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制度設計中的利益平衡與價值調和_第1頁
無因管理制度設計中的利益平衡與價值調和_第2頁
無因管理制度設計中的利益平衡與價值調和_第3頁
無因管理制度設計中的利益平衡與價值調和_第4頁
無因管理制度設計中的利益平衡與價值調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判斷歷來都謂的“價值的優先性”(value-basedpriority)或“價值優先價值時,該法律或制度勢必要對不同價值進行調和或對不同利益進行平衡,以圖利益均衡或使諸價值均獲最佳實現。一如普佛爾滕所述,“法必須要去尋找一種深思熟慮的,也就是至少要考慮相互對法沒有墮落成權力恣意的地方,立法總是尋求公正的行為秩序,以各參與人的利益。立法原則上也總是在努力為人類共同生活當中提出的特定問題尋找公正的解決方案的過程中確立起各涉及兩個基本利益:一為被害人權益的下可以被撤銷的問題作出規定時,一方面要考慮私法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由于無因管理并非僅管理人或受益欲求的競技場,因此其制度的設計亦應實現受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長期以來,我國民法中無因管理僅只有一,其意義不容低估。探究立法者于該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之道,不僅有助于概覽其全貌、條理清晰地理解該制度,而且亦有助于明了該制。無因管理為無約定與法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制度設計應如何實踐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衡平?從受益人的角度而言,首先應肯認者,作為一獨立并自我負責的法律主體,其事務應由其自身來管理,其事務非由他自己而由其他人來管理并具有面要保護本人免受惡意的干涉以及好事者謀求自身利益的行為的人的行為表現出了互助精神時為管理人提供法人或于受益人的制度設計。管理的要件之一法律保護本人,以免自己之事務受到不希望的干涉,具體做法就是在全部之實質性方面,都是以本人之意思為判的地將該要求作為適法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之一,但從該條第2款的措受益人若曾明示其意思,則以該意思為準。此際,管理人是否知悉受所不問。明示意思僅指受益人曾明示希望為特受益人明示希望管理人為其管理事務的意思表示,否則,雙方可能因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委托合同等法律關系。若受益人未曾明示意思,則應以受益人可推知的意思為準。受益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依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的受益人的意思,如見鄰居家煤氣泄漏,破門而入施救,再如見人昏倒反之,如高價出售他人公開表示欲死后贈與博物館的名畫,或拆除董價值的房屋而為重建,則不符合受益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真實意思。此外,若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時點應為管理事務“承之利益與意思之情事,僅使管理人得對于本人另外發生損害賠償責理事務時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即使嗣后實施管理事務中違反受益如此處理的好處是,管理人不會動輒因在管理事務實施中稍微違反事務時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意思而異其判斷,只是管理人不會對受益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已??傊m法或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屬性,在管理事務承擔時即已終局確定,而無需考慮在管理事務實施時是否意思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管理人慮之本人的意思限于合法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意思。本如有不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在適法無因管理的《民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的規定。此即法諺所云“承認等于委變更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應適用的法律規范的效果——由適用無于發生無重。人承認的時點不限于管理事務完結后,管理人管理事務進行中、管》人他人管理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間示并不意味著本人有承認管理事務之意思,二者系屬不同概于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而非自受益人合同的有關規定。且當事人之間所應自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的規定只能是委托合同規定,而不能是其他規定。還法定之債的關系轉變成委托合同關系,而是具有擬制的效果,將被追認的無因管理與委托合同同等對待。不能僅因一方當這一事實行為轉變成須經當事人合意的只是適用委托合同規定而已。從具體的效果來看,因受益人追認管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時,管理人另管,同規定不溯及至管理事務開始,如自受益人追認時開始適用委托合同規定。此外,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并非指管理人可透過特別意思表示,表示其欲適用其他規范,而用委托合同規定,即無透過特別意思表示來選擇適用所應適用規范的權利,管理人并不享有該權利——無權本條但書規定“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似較難有適用空間。一較合理的解釋是管理人與受益人共同為表示,即雙方對不適用委托)管理人在事務管理過程中應履行的繼續管理、通知與等待指示、報如無因管理人讓病人與自己同住以便照顧,在該病人還需看護或其親屬還未出現前,管理人須繼續履行照顧的義務。這種義務源自于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因為管理人通過開始進行管理而給自己攬到了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也負有類似義務。此即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多國家或地區的民法明定此項義務。理人原則上并不負繼續管理義務(Durchführungspflicht;原則上并不發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管理人中斷管理不利于本人,使本人遭受倘若管理人未介入時即不會發生的損害時,則例外地負有繼續管理義務。此種繼續管理義務,可自德國民法第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此即管理人的通知義務《日本民法》第699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73條第1款有類似規定。使管理人承擔通知義務與等待指示義務,將使受益本人能有機會知悉自己的事務正被管理人所干涉,并使受益人有機會就管理事務的承擔與實施向管理人表達意見,從而使管理人停止管理或使管理人依受益人所欲的方式續行管理。職此之故,管理人的管理論是管理事務的承擔還是管理事務的實施較能符合受益人是否應停止管理(停下來等)抑或無須停止管理而應繼續管理(邊做人承擔通知義務的前提是“能夠通知受益知受益人為誰、不知受益人所在或交通斷絕無法通知等,即不負通知與等待指示義務。管理人如主觀上認為不能通知,但客觀上可通知認知。3.管理人的報告義務與轉交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義務。與前述通知、等待指示義務一樣,此類義務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實擔的法定義務,不論是適法或不適法無因管理均有適用。管理人違反該義務,即應依債務不履行規范,承擔債務不履行理時以及管理進行中,管理人有通知義務,此可達到使管理人承擔?!按藞蟾媪x務的規范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有適法無因管理人均負有該義務,但在適法無因管理下,管理人當然負有交付因管理事務取得;而在不適法無因管理下,須受益人表示愿享有管理并相應地規定了管理人的區隔適法與不適法無因管理,設立有利于適法無因管理人的規范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無因管理制度的基本架構是將它二分為國民法典亦建立了關于無因管理的基本區分。其中,第979條為關管理事務的行為”。這里的適法理由表現為“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但受益人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睹穹ǖ洹返?80條規定:“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980條中“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應是指無因管理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針對第979條第1款)且受益人真實意思未違背公“無法定與約定義務,并無適法理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法無因管理的基礎上,分別賦予管理人不同范圍的求償權。根據第979條的規定,管理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人享有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以及損失的適當補償請求權(統稱為管理人亦享有類似于適法無因管理人的求償權,只是其求償范圍有過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管理利益)。上述兩條規定凸顯了適法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在求償范圍上的重大,管理人的求償范圍不以受益人所得利益為限,即使管理人求償的數額大于受益人所受利益,受益人仍應或補償損失;在不適法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求償范管理人管理事務系符合本人意思與利益之法定要求,故將偏重于對因管理所得利益小于應償還或賠償的數額或其他任何事由,而拒絕對于管理人償還或賠償,亦不得將償還或賠償的數額限于所得利益之范圍內,以達到鼓勵人性互助之規范意旨?!?.適法無因管理阻卻違法與阻卻不當得利從有利于管理人的角度來看,管理人還享有各國民事立法一般未言明但其民法教義學無不認許的利益——適法無因管理行為可阻卻侵權阻卻侵權行為違法性無法律上與合同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原則上應構成侵權行為,但相互扶助、見義勇為亦為人群共謀社會件,容許行為人在一定范圍或程度內干預他人若管理人的管理行為符合《民法典》第979條的法定要求,解釋上涉行為及管理事務的違法性能被阻卻,而不構成侵權權利,另一方面又不認為適法無因管理行為本于侵權行為規范下的違法性,使管理人仍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勢必將造成規范之間的價值沖突,難以實踐無因管理的鼓勵人類互助的規范目的。因此,一如我妻榮所言,無因管了損但是,從保護他人利益的目的和社會共同生活中相互扶助的理念來看,民法肯定無因管理,并賦予了它作為債權發生的原因之一的法法無因管理人仍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如適法無因管理人在實施管理行為中,違反其應盡的注如鄰居外出因事不能按時返家,其家中小孩無人照顧,管理人照顧物不潔致該小孩生病就醫。此案中,管理人應向受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下的加害給付責任或侵權損害賠償人的管理行為可能為受益人產生利益,受益人享有該利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相應地,管理人可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該利益?應認為,此際受益人為有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并不構成不當得利,即在構成要件層次上阻卻管理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成立,管理人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益人償還其所受利益。其原因在于:第一,在滿足適法無因管理的條件時,亦即管理人不僅為他人管理事務,且其行為符合該他人真實意思,無因管理規范本身就能成為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法律上原因。第二,受益人要向管理人償還必要費用、補償管理人所受損失,因此,在價值判斷上使受益人能當得利適用,尤其是適法無因管理排除不當得利適用,因為當事人上更偏重于受益人的保護。詳言之,針對管理人求償且限制了管理人行使求償權的范圍——限于受益人所得管理利益。諸此種種,均有助于達致保護受益人不受他人干預的規范目的。)建立管理人的“適當補償”請求權世界各國或各地區民法普遍承認管理人對必要費用、有益費用等“自愿的財產損失”的償還請求權,但若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遭受損害,管理人可否請求受益人財產損失”?諸立法及其理論見解分歧較大?!睹窆芾碣M用請求權為根基的無因管理之債存在的主要意義就在于賦予管理人一法政策上的優遇,使其在未與本人溝通的情況下有主張的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痹摋l藉擴張解釋方式,121條基本沿襲了《民法通則》第93條,亦未規定管理人的賠償請求權。請”該條允許管理人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也有一些學者主張對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予以限制。有觀點認損害引發者是侵權人,受益人無過錯情求其對救助者損害進行全部的補償,也與侵權過錯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不相吻合,在利益衡量上有缺失,在問題的終局解決上現,被救助者的賠償義務不適用完全賠償原則,法官應在個案中具管理人的償還請求在此范圍內,無須裁減;對于管理人的償還請求超過本人得利的部分或者本人的得利無法以金錢計算的,可以借鑒衡平裁減的思路。2.域外法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民法大都規定本人應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失,但對賠償范圍有所限第462條第1款等均規定本人應賠償管理人所受損失。如《瑞士債務法》第422條第1款規定:“管理人,為本人利益而管理事務者,本人有義務向管理人償還必要費用、有益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及利3請求權)規定:“管理人的行為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或利益免受危險的,且符合以下要件的,管理人就其在從事管理行為時所管理行為引發了或實質擴大了造成此種傷害或損害的危險;且(b)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此種危險與本人所面臨的危險之間具有合理的第償管理人若承擔的債務和償還所產生的費用,涉及的是管理人自愿定的制度的適用范圍。該條明確地對本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作出了“可求權金額的減少或請求權的排除)還進一步對該賠償請求權以及債務清償、費用償還等其他請求權作出了進一步限制乃至排除。于本人真實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得如同受任人請求費用之下的財產管理作為無因管理的基礎范式,而此類事務管理一般不具有損害的內在危險,因而損害賠償在《德國民法典》的立法過程中完全沒有被討論,也不被認為是應由無因管理制度解決的問題。后擴張解釋,將損害賠償納入本人的償還義務范圍。而對非屬緊急管我國臺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其損害?!痹摋l確立理由,或認為此舉將變相承認管理人的請求報酬,或認為管理事務以像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76條那樣規定由本人承擔“損害賠償非理人實施不法的侵權行為,與受益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使其否認為受益人享有了管理利益,因此按利益與風險一致的原則,由不以被管理人獲益為條件。即使被管理人未獲益而管理人受損,被管理人仍需負責,因此,該項原則難以為被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理與委托合同頗為類似,但管理人與受托人的利益狀態當事人之間畢竟存在合意,而且往往也存在一定人身信任關系,受風險并采取一定措施加以防免,將風險歸責于委托人具般不存在人身信任關系,受益人甚至可能根本不知管理風險,而管理人是基于單方面意志介入他人事務,因此不宜使無因賠償范圍加以限制,可能會使受益人承受過重的負擔。如管理人因實施管理行為而死亡的,為此支出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管理人親屬可否要求受益人賠償?該管理人生前撫養的人可否請求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此類情形雖非管理人自身為請求,但若承認受益人損害賠償義務,則似難以阻止管理人的親對之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典》第方均死亡的事件中,如允許相關主體為上述主張,則對受益人的存活家屬而言,已遭受親人的死亡結果,還須承擔對管理人家屬的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不僅雪上加霜,而且不近人情。因有學者主張,此似宜目的性限縮第176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即本,事責任,受害不能優于一般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不應該負三、為更好實踐利益平衡應為的制度設計《民法典》為實踐受益衡平作出了大量制度創造,但平衡的精妙間利益平衡或實踐更佳的價值訴諸民事法官的法律解釋即可,有些尚須法教義學努力,有些則只—保護自主決定雖然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定之債一樣,不問當事人是否有欲發生此等債之關系效果的意思,于法定要件合致時當然發生,但是,如前所述,無因管理制度設計中的民事立法者將是否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確立為界分適法與不適法判斷所認定的受益人意思為準。管理人為管理行為,即使是善意不知而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仍成立不適法無因管理。亦即管理人就其管理行為之承擔,應自行負擔不符本人意思之風險及責任,以避免任意干預他人事務。再如管理人通知受益人并等待其指示后,受益人并無指示,此際宜解釋為受益人拒絕管理人關于管理事務之任何承擔與實施,管理人即不應進行管理,續行管理將違.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980條揭示了管理人求償權的前提條件——受益人享有管理利人“必須享有管理利益”從而“享有管理利益”,還是受益人“可依其意從而未明揭達致這一結果的手段或方式。如甲獲悉其朋友乙渴望獲得一嗣后甲將郵票給乙。此際,對乙而言,其可以接受該郵票(從而享有受(從而不享有管理利益)。并非甲行為實施完畢該管理利益就自動為乙所享有。立法上需要規定乙得以享有該管理利益的途徑,而不能僅簡單地規定“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因此,固可將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作為其向管理人承擔償還義務應由立法來加以調整的事務領域。其調整方式為賦予受益人選擇是否欲享有管理利益的權利。只有解決了此問題,受益人依其意愿表示愿享有管理利益后,才能進一步解決向管理人償還,而是規定一種行為:它們承載的不是規范和法律制度由“當為語句”構成,它們必須服務于特定的規范目條符合其應具有的規范屬性。第三,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形式。管理人可以是意在無私地、認真地以本人的意思對待其利益,管理人也可以是自以為是地干涉他人事務,并意欲意志。顯然,只有在前者,法律才以賦予請求權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供保護;而在后者,法律更多地應該考慮如何避免此類不受歡迎的、對他人事務的干涉。在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人承擔管理事務違反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其行為本屬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并不因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可阻卻違法并使該侵行為具有合法性。其行為的合法性只能在受益人的意思中去探尋或為受益人嗣后的意思所補足。因此,管理人行使求償“表示愿意享有”管理利益。即使管理人實施管理行為產生有利于受益人的結果,但若受益人不愿意享有該利益,則該受益人也無須向管理人承擔返還義務。質言之,受益人承擔償還義務的最根本前提時應保護本人利益,使其不致被強迫負擔相關義務,故本人得主張打算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所帶來的利益,其必須對事務管理作出承認,以此使事務管理正當化;其無論如何都沒有權利在不承認事務管理的情況下,要求管理人交付管理所得。”第四,從與適法無因管理的比較來看,適法無因管理的構成,以管理事務的承擔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為條件,故在調整管理人與受益人就管理事務的實須考慮受益人是否有享有管理利益的意愿。換言之,受益人對是否享有管理利益的意愿并無意義。受益人表示愿意享有管理利益、受益人對是否愿意享有管理利益不作任何不愿享有管理利益,概無問題。此際均能產生受益人的償還義務以及管理人的求償權。管理人管理事務符合受益人真實當理由。而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構成,是因管理事務的承擔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因此,若嗣后產生管理利益,則受益人的意思對管理利益歸屬的確定就十分重要。受益人既可表示享有管理利益,也不須承擔不利于自己或(且)反自己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之事務管理的結果?!币故芤嫒讼碛泄芾砝娌⑹蛊鋵芾砣顺袚鷥斶€義務獲得正當性,須以受益人的意思來彌補。上例中,乙是否享有管理利益,取決于乙的意思與行為。無論是立法者還是管理人甲均不存在強制乙接受該管理利益的正當理由??傊?,如果說在適法無因此構成法律(不再考慮受益人意思而)直接規定受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發生費用支出償還等債之關系(并阻卻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違法形,因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不符意思,法律本擬不在受益人與管理人之間建立前述債示愿意享有管理利益,其意思或意愿為其保有管理利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略有差異。其一,受益人的選擇使不適法無取得之全部利益,對管理人負依不當得利規定之返還義務。本人承如不適法無因管理未經受益人承認,則受益人對管理人負有不當得理經受益人承認,則不適法無因管理即轉化為適法無因管理。此際,受益人對管理人不負有不當得利返V1條(為維護他人利益而管編所適用的情形是,管理人在行為時主要的目的系(b)本人對該行為予以追認,且追認并無不當的、會對管理人造成不中有適當的機會去詢問本人是否需要幫助,卻沒有利用這一機會,則只有當本人事后對其管理行為作了追認時,才構成適了。,因為管理人本來可以與其取得聯系卻并未與其取得聯系,本利應當優先于法律對那個心懷好意卻隨隨便便干預別人事務的家變為如務者,本人仍有權取得管理而產生的利益。對于管理人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本人僅以其所得利益為限,負償還義務?!蔽覈_人依其并不轉化為適法無因管理,只是受益人將僅以所得管理利益為限向管理人承擔償還義務。我國《民法典》第980條更接近這類立法模范范,或者受益人是否享有管理利益的選擇權規范。目前該條的表述以優化。2.應將“受益人意思”作為管理人踐履適當管理義務的人的方法”(簡稱為“有利于受益人”)為我國民法對管理人踐履適當管理義務的基本要求,也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實施階段所承擔的法定義務。此為判斷管理人管理事務實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而是否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一般同時將“符合本人意思”與“有利于本人”無他項權利者,應如同本人之利益并斟酌其真實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其文義并無展現出本人之意思與本人利益間孰輕孰重孰優先之意旨。故管理人僅需符合本人之意思或符合本人之利益其中之一,即應該認為管理人已履行其法定義務,不構成法定義務之違反。時采用的標準是“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而第981條規定管理人適有利于受益人”的標準。如此處理的好處是,規定適法與不適法無因區分標準時,使用了與規定無因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標準相就使得其法教義學在解釋這兩處規范時,往往要特別的方法”有助于凸顯它們是在解決不同問題——前者是要區分適法然妥利于受的可能性,此際,是否一律以“有利于解。其理由為:第一,要求管理人管理事務時考慮受益人的真或者說是為踐行保護受益人事務不希望的干涉,具體做法就是在全部之實質性方面,都是以本人之中確定管理利益的歸屬應如此,管理人踐履適當管理義務的標準也應如此。因此,上述國家或地區雖對管理人是否適當履行管理義務準。982受益人并經受益人指示后,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應依受益人“意思”上述分析表明,以是否“有利于受益人”作為判斷管理人踐履適當管理義務的標準固然具有妥當性,但完全忽視“符合本人真實意思”標準也盡不合理。最好還是同時確立這兩種標準。至少在管理人知悉受益人意思,且依該意思管理事務與采依客觀標準確定的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事務不一致時,還是應以受益人的意思為準,以達尊重受益人自主意思的目的。因為在私法自治的領域內,應當適用s實意思客觀上視為不理性時也同樣適用。無因管理不可成為強迫獲益的工具來更改本人不明智的決定。(二)從管理人角度應作的用償還請求權,以及所受損失的適當補償請求權,還可更進一步承人行為的誘因。1.管理人的必要費用之利息償還請求權《民法典》第979條規定了管理人的求償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認為,第979條應作與第921條相同的解釋。因為利息為必要費用所人本應償還。利息不同于報酬,若說是否承認管權尚須在法政策上審慎考慮其利弊,則利息償還請求權根本不存在類似疑慮。此外,使管理人享有必要費用之利息的償還請求權也有助于促進管理人實施管理行為。在技術手段上,可通過類推適用第921條,使管理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償還事務管理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大陸款等。有益費用與必要費用不同。必要費用是管理上不可或缺的費人修繕為臺風所毀的欄桿,填補空缺部分的欄桿所支出的費用為必支出的費用,為有益費用。再如收留迷路兒童,為其提供膳食住宿為必要費用,為其支出一定教育費用為有益費用。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用似不符合該條文義,如前例中為欄桿上漆或為兒童支出一定教育只要有益費用的支出是合理的,受益人應予以償還。在我國立法未用。管理人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應依支出時圍有異。在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人只能在受益人所獲利益范圍內主張權利。3.管理人的債務清償請求權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民法在規定管理人的求償權時,往往一并規定管理人的債務清償求權是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對債權人負擔債務時,管理人請求受益人向該債權人清償的權利。如管理人甲為幫助乙修繕漏雨的屋頂,而向丙公司購買原材料,為此積欠丙公司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