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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侯永斌-經濟法第一章總論【溫馨提示】

1.考試范圍以教材為準,錯誤及新政策調整的知識點考試會予以回避。

2.考前考后是騙子活動頻繁的時期,世上哪有不勞而獲的好事?請大家相信老師,相信自己,勿信謠言!

3.人生難得幾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機遇之年,努力一回,讓自己的人生不留遺憾!第一章總論

【復習方向】

本章在歷年考試中以“客觀題”考核為主,考核點相對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及地域管轄是2017年備考復習的重心,注意在選擇題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點透析】表一、經濟法的淵源淵源制定機關注意要點命名規律憲法全國人大根本+最高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法規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地方××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辦法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辦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非“判決書”國際條約、協定效力排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頁。表二、民事法律行為分類幾方意思表示單方行為債務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多方行為對待的給付有償行為無償行為贈與、無償委托、借用具備特定形式要式行為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非要式行為依存關系主法律行為⑴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喪失從法律行為附條件或發生或不發生【注意1】在條件滿足或期限到來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條件滿足或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

【注意2】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附期限一定會到來表三、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行紀”、寄售不屬于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傳遞信息、“居間”、代為保管物品不屬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無效代理、冒名欺詐不屬于【注意】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濫用代理權自己代理無效【注意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雙方代理惡意串通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效力待定【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認表示”視為同意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表見代理判定依據本質是無權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頁。表四、經濟仲裁適用范圍適用“平等主體”“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行政爭議原則自愿、公平、獨立仲裁、一裁終局仲裁協議形式書面效力(★)⑴獨立存在不受合同影響

⑵對效力有爭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雙方簽訂有效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注意】平等主體財產糾紛遵循或裁或審原則,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無效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裁決開庭、不公開、執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調解但不能違背一裁終局原則

調解書自“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注意】區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見和未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處理措施撤銷裁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表五、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注意】我國執行兩審終審制,審判監督(再審)屬糾正程序一審一般程序一般書面起訴: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

開庭并公開簡易程序開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缺席審判:未經當事人確認或無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不得缺席審判

審判制度:審判員“獨任制”審理

變更程序:簡易→普通(√);普通→簡易(×)二審前提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注意】按照第一審程序“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期限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效力二審為終審的判決、裁定再審前提“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提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當事人→申請再審

【注意1】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個月內

【注意2】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頁。地域管轄一般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

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被告“注冊登記地”→“各被告住所地”特殊管轄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住所地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注意】特殊管轄不排除普通管轄協議管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協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相關地)

【注意】協議管轄排除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共同管轄“立案在先”原則(原告先后向有管轄權的多地法院起訴)訴訟時效適用僅適用“債權請求權”

【注意】不包括“存款、債券、出資”三項中止(客觀原因導致暫停)“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中斷(主觀原因導致復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復習方向】

2017年本章考核簡答題的可能性極大,總復習階段以兩大公司主體為主線,在對比總結的基礎上強化記憶數字性考點,公司法的題目在考試中絕非難題,切勿因記憶內容較多而放棄!

【考點透析】表一、子公司與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性質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經營可以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領取“營業執照”責任承擔自擔由總(本)公司承擔表二、公司以財產對外提供擔保為他人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

【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表決權”沒有約定,按“出資比例”上市公司的特殊規定特別決議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普通決議(1)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表三、成立公司成立日期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出資“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不得用于出資

【注意】關于出資的司法解釋見表三附表(一)章程約束“公司、股東、董、監、高”

高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設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發起人)人數“1-50”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2-200”人,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注冊資本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認購的股本

募集設立:實收股本

【注意】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創立大會—募集設立自股款繳足日起30日內召開;“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方可舉行;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申請登記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事會責任—設立失敗的發起人責任見表三附表(二)

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見表三附表(三)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5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5頁。表三附表(一)關于出資的司法解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認定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評估先評估,顯著低于才認定,法院不能直接認定出資后貶值市場因素導致,不認定以劃撥或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責令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解除權利負擔,逾期則認定交付但未變更責令合理期間內變更,變更后按“交付時”享股東權利變更但未交付實際交付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未盡出資義務對內還本付息未繳納出資+利息+違約責任惡意連帶公司請求履行出資義務,“惡意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合理限制對未盡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權利不改解除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對外可追責人該股東發起人股東新加入股東惡意受讓人監事董、高、實際控制人設立√√×√××增資√××√×責任√責任在未盡出資義務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抽逃出資責任該股東應返還出資本息,“協助”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合理限制,不改解除非法財產出資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出資人股權訴訟時效不適用表三附表(二)設立失敗的發起人責任退還股款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設立費用和債務對外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無責任人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約定的出資比例→均擔有責任人其他發起人可主張由責任人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侵權賠償對外公司成立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未成立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無過錯的發起人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表三附表(三)設立階段發起人的合同責任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誰簽的合同找誰:“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公司成立并對合同認可“或”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履行合同義務:也可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為公司利益公司承擔責任為該發起人自己的利益相對人善意:公司承擔相對人惡意:公司不承擔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6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6頁。表四、組織機構職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組織實施“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決議發行公司“債券”制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執行“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說明】三方職權主要從“事務管理”和“人事任免”上體現,股東會是公司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為“審議批準”“決定”;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為“制訂”,經理層負責公司具體的運營管理監事會“檢查”、“監督”、“調查”、“提議”、“提案”、“建議”

【注意】監事可以對“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會會議”表五、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開會—每年1次

上市公司:在“上半年”開召集首次:“出資最多”的股東

以后: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推舉)→監事會→10%股東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推舉)→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10%股東臨時提案—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提出;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普通決議章程約定“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特別決議★事項見表五附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股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表五附表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決定事項股東會(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有限責任國有獨資股份上市修改公司章程√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席股東√出席股東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發行債券、分配利潤、(改制)√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注意】“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7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7頁。表六、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數3-13

【注意】小公司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3-135-19職工代表股東均為國企——應當

其他——可以應當可以董事長公司章程國資委指定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任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兼職不得兼任監事未經國資委同意不得兼職不得兼任監事開會章程規定—至少每年2次召開章程規定—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決議章程規定—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委托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免責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同意和棄權都要擔責)↑上市公司關聯關系董事表決權排除制度★自己不得表決、不得代其他董事表決;過半數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可舉行,過半數無關聯關系董事同意可通過;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七、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數≥3

【注意】小公司可以設置“1至2名”監事,不設置監事會≥5≥3職工代表應當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不設監事會可以沒有職工代表)★主席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國資委指定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任期3,可連任開會1年1次6個月1次決議半數以上監事通過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8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8頁。表八、臨時會議★(有限)臨時股東會(股份)臨時董事會(股份)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章程規定2/3時——√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監事會提議√(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董事/董事會提議≥1/3董事≥1/3董事董事會表九、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對內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受合同法的保護,投資收益歸實際股東對外雙方內部協議不得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善意第三人公司、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終止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轉為正式股東,需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50%)同意

【注意】類比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有區別債權人主張名義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按股東未盡出資義務處理(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注意】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后可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善意第三人名義股東擅自處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實際投資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冒名股東被冒名登記為股東不屬于股東,不承擔任何責任,誰冒名誰擔責表十、股票發行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價,不能折價發行優先股優先利潤分配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放棄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紅利分配限制不允許發行“優先”順序不同的優先股,其他條款可以有不同設置

已發行的不能超過普通股股數50%;籌資不能超過發行前凈資產50%★參與表決涉及優先股股東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1】“—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注意2】均屬于特別決議,出席+表決權+2/3以上(普通+優先)等同普通股累計3,連續2,未按約定支付股息可累積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積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記名股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記名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9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9頁。表十一、股權(股份)轉讓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對內無限制對外★同意“書面”通知,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異議股東“不購買視為同意”不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多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章程有約定,從其約定強制法院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自通知日起“20日”擁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異議回購【記憶口訣】連盈五年不分錢,合并分立轉財產,公司到期接著干,投票反對趕緊閃

【注意】“60日”內達不成收購協議的,“90日內”起訴,起算點均為決議通過日【注意】此處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無需”股東會表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轉讓”限制★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⑵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針對上市公司)

⑶“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短線交易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

【注意1】收益歸該公司

【注意2】此規定還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東

【注意3】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買賣”限制⑴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⑵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⑶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原則上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異股份有限公司僅限“合并、分立”異議

“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減收購日起“10日內”注銷合“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勵★≤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收購資金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1年內”轉讓給職工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0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0頁。表十二、董、監、高任職限制不能擔任董監高把“別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進去了5年,無限人+大債

【注意1】“玩死”別人的孩子看死法:經營不善——“董事+廠長、經理”;違法經營——“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進去自己:黑五類經濟犯罪;所有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注意3】大債必須到期未清償不能擔任獨立董事不懂事

【注意1】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會關系:其他親戚關系

【注意2】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不獨立行為限制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擔保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否則所得“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與本公司交易章程→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同類業務經“股東(大)會”同意獨董特別職權⑴對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

⑵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表十三、股東訴訟直接訴訟“股東”利益受損“股東”可依法向法院起訴代表訴訟“公司”利益受損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1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1頁。表十四、利潤分配分紅權有限責任公司約定→“出資比例”(實繳)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持股比例”【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法定盈余公積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積金用途彌補虧損、擴大生產、轉增資本

【注意1】“資本公積”不得用于“補虧”

【注意2】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表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清算通知債權人合并、分立、減資自決議日起“10日內”通知,并于“30日內”公告

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內”,可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分立程序除外)

【注意】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其他內容變更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清算自清算組成立日起“10日內”通知,并于“60日內”公告

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務承擔合并由合并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無需清算分立與債權人無約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與債權人有約定:從其約定股東提請解散股東單獨或合計“10%以上”表決權,以“公司”作為被告受理兩年開不了會;兩年無有效表決;董事互相扔鞋;其他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情況不受理“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受損;“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強制清算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指定人員成立清算組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新)法院組織清算報法院確認(新)清償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補償金→稅款→債務清算責任

(新)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15日)財產貶值、滅失損失范圍內賠償導致不能清算連帶責任其他相應賠償、清償責任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2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2頁。表十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自然人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計劃生育)

該一人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絕育)法人—執照載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組織機構“不設股東會”,股東決定,采用“書面形式”,簽字后置備于公司年報強制審計法人人格否定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復習方向】

本章2017年考核主觀題的可能性不大,但機考背景下也要適當提防,備考復習的重心為有限合伙企業,同時注意總結對比。

【考點透析】表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投資人一個“普通的”“中國”“自然人”

【注意】“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企業名稱可以: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可以: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出資(1)有申報的出資即可,具體數額無限制

(2)出資形式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勞務出資)

(3)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員”的財產出資

【注意3】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責任“獨立的民事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可設立分支機構,責任由企業承擔;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事務管理內部約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管理者行為“提供擔保、同業競爭、內部交易、無形資產轉讓”需經投資人同意清算清算人投資人;“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持續責任解散后,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責任消滅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3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3頁。表二、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人數普通合伙企業:2個以上有限合伙企業的2-50個合伙人中至少有1個有限合伙人

僅剩有限→散;僅剩普通→轉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1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獨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出資勞務√×事務執行誰執行執行合伙事務

【注意1】合伙人有“同等”權利;執行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人有監督和撤銷權

【注意2】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對其他人執行的事務有異議權

【注意3】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事務及代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4】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見表二附表(一)不執行合伙事務

【注意】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參與決定入退伙、選擇會計事務所、建議訴訟和擔保、查閱賬簿和報表關聯交易約定→一致同意→×約定→√競業禁止×約定→√損益分配協議→協商→實繳出資→平均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約定→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財產權利轉讓出資對內通知其他合伙人對外約定→一致同意

約定→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份額出質一致同意,否則無效(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約定→√入伙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入伙前的債務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退伙責任對退伙前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退伙前發生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喪失償債能力當然退伙無須退伙喪失行為能力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未能一致同意,退伙無須退伙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5頁。繼承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5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約定→一致同意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無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繼承人行為能力無限人:一致同意,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未能一致同意,退伙其他內容見表二附表(二)轉變身份普→有:前無限,后有限有→普:自始無限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法定一致

同意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

⑵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決定其是否可以轉為有限合伙人

【記憶提示】“一名人質”過半數同意合伙企業解散時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絕對

禁止⑴普通合伙人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⑵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所有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⑴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地點

⑵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⑸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

⑹新合伙人入伙

⑺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業交易

【記憶提示】“地點范圍名稱變、聘任入伙身份轉、擔保交易改協議、轉讓處分繼承權”表二附表(二)退伙種類條件自愿退伙協議退伙⑴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⑵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約定了合伙期限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未約定合伙期限法定退伙當然退伙⑴自然人死亡、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⑵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僅限普通合伙人)

⑶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喪失

⑷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并不當然退伙除名

(干鳥事)⑴未履行出資義務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⑶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⑷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為生效日表三、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債務先企業后合伙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注意】內部約定不對外合伙人債務不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可以用該合伙人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

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非合伙人責任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特定債務Nozuo有限責任Yeszuo對外無限連帶,對內賠償普通債務先企業后合伙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先企業后合伙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有限合伙人Nozuo有限責任Yeszuo該筆交易,對外無限連帶,對內賠償表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轉移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解散情形期限屆滿決定不干;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目的已實現或無法實現;被吊銷、撤銷

【注意】不具備法定人數的兩種情形:(1)合伙企業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清算人⑴“全體”合伙人

⑵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現15日內指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

⑶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申報債權同公司清算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復習方向】

本章2017年票據法部分考核簡答題的可能性極高,總復習階段必須重點攻堅,此外證券法部分關注私募基金,保險法部分關注保險合同,上述內容考核客觀題的可能性較高。

【考點透析】

第一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6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6頁。表一、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設立注冊資本(實繳)全國性商業銀行:最低10億元城市商業銀行:最低1億元農村商業銀行:最低5000萬元批準銀監會未經批準“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設立分支機構(1)經批準;(2)不按區劃設立;(3)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4)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變更重大事項名稱、注冊資本、總分行所在地、業務范圍、修改章程、持股“5%以上”的股東資格審查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管條件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后果接管組織接管的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不喪失,“債權債務關系”不變期限≤2年接管終止(1)期限屆滿;(2)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3)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保險費→“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注意】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優先于稅款和普通債權需銀監會批準設立(包括設立分支行)、重大事項變更、接管、終止、合并、分立表二、存款業務規則儲蓄存款計息定期到期取,大家都講信用(開戶日定期存款利率);出現意外,意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計算;活期隨遇而安(不取則結息日計息,支取則清戶日計息)(調整但“不分段計息”)結息活期按季度結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掛失未書面掛失必須在掛失“5天之內”補辦書面手續查詢、凍結、扣劃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有權調查“刑事”案件的機關+證監會查詢有權調查“違法行為”的機關+銀監會、保監會單位存款基本規則財政性存款專營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專營,不計利息強制存入原則不得坐支限制支出原則定期存款→基本戶,不得用于結算和提現【注意】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具體規則單位活期存款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7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7頁。表三、貸款業務規則分類按期限短期貸款:≤1年中期貸款:1年<X≤5年

長期貸款:>5年按擔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票據貼現按貸款人風險、借款人資產質量、資金用途、參與貸款銀行數對貸款人限制財務指標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關系人貸款關系人限制不得發放“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收費自營貸款:利息

委托貸款:手續費對借款人限制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用于約定的用途,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炒股、炒房”等投機經營放款貸款人受托支付單位貸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個人”貸款貸款期限自營貸款一般≤“10年”,>10年報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6個月”還款通知短期到期1個星期前中長期到期1個月前展期短期貸款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累計不得超過“3年”停、減、緩、免息“國務院”決定第二節證券法律制度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8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8頁。表一、股票發行股份公司首發條件性別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年齡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家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財產資產質量良好,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正常【記憶提示】丈母娘四問選女婿上市公司新發條件公開發行一般條件滿足首發條件

“3年”無虛假無違法

募集資金用途合理配股(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發行失敗

【記憶提示】十配三、有帶頭大哥,大多數人愿意跟進增發(1)最近3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3)發行價不低于公告前“20日”均價或“前1日”均價

【記憶提示】比股東自己投資回報高,確實有好項目沒錢投資,考慮新老股東利益平衡非公開發行滿足條件對象:≤10人

價格:≥定價基準日前20日均價的“90%”

鎖定:一般人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記憶提示】人數少、價格低、不能賣無障礙【記憶提示】公司犯了錯誤未消除影響+董事高管正被調查、12個月內被罵過,36個月內被罰過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9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19頁。表二、債券發行一般條件(1)決議明確;(2)用途明確;(3)自己使用(金融企業除外);(4)專戶管理公開發行法定障礙最近3年或本次說瞎話;債券違約行為仍持續面向合格投資者誰是金融機構、理財產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社會公益基金;“凈資產≥1000萬”的法人及合伙企業、“金融資產≥300萬”的個人條件還本股份公司≥凈資產3000萬

有限公司≥凈資產6000萬付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債券1年的利息債資比累積債券余額≤凈資產×40%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利率債券的利率≤國務院限定水平面向公眾小白鼠發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付息強“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債券1年利息×1.5信譽高信用評級達到“3A”級【注意】滿足上述條件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程序經信用評級→證監會3個月內核準

【注意】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核準發行日起,“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24個月”內發行完畢非公開發行對象合格投資者+發行人的董、監、高+發行人的大股東(持股>5%)人數≤200人評級無強制要求限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轉讓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人≤200人表三、基金發行分類封閉式總額固定,不得贖回,可交易開放式總額不固定,可以贖回,不得交易公開募集封閉式募集份額達到準予注冊規模80%以上開放式募集份額超過準予注冊規模最低限額非公開募集(新)登記備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合格投資者單位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募集規則(1)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不得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

(3)風險承擔能力評估和風險評級,投資資金來源合法運作規則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將自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不得“不公平”的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表四、證券承銷承銷方式代銷(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銷售方式

(2)上市公司配股包銷承銷團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5000萬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承銷限制(1)“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

(2)“不得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承銷失敗采用“代銷方式”期滿,銷售“<70%”則發行失敗→發行人退還股款+利息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0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0頁。表五、證券交易限制對發起人、董、監、高的轉讓限制;短線交易限制,見第二章公司法證券從業人員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出審計、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的機構人員為股票發行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為上市公司接受委托日至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見本節表一上市公司收購見本節表九表六、證券上市、暫停與終止的條件上市股票(1)股票已公開發行

(2)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債券(1)符合發行條件

(2)債券期限“1年”以上

(3)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封閉式基金(1)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股票(1)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年內未能恢復盈利”

(4)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記憶提示】股票虧損:2年黃牌,3年紅牌,4年摘牌【說明】上述數字、時間性規定請務必反復強化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1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1頁。表七、需要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常識判定重大、重要、主要主要考點(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2)持股“5%以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況變化

(3)任一股東“5%以上”股份被司法限制

(4)“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破產

(5)董、監、高涉嫌犯罪被調查或關押

(6)發行新股、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7)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8)改正會計差錯表八、禁止交易內幕交易知情人內幕信息(1)臨時報告“重大事件”

(2)分配股利或“增資”計劃

(3)營業用主要資產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4)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5)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6)董、監、高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禁止信息公開前買賣、泄露、建議他人買賣操縱市場采用非法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交易量”虛假陳述行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欺詐客戶“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背客戶真實意思,侵害客戶利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傳播虛假信息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2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2頁。表九、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存在“不得擔任董、監、高”的五種情形,不能成為收購人報告(1)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

(2)股份達到5%及每增減5%:3日內報告、通知、公告

(3)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向證交所報送書面報告并公告

【注意】報告書類型見表九附表禁售股份達到5%:“報告期內”不得買賣

股份每增減5%:“報告期和公告后2日內”不得買賣

“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鎖定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一致行動人要約收購觸發條件持股比例達到30%+繼續增持股份方式全面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其“全部”股份部分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其“部分”股份收購期限30≤收購期限≤60(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撤銷要約承諾期內,不得撤銷變更程序公告→通知被收購公司禁止期限屆滿前“15日內”,不得變更(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要求維穩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公平“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收購后果不符合上市條件(1)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2)仍持股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不具備股份公司條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表九附表權益報告書收購比例收購主體報告書類型(達到)≥5%~<20%(未達到)不是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達到)≥20%~≤30%(未超過)無論是否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達到30%繼續增持)>30%觸發要約收購第三節保險法律制度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3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3頁。表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詢問告知義務投保人“重要事實”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注意】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保險人”負舉證責任,該范圍不包括“概括性條款”(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除外)法律后果故意:“不賠”、“不退”

“重大過失”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不賠”但“退還保費”保險人解除權消滅(1)“知道”解除事由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

(3)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仍然收取保險費保證投保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承諾,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人員本人;直系親屬;有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近親屬;勞動關系;被保險人“同意”時間簽訂保險合同時財產保險人員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財產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時間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保險利益,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手續費后的保險費損失補償(1)必須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

(2)補償的金額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賠付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費

【注意】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止損費、查證費、訴訟費另算,由保險人承擔近因只對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表二、保險公司設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股東主要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

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提示】設立分支機構及變更,同商業銀行,只是由保監會批準終止批準解散、被撤銷、破產由保監會批準人壽保險(1)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解散時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的,由保監會指定公司接受轉讓業務人身保險人壽、健康、意外傷害財產保險財產損失、責任、信用、保證【注意】“人壽保險”不得與財產保險兼營

【法條原文】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4頁。表三、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代理)經紀人(居間)人員機構或者個人

【注意】“個人”代理人代辦“人壽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機構特征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以保險人的名義,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務,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傭金保險人支付一般由“保險人支付”

【注意】“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表四、保險合同特征雙務有償、射幸、諾成、格式或附和、最大誠信

【注意】適用《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當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法人

【注意】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保險公司關系人被保險人身份財產保險:自然人、法人人身保險:自然人權利(1)請求給付保險金

(2)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死亡險(1)“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

(2)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3)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注意】“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可采取書面、口頭等形式;可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在合同訂立后追認受益人身份自然人、法人

【注意】不要求行為能力,但要有權利能力合同約定存在爭議(新)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根據“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多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注意】具體受益順序,見表四附表(一)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5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5頁。訂立成立投保(要約)→承保(承諾)實際履行原則保險人接受保單并收取保費,尚未承保→發生保險事故

(1)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2)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退還保費

【注意】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應承擔舉證責任免責條款生效訂立時保險人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生效

【注意】“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條款,保險人“作出提示”后生效履行說明義務(1)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等作出提示

(2)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3)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

(4)“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通過簽字、蓋章等形式予以“確認”

【注意】“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保險責任開始按照“約定”的時間,一般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不一致”形式保險單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索賠的“主要”憑證

【注意】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保險憑證內容簡化的保險單,“不列明具體”條款,與保險單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未列明的內容,以保險單記載為準暫保單保險單發出前的“臨時”保險憑證

【注意】保險人正式簽發保險單“前”,與保險單具“同等法律效力”投保單“不是保險合同”,但經投保人填具后,保險人完全接受并蓋章,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提示】保險合同中記載內容不一致的認定見表四附表(二)履行投保人支付保費他人代為支付保費視為交費義務已經履行遲交寬限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或超過“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中止復效或解除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危險增加通知通知:保險人可“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退還部分保費

未通知:不賠付保險事故后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不賠償”(通過其他途徑已知除外)積極施救保險人給付賠償或保險金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6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6頁。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變更一般財產保險合同:通知保險人,無需經過其同意貨物運輸合同和其他另有約定的合同:無需通知內容變更一般合同: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注意】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得變更受益人解除一般情況“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人身保險保險人自收到解除通知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財產保險責任前支付“手續費”,退還“保險費”責任后退還“部分保險費”保險人單方解除權投保人過錯(騙保、違背最大誠信原則、中止后未復效等)雙方解除權(1)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自“賠償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保險人也可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3)合同解除的,退還“部分保險費”代位求償適用財產保險+第三人引起+已支付保險金

【注意1】保險人賠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追償不得要求賠償;賠償“后”放棄對第三人的追償,行為無效

【注意2】第三人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除“故意”外不適用代位求償制度行使“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訴訟時效自“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不喪失價值退保退還年齡虛假解除合同并退還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暴力抗法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

【注意】已交足“2年以上”保費應退還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誤告年齡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自殺免責死亡保險,自合同成立或復效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表四附表(一)受益人受益順序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受益順序受益份額受益人××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順序受益人平均享有√√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順序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7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7頁。表四附表(二)保險合同中記載內容不一致的認定投保單與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一般以“投保單”為準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條款為準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第四節票據法律制度表一、票據法關系與基礎關系基礎關系票據關系產生的原因票據法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非票據關系(1)對惡意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

(2)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3)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考點(1)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2)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記憶提示】合同無效,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8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8頁。表二、票據行為成立要件行為能力★“無限人”在票據上簽章,“其簽章無效”

意思表示真實★“欺詐、偷盜、脅迫”取得票據,或“明知”出于“惡意”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簽章合法★“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簽章不符合規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簽章不符合規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記載合法記載事項:絕對、相對、任意、非法定票據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代理代理表明“代理”的字樣+“代理人”簽章無權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越權“超權部分”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0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9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0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29頁。表三、票據權利取得一般:必須給付對價稅收、繼承、贈與:可依法無償取得,票據權利“不優于前手”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也不享有票據權利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可掛失票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掛失止付期12天不得公示催告的票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現金支票公示催告公示期【注意】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權利時效對出票人或承兌人商業匯票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銀行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追索與再追索追索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先判定追索對象再追索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抗辯對物基于“票據本身”,可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對人對抗“特定”債權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無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偽造與變造偽造判定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他人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變造判定無權更改票據的人,改變票據“簽章以外”的記載責任承擔變造“前”簽章:按“原記載”內容負責變造“后”簽章: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無法判定: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表四、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本票支票商業匯票銀行匯票出票人企業銀行銀行企業或個人提現×√√√絕對記載事項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承諾委托【記憶提示】“金師傅日出樣萎”六項:無付款人名稱六項:無收款人名稱相對記載事項付款日期:未記載視為見票即付————

【注意】記載付款日期記載無效付款地: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付款地:營業場所付款地:營業場所出票地:三選一出票地:唯一出票地:三選一授權補記————金額+收款人名稱

【注意】出票人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期限一般遠期即期即期即期除未記載付款日期、出票日與到期日相同承兌★定日、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

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自出票日起1個月自出票日起2個月自出票日起10日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1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1頁。各類票據均適用的規定背書種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背書注明“委托收款”,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質押背書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簽章”為票據質押,另行簽訂質押合同和條款,不屬于票據質押;作成背書時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不履行債務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履行債務時,被背書人直接返回票據,無需再次背書記載事項★絕對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可授權被背書人補記)相對背書日期(未記載視為到期日前背書)背書連續連續:形式上連續,即前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責任: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拒絕付款(對物抗辯)

【注意】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部分背書無效禁止背書的記載出票人記載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即使轉讓后手也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記載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法定禁止背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保證記載事項絕對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相對★(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未記載保證人住所:三選一【注意】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由《擔保法》約束責任保證人之間、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向被保證人及前手追索權追索適用情形能證明,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通知取得拒付證明日起3日內,未按規定期限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追索內容本金、利息、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被追索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各類常見情況下被追索人的確定(1)票據無問題,程序無問題,但承兌人無理拒付全體前手(2)承兌附條件、3日內未作承兌表示、拒絕承兌除承兌人外前手(3)背書附條件、保證附條件全體前手(4)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除該背書人和該背書人的保證人外前手(5)無限人簽章直接后手無票據權利非直接后手除無限人外的其他前手(6)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后手惡意或無對價無票據權利后手善意看票據是否存在真實簽章(7)背書不連續全體前手(8)另行簽訂保證合同除該保證人外前手(9)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出票人(10)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支票、本票、銀行匯票出票人商業匯票承兌人、出票人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2頁。【復習方向】

本章2017年考核簡答題的可能性極高,關注分則部分的買賣、租賃、借款合同與總則部分的擔保方式(尤其定金)。

本階段在理解的基礎上要學會運用,完成案例法條化的過程。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2頁。

【考點透析】

第一部分合同法總則表一、合同的分類分類標準類型具體內容按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買賣合同等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按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具有特定形式和手續要式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銀行借款合同”等不要式合同其他標準法律是否對其名稱作出規定、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是否支付代價、主從關系表二、格式條款提供方義務“提請注意”免責條款無效所以格式條款無效(1)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如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等

(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多種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條款”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3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4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3頁。表三、合同的訂立要約特征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區別要約邀請內容不明確,沒有法律約束力

【注意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

【注意2】“商業廣告”原則上屬于要約邀請,但如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視為要約生效“到達”受要約人時,到達≠看到≠知道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發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約不生效)撤銷可以受要約人“承諾前”(生效后、承諾前,一旦撤銷要約失效)不可以(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2)“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失效拒絕、撤銷、期滿未承諾、作出實質性變更(新或反要約)★承諾承諾期起算點電話、傳真到達時開始計算信件已載明→信件載明的日期未載明→寄出的郵戳日期遲延受要約人“主觀故意”,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一般視為新要約遲到“客觀原因”導致,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一般視為有效生效“到達”要約人時撤回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發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合同不生效)

【注意】承諾不得撤銷成立雙方異時異地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時間、地點為合同成立時間、地點實際履行原則雙方簽字、蓋章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約定確認書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5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5頁。表四、合同的履行約定不明補充協議→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按合同法規定價款、報酬“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地點履行費用“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注意】答題時請按“順序”回答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出現一切問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向第三人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后履行抗辯權先錢后貨,先錢一方不履行,后貨一方有權拒絕履行不安抗辯權★先錢后貨,先錢一方不安,則(1)“中止”合同并“通知”對方,要求證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2)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可“解除”合同

不安因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

【注意】行使不安抗辯權,給對方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保全措施代位權前提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害及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條件(1)“合法”債權;(2)債權均“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非專屬”“金錢”債權

【注意1】怠于:不起訴不仲裁

【注意2】專屬債權:基于扶養等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訴訟(1)以“次債務人”為被告

(2)訴訟費用:“次債務人”負擔

(3)其他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可撤銷行為放棄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質無償無償轉讓財產不合理的有償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低于70%)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高于130%)第三人為惡意訴訟(1)以“債務人”為被告

(2)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消滅表五、保證保證人絕對禁止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對禁止國家機關:除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法人授權【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不能以此要求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方式一般保證★關鍵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保證責任一般:有“先訴抗辯權”只承擔補充責任特殊:(1)債務人住所變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困難;(2)債務人破產,法院中止執行程序;(3)書面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關鍵詞: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注意】對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共同保證與債權人約定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內部約定連帶共同保證共同擔保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約定→先物后人★第三人提供物保無先后順序之分,一方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找債務人追償保證責任范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注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債權轉讓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債務轉讓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對轉讓的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內容變更數量、價款未經保證人同意:避重就輕原則(減輕后,加重前)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原期限保證期間★未約定6個月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2年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起算點一般: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要求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連帶保證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中止中斷中止都中止,連帶不中斷(或中止都中止,找誰誰中斷)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7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6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7頁。侯永斌-經濟法全文共67頁,當前為第36頁。表六、抵押流押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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