程度的監督與評價費用高昂,在公社化制度下就無法實現“按勞取酬”,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就成為這一產權安排運行的必然結果;平均分配使每個成員的報酬與其努力的關聯極低,勢必導致勞動力資源的浪費與勞動效率極度低下,由此農業增長陷人停滯。生產隊在人民公社制度中,被看作是基本核算單位,它可以被認為是一個農業生產企業;生產隊擁有其范圍內的所有土地和勞動力,并擁有相應的牲畜和農具及小型農機具;擁有因地、因時種植和進行收益分配的自主權。然而,同農民擁有的產權一樣,生產隊的產權也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產權。1962年中央八屆十中全會上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明確規定:①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從而限制了其資產的可轉讓權;②生產以發展糧食生產為主,同時根據當地條件發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生產,從而大大弱化了生產隊對資源的使用權;③收益分配之前必須完成征、派購任務(實際包括農業稅和政府的低價收購兩部分),超過口糧的剩余部分實行國家超購一部分、集體儲備一部分,最后的剩余才分配給個人(三個部分各自的比例由政府確定);這一規定大大削弱了生產隊應該擁有的收益分配權。④每一個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必須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在一般情況下社區成員沒有自由遷移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這是對人力資源所有權的限制。⑤否定資產具有剩余分配的權利。在上述的產權結構基礎上,我們無法推斷人民公社的組織制度安排如何能夠有效率。事實上,生產隊除了受到上述強制性的產權約束之外,還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限制:其一,公社一級組織具有行政權利,它可以以命令的方式對下級的生產活動提出“建議”,另一方面又具有直接指導和管理大隊和生產隊生產、分配及交換活動和監督完成計劃(尤其糧食和農副產品的征、派購任務),這表明生產隊的任何自主選擇都會受到來自行政權力的制約。其二,大隊隊長或支部書記具有雙重代理人的身份,一方面他們是公社職能的延伸,代理公社協調和管理生產活動,同時他們又是社區成員的代理人,不僅要負責大隊一級公共產權的維護、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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