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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故、事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明確事故分級、報告、調查、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內容及要求,嚴格考核,嚴肅責任追究,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第42號令)等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第三條

公司所有生產經營事故以及廠內供應商、承包商事故等均按本辦法執行。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考核,堅持下列原則:(一)“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并且如實進行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干擾、阻撓事故、事件調查、處理。(二)“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屬地單位及相關領導、技術和管理人員要對分管業務范圍的事故承擔責任,并負責落實防范措施。(三)“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四)“追根溯源、舉一反三”原則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基礎上,深入查找管理原因;對照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避免類似事故重復發生。(五)“問責與防范并重”原則通過對主要責任人的問責達到警示他人的目的;事件原因的分析和處理與事故同等重視。(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單位第二章術語和定義第六條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其它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意外情況。(一)工傷事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的員工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二)著火事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三)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氣、儀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四)工藝事故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停產、減產以及泄漏、跑料、串料等事故。(五)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第七條

事件是指因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車、異常工況、泄露、輕傷等可能導致健康傷害、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等低于事故等級的事故。第八條

事故檔案是指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照片、錄像、有關人員筆錄以及相關檢測報告等材料。第三章職責第九條

安全管理部(一)負責牽頭組織工傷事故、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對事故整改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事故、未遂事件臺帳;(二)參與協助著火類、設備類事故的調查;(三)本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參與外埠公司重傷類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并對外埠公司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審核;(四)負責向公司考核領導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第十條

保衛處(一)負責著火、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二)建立分管事故、事件臺帳,并對事故整改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一條

設備部(一)負責設備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處理、上報;(二)建立分管事故、事件臺帳,并對事故整改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二條

工會、企業管理部、人事部負責監督、參與、配合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考核。第四章事故分級第十三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風險等級,將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如下分級。(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一)輕微類事故:一次事故中只發生人員輕微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或造成一般的安全、環保潛在風險的工藝、設備、著火事故。輕微傷:造成人體局部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一般指受傷當事人歇工在10日以下,且不能達到工傷等級的。(二)輕傷類事故:一次事故中發生1人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造成較大的安全、環保潛在風險的工藝、設備、著火事故。輕傷:造成當事人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受傷當事人損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下的。(三)重傷類事故:一次事故中發生1人重傷或2人以上輕傷,或造成重大的安全、環保潛在風險,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工藝、設備、著火事故。重傷:一般指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受傷當事人損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的。(四)無工亡的一般事故:一次事故中發生2人重傷,或造成公司內部重大的安全、環保影響,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工藝、設備、著火事故。(五)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六)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七)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八)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五章事故報告第十四條

公司本部發生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半小時內匯報安全管理部和總調度室。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情況:(一)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點、單位、崗位名稱;(三)人員傷亡情況、死傷人數等基本情況;(四)生產、安全、環保受影響情況;(五)現場處置情況;(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第六章事故(事件)調查第十五條

所發生的事故(事件)涉及工藝、著火和設備相互聯系影響的,按該起事故(事件)中的主、次要因素確定牽頭調查處理部門,不能明確認定的,由考核領導組或辦公室指定,涉及到人身傷害事故的一律由安全管理部牽頭調查。第十六條

承包商在公司內發生安全事故(事件)的,根據事故(事件)性質,依照上述規定,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第十七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部門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需一周內報集團(股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根據事故性質、事故等級確定發文流程。第七章事故(事件)應急處置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第二十一條

事故、事件發生后,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第二十二條

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根據對其性質、嚴重程度、可能擴大的趨勢等情況的判斷,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做好搶險、醫療救助、物資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事件時,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在單位時,應在接到報告后第一時間授權相關負責人開展應急救援,并及時返回,同時在事故、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趕赴現場的人員,應遵循統一指揮的原則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壞或篡改儀表監控數據、視頻監控、記錄等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記,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第八章考核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事故考核領導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公司其他高管組成。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考核領導組下設考核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議一般以下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長擔任,成員由安全管理部、消防隊、設備計量部、工會、企業管理部、紀檢監察審計處、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第二十七條

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工藝、設備、著火事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相應處罰:(一)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罰款:1、給予事故單位,按事故損失的50%罰款;2、給予主要責任人,按事故損失的10%罰款;3、給予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按事故損失的1—5%罰款。(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1、給予事故單位,按事故損失的30%(不低于5萬元)罰款;2、給予主要責任人,按事故損失的8%(不低于1萬元)罰款,留廠察看一年處分;3、給予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按事故損失的1—5%罰款。(三)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1、給予事故單位,按事故損失的20%(不低于9萬元)罰款;2、給予主要責任人,按事故損失的6%(不低于2.4萬元)罰款,開除公職處分;3、給予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按事故損失的1—5%罰款,行政處分;4、給予公司分管領導,按事故損失的1—5%罰款,行政處分。第二十八條

對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對正常生產經營構成安全、環保隱患或負面影響的未遂事故,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考核領導組同意后,比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級處理。(一)因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導致發生事故的;(二)因使用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要求承(分)包商導致發生事故的;(三)事故處置不力引起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事故影響擴大的;(四)事故發生后,瞞報、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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