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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司法裁判視角下的建設工程鑒定問題結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和裁判認定規則司法裁判視角下的建設工程鑒定一、鑒定意見的性質二、目前建設工程領域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三、鑒定的啟動四、鑒定檢材五、訴前鑒定的效力六、開工時間的鑒定七、質證八、鑒定意見書九、重新鑒定十、鑒定機構十一、鑒定方法十二、補充鑒定一、鑒定意見的性質鑒定意見的法源:《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八種證據類型,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5+6+4=15。基本為程序性條款)《鑒定規范》2.0.1工程造價鑒定:指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鑒定人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規范》共185項規定。實體性+程序性。)一、鑒定意見的性質立法修改:《民訴法》修改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適應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2012年“刑訴法”修改的需要。鑒定意見:是鑒定人運用專門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對民事案件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一、鑒定意見的性質1、證據法學:鑒定人是證據方法,鑒定意見是證據資料,用鑒定意見來證明“待證事實”(主張+證明責任)。2、證據種類:鑒定意見屬于專家證據的一種形式,輔助法官發現事實的手段。3、證據認證:(1)一種法定證據形式;(2)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證據證明力(法定證據規則);(3)應結合案件全部證據綜合審查判斷,認定案件事實(內心確信規則)。(4)意見證據規則(效力非絕對)。一、鑒定意見的性質裁判規則1:在雙方當事人未依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亦未就工程價款如何結算形成新的合意,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結算數額的情形下,基于當事人申請,準許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以認定工程價款結算數額。法律規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鑒定意見的性質裁判規則2:鑒定意見,并不當然具有證據證明力。特別是鑒定意見如果與自認法則、司法認知、經驗法則相違背時,法院有權依自由裁量否定其證據證明力。法律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二、目前建設工程領域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一、鑒定程序方面:(1)周期:鑒定效率低,工程鑒定期限過長(28%+21%)(2)啟動:啟動鑒定程序的條件把握松,重復鑒定多;(3)質證:資料未經質證作為鑒定依據(補充材料);(4)管理:鑒定機構多頭管理問題突出。(非第三方獨立機構,裁判員+運動員。對錯誤鑒定內容不能承擔法律責任);(5)程序:鑒定人回避制度落實存在漏洞。(6)釋明:法官給予當事人的工程造價鑒定釋明不力。二、目前建設工程領域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二、鑒定內容方面目前司法實踐主要包括:工程造價鑒定、工期鑒定、工程質量鑒定(包括修復費用鑒定)、安全事故鑒定等。(1)范圍確定不當;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證明責任的誤用問題)。(2)鑒定方法:確定不當;計價方法失當;(3)鑒定意見:邏輯論證、因果關系不充分;(4)鑒定結論:不同鑒定機構或人員的結論差距大;二、目前建設工程領域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三、鑒定意見審核和采信問題1、單方委托鑒定意見審查把握: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意見弊端:(1)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單方選定;(2)鑒定材料單方提供且未經法院組織的質證認證程序;(3)鑒定的具體事項由當事人一方確定;(4)鑒定過程缺乏公開透明及法院監督。2、鑒定意見質證流于形式(質審分離)。3、專家輔助人的效果不佳(適用率低)4、采納率:“以鑒代審”。基本采納。(《規范》5.11.1,鑒定意見可同時包括確定性意見、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三、鑒定的啟動鑒定啟動的方式之一:當事人申請1、證明責任。(1)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在待證事實涉及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該當事人負有申請的義務。(2)如果其未申請鑒定導致待證事實無法借助鑒定意見進行判斷而真偽不明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2、舉證期限。(1)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對待證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應當遵守舉證期限的限制,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三、鑒定的啟動3、關聯性(相關性)(1)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則鑒定意見必然因欠缺證據的關聯性而不具有證據能力,啟動鑒定程序沒有必要且會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2)申請鑒定的事項對于證明案件事實無意義的,也屬于沒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情形。4、質證。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依據。三、鑒定的啟動鑒定啟動的方式之二:法院依職權啟動(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三、鑒定的啟動1、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有責任提出鑒定申請。2、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鑒定申請。3、雙方都不提出鑒定申請的,法院有必要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4、如果釋明后,仍不提出的,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和后果承擔責任。三、鑒定的啟動(鑒定人的確定)一是協商。協商確定鑒定人。二是指定。兩種情形:一是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情形;二是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情形。決定和委托鑒定為人民法院工作。當事人協商意見一致,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后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并向鑒定人出具委托鑒定函。三、鑒定的啟動嚴格控制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可以啟動重新鑒定情形(1)原鑒定存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問題;(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注意問題:即使原鑒定意見有瑕疵或缺陷,但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盡可能不重新鑒定的原則)三、鑒定的啟動二審程序中的鑒定啟動: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就建設工程造價等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后未申請鑒定的,應承擔不利的后果。二審申請鑒定的后果: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對工程價款申請鑒定,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后,可以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委托鑒定,并免除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加重的負擔。三、鑒定的啟動當事人在訴訟二審程序中申請鑒定的,建議裁判者根據一審中當事人是否正確行使訴權以及一審未能提出鑒定申請是否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不同情況予以處理(3種方式):1、申請被駁回的:如一審中當事人提出過鑒定申請但被不當駁回,則可以將案件發回一審重審;2、未履行證明責任的:如一審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經釋明后未申請、或者雖申請鑒定但無正當理由未及時預繳鑒定費用、未提供其他必要協助導致鑒定程序無法進行的,則可視為其在一審中已經放棄鑒定申請,不應再次啟動鑒定程序;3、應依職權鑒定的:案件符合依職權鑒定條件而在一審未予鑒定的,裁判者應考慮將案件發回重審。三、鑒定的啟動裁判規則3: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鑒定非依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無法納入民事訴訟程序保證當事人行使訴權。裁判規則4: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行政審計結論不得替代替訴訟中的鑒定結論,司法鑒定有其固有的法定程序。(一)專門性問題《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院職權)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規范》2.0.1,工程造價鑒定接受人民法院或或仲裁機構委托,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鑒定人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一)專門性問題
《民訴司法解釋》第121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專門性問題裁判規則5:鑒定要求與證明目的應具有直接性,否則不予鑒定
。法院認為:一方請求二審法院對《索賠報告》和附清單函上實際施工人的簽字時間進行鑒定,以證明實際施工人是受脅迫的,但因該鑒定請求并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二審法院未予準許并無不當(倒簽#受脅迫)。(一)專門性問題裁判規則6:庭審中陳述公司印章只有一枚,但在庭審時提交的鑒定申請書中的印模卻和《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書》中的并非同一印章的,對當事人主張的印章進行真偽鑒定,并無實際意義,因此,對于公章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鑒定規范》2.0.3規定:鑒定事項:指鑒定項目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問題,通過當事人的舉證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需要其進行鑒定、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爭議項目。(前提條件)什么是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我國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還是“優勢證據”?法律來源:《證據規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審判問題:高度蓋然性(優勢)達75%為標準?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均以蓋然性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蓋然性占優或蓋然性權衡)大陸法系:就是在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法官即可予以確認。(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大陸法系:假定刻度盤兩端為0%和100%,將刻度盤兩端之間分為4個等級:1%-24%為非常不可能,26%-49%為不太可能,51%-74%為大致可能,75%-99%為非常可能。其中0%為絕對不可能,100%為絕對肯定,50%為可能與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應當確定在最后一個等級,即在窮盡了可以獲得的所有證據之后,如果仍然達不到75%的證明程度,則應當認定事實不存在;超過75%的,應當認定待證事實存在。(內心確信的程度,非機械主義)(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英美法系:是指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如果蓋然性對等,亦即事實審理者無法做出判斷,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將敗訴。(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美國通常表述為優勢證據標準:要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比另一方:所提供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者更令人相信……這一標準在確定哪一方在證據的數量和質量上更有優勢不做高度要求。這種證明標準表達為51%的概率,意即只要一方當事人證據的優勢超過51%他就可以勝訴”。(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蓋然性”即指可能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則是在法律真實要求下的證明標準,即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形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75%?)。主要缺陷:(1)在邏輯上存在不周延之處;(2)未科學界定證明案件事實所應達到的程度。(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標準:從本證和反證的證明度要求出發,對證明標準的蓋然性規則進行描述,規定了本證需要使法官的內心確信達到高度可能性即高度蓋然性的程度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2015《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爭論:法律真實要求雖不以達到客觀真實為標準,但應盡可能接近客觀真實。內心確信的過程應遵循并合理運用一定的規則:1.法官職業道德,即司法良知;2.邏輯推理,即以邏輯推理規則作為認證的思維工具;3.日常生活經驗,即依據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間必然聯系的事理高度蓋然性的精確度:包含不科學、不準確成分。(模式)法官:依賴高度蓋然性下判,存在著錯誤風險(再審案件的增加+社會公信力的下降+社會成本—循環—私力救濟)(三)鑒定期限《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鑒定期限裁判規則7:主張方應于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視為放棄了舉證權利,其未提出應自行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四)鑒定費1、一般由申請鑒定的一方預交。2、如果申請鑒定一方預交鑒定費有困難,特別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鑒定費比較高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靈活處理方式。3、可以協商確定鑒定費用的繳納比例,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來確定。四、鑒定檢材1、在鑒材的提供上,不能嚴格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理論。2、對于檢材在對方所持有時,應當要求持有檢材的一方當事人積極履行提供義務。3、檢材提供期限,協商確定或法院指定。4、如果持有檢材的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的,如果該主張不利于持有人時,法院行使釋明權后,仍拒不提供的,法院依法酌定案件事實。(證明妨礙原則的適用)四、鑒定檢材裁判規則8: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檢材,特別是新增工程量的憑據系其單方制作時,未經發包方或監理單位認可,不能作為證明本案工程量多少的依據,即不能做為鑒定檢材使用;對于新增加的工程量,應當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處理。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四、鑒定檢材裁判規則9:一方提出對承包合同上加蓋的項目部印章真實性和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但未按照一審法院要求提供有效證據作為鑒定樣本資料的,或者提供的相應的檢材可能存在“事后補制”可能的,應當繼續提供合格檢材予以鑒定;無法提供的,對其申請不予采納。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四、鑒定檢材二審法院審查,建設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中存在著同一時間、同一年度在同一本資料上所蓋的監理單位印章既有蓋章當時使用的又有之后才啟用的情況,不能排除該資料是事后補制的可能性,故二審法院認定該兩本施工技術資料上加蓋的中成公司項目部印章的印文不能作為中成公司申請印章鑒定的樣本資料。一審、二審法院在中成公司未能提交真實有效的樣本資料,不具備申請鑒定條件情形下,對其提出的上述鑒定申請不予照準,適用法律正確。四、鑒定檢材裁判規則10:一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未進行庭審質證,但雙方同意作為檢材,為鑒定機構鑒定使用,并作出鑒定意見的。可以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認可該檢材的真實性,且應成為確認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四、鑒定檢材裁判規則11:書證落款日期有明顯改動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佳證據規則)《民訴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四、鑒定檢材裁判規則12:關于簽字“倒簽”問題,應當結合鑒定意見進行,推斷“倒簽”的,應當認定該證據不具有真實性。《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五、訴前造價鑒定效力《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中的“兩個司法認定規則”(不準許鑒定)1、訴前,雙方對工程價款結算的有效合意的2、訴前,共同委托鑒定出具工程造價鑒定原因:1、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2、可以直接認定事實,無鑒定必要3、鑒定費用高、周期長,不利于當事人利益五、訴前造價鑒定效力五、訴前造價鑒定效力《民事證據規定》第27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五、訴前造價鑒定的效力裁判規則13:當事人雙方在提起訴訟前已經對工程價款結算形成有效合意,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裁判規則1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2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如,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已約定工程固定單價的,無需進行造價鑒定)。五、訴前造價鑒定的效力司法實踐存有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明確約定,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后,如發包人逾期未進行結算亦未對結算資料提出異議,視為認可結算資料載明的工程款數額。五、訴前造價鑒定效力裁判規則15:一審中,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有沒有提供證據反駁該鑒定確有錯誤,又不重新申請重新鑒定的,當事人提交的單方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五、訴前單方鑒定效力裁判規則16:一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證據能力)并非當然地、絕對地排除在證據范疇之外,(證明力)關鍵還要看對方能否提供足以推翻該證據的其他證據。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六、開工時間《建設解釋二》開工時間的確定(起跑線):與(解釋一第14條中的)竣工日期形成“閉環”。(結合《規范》5.7)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是界定建設工程開始的起點與終點的唯一依據。兩者之間為工期。是合同的實質性條件。意義:工期提前與延誤;承發雙方違約責任;幾類開工時間:1、開工通知中載明時間;2、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
3、(法官)綜合認定開工時間;
4、實際進場;5、開工許可證載明的時間。七、質證法律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裁判規則17:鑒定意見和補充鑒定意見,必須經過質證程序,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七、質證裁判規則18:一方就鑒定意見提出的異議后,沒有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存在程序瑕疵。但該程序問題并不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七、質證裁判規則19:一方當事人,既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法院選定的鑒定機構不具有資質,也沒有證據證明鑒定機構的選擇程序有悖法律,更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鑒定結論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鑒定報告不予質證,卻又未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情形下,對于鑒定意見應當予以采信。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八、鑒定意見書《鑒定規范》6.1.3“鑒定意見不得載有對案件性質和當事人責任”進行認定的內容。鑒定意見只是證據形式的一種,不一定具有既定事實的效力和作用認定案件事實是法官的職責,不是鑒定人的職責,采信與否應該由法官根據證據規則作出合理的判斷。用完善的證據規則來排除鑒定結論失真的可能性,只有在查證屬實后才能將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對于確實有相反事實足以證明該證據確有錯誤或者失實的,不予采信。九、重新鑒定裁判規則20:對于鑒定報告沒有實質性異議的,不予重新鑒定。《民事證據法》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九、重新鑒定新證據的問題: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的鑒定結論,進行了重新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不同,當事人是否可以以該結論作為再審事由中的“新的證據”申請再審?《審判監督司法解釋》中的“新的證據”:推翻原結論的證據——指同一家鑒定結論根據同樣的檢材,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鑒定結論的情形。增加新的材料和原材料重新作出算不算新證據?(非原作出者,不算新的證據——依職權啟動再審)十、鑒定機構裁判規則21:雙方同意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簽字確認的。如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鑒定機構在本次鑒定中存在不當行為,二審中要求通過隨機搖號等方式重新確定鑒定機構的,不予支持。十、鑒定機構裁判規則22:司法鑒定機構屬于法院確認和公布的工程造價類鑒定單位,未在有關主管部門登記的,并不影響其作出鑒定意見的效力。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十一、鑒定方法《鑒定規范》5.3.3規定,鑒定項目合同對計價依據、計價方法約定不明的,鑒定應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實,如按合同履行,應向委托人提出按其進行鑒定;如沒有履行,鑒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參照鑒定項目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和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進行鑒定”的建議,鑒定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解釋一》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解釋二》“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十一、鑒定方法《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8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參照當事人真實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二)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合意并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兩份或以上合同間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三)依照第二項確定的工程價款與工程實際價款差距較大,按照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確定工程價款。《規范》第5.6.1規定:合同約定—委托人決定--國標計價規范十一、鑒定方法《合同法》第58條規定:“折價補償”原則(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實際價值)幾種理論觀點:1、簽約當年工程定額標準(無反而多)2、簽約時清單計價規范(鑒定)3、簽約時當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符合折價補償原則。但大多數需要鑒定)4、工程造價鑒定(訟累)5、按照有效合同處理(違背合同法等法律規定)6、參照合同約定十一、鑒定方法理由:1、《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第二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2、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3、能夠反映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4、工程定額標準屬任意性,而非強制性規范。十一、鑒定方法《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15條(第一種意見)裁判規則:當事人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價款、建設工期、工程質量不一致,亦無證據表明簽訂備案合同時,招投標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且變更內容未達到實質性變更程度,當事人一方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十一、鑒定方法裁判規則23: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沒有圖紙,合同約定的僅是四至的施工范圍,施工的填方量無法通過鑒定丈量予以確認,鑒定申請不予支持。《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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