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風險_第1頁
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風險_第2頁
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風險_第3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精品word文檔值得下載值得擁有--------------------------------------------------------------------------精品word文檔值得下載值得擁有---------------------------------------------------------------------------------------------------------------------------------------------------------------------------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風險【要點提示】破產管理人,是指在破產受理破產申請后,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接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且具有、承擔獨立的程序主體權利、義務,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主體。其雖受法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三方監督,但其有權在職權范圍內獨立執行其權利。財產管理人的選人條件(1)管理人具備基本的素質和業務技能首先,管理人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專業知識,否則無法開展破產各項事務。其次,需要具備處置資產的專業知識和商業經驗。否則將不能勝任對破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無法實現破產財產的價值最大化。最后,還需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品行。破產法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職業證書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員。此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列舉了幾種涉及人員素質、品行不斷、信譽不好人員的情形。管理人應具有中間立場管理人應當與案件沒有利益沖突,處于中立地位,避免與破產案件有任何利害關系。破產法明確規定,有利害關系人員不能擔任管理人,最高院司法解釋亦列舉七種存在可能存在利害關系的情形。管理人應具有適當職業資格《破產法》規定,管理人一般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由本院或者所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編制管理人名冊,法院指定管理人時一般應從本地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名冊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證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符合法律要求。管理人具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是以自己的名義工作,如期存在失職行為而造成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確定管理人時,應考察其是否具有承擔與其從事破產管理活動風險相當的民事責任能力。指定時間、方法和更換《破產法》規定,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即應指定管理人,同時確定了按照破產案件情況選擇管理人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選任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對債務資產處置比較簡單的破產案,可由自然人擔任管理人;同時,破產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已成立的清算組看擔任管理人。實踐中,金融機構、軍工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破產,因資產處置特殊,涉及國有資產保護、職工安置、投資人群利益保護等,大量工作需與相關管理部門協商解決,宜有清算組織擔任管理人。管理人的職責與職能根據《破產法》第25條的規定,管理人主要有以下職權:(1)接管債務人財產,包括財產財產資料、會計賬簿、印章、文書資料等。(2)接管債務人經營管理事物,包括決定是否履行債務人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其必須將通報債權人委員會。(3)處分企業財產,制作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但是,破產法規定對于一些債務人重大財產的變價,管理人必須通報債權人委員會或法院。(4)對外代表債務人行使民事權利,包括進行訴訟、仲裁、簽約等。(5)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程序性權利,如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申報、調查找無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表等。管理人報酬確定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決定,債權人會議對報酬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報酬的確定應綜合考慮破產案件復雜性、管理人作出的貢獻、承擔的風險大小等各種因素,同時應以分配的財產價值總額按比例收取。【相關案例】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曾經是中國最大的奶粉制造商,產量連續五年居全國第一,市場份額達到18%,2008年9月,某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奶粉中,被查出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導致中國各地近30萬飲用受到污染的嬰幼兒患上腎結石,但是某集團之前試圖隱瞞,時間曝光后,震撼整個社會。此后,在產品召回過程中,經銷商先期墊付了近10億元的賠償款。某集團遭受一連串沉重的打擊,企業陷入困境。12月18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石家莊市商業銀行和平支行的申請,裁定受理了某集團的破產申請,指定某集團下子公司A商貿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申請方案主要包括資產公開掛牌拍賣、債權轉讓和職工安置三部分。2009年11月20日,石家莊法院作出裁定,終結某集團的破產程序。裁定顯示,A集團對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為零?!景咐u析】該案的破產程序中值得商榷的一個問題是破產管理人的制定問題。根據最高院有關制定管理人的規定,管理人的指定隨機方式、競爭方式和接受推薦3種方式。某集團破產應屬于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破產案件,法院應采取競爭、推薦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制定方式確定管理人。但是在本案中,法院指定某集團子公司B商貿既非屬于清算組,也不屬于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其并不符合擔任管理人條件。此外,B商貿作為A集團的全資子公司,顯然與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亦不符合破產法的立法宗旨。【風險提示】破產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最為廣泛的主體,也是存在瀆職風險最大的主體。以前,提到企業破產感覺離我們很遙遠,但是隨著經濟和快速發展,并且根據最新《公司法》中已經取消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也就是說,一元錢也是可以設立公司的,極大的增加了人們對于創業的熱情,但隨著公司設立的增加,企業破產也是不可避免的增多。對于企業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尤為重要,成都精英律師團律師都燕果認為一般而言破產管理人的法律風險主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錯誤選任風險因管理人一經法院確定后,無正當理由不能辭去職務,故管理人的選任是否符合條件非常重要。如前文所述,雖法院選任管理人一般均從省高院確定的有資質的管理人名單中確定。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管理人本身是由具體的人員組成的。如法院在確定管理人員名單時,未能對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職能力審查到位,一旦做出錯誤選任,則必將帶來對其履職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風險。此外當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市場準入機制,破產法對職業資格規定又過于籠統,這又是出現任職資格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不能正確履職風險所謂的不能正確履職,是指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的勤勉義務、注意義務,怠工或者不能盡力履職;或者濫用其權利,與債務人或者部分債權人相互串通,損害了其他各方面正當權益的行為。如果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未能及時發現此類行為,將會對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各方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耗。管理人自身風險有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