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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校校園治安管理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育人環境,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我校的教師、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第三條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條在校園內嚴禁從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動。第五條保衛處是學校主管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全面負責校園治安秩序的管理;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學校各部門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第六條校園的治安管理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好有關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學校整體治安綜合治理水平,確保一方平安。第七條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是每個師生員工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努力做到人人關心校園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營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環境。第八條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及突發事件,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并及時向學校領導和保衛處報告,保護好現場,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保衛處做好調查、搶救及善后工作。第九條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和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條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防止火災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對重要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倉庫、辦公大樓及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印鑒、貴重物資、儀器設備和其他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結合,確保萬無一失。第十一條經常進行安全檢查。重點要害部位部門領導或治安、防火責任人,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并按公安、保衛部門的意見,認真整改事故隱患。第十二條嚴格校園治安管理:(一)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相關證章、證件的人員進入學校,應向門衛實名登記后進入學校;機動車輛必須持本校車輛通行證或有效證件在門衛處登記,經許可后方可進入,未經許可不得入校。(二)依照本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違反本規定的,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處報告,學校保衛處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本?!缎冉煌ü芾硪幎ā罚凑招葮俗R,停放到停車線內。違反本規定的,學校保衛處可以鎖車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并納入黑名單,不得再次進入校園。(四)嚴禁無理糾纏學校領導,擾亂學校秩序。違反本規定,經勸阻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五)不得在學校道路、運動場、辦公室、學生宿舍推銷任何商品。違反本規定,校內人員將視情況給予一定的校紀處分,校外人員則責令其立即離開校園。(六)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不準在校內提供賭博場所,違反本規定,經勸阻無效或造成惡劣影響、觸犯法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七)不準在校內出租、出售、傳播淫穢錄像、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八)不準私拆、隱匿他人郵品。(九)禁止攜帶各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經允許的除外)等違禁品進入校園。(十)禁止盜竊、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十一)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部門許可,并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此項規定的,學校保衛處可以責令留宿人員離開學生宿舍。(十二)禁止其他危害校園治安秩序的行為。第十三條加強公共場所管理:(一)堅持校園值班巡邏制度,組織專(兼)職巡邏隊伍,加強值班巡邏力度,維護校園公共場所安全。(二)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三)在校內舉行集會、講座、報告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前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部門最遲應當在活動舉行時間的一個工作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集會、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學校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四)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開辦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娛場所和商業網點;經允許開辦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在校園內占道經營。同時,應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學校的各項規定,不得干擾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違反本規定,學校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五)社會機構到校園對學生開展公益活動的,必須由學校聯辦單位到學校保衛處備案,并同意承擔治安防火、環保等義務后,方可進入校園。(六)校園及周邊禁止從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不利辦學環境改善的經營活動及行為,否則保衛處會同市有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七)禁止在學校公共場所摟抱、接吻或進行傷風敗俗的活動及行為,如違反本規定,校內人員按照校紀校規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校外人員則立即責令其離開校園。(八)深夜,仍在公共場所逗留的人員,應接受校內巡邏執勤人員的盤查(檢查),不得阻撓或者妨礙校內巡邏執勤人員執行公務。(九)非經允許,不得緊靠學校圍墻搞臨時搭建,嚴禁在圍墻穿洞開門。違反本規定,造成學校財物損失的,需照價賠償,應即刻拆除。(十)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十一)師生員工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違反本規定,學校有關部門可以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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