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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取水許可

國務院460號令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一、進一步規范了審批程序1、取消取水許可預申請,明確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地位2、明確了不予批準取水申請的情形;3、增強了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4、增加了對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要求;5、取消了有關部門對取水進行初審的規定。

1、取消取水許可預申請,明確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地位

《條例》在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的同時,從便民和簡化程序的角度出發,取消了119號令中關于取水許可預申請的規定。

2、明確了不予批準取水申請的情形

《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了不予許可取水的八種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規定:“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進一步規范了審批程序

3、增強了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為了確保取水許可公開、公平、公正,《條例》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增加了對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要求

《條例》第21條規定,“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進一步規范了審批程序

5、取消了有關部門對取水進行初審的規定

《條例》落實新《水法》要求,取消了由建設部門和地礦部門進行初審的規定。明確了流域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職責。在處理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關系上:一是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時要充分征求國土資源部門的意見,二是每年的取水情況和取水計劃要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門。在處理與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關系上:一是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二是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了審批程序二、強化了監督管理1、明確了對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的監督;2、加強了對取用水戶的后續監管;3、取消了年度審驗制度;1、明確了對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的監督

一是對行政權利的約束。《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審批機關在對取水單位和個人取水量予以限制前,應當及時作出書面通知;第四十五條規定:“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二是管理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強化了監督管理

2、加強了對取用水戶的后續監管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第四十條規定:“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條例第四十一條還規定:如果出現自然原因導致水量減少、取水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地下水嚴重超采等特殊情況,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年度取水量進行限制,在發生重大旱情時,還可以對其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3、取消了年度審驗制度

為了簡化行政程序、便利取水人,《條例》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取消了取水許可證的年度審驗制度。強化了監督管理三、增設了法律責任

1、明確了對違法取水行為的處罰《條例》按照便利行政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針對原《辦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比較簡單、不便操作的問題,對違法相對人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處罰種類及幅度等作了具體、完整的規定,并充分考慮了與《水法》有關法律責任的銜接。2、強化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條例》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批取水申請,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有關責任進行了全面、完整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八種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其他新變化

1、取水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

《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一條款可從五個方面解讀:一是實施有償轉讓的主體必須是依法獲得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可以轉讓的水資源必須是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的水資源;三是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四是應當經原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更換取水許可證;五是具體的操作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2、注重生態和環境保護,強調可持續發展條例第七條規定:“······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條例還規定:對于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等情況,審批機關將不予審批。”其他新的變化《條例》11條規定: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第二十四條規定,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由于《條例》規定了申請書包含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因此,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是格式文本,取水許可證是法定文本。同時,可知:取水人要獲得取水許可證,一般需要經過四個階段:首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并經過批復;二是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取水許可申請;三是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經過驗收后發給取水許可證。(一)取水申請時間

《條例》并沒有對在什么時候提出取水申請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條例》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從實踐來看,取水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而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又是國務院以決定形式設立的行政審批保留項目。(國務院第412號令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68項)因此,在決定取水許可申請時間之前,首先要解決什么時候進行水資源論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是我國水資源管理工作中實行的另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制度。它是深化取水許可制度實踐的結果,與取水許可審批緊密相連。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自2002年5月1日實施以來,已取得顯著效果,對提高取水許可審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均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考慮到有些項目的取水規模較小,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必要性不大,為了提高辦事效率和方便業主單位申請,對于取水量較小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僅填寫水資源論證表或進行簡單的項目取水用途、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和取水量保證程度以及取水和退排水對其他用戶和水生態與水環境的影響分析。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具體限額與標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上面已經說了,水資源論證已經作為了一個獨立的行政許可,并且把水資源論證報告作為了取水申請的一個必備條件。那么水資源論證與取水許可申請究竟是什么關系呢?由于水資源論證批復是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是為可研或者初設提供依據。可研或者初設完成后,取水方式、工程規模都基本上確定下來了,這個時候就需要辦理取水申請。水資源論證與取水許可申請

的關系?開展水資源論證的時間簡單地講就是:水資源論證是為工程設計提供依據,工程設計確定后就要辦理取水申請,取水申請批復后辦理審批或者核準手續。

開展水資源論證的時間:可研階段。(對于一些小的取水項目,可能沒有可研階段,應當在項目建設前)取水申請時間水資源論證報告通過審查和審批后,業主就需要進行工程設計,工程設計方案確定后、審批、核準前,就需要提出取水申請。(二)取水申請書的填寫(一)申請材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提出取水申請,應當提交5個材料:

1.申請書;

2.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3.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4.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從實踐來看,水資源論證報告本身就需要對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情況做出說明并提出補償建議,再要求提供是顯得好像重復。但是,實際上兩者意義不一樣。水資源論證報告是在項目審批或者核準之前進行編制,是對項目取水成立的一種論證,在水資源論證報告中對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分析僅僅表明的是一種事實狀態,補償建議是一種可能狀態,也許由于其它原因,項目不一定能批準。而提出取水申請時,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是一種必然狀態,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沒有這個說明或者沒有解決好對第三者取水的影響,取水申請就不會得到受理,或者說就需要補正。當然,如果在水資源論證報告中對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分析與補償措施已經解決好了,第2個材料就可以省去。關于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其他材料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的其他材料從實踐中來看,以下兩項內容必須明確:1.取水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也就是說“誰”提出申請。對個人,當然就是身份證;對公司和企業,就是營業執照;對社團和事業單位,就是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對民辦非企業,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2.取水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的影響《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屬于法定的不予批準情形。在申請材料中,應當做出詳細的說明。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書的填寫申請書由取水申請人填寫并提交審批機關,其內容和格式不得改變、缺失。作為審批機關,必須弄清楚那些內容如何填寫才合乎要求。封面計算機編碼和編號:由審批機關填寫。便于查找和統計。申請人:是由取水申請人填寫,填寫實際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以下兩類: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銀行、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填寫法人名稱,并加蓋法人印章;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填寫組織名稱并加蓋印章。二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作為取水申請人,個人合伙,以合伙人推舉的代表人作為取水申請人,推舉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手續。單位性質應分別填寫: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院校或科研機構、部隊等),企業(公司、外商獨資、中外合資、私營等),社團,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行業類別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標準局聯合頒發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2002),并參照國外的做法,對三次產業作如下劃分:

第一產業:農業(包括林業、牧業、漁業等)。

第二產業:工業(包括采掘業、制造業,自來水、電力、蒸氣、熱水、煤氣)和建筑業。

第三產業:除上述第一、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各業。

由于第三產業包括的行業多、范圍廣,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第三產業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門,二是服務部門,具體又可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流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

第二層次: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普查業,房地產、公共事業、居民服務業、旅游業,咨詢信息服務業和各類技術服務業等。

第三層次: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廣播電視事業,科學研究事業,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等。

第四層次: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軍隊和警察等。填寫取水許可申請時,按照農業、林業、牧業、漁業、采礦業,制造業,水電、火電、燃氣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填寫。申請取水理由及依據主要填寫以下內容:(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文件,要寫明批準機關的名稱、文號及其主要內容;(2)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其批復文件;(3)取水目的、用途以及取水工程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含可行性研究審查意見或者批復文件等)。年申請取水總量是指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總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同一取水人,可能出現取水點多,一頁紙填不完的情形。解決的方法是:取水人附加紙填寫。取水標的這部分內容,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都應該有,這部分內容應當與審批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數據基本一致。特別是年內月分配水量很重要。過去有些論證報告中沒有這部分內容,以后在審查時應當補上,以利于取水許可審批、水資源調度和計劃用水的下達。關于取水地點:應該填寫兩部分內容,一是行政分區,行政分區一般按照到“―縣-鄉(鎮)”;二是流域分區,流域分區是河流的一級、二級、三級及以下等分區。如果在一級以下分區取水的,不僅要寫出河流的具體名稱,還應當冠上它的上一級分區;對三級以下分區,前面應當冠上三級區河流的名稱;獨立水源的直接填寫水源地名稱。水源類型對地表水來講:可以分為江、河、湖、泊和水庫。這里需要注意的:如何理解水庫?因為在國務院460號令中,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并沒有水庫,這里的水庫又是什么意思呢?第四條第一項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除此之外,取用水庫中水的還是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申請的。這里把水庫也納入了取水許可之中。計量方式460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但在實踐中,往往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使用計量器具(應當優先使用)一種是使用率定測定(取水穩定、取水口規則)申請取水期限一般按照取水工程使用期限填制。也許有人會問:取水許可證是有期限的,最長也才10年。我這里的申請取水期限就有可能遠遠超過10年,那如何解決呢?實際上,申請取水期限與取水許可證的期限是兩回事。申請取水期限是表明我需要這么長的時間取水,取水許可證的期限僅僅是這5年或者10年可以保障你取這么多水,5年或者10年后可能就會對取水要求有一些變化。水井工程這里主要是針對地下水的而言的。注意一下,填寫的是孔徑,不是井徑,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在補充說明部分,需要補充以下內容:1.取水層位。2.井結構。包括管井結構(井徑、井壁管、沉淀(砂)管和過濾管的長度),過濾器的種類(填礫、或者包網or纏絲等),填礫的大小、纏絲的間距。如果是群井取水的,還應當補充群井的數量、間距、單井出水量等。3.取水構筑物的基本情況。提水工程是指通過水泵或者其它提水設施從江河湖泊抽水的一種方式。這部分比較簡單,把表格內容填全就可以了。引水工程是指通過引水渠或者引水設施從江河湖泊取水的一種方式。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引水種類繁多,有些內容表格不能完全反映出來,需要對引水工程作一些必要的說明。主要是引水建筑物的特征(包括引水長度、計量方式等)蓄水工程分為水電和非水電兩部分。對水電部分:要對蓄水期、運行期水量調度原則進行補充說明。比如,對徑流式電站不能有完全停機蓄水的情況發生;對引水式電站要求有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證等。對非水電部分:也要對水量調度情況進行交待。水資源論證情況也要分兩種情況:一是2002年5月1日前,審批、核準或者修建前的,這部分內容就不填。二是2002年5月1日后,審批、核準或者修建的,應當填寫這部分內容。填寫的這部分內容,應當與水資源論證審批一致,不一致的需要改正過來。退水部分退水有三種可能:一是入河;二是進入市政的污水處理設施,由市政單位排放;三是完全零排放。

入河排污污水的概念: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對污水的定義是: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對于入河排放的,既要填寫退水量,也要填寫退水地點。退水量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入河排污口設置報告)中有,直接按此數量填,退水地點按與取水地點一樣的方式填寫。退水水質要求退水水質要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水功能區管理規定》《排污總量控制管理規定》飲用水源禁止排污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推進劑、兵器、磷肥、燒堿、聚氯乙烯等分別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二、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因此在填寫退水水質要求時:要明確遵循的標準和原則,特別是在既有國標又有地方標準時,要正確處理。既要寫明污染物的種類、排污數量和總量,又要寫明退水(排污)方式。退水(排污)方式:是指污水連續或者間歇性地通過明渠、管道、涵洞等形式進入河流的途徑。排入市政污水處理設施對于進入市政管網的,應當注明進入×××污水處理廠,由污水處理廠排放到何處。申請書的份數流域機構審批的,填寫6份;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填寫5份;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填寫4份;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填寫3份。為什么需要這么多分數呢?下面再介紹。以上部分由取水申請人填寫,審批機關核查。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條例》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審批機關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從實踐上來看,水資源論證要批復、取水申請要批準文件,這樣顯得繁瑣,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水利部在在設計取水申請書時,就預留了一個審批機關意見,把它作為簽發的取水批準文件。這樣簽發取水批準文件,就可以從申請書上來實現,同意取水的,就簽發批準意見;不同意取水的就簽發不同意書。這也是為什么需要填寫規定份數申請書的原因。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審批機關在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時,不要簡單寫上“同意”二字,要把審批機關在水資源論證中規定的要求和現在做出的審批規定,明確的寫出來,并告知取水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發放取水許可證。為什么審批規定這么重要呢?因為《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這可是我們進行監督管理和取水工程驗收的依據,甚至有可能是進行處罰的依據。取水審批規定的內容一、明確取水數量、取水方式;二、明確退水數量、退水方式和退水要求;三、有下泄流量的,在審批意見中要明確提出數量;四、審批規定的有效期限為三年(第二十二條規定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取水審批規定的內容五、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正式取水前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三、取水許可證的制作與核發《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由此可以看出,取水審批機關在驗收合格后,才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證是取水人取水權利的書面證明文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取水審批、核發的取水權利證書。我國實行的是全國統一的取水許可證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制作。我國的取水許可證具有如下特點:(l)效力:國家對取水許可證按統一規定制作,各地必須使用由水利部統一制作的取水許可證書,其他部門、單位制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2)記載內容法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類型;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3)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關于期限問題,《條例》沒有做出哪種情況是5年、哪種情況是5年的具體規定,實踐中,建議按5年期限執行,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執行10年期限。根據水利部關于取水許可證的規定,新版《許可證》由正本、副本兩部分組成。正本長42cm,寬29.7cm(縮印件見附件1),應明示于工作場所;副本由封皮、正本縮印件(長29.7cm,寬21cm)和《取水許可證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組成。(一)取水許可證正本制作說明

1.編號:應反映出發證機關、年度、編號。比如“取水(川水)字〔2006〕第88號”

2.取水權人名稱:在申請書部分已有,這里不重復。

3.法定代表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填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填寫負責人(或個人)的姓名。

4.取水地點:應當包行政區域和具體的江河湖泊名稱:“

鄉(鎮)”……河流

支流

河水。湖泊取水的直接填寫湖泊名稱,取地下水的,不填寫水源名稱。

5.取水方式:為蓄水、引水、提水、水井或者蓄水、引水、提水相結合的方式。

6.取水用途:按照工業、農業、生活、水電、火電、環境等填寫。

7.水源類型:為地表水、地下水(含礦泉水和地熱水)。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取用礦泉水和地熱水的,應當先寫明地下水,在以括號方式注明是礦泉水或者地熱水。

8.退水地點:同取水地點一樣,應當包行政區域和退入的具體江河湖泊名稱,退水進入市政管網設施的,也應當填寫明確。

9.退水方式:是指直接入河、還是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入河地包括連續或者間歇性地通過明渠、管道、涵閘或者其他方式進入河流)

10.退水量:是指退出的水量。

11.退水水質要求:是指退水在質量上達到的要求。(二)取水許可證(副本)

制作說明取水許可證副本由封皮、正本縮印件(長29.7cm,寬21cm)和《取水許可證登記表》三部分組成,重點談一下《取水許可證登記表》的制作。

《取水許可證登記表》是完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內容部分是對水資源論證批復規定、取水許可審批規定的全部記載。這部分內容,大多數與申請書一致。取水許可證登記表的作用取水許可證登記內容的細化。全面記載取水許可審批內容的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取水檔案資料。取水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憑證

《登記表》的份數應當與申請書的份數一致。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審批機關應當將《登記表》交送一份給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權人只領取一份《登記表》。《取水許可證登記表》

的發放時間由于《取水許可證登記表》是取水許可證的一個組成部分,《取水許可證登記表》是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才發給取水戶的。四、多水源取水的

如何核發取水許可證

《條例》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也就是說:條例采用的是“一次申請”原則。因此,申請利用多種水源的,向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這一規定主要是從高效、便民的角度來考慮的。在實踐中,如何來發證呢?建議按照取水口的數量來發證,也就是說“一點一證”的原則。這樣操作的好處,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在處罰時,可以有針對性。取水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取用水資源的合法證件,也是取水許可申請人取得取水權的象征。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向取水許可申請人核發取水許可證,標志著整個取水許可申請和審批程序的終結。取水許可證的核發(一)取水許可證的申領1、取用地表水的(1)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2)項目建設的批準或核準文件、工程建設的驗收報告;(3)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報告及評審意見;(4)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測試取水能力和水質化驗報告;(5)取水設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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