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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秦的法律制度第一節秦的立法第二節秦的法律第三節秦朝司法第四節秦律地位重點:商鞅變法(法家)、秦律、刑律、特點第一節

秦的立法一、秦國與秦朝二、立法思想三、商鞅變法四、云夢秦簡與秦律體例一、秦國與秦朝1.秦國僻處西陲雍州,周時善養馬,孝公重用法家商鞅,變法圖強。2.秦朝(前221-前207)秦皇嬴政統一全國,全面推行新政,并以韓非、李斯法家思想為指導立法。秦朝,法家思想處于主流地位。二、立法思想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法)、申不害(術)

、慎到(勢)

、韓非(集大成)

、李斯1.韓非——抱法處勢任術2.商鞅——緣法而治3.法家——專任刑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法令統一——一歲授法令以禁令事決于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重刑輕罪——斷鼻盈車、勢積如山三、商鞅變法

公孫鞅,衛國人。封于商,又稱商鞅。秦孝公時,挾《法經》到秦,主持變法。變法前后有兩次,主要內容如下:1.改法為律:一刑、統一、度量衡2.酷法重刑:刑輕罪、不赦宥、刑將過、賞告奸、施連坐、設酷刑3.獎勵耕戰:重農、抑商、復身、納官、晉爵4.剝奪特權:縣制、軍功、集權意義:一是秦國的強大,二是秦法的繼承發展。南門立木、車裂而死——變法曲折四、云夢秦簡與秦律體例(一)云夢秦簡

又稱睡虎地秦墓(喜生前任縣令史,即縣令屬下小吏,參與過“治獄”)竹簡,1975年12月發現,共1155枚,殘片80枚。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于吉兇時日的占書。其中,法律有:《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二)秦律體例律:基本法律形式令:律之補充式(程、格):法律程序格式法律答問:法律解釋廷行事:判案成例此較以往更為豐富,為中國法律形式奠定基礎,并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還可以糾正以往的誤解。第二節秦的法律一、刑事法律二、行政法律三、民事法律四、經濟法律此節擇要講解,提要分析,指導閱讀,重點掌握刑事。學習秦朝法律,應注意三個問題一、秦朝法家法治思想的強化。三、秦朝禮治思想的淡化。二、秦朝法律的發展:刑罰、官吏管理、經濟、家庭、訴訟。一、刑事法律1.罪名——政治、社會、經濟秦朝刑事法律甚為繁富,漸具系統,較周朝有明顯的發展,為傳統刑法奠基。一是危害皇權政權,如謀反、不道二是妨礙社會秩序,如誹謗、投書三是破壞經濟運行,如盜鑄錢、盜徙封四是危害公共安全,如縱火、失火五是侵害人身財產,如殺人、強奸;盜竊、搶劫六是破壞婚姻家庭,如不孝、非法婚姻七是官吏瀆職犯罪,如枉法、貪贓2.刑名——“五刑”、勞役、財產刑死刑:具五刑、族刑、腰斬、棄市肉刑:笞、墨、劓、斬趾、宮恥辱刑:髡、耐遷刑:遷、謫身份刑:免官、奪爵、廢除勞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斥侯、隸臣妾贖刑:贖耐、遷、黥、宮、死財產刑:沒、貲3.刑罰原則——責任、加重、減輕秦的刑罰原則也是在西周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責任年齡:身高,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責任時效:被告死亡;赦免犯罪連坐:家庭連坐;鄰里連坐;職務連坐。誣告反坐累犯加重共犯加重:五人以上區分故意與過失:端/不端自首減免同罪/身份異罰二、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皇、帝、朕儀制、皇權實質:專制集權(二)行政機構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衛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郡縣:郡守、縣令/長、監察御史鄉里:三老、嗇夫、游徼(三)官吏管理法規官吏標準:五善——忠、清、審、善、敬選任方式:察舉、征召、任子(葆子)權利義務:特權、忠勤廉守考課獎懲:戶口、墾田、稅收、治安-殿/最監察奏劾:御史,察吏良惡十條三、民事法律民事主體:戶、名籍、身高所有權:私有、國有、保護(確認、返還、賠償)、消失債權:契約(判書)、擔保、履行婚姻:結婚(登記)與離婚、夫婦權利與義務、父子權利與義務(嚴懲不孝,禁止擅殺卑幼)繼承:官爵、財產四、經濟法律農林牧:《田律》、《倉律》、《戍律》、《司空律》、《廄苑律》、《牛羊課》——氣候、農時、作物、動物、耕作、倉藏、農務、繁殖、死亡等。手工業(官營):《工律》、《均工律》、《工人程》、《司空律》——規格、定額、考核、處罰。賦稅徭役:《徭律》、《傅律》——地稅、口稅、傅籍、逋事、乏徭貨幣商易:《金布律》、《效律》、《關市律》——貨幣、價格、度量衡、關貿。第三節秦朝司法一、司法機構二、訴訟制度三、審判制度四、監獄制度一、司法機構皇帝:“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廷尉、御史大夫、丞相:詔獄、疑案郡守、郡丞、知縣、縣丞:一般案件、大案上報鄉、亭、里(嗇夫、游徼、亭長):治安、調解二、訴訟制度(一)訴訟方式:自告、官告、告奸(二)訴訟限制:非公室告、州告、誣告(三)起訴程序:辭者辭廷(四)調查勘驗:爰書、封守。

秦朝司法勘驗水平甚高,《封珍式》上保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等勘驗記載。三、審判制度證據:口供、人證、物證審訊:有罪推定、“刑訊逼供”過程:聽供、詰問、刑訊、判決、 讀鞫、乞鞫責任:失刑、不直、縱囚四、監獄制度:廷尉獄,郡縣獄一是各種相關監獄的法律日益增多,如《司空律》、《工人程》、《均工》、《廄苑

律》、《行書律》、《倉律》、《金布律》等。二是監獄內部的管理制度逐漸嚴密,涉及囚犯管理的各個方面。三是以囚徒管理囚徒工的方法創新,如城旦、司寇就能管理囚徒。四是監獄官吏責任制的明確。五、秦朝訴訟制度的影響:一是發展和完善了古代尤其是西周的訴訟制度。二是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訴訟制度的基礎。三是開了許多訴訟制度的惡例,如:皇權獨攬司法大權、行政司法不分、刑訊逼供等。四是又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如:秦朝強調法治,又重證據勘驗、乞鞫上訴和法官職責等。第四節秦律地位一、秦律特點(一)維護專制,打擊割據。(二)專任刑罰,嚴刑峻法。(三)內容豐富,體系龐雜。(四)限制舊制,保存殘余。二、與羅馬《十二銅表法》比較(一)《十二銅表法》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強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羅馬編訂出十二個法表,鐫刻在十二塊青銅板上,公布于羅馬廣場。附:十二表第一表傳喚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第二表審理第八表私犯第三表執行第九表公法第四表家長權第十表宗教法第五表繼承和監護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補充第六表所有權和占有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補充(二)同異秦律與《十二銅表法》相比,主要相同點在法典體例上,諸法合體。但是,更為突出的是差異性,有很大的差別,反映東西法律的各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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